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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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公路水运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以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为宗旨。

第四条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主体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全省公路水运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息,并向交通部报送全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各市交通局(委)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市交通局(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水运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交通厅做好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三)建立本行政域区内公路水运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六)及时向省交通厅报送本市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

第八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本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九条建设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建设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收费公路及收费水运建设项目法人(或非收费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的建设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收费公路及收费水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高速公路、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公路、“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新(改)建水运工程的建设项目法人报省交通厅备案,其他建设项目法人报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对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公路水运建设市场.

第四章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一节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技术审查和会议(专家)审查“双审”制度.

(一)技术审查。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委托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二)会议(专家)审查。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按第十八条规定,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二)是否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三)是否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等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五)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和省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水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省交通厅审批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审批,其他公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审批,其他水运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确定相应的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程序。

由省交通厅负责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经项目所在地的市交通局(委)同意后,报省交通厅进行审批。

由市交通局(委)负责审批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直接向项目所在地的市交通局(委)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的全套文件(含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基础资料);

(二)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报告;

(三)设计单位对审查单位审查报告的反馈意见;

(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及费用支付情况;

(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七)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报告书(表)等文件以及与工程沿线政府签订的相关协议;

(八)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的审查报告;

(九)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

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节招投标行为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大力推行无标底招标,鼓励合理低价中标。

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投标应按工程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和合理投入,标段不宜过小或过大,一个合同段原则上按以下标准:

(一)施工招投标。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含结构物)以10公里左右或2—3亿元为宜,路面工程以15—25公里为宜,其它等级公路工程以5000—8000万元为宜;沿海港口工程以一个码头为宜,航道工程(含内河港口)以3000-5000万元为宜。

(二)监理招投标。

公路工程以15-30公里为宜;码头以一个码头为宜,航道工程以10-20公里为宜。

(三)勘察设计招投标。

路线工程,高速公路以50-70公里为宜,路线中的特殊工程如特大桥梁、隧道可单独招标;桥梁工程中,主桥部分不得再划分标段;沿海港口工程以一个码头为宜,航道工程以50公里为宜。

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承揽业务必须与其资质相符,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业务,施工单位承揽业务时,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包工程。

公路施工单位参与专业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工程等)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工程承包资质;参与施工总承包工程(指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工程中任意两个及以上工程一起招标的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应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工程中桥梁、隧道,若其规模(总长、跨径)超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则施工单位还应同时具备相应的桥梁、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对公路交通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中任意两个及两个以上系统一起招标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对公路交通工程交通安全设施纳入土建工程一起招标的,施工单位应同时具备公路工程的相应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资质.

监理单位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分级标准》规定的范围承包监理业务.

设计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范围承担业务。

承担高速公路工程的,必须具有公路甲级资质;承担资质标准所界定的特大桥梁、特大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的,根据其特点,必须具有相应的特大桥梁、特大隧道、交通工程资质;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招标事宜。

如果项目法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工程相应招标文件和投标控制价(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为项目法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五条资格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应明确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为保证资格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准确,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组建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为5—13人的单数,负责本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工作。

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省(或市)评标专家库中有关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要充分利用交通部网站、浙江交通网站以及各省交通网站的信息渠道收集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详细情况,在资格预审时应择优选择施工能力强、信用好的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或委托的代理机构应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样本》等,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的主要条款中应增加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标准和办法要科学、合理,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除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不对投标人的技术、管理、财务能力等进行打分,只对报价分和信誉分进行核实.重点应对投标文件是否存在重大偏差进行审查,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授予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三十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

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公路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新(改)建水运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或由省交通厅委任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负责,其它水运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

(二)核备程序:

1.由省交通厅管理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内容由市交通局(委)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核准或备案。

2.由各市交通局(委)管理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内容由各市交通局(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13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一般应于开标前3天从相应的省、市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应报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确认)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具体名单报相关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与中标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等,应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相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节施工许可行为管理

第三十三条交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一)权限划分

国家和交通部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交通部实施,其他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沿海万吨级码头、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新(改)建水运工程的施工许可由省交通厅实施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实施,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局(委)实施。

(二)许可程序及办理期限

1.由交通部实施的项目。

(1)申请人(项目法人)向项目相关所在地市交通局(委)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

(2)省交通厅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交通部。

2.由省交通厅实施的项目.

(1)申请人(项目法人)向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市交通局(委)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交通厅.

3.由市交通局(委)实施的项目,具体程序由市交通局(委)确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项目法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项目法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节施工过程行为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

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十条公路水运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事单位要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为原则,及时、迅速、有序、有效地积极组织人员投入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同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各主管单位报告;在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二条发生死亡1—2人的一般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在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部门。

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在2小时内按照事故报告的内容和要求,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相关部门;市交通局(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了解详情,在6小时内分别向省交通厅补报或续报,同时事故初步原因必须在12小时内续报至省交通厅,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

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四十五条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四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第四十七条交通部、省批准初步设计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各市交通局(委)负责审查后报省交通厅报批或审批。

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由市交通局(委)确定相应部门进行审查(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审批.

第四十八条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上报文件齐全、合理,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于一般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15日内完成是否实施变更的确认工作.

第四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监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转包。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

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五十二条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予以纠正。

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节竣(交)工验收行为管理

第五十三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的交工验收,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四自”公路工程,省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新(改)建水运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报省交通厅备案,其它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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뒤巧枷巧係公路工程通车试运营2年以后,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准备竣工验收;试运营超过3年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试运营.

港口工程经过3至6个月试运行,航运枢纽如船闸、升船机工程经6个月以上试运行,航道工程须经一个水文年的效果观测及维护以后,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五章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

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实行交通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动态管理,各市交通局(委)、项目法人要在30日内上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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