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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硫承包合同

篇一:

脱硫承包合同

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

五期技改工程(1×200mw)

烟气脱硫合同

甲方:

太原第二热电厂扩建处

一、合同范围

1.1合同范围:

本合同为“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五期技改工程(1×200mw)

”从烟气系统原烟气接入口(引风机出口)至吸收塔净烟气的接出口至烟囱(含进出口和旁路挡板门、非金属膨胀节)的全套脱硫装置及配套设备的总包合同,内容包括该工程的设计、设备的供给、安装、调试、技术资料以及售后服务、人员培训、工程文件等。

1.2乙方应提供崭新的设备、技术服务和所需的其它事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

乙方没有提供或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所必须的某项指标,乙方应免费采取挽救措施,直到达到指标为止。

1.3对甲方需要而《技术协议》又没有提出的技术要求,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向乙

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有责任以合理的供货期以及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供货,并经甲方确认后投入使用。

1.4供货清单详见《技术协议》。

二、合同价格

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780.00万元(大写为:

柒佰捌拾万元整),该总价包括“山西

省电力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五期技改工程(1×200mw)”的设计费、设备费、随机备品备件费、包装费、运杂费、脱硫的安装费(含连接部位的安装)、调试费、技术资料费、技术服务费、培训费、各种保险费、税金(含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等一切费用。

三、交货

本工程交付使用时间为合同签定后180天。

具体工程进度和交货时间按《技术协议》

中工程进度要求执行。

乙方设备交货地点为甲方项目施工现场,即“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五期技改工程(1×200mw)”项目施工现场地面交货,为交钥匙工程。

甲方在收到乙方土建设计、施工图后,30天内完成基础土建出±0.00m,若因甲方基础因素导致时间延迟(最长时间不超过10天),则乙方交货时间和工期顺延。

四、支付

4.1预付款:

合同签定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共计人民币234.00万元(大写为:

贰佰叁拾肆万元整)。

4.2主体工程设备在甲方现场开始安装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

共计人民币234.00万元(大写为:

贰佰叁拾肆万元整)。

4.3全部设备在甲方现场连续运行168小时验收合格后10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30%,共计人民币234.00万元(大写为:

贰佰叁拾肆万元整),同时乙方

应向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

4.4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一年,若无质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共计人民币78.00万元(大写为:

柒拾捌万元整)。

五、设计及工程文件

5.1乙方应参照国家或国际有关的标准与规范及合同中的要求,进行“山西省电力

公司太原第二热电厂五期技改工程(1×200mw)”的设计、供货及安装调试。

5.2甲方应尊重乙方的设计,应按乙方设计文件执行,甲方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

向乙方提出,经乙方同意后作出变更要求。

5.3设备文件资料的提交应按照技术协议要求之规定进行,并使用公制单位。

六、变更通知

6.1乙方如因甲方原因影响了合同成本或交货期限,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甲方在核实同意后将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

6.2设计文件去定的材料及部件乙方不得变更,除非在甲方指示下双方认可的材料

及部件方能变更,双方认可变更单是更改合同价和交货期限的唯一合法方式。

6.3如果乙方认为所做的变更可能会使自己不能履行合同中义务时,须及时向甲方

提出。

七、违约责任

7.1由于甲方原因出现如逾期付款、未按有关要求验收设备及甲方工程项目批复原

因致使乙方延期交货和损失等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7.2由于技术、质量、非不可抵抗力等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乙方承担相

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八、索赔

如果乙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

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因甲方失误疏忽而验收的材料货物除外,乙方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索赔。

九、终止合同

9.1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

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2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

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

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十、合同生效及其它

10.1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均已履行完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

务时终止。

10.2在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均不得单方随意做出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变更或解除合

同。

10.3合同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经双方签字盖

章后生效,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规定与合同不一致时,以签定日期在后

者为准。

10.4合同组成部分:

包括本合同、技术协议、补充规定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5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

太原第二电厂扩建处单位名称: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太原市尖草坪区留路5号地址:

武汉武珞路江天大厦f22电话号码:

0351-*******电话号码:

027-********

传真号码:

0351-*******传真号码:

027-********

邮编:

030041邮政编码:

430070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洪山支行

账号:

00437508093001

纳税人登记号: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山西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日期:

2002年5月16日篇二:

脱硫除尘epc总承包商务合同

正本

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epc总承包合同

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九日

业主方合同号:

承包商合同号:

xlt-2005-0218

合同签字时间及地点:

2005年3月19日云南省昆明市

合同双方:

国电小龙潭发电厂(以下简称业主方)

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源东大环保工程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

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1定义(3)

2合同标的(5)

3工程工作范围和供货范围(6)

4合同价格(7)

5付款(8)

6交货和运输(12)

7包装与标记(14)

8技术服务和联络(16)

9质量监造与检验(18)

10土建、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20)

11保证与索赔(23)

12保险(25)

13税费(26)

14分包与外购(26)

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27)

16不可抗力(28)

17合同争议的解决(29)

18合同生效(29)

19其它(29)

1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

1.1“业主方”是指国电小龙潭发电厂,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2“承包商”是指北京国电龙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龙源东大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工程、设备及其与电厂扩建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

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投标文件技术规范》(以下简称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7“合同设备”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所列示和规定。

1.8“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承包商对承包商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1.9“性能试验”是指当fgd装置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承包商为检验其fgd装置的各项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而自行组织的进行的调整试验。

1.10“初步验收”是指当业主方组织的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己达到了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后,业主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1“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当承包商为检验其fgd装置的各项性能已符合设计要求后,业主为检验整套fgd装置是否真正达到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第二卷及《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epc总承包工程合同附件1--技术协议》附件2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2“最终验收”是指业主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4“电厂”是指国电小龙潭发电厂

1.15“技术服务”是指由承包商提供的与本工程合同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6“现场”是指位于国电小龙潭发电厂#4炉脱硫除尘技改工程工地,为业主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7“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工程合同提供的脱硫岛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3年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

1.18“试运行”是指脱硫岛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9“机组”是指锅炉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篇三:

脱硫bot合同范本2

兖州聚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锅炉烟气治理工程bot项目

合同编号:

发包方:

兖州聚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方:

山东洁特环保新技术有限公司

2014年6月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3)

第一章定义与合同文件(3)

第1条定义(3)

第2条合同文件(3)

第二章项目投资建设(5)

第3条项目建设投资及建设目标(5)

第4条场地的获得和使用(6)

第5条项目前期建设........................................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6条设计..(6)

第7条施工(6)

第8条调试和验收(8)

第9条竣工延误(8)

第10条界限划分...........................................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技术保障参数........................................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11条项目技术保障参数...................................错误!

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运营..(9)

第12条运营与维护(9)

第五章项目项目设施的移交(11)

第13条运营期满后的移交(11)

第14条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1)

第15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12)

第16条不可抗力定义(14)

第八章争议的解决(15)

第17条争议的解决(15)

第九章其他条款(15)

第18条合同文件(15)

第19条修改(15)

第20条合同文字和文本(15)

第29条合同生效(15)

第二部分合同附件(17)

附件一技术协议书(单独装订)(17)

第三部分合同附件(17)

附件二保运费用协议书(单独装订)(17)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一章定义与合同文件

第1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下述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项目:

指兖州聚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锅炉烟气治理工程bot项目。

保证值:

双方就项目各自保证的有关技术或性能参数,详见本合同附件一《技术协议书》。

bot:

指承包方在合同期限和承包范围内负责并承担设计、投资、建设、调试、试运行、检测验收、运营、维护和移交项目,并承担风险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责任。

工作日:

指除法定节假日(包括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项目效率:

指烟气通过项目设施后脱除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量与未经项目前烟气中所含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量的百分比。

项目设施利用率:

项目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间之比[注]。

[注:

该定义为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项目电价及项目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相应的国家环保规定]。

第2条项目费用内容

本项目的bot模式的项目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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