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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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应急预案

、总则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中需要救助或转移安置群众的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灾害救助工作水平及各项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河北省救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廊坊市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应急预案》和各类灾害分项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预案适用范围

4)

凡发生在我县的以下灾害,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各类自然灾害威胁时,对群众进行转移安置,并对因灾造成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困难的灾民实施紧急救助和临时救济,适用于本预案。

发生的各类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

 

指挥体系及职责

建立县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助指挥中心,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与指挥下,多部门协同联动,迅速转移安置灾民,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灾害救助工作。

一)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指挥中心

1、领导组织

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主管民政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公安局局长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县委宣传部主管副部长县民政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县粮食局局长县交通局局长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2、组织成员

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局、县建设局、武警大城中队、县气象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通大城分公司、河北移动大城分公司、联通大城分公司、县广播电视局、县供电局、县人武部、县消防中队、各乡镇(区、办)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3、指挥中心办公室

主任:

县民政局局长

副主任:

县民政局分管副局长

县民政局纪检组长

指挥中心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

二)职责划分

1、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灾害发生后,在准确查灾、核灾、报灾的基础上,由县灾害应急救助指挥中心负责确定预案启动时机、组织实施规模、应急响应及终止,并通知各成员部门按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2、办公室工作职责

办公室对指挥中心负责,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中心做出的各项决定,综合处理救助工作具体事宜。

3、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发布灾情及灾民转移安置信息、宣传报道各项抗灾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

查明核实灾情,向各级各部门报送灾情及灾害救助组织实施情况。

与相关部门进行灾情会商,做出灾害评估。

组织救灾捐赠,向灾区紧急调拨分配救灾款物。

协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各项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

县财政局:

安排各级应急救灾资金,及时将有关资金拨付到位。

县商务局:

负责调拨和供应各种应急救灾物资,储备救灾急需物资,包括衣被、帐篷、日常必须生活用品等。

县粮食局:

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制定好用粮用油计划,储备、下拨救灾用粮,

组织协调粮油供应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协调各级人民医院和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转移安置灾民过程中的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力量救治伤病员,做好疾病、疫情传播和蔓延的防治工作。

县农业局:

储备及调拨农业育苗、育种、化肥、病虫防治药剂,组织农业科技力量,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县交通局:

负责组织、协调向灾区运输各类救灾物资,提供人员转移安置交通工具。

县公安局:

协助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灾民,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负责各类安全保卫工作。

网通、移动、联通公司:

提供用于通讯指挥联络的设施设备,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工作。

人武部:

负责组织现役军人、预备役军人及各类民兵开展转移安置灾民和抢险救灾工作。

各乡镇(区、办)政府: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及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及等级划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部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结合我县自然地理环

境、社会环境,确定以下易发自然灾害、突发性社会事件等级划分标准:

一)自然灾害

1、气象灾害

1.1干旱

干旱灾害分为四个等级

I特大干旱:

受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

成临时性饮水困难占本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80%以上及因旱造

n严重干旱:

受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

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占本地区人口比例在41%—60%;

51%—80%之间及

m中度干旱:

受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

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占本地区人口比例在21%—40%;

31%—50%之间及

W轻度干旱:

受旱区域农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

成临时性饮水困难占本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30%以下及因旱造

1.2洪涝

洪涝灾害分为四个等级

I特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U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20—50年一遇的洪水;

川较大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10—19年一遇的洪水;

 

W—般洪水:

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9年一遇的洪水。

1.3风灾

大风灾害分为三个等级

1.4冰雹

冰雹灾害分为三个等级

或者已

或者已

1.4雪灾

降雪灾害分为三个等级

I特大雪灾:

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经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n中度雪灾:

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经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并可能持续;

m轻度雪灾:

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或农牧业有很大影响的降雪。

2、地质灾害

地震灾害分为四个等级:

 

3、病虫害

病虫灾害分为三个等级

1500公顷以上;

I重度病虫害:

农作物成灾面积达5000公顷以上,绝收面积

n中度病虫害:

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500公顷,绝收面积500公顷;

m轻度病虫害:

农经作物受灾面积在500公顷以下,没有造成绝收。

二)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蔓延和危害一个或多个乡镇(区、办),需部分或大规模转移安置群众的传染病疫情。

2、发生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需部分或大规模转移安置群众的火灾、事故灾难及公共安全事件。

四、启动条件

根据灾害等级、受灾范围、受灾人口、灾害损失、灾民需救助人数等情况,

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机制。

启动条件如下:

一)自然灾害

本县辖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或造成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转移安置,乡镇(区、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救助存在困难时,启动本预案。

1)气象灾害:

干旱:

发生旱灾,导致农作物成灾面积达耕地面积50%以上,绝收面积达30%

以上;

洪涝:

发生I、n、m级洪涝灾害,或W级灾害导致损毁居民住房60间以上,或转移安置人口1200人以上;

风灾:

发生I、n级风灾,导致损毁居民住房超过12户;

冰雹:

发生I、n级冰雹灾害,成灾面积在600公顷以上,绝收超过180公顷;

雪灾:

发生i、n级雨雪灾害,成灾面积在120公顷以上,绝收超过60公顷。

2)地质灾害

发生IV级以上地震灾害,导致居民住房损坏6间以上,转移安置人口超过1200

人。

3)病虫害

发生i、n级病虫害,农作物受灾面积严重。

二)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公共卫生、火灾、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事件,需转移安置群众超过1200人,或一定数量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存在困难需救助,救助工作超过乡镇(区、办)级承受能力及范围的,启动县级预案。

三)危害程度较低的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

发生未达到上述程度的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由各乡镇(区、办)自行组织救灾工作,县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各地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五、应急响应程序

一)启动程序

在发生以上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时,县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启动条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政府发布启动应急预案命令。

二)应急程序

1、查灾、核灾、报灾

1.1

查灾:

一旦发生灾情,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会同防汛抗旱指挥部、地震、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深入受灾区进行实地查看,掌握和了解灾害基本情况,拍摄录制灾情实况。

灾情稳定后,由县民政、防汛抗旱指挥部、农业、林业、地震、物价

1.2.4

等部门会同有关专家进行灾情会商,核定灾害等级及灾害损失。

1.3报灾:

建立灾情初报、续报、核报三级报送制度。

1.3.1灾情初报:

乡镇(区、办)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本预案规定的自然灾害及相关突发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立即向本级政府、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对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级、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

1.3.2灾情续报。

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本级政府、市级民政部门上报,直至灾情稳定和灾害救助工作截止后中止。

1.3.3灾情核报。

一般灾情县级民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核定、汇总上报有关数据;重特大灾情,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汇总灾情数据,向市级民政部门报告。

如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应同时填写上报《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建立起《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和《因灾倒房户台帐》。

各部门多头上报灾害损失情况,应由政府统一协调,实事求是的科学确定灾情,以上报民政部门的数字为准。

1.4灾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受灾范围、程

度、造成后果、灾害损失的初步评估、各级各部门采取的应急救助措施等。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第一时间查清事件具体情况,核实救助人员情况,及时上报县政府。

三)灾害救助

1、转移安置灾民

1.1制定转移安置方案:

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和完善灾害应急转移安置指导方案,乡镇(区、办)民政部门根据县级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方案。

1.2转移安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2.1根据本地自然地理条件,乡镇、村街布局,人口分布情况,确定需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有转移任务的乡镇(区、办)、村街及有安置任务的乡镇、村街。

1.2.2提前制定群众撤离转移的方式、程序、行动具体指挥方案,确定相关负责部门及负责人。

1.2.3科学确定转移安置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临时安置和应急救护安全区。

1.2.4采取多种安置方式:

按照“就近安置”的原则,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蓬、村街对口互助等,并由民政部门对群众转移安置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2.提供各种救助物资:

2.1由民政、粮食、供水等部门负责解决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分配和发放;

2.2由商务、工商企业负责解决好安置灾民所需的篷布、塑料布、竹木杆等物资供应;

2.3由卫生、医疗、防疫等部门提供各种急需药品、医疗器械,做好转移安置过程中的医疗抢救和卫生防疫工作,切实保障转移安置过程中灾民的生命安全。

3.组织救灾捐赠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性事件时,由各级民政部门通过政府发文或社会公告等形式,动员全社会力量,组织救灾捐赠。

3.2救灾捐赠以款物为主,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接收、仓储、保管、分配捐赠款物,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运送物资。

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管。

3.3由民政部门负责向各级慈善组织机构、红十字会提出应急救援补助申请,并协助慈善组织机构开展各种慈善义演等公益性社会募捐活动。

4.恢复重建

4.1由民政、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救助倒房、毁田等重灾户,解决灾民生活所需。

4.2由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专业力量,提供各种育种和专业技术,指导灾民开展农业生产自救。

4.3由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负责组织修缮、重建被损毁的道路、桥梁、供电等重要基础设施。

5.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与申请

5.1资金及物资使用

5.1.1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灾害救助工作方针,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解决重灾区无自救能力困难群众的吃、穿、住、医等生活困难;

灾害救助资金及物资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重灾户,特别是保障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五保户基本生活。

资金及物资使用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5.2资金及物资的申请

5.3

由民政部门提出资金及物资申请报告,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要重点用于灾民的转移安置,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为前提,以灾情及救灾资金、物资需求及补助额度等相关因素为依据,合理分配与使用。

6.其他救助保障措施

应急抢险救援、医疗救助、工程抢险、道路交通、电力供应、社会治安等应急救助保障,根据有关部门及有关预案规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应急准备

为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平时应增强防灾备灾意识,做好以下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县财政每年根据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及灾害救助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

县级财政每年列入资金数额应不少于10万元。

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当年资金如有节余,可纳入专户存储,滚动累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各级政府应逐步建立灾害救助预备金制度,用于应对各类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

3.资金下拨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启动县级响应程序时,根据灾害损失、灾民需救助底数等情况,县民政部门提出资金下拨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县级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市级、省级、中央有关部门的资金支持。

二)物资准备

1.建立救灾物资的日常储备机制,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灾害发生后,根据灾情及灾民需救助底数,确定救助物资的品种、数量,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

3.由民政部门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签订物资紧急购销协议书,旦各级各部门储备物资供应不足,立即向有关厂商购进救助物资。

4.由民政、供销、粮食、商务、交通等部门向灾区紧急筹集、调拨及运输有关物资,本级物资供应不足时,可向上级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三)救灾装备准备

县、乡民政部门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装备。

四)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宣传、培训、演练

一)信息发布

各级民政部门、新闻媒体要通过各种形式,发布灾情救助有关信息。

广泛宣传应急救助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使公众树立起科学的灾害观,掌握各种情况下的应急避险知识。

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防灾抗灾减灾救灾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二)业务培训

县级民政部门定期组织全县民政系统有关人员进行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与使

用、灾情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灾情的发布、报送等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应急演练

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要求和县政府的工作安排,在灾害多发、易发区域、人口稠密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各种不同规模和形式灾害应急救助综合演练。

8.附则

(一)各乡镇(区、办)按照《大城县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本级预案,县民政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级预案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到位。

(二)《预案》实施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不履行职责与义务,截留、挪用、提取救灾资金与物资,瞒报、谎报、虚报灾情,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三)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各类灾害中的人员转移安置、灾害过程中及灾后开展各项灾民救助活动,启动时与其他分项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施。

(四)本《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与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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