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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浅谈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题目

浅谈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姓名

贺亚琼

学号

09082119

班级

090821班

年级

09级

专业

法学专业

学院

文法学院

指导教师

单宝龙(讲师)

完成时间

2013年05月31日

作者声明

本人以信誉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毕业设计(论文),是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撰写完成的,没有剽窃、抄袭、造假等违反道德、学术规范和其他侵权行为。

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明确标注出,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为获得东华理工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

对本设计(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毕业设计(论文)引起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本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归东华理工大学所有。

特此声明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签字):

签字日期:

年月日

本人声明:

该学位论文是本人指导学生完成的研究成果,已经审阅过论文的全部内容,并能够保证题目、关键词、摘要部分中英文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浅谈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贺亚琼

Thefeasibilitystudyofthepersonalbankruptcysystem

He,YaQiong

 

2013年06月01日

摘要

个人破产制度在西方已经存在了多年,已经成为一个习以为常的制度。

该制的价值在于维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性,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债务人不再因为自己的一时冒失而终生陷于还债的境地;债权人也不会因为自己的一时轻信而深痛放贷的苦恼。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尽可能的为债权人争取权利,为债务的生活和重生奠定基石。

本文从多个方面来论述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

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以及概念,让人们先对个人破产制度全面了解,避免人们对主题概念的不明确;

在本文第二部分,简略介绍了一下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特征,让人们对其法律意识进一步加深;

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中,本文重点介绍个人破产制度在世界各地的发展状况,以英、美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为例具体深入明确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状况,从而能够为第四部分打下良好的基础;

在文章的第四部分,本文详细说明了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创建的必要性,以及若其在我国发展需要什么必备的条件,此外,本文也阐述了个人破产制度应当如何在我国建议,什么问题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最后,本文在结论中表明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定已经符合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制定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我国的稳定前进,更能使我国走向世界,也符合经济一体化的趋势。

 

关键词:

个人破产;自由财产;一般人破产

 

ABSTRACT

Thepersonalbankruptcysystemhasbeeninexistenceformanyyearsinthewestren,Intherepeopleareaccustomedtothissystem.Thevalueisequaltomaintainmarketparticipationmainbody,protect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creditorsanddebtorsThedebtorcannotbecauseoftheirtemporaryrashlettheirlifetimeinrepayadebtsituation;thecreditorisnotbecauseoftheirowncredulitytolendingletthemindeeppain.Thepersonalbankruptcysystemcanbeasmuchaspossibletohelpthecreditorownthecreditor'srights,inordertolaythecornerstoneoflifeandrebirthofdebtor.

Thispaperdiscussesthefeasibilityofpersonalbankruptcysysteminchina:

Inthefirstpartofthispaper,brieflyintroducestheoriginandconceptofpersonalbankruptcysystem,letpeopletothepersonalbankruptsystemcomprehensiveunderstanding,avoidpeopleforthissubjectconceptisnotclear;

Inthesecondpartofthispaperbrieflyintroducesthelegalcharacteristics,personalbankruptcysystem,letpeopletofurtherdeepentheirawarenessofthelaw;

Inthethirdpartofthethesis,thispaperfocusesonthepersonalbankruptcysystemintheworlddevelopmentsituation,inBritain,AmericaandChina'sTaiwanHongkongasthedevelopmentofspecificcasesfurtherclearpersonalbankruptcysystem,soastolayagoodfoundationforthefourthpart;

Inthefourthpart,thispaperexplainsindetailthepersonalbankruptcysysteminourcountryneedtocreate,andifitisinwhatthenecessarycondition,theneedsofChina'sdevelopmentinaddition,thispaperalsodescribesthepersonalbankruptcysystemshouldbehowtosuggestinourcountry,wedon'tpayattentiontowhatissuesneed;

Finally,basedontheconclusionthatinourcountrytoestablishpersonalbankruptcysystemhasbeeninlinewiththedevelopmenttrendofthetimes.IsnotonlyconducivetoChina'seconomicdevelopmentandisconducivetothestabilityofChina'sadvancetodeveloppersonalbankruptcysystem,itcanmakeourcountrytotheworld,butalsoinlinewiththetrendofeconomicintegration.

Keywords:

Personalbankruptcy;Freeproperty;Thegeneralbankruptcy;

 

绪论: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当今社会的日益进步,如何更好地保护每个人的利益逐渐成为我们关心的主流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人民的利益,在2007年的6月1日我国的第一部较为健全的《企业破产法》正式启动运行了,虽说其较为完备但其适用的范围还是较小,是仅限于企业法人的一部破产法,随着我国经济的高效、稳定发展,仅仅针对于企业法人的破产清算已经渐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了,由此可见,扩大破产范围的需求越来越高。

个人破产制度是贯穿古今破产法的一个支点,作为当今全世界发展较快的大国,优胜劣汰的趋势愈演愈烈,纵观世界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有足够健全的破产制度来维持社会的平等和稳定,而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上确是一个空白。

在历史的发展角度上各国都是先有个人破产制度,而后企业破产制度才得以确立。

但是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上却是空白,这便是由我国特殊的国情决定的,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应该对这一问题加以学习和研究,对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的可行性发展加以缜密的构想,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高效运行。

破产法讲求的公平清偿的概念,但是在我国新修订破产法中却没有涉及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定,这一点明显是不符合这一概念的,我国在新法修订的时候没有将个人破产列入法中当然有一定的原因,当前我国虽然在近几年发展迅猛,但是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经济实力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现在设立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的法律和经济会带来一定的阻碍。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已经是不可推迟的了,由此我们需要明白,“个人破产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言,是健全和完善现行《破产法》的重要基石。

 

 

一、初探“个人破产制度”起源与概述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起源

我们大家都知道,古代罗马帝国是“个人破产制度”这一名词最早出现的地方。

在当时的世界各国中,古代罗马的商品经济是处于世界的顶端,其商品经济的发达程度相当高并且处于持续上升的状态,在当时的社会贸易往来中,出现了经营不善的状况,并且此时如债务人无法清偿其到期债务,那么可以经由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向相关的部门提交申请,或者是由债务人自己承诺用全部个人财产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但前提是给债务人保留相关的生活必需费用以及其日后的生活必需品,此后相关的负责人就应该按照先关的法定程序扣押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变卖,然后再由具体的负责人公平的分给相应债权人的先进法律制度。

《七章律》是西班牙在十三世纪后期所颁布的破产法,西班牙在其颁布的破产法之中规定:

在西班牙如若宣布破产那么必须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其不仅适用于商人与商人之间也同样可以适用于非商人。

而当时的英国也在其颁布的破产法中赋予了一切自然人以破产的权利。

在这些国家颁布的法律中我们不难看出,个人破产法的颁布实质上带动了西方早期的商业贸易的繁荣以及其国家经济的发展;而现如今的法人破产是本质应该是个人破产的一个外延和扩展,是为了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充实和丰盈。

个人破产制度最初创设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正当合法利益。

由此,我们不难发现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发展和进步的开端和源头。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概述

1、关于破产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破产”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破产”这一概念是在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典中最早出现的,它是商品经济高速发展之后引发的一类社会现象,这一般是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的:

第一是指客观的状态,即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是指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力去清偿到期的债务;第二个是指法律上的程序,即当债务已经到期,而债务人没有足够的能力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去行使自身职权处理纠纷的执行程序,用债务人的财产保障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这便可以在债务人的生活得以保障的同时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公平清偿。

2、对于个人破产制度中“个人”的解释

我国的民事法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类。

而对于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个人”的解释,主流观点有以下几个:

(1)有些专家学者认为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个人”指的是在商品经济之中的参与消费活动的自然人群体,是每一个进行独立消费的个体,而个人破产便是我们所了解的自然人破产;

(2)另一种观点对“个人”有不同的认识:

我们都知道现如今我国的商法对“商个人”正在进行分析研究,而个人破产制度中“个人”的定义应由此进行研究;经过对商法的分析研究,“商个人”在商法中被阐述为“按照商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民事能力、依法可以独立从事经营性交易行为,享有商事权利、履行商事义务的自然人。

从我国现如今正在施行的法律角度来看,我国采用登记生效主义那么“商个人”应该是经过在相关对的法律规定部门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生效的相关民事主体,那些街边摊贩、个人手工制作工人以及小巷中叫卖的小贩都不可以称之为“商个人”。

我国的“商个人”应该是那些经过登记核准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个人承包经营户;综上,本文认为所谓“个人”其实质应当是“商个人”中所强调的主体总称。

(3)另一个主流观点则不赞同上述的第一个观点,此观点认为这一制度中的“个人”不仅有着多种不同的内涵而且种类繁多。

在此观点中,所谓“个人”不能够等同于自然人,其本质是说“个人”不仅是应该大于我国民法所说的权利自出生开始到死亡的结束公民,甚至大于“两户一伙在内的‘自然人’”;由此可见这种观点告诉我们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质应当是那些被宣告破产的经济实体以及自然人,他们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质性认识

本文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不应该仅仅是局限在所谓的“自然人破产”,如果将其仅限与自然人那么对那些和自然人一样享有主体权利的商事个体而言无疑是一种不公平的待遇,这也违背了我国制定破产法的设立初衷;此外,如果将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限定为“经济主体”来阐述个人破产制度的属性和定义,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就会过于范范,不利于人们对法律的理解,更加不利于法律的贯彻和实施。

因此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一定要明确,不能死板的限定为某一个主体,也不能范范的统归为某类主体。

在我看来,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个人”应该是在法律中进行具体的限定的,而不是含糊其辞让人们摸不清方向;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中“个人”的概念应当如此理解:

首先应该当包括那些参与经济消费的自然人群体;其次还应该含有“商主体”的破产;再次那些个人合伙企业的破产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破产也是应该包括在其中的;最后我要说的是我们一定要把个人破产制度中的“个人”明确清楚,这样既不会给法律的实行带来阻碍也会让人们更好、更容易的了解这一法律的实行过程中所面对的对象。

在此处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热点问题引起了我们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高度关注和重视,那就是发生在2008年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在这次意外地大震中无疑对我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一些个人的财产和人身遭受了不可避免的损失,在这次意外中很有可能导致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无法支付自身所要承担的债务,这便显示出了我国在破产法中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从房屋受损害的角度

去观察破产制度的问题,在这次地震中无疑使得很多人的房屋收到了不可避免的伤害,我们必须明确在我们现在这个社会房屋对于大部分居民来说是很大部分的经济财产,多有些人来说甚至是唯一的经济财产,对于其损害的赔偿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买卖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但是房屋购买人并没有实际入住,在房屋产权转让之前房屋出现了毁损灭失的情况,若开发商为房屋购买了房屋损害赔偿保险,那么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购买保险,则由开发商自己承担房屋损害的赔偿;第二种是双方签订了房屋购销合同并且买方已经在银行办理了按揭手续,房屋产权发生了转让,买房人已经实际入住了房屋,在此时,则是由买房人自身承担房屋毁损灭失的损失的,对于个人来说,独自承担如此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其毕生积蓄必将毁于一旦,在这种情况下便显示出了我国在破产法中所存在的一些漏洞,这也更加表明我国破产法中存在一定的空白,“个人破产制度”的出现是很好的弥补这一漏洞的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明确规定和呼声越来越高,这也表明我国的立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正在逐步走向完善。

如果想建立完备的个人破产制度就必须了解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特征并且对国外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执行情况进行分析、从而拓宽我国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范围,进一步阐释我国应当如何去完善个人破产制度,这对于我国的破产法的发展以及对我国居民个人利益的保障都是不可忽视的一次大的变革。

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可以给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利的保障,若“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得以确立和施行,那么对于《破产法》中维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必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特征

区别于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很强的特殊性,我们从其特殊性进行分析更加容易了解个人破产制度真正的法律特征:

第一,主体的不同。

区别于企业的法人破产,个人破产的主体是特定的,而不像“法人破产”那样所针对的主体对象是不特定的。

在企业法人的破产中破产财产的处理基于债权人可以得到合理清偿的对债务人的所有可用于破产处理和破产清偿的财产进行处理的,基本是将企业法人的一切可以利用的财物进行处理清偿的,在这一破产清偿中很少甚至是没有考虑给债务人留有所谓的可支配的自由财产的;而在个人破产制度中,由于主体的特定性,个人破产制度在处理个人财产时是要给债务人留有必要的可支配财产以维持其继续生存的,虽然“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的《破产法》中尚无明确的规定,但是其他各国在个人破产制度中均提出明确的规定“个人破产实行时必须给个人留有必要的可支配财产,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和实现资金再生的可能”。

第二,破产原因的多样性。

同样与企业法人破产作为对比,企业法人的破产事由较少,基本是单一的大部分是由于法人的商业经营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企业破产;但我们要知道“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不同,个人破产的原因有很多种,我国将个人破产分三类:

商事型破产、民事型破产以及制裁性破产。

第一,商事型破产:

指某个民事主体在从事某些经营性行为时,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自己破产的行为;第二,民事型破产:

这与商事型破产相对应,是指从事一系列民事行为活动是由于个人事务而导致的个人破产行为,当然要排除那些商业行为引发的破产,如房屋贷款危机,便是民事型破产;第三,“制裁型破产”是对于个人的不诚信逃避债务的制裁行为,这一破产类型我国无明确规定。

本人认为应添加用另一种破产原因,即不可抗力型破产,是在个人经历了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之后,法律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比如在“个人”在遭遇到地震、台风等不可抗的外力造成的损失,在保障债务人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又能给予债权人一定的补偿,这就体现出了我国破产法所强调的宗旨。

第三,个人破产凸显了人道主义的内涵。

相对与企业法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保留给破产债务人了一定的生活必需的费用以及财产可再生费用,只是限制其进行奢侈的高档消费;而在我国对于“企业法人破产”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到“给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留有生活必需的费用”的法律条文。

因此,我们说个人破产制度中这种给破产的债务人留有自由财产的行为是更具人道主义内涵的一种制度。

第四,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具有无差异性。

企业法人的破产根据法人主体承担责任能力的不同,各个主体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区别;而个人破产制度中,由于“个人”对相应的债权人所要承担的责任都是由自己负责的,人们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民事能力是完全一样的,他们的破产需要承担的不会因为个人的出身、个人的文化能力、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等有所差异,在这一方面也更加体现出了我国破产法所要保持的公平、平等的双方地位及权利。

我认为,个人破产制度从另一个角度去看,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个人破产制度在世界各国的适用及发展现状

(一)个人破产制度在美国的适用以及发展现状

要了解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我们就必须先了解“自由财产”,在美国的相应破产法中对自有财产规定的十分详细,从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日用品到职业必需品和健康援助以及相应的保险金、救济金和一系列赔偿金都有相关的金额限制,这就表明“自由财产”对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十分重要。

由此我们可以明确,美国是采用一一列举的方式具体明确的对个人破产制度里“自由财产”进行了最低标准的规定,从而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美国更好的适用,使得法律实施的难度减小。

在美国,其个人破产的宗旨表明,对于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而言,被宣告破产已经是十分不幸的事情了,如果还不给起留有必要的自有财产是不人道的,其立法宗旨是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适用于每一个人。

在现如今的美国,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已经相当详尽,这一制度不仅能够很好的保护那些不幸破产的债务人,同时也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受到巨大的冲击,使得其不至于因为债务人的破产而导致自己的经济出现危机,美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与此同时也进一步保障了其社会的平稳、安定的发展。

(二)个人破产制度在英国的适用以及发展状况

在英国,其个人破产制度的体现也是通过对“自有财产”的相关规定而表现出来的,值得注意的是与美国的立法方式相同,英国在对于自有财产的规定也是采用列举法表现出来的。

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在英国对“自由财产”也是一直在完善和补充的:

在英国从1986年的破产法典中规定的其个人的生活必需品和家庭相关费用到宗教信仰费用,到1914年的具体到家庭每个人的生活必须费用甚至具体到感情伤害费用甚至还提供了在债务人破产后给一定的维持资金再生的费用,这更加体现出了英国对个人破产中保障双方理由都不受到损害的具体相关措施。

对于上述财产权,法院是没有任何资格进行查处的,如果法院对上述财产权进行了处置,当事人有权利想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要求返还相应的权利。

在英国,其《破产法》赋予了一切的个人以破产的能力,这一规定保证了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可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法律地位。

与此同时,英国也是最早确立《破产法》中的破产免责主义的,这就是说我们可以依据法律的命令,对于一些具备了一定的法律条件的破产人,可以免除其残余的法定债务,从而进一步保证其能够正常的生存下去。

当然,这一免责主义也是有底线的,它不会让债权人承受过大的损失,不会让他由于得不到赔偿而无法正常的生活。

英国最为早起的“日不落”帝国,在当时经济相当发达,我们从英国的发展潮流中不难看出,其《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在经济发达程度足够高的时候,是先保证每个人都可以平等的受到保护,从而进一步表明了在经济发展的潮流中应该是先以个人破产为基础的,从而进一步向公司、企业法人破产发展的过程。

直至1914年,英国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之上颁布了新的破产法,并且将一般破产主义沿用至今。

(三)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香港的适用以及发展状况

在我国香港,“破产”是对每个个人以及家庭的生活保障。

香港的个人破产制度最早被大陆人所熟知是在2002年7月17日香港影视红星钟镇涛由于大量的借贷去炒楼盘失败,亏欠2.5亿港元宣告破产,在2006年10月,其破产令终于解除了,其“无债一身轻”的在记者面前坦言自己现在的心态,在此之前,大部分人都没有听过个人破产制度这一概念。

香港的破产法是以英国法律为蓝本的,但以成文法作为破产法的主要渊源,包括《破产条例》及其附属立法。

香港破产制度采取一般破产主义,适用于个人和企业,另《香港公司条例》有对公司清盘的适用规则。

香港设置了专门负责管理破产的机构,我们称其为破产管理署,这一部门下设相关的法律咨询部门、财政以及行政部门甚至设立了个别案件处理部门,这一机构有香港政府的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直接管辖,各下设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处理好破产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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