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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2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总则

1.1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区划原则

2.1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

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2.3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需进行充分的说明,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3区划依据

3.1区划主要以《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各类标准适用区域为依据。

根据GB3096-2008中的相关定义,找出《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可能涉及的用地类型见表3-1。

表3-1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

用地标准的关联关系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0类

居住用地(R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类)

1类

居住用地(R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类)、绿地与广场用地(G类);

2类

居住用地(R类)、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类)、工业用地(M类)

3类

工业用地(M类)、物流仓储用地(W类)、公用设施用地(U)

4类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类)

3.2区划应充分考虑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城市用地现状以及自然地貌特征,同时还应该满足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4区划程序

4.1准备噪声区划工作资料:

城市区域用地现状统计资料、声环境质量现状统计资料、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比例适当的工作底图。

4.2确定噪声区划单元,依据噪声区划方法初步划定各区划单元的区域类型。

4.3把多个区域类型相同且相邻的单元连成片,充分利用交通干线(主干线及以上级别)、区行政边界、河流、沟壑、绿地等自然地形作为区划边界。

4.4对初步划定的区划方案进行分析、调整,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确定噪声区划方案并绘制区划图。

5区划方法

5.1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5.2为便于更为明确的区分各类功能区的显著特征,引入Ⅰ类用地和Ⅱ类用地的概念,并与GB50137-2011中的用地类型相结合

 

表5-1Ⅰ类、Ⅱ类用地类型的定义

用地类型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用地类别

Ⅰ类用地

居住用地(R类)、公园绿地(G1类)、行政办公用地(A1类)、文化设施用地(A2类)、教育科研用地(A3类)、医疗卫生用地(A5类)、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类)

Ⅱ类用地

工业用地(M类)、物流仓储用地(W类)

5.30类声环境功能区域适用于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该区域内及附近区域应无明显噪声源,区域界限明确。

由于GB50137-2011中没有对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进行明确的定义,因此根据相关用地类型的解释,筛选出可能符合0类功能区的用地类型作为参考。

表5-2可能涉及的0类功能区的用地类别

功能区

GB50137-2011中参考的用地类别

0类

(特殊医疗用地)A53、(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

5.41类声环境功能区划

5.4.1城市用地现状已形成一定规模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主要功能的区域,其用地性质符合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可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5.4.2在拥有Ⅰ类、Ⅱ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中,若Ⅰ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则此混合区域可划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

5.5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

5.5.1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5.5.2在拥有Ⅰ类、Ⅱ类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类型的混合区域中,若Ⅱ类用地占地率大于70%(含70%),则此混合区域可划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

5.62类声环境功能区划

5.6.1城市用地现状或近期规划已明确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5.6.2在划定的0、1、3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外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

5.7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

5.7.14类功能区的划分主要以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区域范围为划分的基本依据。

交通干线包括:

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

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

表5-3给出了各类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

表5-3各类交通干线的定义

道路类型

定义

备注

铁路

以动力集中方式或动力分散方式牵引,行驶于固定钢轨线路上的客货运输系统

高速公路

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辆;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45000~80000辆;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60000~100000辆。

JTGB01

一级公路

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

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15000~30000辆;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25000~55000。

JTGB01

二级公路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5000~15000辆。

JTGB01

城市快速路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城市快速路一般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设置,主要起联系城市内各主要地区、沟通对外联系的作用。

GB/T50280

城市主干路

联系城市各主要地区(住宅区、工业区以及港口、机场和车站等客货运中心等),承担城市主要交通任务的交通干道,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

主干路沿线两侧不宜修建过多的车辆和行人出入口。

GB/T50280

城市次干路

城市各区域内部的主要道路,与城市主干路结合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GB/T50280

城市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主要动力,采用钢轮—钢轨(或胶轮-胶轨)为导向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按照运量及运行方式的不同,城市轨道交通分为地铁、轻轨以及有轨电车。

内河航道

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

各类交通干线边界线定义有所差异,根据相关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列举了不同交通干线边界线的规定要求。

(1)铁路

铁路边界参照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对于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的定义,针对不同的周边环境,其安全距离也有所差异,具体数值见表5-4。

表5-4铁路边界的规定

区域类型

范围*

备注

城市市区

≥8m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城市郊区居民区

≥10m

村镇居民区

≥12m

其他地区

≥15m

*指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

(2)道路

各类道路干线边界的定义主要以道路红线的定义为依据。

根据《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064-2007》,道路红线宽度包括了机动车道路面宽度、非机动车道路面宽度、路侧带宽度的总和。

城市道路以道路外沿为边界,高速公路以护网处为边界,没有护网的可按一般公路和城市道路相关情况处理。

具体道路红线宽度的要求见表5-5。

表5-5道路边界红线宽度的规定

项目

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备注

道路红线宽度(m)*

市域中心城市

36-54

32-42

20-36

《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DBJ064-2007

区域性中心城市

32-54

26-42

14-36

次区域中心城市

32-42

22-42

12-32

建制镇

12-30

12-20

*山陵重丘地区城市道路红线可取小值;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参照快速路的相关规定,二级公路参照主干道的相关规定。

(3)轨道交通

轨道交通边界的定义依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中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边界的定义,具体要求见表5-6.

表5-6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项目

建筑类别

距离(m)

备注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边线外侧

50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

30

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

10

(4)内河航道

根据《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内河航道的边界为航道边坡、航道边坡外侧五米。

5.7.2根据交通干线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确定4类功能区的距离

表5-7交通干线相邻区域4类功能区距离的确定

源强类型

划分距离(m)

相邻功能区类型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轨道交通(钢轨-地面段)、铁路*

55

1类区

40

2类区

25

3类区

一级公路、城市主干路、内河航道

50

1类区

35

2类区

20

3类区

二级公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胶轨-地面段)

45

1类区

30

2类区

15

3类区

*铁路交通干线边界线外区域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域,其余均为4a类

*对于4b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a类声环境功能区有重叠的部分,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5.7.3临街建筑4类功能区的划分

5.7.3.1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的建筑(含开阔地)为主,线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见表1)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5.7.3.2若划分距离范围内临路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第一排建筑面向线路一侧至线路边界线的区域及该建筑物的两侧一定纵深距离(见表5-7)范围内受交通噪声直达声影响的区域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5.7.3.3对于第二排及以后的建筑,若其高于前排建筑或虽低于前排建筑但因楼座错落设置使部分楼体探出前排遮挡并受到线路交通噪声的直达声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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