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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

GSW/F308―07

版本:

第四版

编制:

生产技术室日期:

2010年01月28日

审核:

林建湘日期:

2010年02月08日

批准:

阳建辉日期:

2010年02月23日

 

 

生效日期:

2010年02月25日

受控印章:

分发号:

GSW/F308―07―

作业文件更改一览表

序号

更改状态

更改页

更改条款

更改部门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1

1.0

――

第一版

动力厂安环科

王泓

王战宇

2003.06.08

2

2.0

――

换版

能源中心能源管控室

王泓

肖志刚

2006.07.31

3

3.0

――

换版

能源管控室

王泓

肖志刚

2007.10.31

4

4/0

――

换版

生产技术室

林建湘

阳建辉

2010.02.25

1目的

为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加强事故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或扩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动力厂生产经营和施工过程中的事故管理。

3引用文件

3.1QSW/D161-05《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3.2SSW/D183-03《消防事故管理制度》

3.3SSW/D183-0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4SSW/D305-01《铁路安全管理制度》

3.5SSW/D178-04《员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3.6ESW/D176-02《环境污染事故报告与处理管理制度》

3.7QSW/D161-14《产品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4术语和定义

4.1、特大生产、设备、质量事故:

经厂仲裁小组认定的无法用重大生产、设备、质量事故鉴定的生产、设备、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一百万元以上者为特大事故。

4.2、重大生产、设备、质量责任事故:

使生产系统停机达下述标准的生产、设备、质量事故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4.2.1、凡因为生产、质量事故造成直接损失在十万元及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者;设备修复费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者(设备损坏严重未能修复的,以更换与该设备规格、装备水平相应设备的现行价格计算)。

4.2.2、动力厂主要生产设备发生生产、质量事故,连续停产3天以上者,或者因为能源介质造成主体单位下列条件之一者:

A、导致炼铁厂一座高炉连续休风》8小时;两座高炉连续休风》4小时;三座及以上高炉同时休风的事故。

B、导致一座转炉或一台铸机停产》6小时;两座转炉或两台铸机停产》3小时的事故。

炼钢厂、宽厚板厂、5米板厂转炉、铸机全停的事故。

C、导致一条轧制生产线停产》8小时;两条轧制生产线停产》4小时的事故。

D、导致白灰窑单窑停产》8小时;两窑同时停产》4小时的事故。

E、造成一座焦炉连续不能出焦时间》4小时,两座焦炉连续不能出焦时间》2小时,停送焦炉煤气时间》4小时的事故。

F、导致烧结机单机停产》8小时的事故。

G、导致三个或三个以上主体厂同时停产2小时以上者。

H、供需协议单项指标连续四天不达标,或者两项指标三天连续不达标。

I、单台锅炉、发电机、TRT、一水站或者工农闸运行水泵在没有备用情况下停机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二台锅炉、发电机、TRT在没有备用情况下同时停机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事故。

J、导致瑞通球团生产系统停产》8小时的事故。

K、导致一台翻车机》8小时不能翻车的事故。

L、造成湘辉厂、钢丝绳厂停产》12小时的事故。

M、造成1座气烧窑停产》10小时、2座气烧窑同时停产》6小时、3座气烧窑同时停产》4小时。

N、虽未影响主体厂生产,但单机设备故障停运切换后不具备备用时间》48小时。

4.2.3重大管理责任事故:

1、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重复性大事故的。

2、非计划检修影响时间达重大事故标准或虽未达到重大事故标准、但一个季度连续两次出现非计划检修或计划检修工期延长达4小时以上的。

3、进厂原燃料出现重大异常给动力厂(公司)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4.2.4大生产、设备、质量事故:

使生产系统停机达下述标准的生产、设备、质量事故条件之一者为大事故。

1、生产、质量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者;

2、动力厂主要生产设备发生生产、质量事故,连续停产2天以上者,或者因为能源介质造成主体单位下列条件之一者:

A、导致一座高炉连续休风4--8小时或两座高炉连续休风2--4小时的事故;

B、导致一座转炉或一台铸机停产4--8小时;两座转炉或两台铸机停产2--4小时的事故;

C、导致一条轧制线停产4--8小时或两条轧制线同时停产2--4小时的事故。

D、导致白灰窑停产6小时以上或两窑同时停产3小时以上的事故。

E、导致一座焦炉连续2--4小时不能出焦或两座焦炉连续1--2小时不能出焦;外送煤气≤14000m3h连续6小时以上或停送煤气40分钟以上的事故。

停送焦炉煤气2--4小时的事故。

F、导致烧结机单机停产4--8小时的事故。

G、导致三个或三个以上主体厂同时停产1小时以上者。

H、供需协议单项指标连续三天不达标,或者两项指标两天连续不达标。

I、单台锅炉、发电机、TRT、一水站或者工农闸运行水泵在没有备用情况下停机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不能恢复。

二台锅炉、发电机、TRT在没有备用情况下同时停机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的事故。

J、导致瑞通球团(4m2或10m2)停产4--8小时的事故;

K、导致单台翻车机5--10小时不能翻车的事故;

L、虽未直接影响生产,但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的事故。

4.2.5、一般生产、设备、质量事故

使生产系统停机达下述标准的生产、设备、质量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生产、质量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者;

2、动力厂主要生产设备发生生产、质量事故,连续停产1天以上者,或者因为能源介质造成主体单位下列条件之一者:

A、导致一座高炉连续休风2小时以上或两座高炉连续休风1小时以上的事故。

B、导致一座转炉停产或一台铸机停产2小时以上;两座转炉停产或两台铸机停产1小时以上的事故。

C、导致一条轧制线停产2小时以上或两条轧制线停产1小时以上的事故。

D、导致白灰窑停产2小时以上或两窑同时停产1小时以上的事故。

E、导致一座焦炉连续2小时不能出焦或两座焦炉连续1小时不能出焦;停送煤气20分钟以上的事故。

F、导致烧结机单机停产3小时以上的事故。

G、导致三个或三个以上主体厂同时停产1小时以下者。

H、供需协议单项指标连续两天不达标,或者两项指标一天连续不达标。

I、单台锅炉、发电机、TRT、一水站或者工农闸运行水泵在没有备用情况下停机时间》2小时且《4小时;

J、因风机原因造成一座高炉休风时间《3小时;

K、动力介质造成湘辉厂、钢丝绳厂停产》4小时《8小时,1座气烧窑停产》6小时、2座气烧窑同时停产》4小时、3座气烧窑同时停产》2小时。

L、造成主体厂单条生产线停产时间》2小时《4小时。

M、造成主体厂多条生产线停产时间》0.5小时《1小时。

N、虽未影响生产,但单机设备故障停运切换后不具备备用时间》24小时《32小时。

4.2.6、小事故:

凡因设备原因停机时间在五分钟及以上4小时以下者;或上述规定以外者;单台锅炉、发电机、TRT、一水站或者工农闸运行水泵在没有备用情况下停机;能源介质供应出现扰动受到用户强烈反映;供需协议指标供应受到用户投诉。

4.2.7、故障:

不影响公司和动力厂生产运行或者不在上述事故鉴定范围内的所有事件。

4.2.8、重复事故(故障):

1、连续6个月内发生在本单位内的同一性质的生产、设备、质量事故(故障)在原事故级别基础上升一级。

2、因未认真吸取事故通报的其它作业区所发生的一般以上(含一般)生产、设备、质量事故的教训,导致本单位6个月内发生的同一性质生产、设备、质量事故(故障)在原事故级别基础上升一级。

或者未认真落实整改措施重复发生的生产、设备、质量事故在原事故级别基础上上升一级。

3、在生产、设备、质量事故(故障)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盲目恢复开机,生产一定时间后,发生同一现象的生产、设备、质量事故(故障)在原事故级别基础上升一级。

4.2.9设备检修事故

1、按设备修复费或返工费用划分

A、一般事故:

直接损失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B、大事故:

直接损失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C、重大事故:

直接损失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D、特大事故:

直接损失50万元及以上。

2、按推迟检修工期划分:

A、一般事故:

2小时及以上,4小时以下;

B、大事故:

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C、重大事故:

8小时及以上。

4.3环境污染事故

4.3.1环境污染事故指因生产活动造成对周围环境污染的非正常排放的突发性事件。

4.

3.2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

4.

3.3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分为:

4.3.3.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

4.3.3.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不含十万元)的;

②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③因环境污染引起职工强烈不满;

④对环境造成危害。

4.3.3.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不含二十万元)的;

②人员明显中毒症状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③人群发生中毒症状;

④因环境污染使厂群冲突;

⑤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4.3.3.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二十万元以上;

②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③人员中毒死亡;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⑤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4.4伤亡事故分类与定义

4.4.1工伤事故是指《工伤保险条例》所列七种情形及三种视同工伤情形的伤害。

4.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4.1.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4.1.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4.1.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4.1.5患职业病的;

4.4.1.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4.1.7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4.1.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4.1.9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4.1.10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4.1.1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4.1.1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4.2轻伤事故是指员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4.4.3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4.4.4工亡事故是指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

4.4.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人数达3人及以上的事故(可同时有重伤或轻伤)

4.4.6重大险肇事故是指在职业安全上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实际上未发生这种结果的事件。

4.5火灾事故

火灾事故是指凡失去控制并对企业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火灾事故等级按有关标准划定。

5职责

5.1生产技术室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归口管理。

5.2生产技术室负责生产事故、工伤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归口管理。

5.3设备管理室负责设备事故的归口管理。

5.4事故作业区、管理室负责事故的分析、上报、整改。

6工作程序

6.1事故的汇报

6.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班组、作业区、管理室)立即向调度室及事故归口管理的主管管理室报告,主管管理室按规定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①产品质量事故由事故单位报调度室,调度室报生产技术室、厂长和总调。

②生产事故由运行岗位报调度室、作业区,调度室报生产室主管、厂长和总调。

③设备事故由运行岗位报调度室、作业区、设备室,调度室报生产室主管、厂长和总调。

④人身安全及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报调度室,调度室报生产技术室安环主管、厂长和总调;生产技术室安环主管报安全管理部。

⑤消防、保卫事件,由事故单位分别报119、110(内线),58651119、58654625(外线),调度室,调度室报总调、生产技术室安环主管、厂长。

⑥环境事件由事故单位报调度室,调度室报生产技术室安环主管、生产技术室综合主管、生产副厂长、厂长、生产技术室安环主管报能源环保部、保卫处。

6.1.2接到事故信息后,调度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的应急处理,迅速恢复生产,并根据《调度管理制度》进行反馈并做好记录。

6.1.3生产技术室、设备室或事故单位,具体组织现场处理,抢救伤员和保护财产,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进行抢救工作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清理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要做好标记。

并通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事故情况。

6.2事故调查

6.2.1调查组组成

6.2.1.1大事故以下的事故调查组:

由主管管理室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6.2.1.2大事故及以上事故调查组:

由公司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

6.2.2工作(程序)要求

6.2.2.1事故由主管管理室负责组织事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当事故调查级别升格至上一级主管部门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主管管理室应积极配合,确保调查顺利进行。

6.2.2.2事故调查组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制定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规定落实期限。

6.2.3事故调查组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6.2.4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上报并做好资料归档。

6.3事故处理结案

6.3.1各类事故严重程度的分级和结案报批,执行本制度3引用文件中的规定。

6.3.2事故责任管理室、作业区落实防范事故重复发生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落实后报事故主管部门验证核实,并将验证资料与事故调查处理资料归档形成该事故台帐记录。

6.3.3对事故责任管理室、作业区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按动力厂当年度绩效考核办法和本制度3引用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7记录

7.1QR156-015湘钢设备事故报告单保存期三年

7.2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保存期长期

7.3生产事故分析报告保存期一年

7.4QR166-012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保存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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