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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人权与社会变革

民主、人权与社会变革

一、前言

  民主一词的含义本身应该是一意确定的,它代表了一种政治操作方式。

与之相对立的则是独裁专制。

任何一种政治操作方式的实施,涉及到制度、政治、文化和历史等多方面的因素。

在这里面,一个非常重要的与民主相关的概念是人权。

固然,民主体现于政治体制,而一个政治体制是可以是人为地建立的。

一个在文化上从来没有民主传统的民族可以依样画葫芦地建立一个立宪体制,而且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成功地这样做了。

但事实上民主精神是否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则不同的国家相差十万八千里。

  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原因,首先是不同国家社会上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格局的差异;其次是对于人权的不同的认识,以及在民族心理上根深蒂固的传统的巨大差异。

民主制度起源于希腊,成熟于罗马;在中世纪到整个文艺复兴时期,并没有民主精神的共和政体又曾存在于各个意大利城邦;自近代以来,立宪主义开始肆行于全世界。

民主力量的发展壮大过程彰示了资产阶级的崛起和人民的觉醒。

随着贸易和经济的发展,落后国家的封闭政策的失败,王权开始削弱乃至消亡,社会上的各种政治力量逐渐增长,以至不得不发生变革,直到新的游戏规则的确立。

十九世纪以来,全世界很多国家都经历了从王政走向立宪的变革过程。

虽然都建立了立宪体制,但在不同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实施效果往往大相径庭。

  实质上,一个国家的权力的分布和构成,以及各种权力的制衡方式是制度的有效性的关键。

而就社会变革来讲,变革的动力的来源,也对变革的结果有很大的影响。

人类早期的社会结构的发展都经过了王政和民主制交替的过程。

尽管民主制度的操作程序比王政要复杂一些,但是王政的行政成本并不见得比民主制度要低。

我倾向于认为民主制度相对于王政来说,并不含有更多的人工设计的成分,二者都是社会发展进化的产物。

特定的环境,特定的发展阶段的特定的事件,都有可能诱发制度的变革。

希腊社会是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

但是,伴随着文明的觉醒,一种希腊精神却在这种社会环境下孕育出来了。

  这种精神的核心就是崇尚自由。

这就与其他的那些从帝国王政变革到立宪制度的国家有很大的不同。

对于希腊来讲,民主制度是希腊精神的一个有机部分,是它的一种体现,与希腊的文明密不可分。

而对于其他国家来说,变革是国家富强的需要。

在这些国家里,立宪制度往往与其民族精神有不少相悖之处。

由此我们看到政治与文化的相互作用。

民主制度并不一定总是最有效的政治运作方式。

但民主制度可以保障少出错。

通过聘请专家治理国家,可以保证效率。

但民主制度的关键不在于其运行的有效性,而在于民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

  首先,通过议会和权力结构的巧妙设计可以达到权力的制衡;第二,通过法律来保障个人的权力。

制度的设计者希望这样就可以做到把造成社会动荡的因素减到最小。

但制度仅仅实现了外壳,在这个壳之下还可以装进更多的东西。

本文将讨论民主和人权的意义,原发的民主精神和变革的立宪制度,以及社会变革的发生背景和结果。

二、民主的政治内涵

  我记得很多年以前,曾在报纸上看到有人这样说过:

“啥叫民主?

民主就是让人讲话!

”这个结论显然不很准确,但是在当时的特定环境下其意义是明确的。

它指的是,所谓民主就是大家都有表决权甚至决策权,不能一人说了算。

在这里“民主”的含义是很清楚的,即平等的个人政治权力,每个人都可以表达他的政治主张。

在实际生活中,每个人的政治权力则由政体和法律决定。

  政治权力的实施方式可以有多种,依政体而不同。

政体可以分为君主专制独裁、贵族议会和立宪体制,立宪制度又分为君主立宪制和民主立宪制。

立宪主义是现代国家政体的代表。

在一个立宪制度国家里,理论上说不一定每一件国家大事都要老百姓去参与决策。

而且即便给了老百姓这种权力,恐怕也很少人认为这与自己的生活有什么相关。

现代民主社会的运行方式至少在形式上是代表制或代议制。

人民通过议会雇佣政府官员管理国家,选举代表或议员开会讨论国家大事。

整个过程就象一个有限股份公司的运行方式差不多。

通过聪明地设计出来的体制,在理想的情况下,不一定要让人民中的很多成员都来参与决策,而人民中的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和意志则应该得到体现。

  政治制度体现力量制衡仅仅有一个理想的政体并不代表了社会政治生活的全部,这个政体的有效运行更不能说明人民中的大多数成员的幸福得到了保障。

人民关心的是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而对于具体的政府而言,它关心的是政权的稳定存在。

一个稳定的政府能够有效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力。

它对外能够保卫国家,对内能控制社会安定、保证税收、实现发展。

政府的稳定性取决于两个方面:

第一是政府足够强大,国家的力量集中于政府;第二政府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是可以被压制或可以协调的。

如果仅仅考虑政府的有效性,那么一个由优秀的独裁者所领导的王权政府是一个最有效的政府。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没有任何机制来保证独裁者是优秀的,更多的是独裁者的昏庸、无能和软弱带来的国家的动乱。

动乱的原因是社会各个阶层之间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

即使在没有冲突发生时,人民的普遍贫困也不是独裁者所关心的问题。

为了避免冲突,必须引入一种机制来实现各个利益阶层的权力制衡。

引入权力制衡一来可以避免由于利益冲突造成的动乱,二来可以避免由于独断专行造成的错误。

具体的技术手段必须使得各个阶层的利益和意志在决策过程中得到体现。

因此,技术手段表现为一种操作程序。

  人民直接参与表决过程的效率过于低下,这种方式在希腊城邦里曾经广为实行过,现在只有在某些瑞士城市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有实行。

罗马人看不起希腊人正是由于这种政治操作方式显得象街头吵架。

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在决策过程中参与意见,是一种有效的民主行使手段。

罗马人不仅设计了保民官来实现这种制衡,而且各设置了两名权力对等的执政官和保抿官来实现权力制衡。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会在政体中引入一个具有权力制衡机制的民主操作程序?

皇帝一般地说是没有"觉悟"主动考虑人民的利益的。

民主程序的引入要有两个必要的条件:

第一是社会上确实存在着政治力量集团多元化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政府之外存在着不可忽视的民间政治力量。

第二是能够实现权力制衡的政体。

应该看到,历史和文化的因素是不可缺少的,绝对由某一代人发明的民主是不存在的。

罗马人的民主制度是对希腊城邦制的改良继承;希腊人的民主城邦又是从原始部落民主制继承下来的;而原始时代的部落民主制并不比原始时代的王政含有更多的设计成分。

关于第二点后面还要进一步讨论。

  各种民间社会力量现在回到前面的问题:

引入权力制衡是为了平息尖锐对立的社会矛盾。

现在暂时不考虑罗马保民官制度是如何发明的,也不考虑希腊的乱糟糟的城邦民主制是如何出现的。

我们姑且静态地考虑一个立宪政体如何才能贯彻民主精神。

对于一个王权政体来说,皇帝也许会被动地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但这并没有制度上的保证。

而对于一个立宪政体来说,它的代议制和三权分立似乎就是一种权力制衡的制度保证,但是必要的条件是存在着具有足够政治力量的各个民间利益集团,否则这种立宪制度不过是赶时髦而已。

一个社会,人数最多的当然是普通民众,这种民众在经济落后的国家就是劳苦大众,在发达国家就是中产阶级;然后是相对富裕的资产阶级。

在任何一个国家,劳苦大众的力量往往是缺乏组织的,但又是可以利用的。

他们受教育的程度低,不懂得如何表现自己的力量,也不知到自己应有的权利,而且每天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对付生计问题。

不论古今中外,贫困的民众最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生计问题,你把民主思想说得天花乱坠人家也未必有兴趣。

但是如果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他们就会表现出热心。

当他们的生活基本保证都失去了的时候,他们就会铤而走险。

另一方面,只要基本保证能得到满足,他们不会花费很多代价参与政治。

因为在他们的价值核算体系里面,看不出参与政治斗争与他们个人生活有什么相关。

民众参与社会混乱是由于受到混乱领导者的煽动或舆论引导。

比如说,他们听信“走资派”会令他们“吃二遍苦,受二茬罪”,那自然就会不遗余力地参加对“走资派”的斗争。

但大多数人的正常判断力不会让这种混乱的思维持续很久。

哪怕是一个文盲,也绝不会持久地在混乱中得到好处。

所以革命的领导人必须尽快兑现对民众的承诺。

民众的力量在于组织。

直接干预政治的组织可能是危险的,文革时期的各种所谓群众政治组织实际上导致了自己利益长久保证的破坏和丧失。

  一个在适当范围内保护自己利益的团体并不意味着与政府的对抗,反过来还可能是对政府管理功能的一种弥补,有利于社会稳定。

各种从业者的行会是典型的民间组织的例子。

这种组织的作用首先是为了保护组织成员的利益,但由于组织的整体作用的存在,它会对政府的权力起到制衡作用。

跨越国界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贸易机构具有更有效的制衡作用。

这里必须指出的一点是,如果民间组织受到政府的强有力的控制,则它起到的作用可能正好相反。

举例来说,西方国家的教会组织长久以来一直是一个足以与世俗权力机构相抗衡的政治力量,而在中国则不存在这种宗教传统。

又如行会,在西方中世纪时期,行会组织可以为其成员提供保护,并且在整个中世纪时期孕育出了一些民间政治力量;而在中国的明朝,行会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对于商人阶层的发展反而是不利的。

在一个商品社会里,资本与权力是对等的。

资产阶级的发展和崛起是造成国家政治力量分散的主要因素。

与没有组织的贫苦大众不同,资产阶级是一种主动的社会力量,他们运用金钱可以腐蚀政府高官、拉拢议员;甚至组织军队号召民众去造反,推翻皇帝的统治。

应该说,资本是最主要的社会力量。

国家固然可以利用军队来镇压资产阶级,但是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

  如果资产阶级企图颠覆国家,那么镇压就是有利于稳定的;但有这种企图的毕竟为数极少,更多情况下是相对不太激烈地为了给自己争取利益而斗争。

无原则地压制资产阶级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是灾难性的。

所以资产阶级对政治的渗透的结果就导致了一种利益的平衡。

显然,民主制度首先实现的是力量平衡。

也就是说,政府的意志体现了各种社会力量的意志。

政府的力量依然强大,但这种强大的前提是,它是各种社会力量的代表,而且政府之外的民间政治力量足够强大。

政府不能与一个强大的社会相对抗,但可以压制一个相对软弱的社会。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即便是立宪制度的无产阶级国家也很难贯彻民主精神,特别是当所有社会成员几乎赤贫时尤为如此。

进一步推而言之,民主首先实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贫苦大众在民主化的进程当中得到的好处至少在开始时并不多。

  贫苦大众的利益实际上是政府通过福利政策来保证的。

在一个立宪制度的国家里,当资产阶级民主实现了以后,而国家也还并不富裕的时候,资产阶级不怎么会关心穷人的利益,国家也拿不出很多钱来实行福利政策。

但政府的职能要求必须保障穷人的福利,这就要通过发展经济、增加税收来实现。

另外,有远见的政治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把贫苦大众组织起来,自己充当贫苦大众的代言人,从而形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政治力量。

 制度的完善与法治

  从政府一方来说,在民主化进程当中,还伴随着制度的完善。

没有制度的保证,民主同样也是一句空话。

民间力量的增长是与民主制度的完善相伴相生的。

第一,要确保国家机器必须实现整体社会力量的意志,而不是某一个集团的意志。

否则,当发生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国家机器可能会被一个集团乱用。

这同样要求各种民间社会力量足够强大时候才能实现。

有了国家机器的保证之后,司法、立法和行政的职能必须健全,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

立法、司法和政府行政职能同样也是伴随着各种民间力量的发展而健全。

民间力量的发展要求国家不再仅属于某个集团,而是属于人民。

相应地,行政和司法程序必须逐渐健全和规范,使得各级职能部门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而不能由着个人或个别利益集团随心所欲地役使。

  这种变化过程虽然是随着作为民间社会力量的主体――资产阶级的崛起而展开的,但是获益者却是社会的全体成员。

制度固然是民主的体现方式,但制度的有效性必须通过法律来体现,并且由法律的权威性来保障。

前面已经讨论过,民主精神的贯彻实施主要在于社会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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