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工作制度药学管理制度38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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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工作制度药学管理制度38项

 

药学管理制度—38项

一、药剂科工作制度

1.药剂科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既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又有执行药政法规和药品管理

的职能性。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处方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负责药品采购、保管、发放、调剂、制剂、质量监测,以及临床用药管理和药学服务等有关药

事管理工作。

及时与临床科室及医护人员沟通,通报药品供应情况和介绍新药。

4.根据国家有关药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室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并认真

落实和执行。

5.定期组织本科室的各级药学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和培训,学习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

与技能,提高全体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

6.结合本院的功能、任务和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科室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计划,

并予以实施。

7.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面向临床的服务意识。

积极倡导和鼓励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

开展临床药学服务。

8.建立临床药师制度,开展临床药学工作。

9.按照卫生部《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开展处方点评工作。

二、药剂科基础管理制度

1.在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保健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医务人员医德规范》,文明礼貌

服务。

2.按规章制度备好相关记录本,记录工作内容。

3.向药库领药应有请领单,应填写请领日期、名称、规格、数量。

临时缺药应说明原因,要杜绝

人为缺药现象。

4.领人的药品应根据出库单清点数量、验收质量,无误后才能签字,发现质量不合格的药品拒收

或退库。

5.药品按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使用。

造成积压、变质、过期失效由责任人负责。

6.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按规定管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

 

·166·

 

妇幼保健院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

 

7.药库、药房每季末盘点一次,一天内盘存完毕,不得拖延。

盘存认真仔细、实事求是,严禁估

计数量。

8.坚持岗位责任制,按排班表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调班(特殊情况需调班须经主任同意)并在排

班表上注明。

9.工作时间内遵守“五不准”。

9.1不准在工作岗位会客。

9.2不准干私活。

9.3不准带小孩上班。

9.4不准吵架、骂人。

9.5不准下棋、打牌。

10.各种单据按月装订,处方每天汇总,按月集中保管。

11.药房保持清洁整齐,药品应定位分类存放;严禁用手直接抓药,非本科室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药

房。

三、门诊药房工作制度

1.调剂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在调剂处方时精力集中,遵守技术常规及操作规程。

2.收方后应认真审核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药品名称、剂型、用法用量、配伍禁忌、

医生签字等内容,无误后方可调配。

3.审方时如发现问题及时与处方医生联系,更改并签字后方能调配;对违反处方制度、严重不合

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情节严重者报医务科处理。

4.调配处方时应遵守操作规程。

随时参看处方,不能凭记忆操作,剂量准确,不得估量取药。

配所用的量具、容器要保证洁净,不得发出发霉变质、过期失效的药品。

5.特殊药品的管理和调配应严格按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6.药品调配完毕,应由复核人员核对,无误后经调配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字后才能发出。

7.发药时先呼唤病人姓名,并按处方医嘱向病人或其家属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

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一旦发现调配错误的药品已发出,应立即逐级上报,设法追回,并进行登

记。

8.所发药品的名称、数量、用法用量应写在药盒或瓶签上。

9.按药品消耗情况制定请领计划,填写请领单,提前报库。

10.每季末盘点一次,盘点结果报财务科。

11.室内保持清洁、整齐、肃静,工作人员着装整齐,室内严禁闲谈打闹。

12.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药房。

四、住院药房工作制度

1.住院药房应为病区及时准确地供给医疗所需的各种药品。

2.必须坚持执行《处方管理制度》,不合理的处方拒绝调配,必要时与医师联系更改,签字后配发。

3.坚持按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毒、麻及精神药品的处方限量,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

4.调配处方时,必须精力集中,细心配发、坚持“四查十对”,确保配发药品准确。

5.抢救病人处方必须随到随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配发,以免耽误抢救工作。

6.班前班后做好清洁工作,保持药房整洁有序。

7.工作人员着装整齐,保持室内安静,室内严禁闲谈或打闹。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其他人员非公不得进入药房。

五、药库工作制度

1.药库是保健院药品供应的中心,负责药品、化学试剂和消毒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供应工作。

2.药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禁收受药品回扣

或其它变相回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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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

 

3.根据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据库存和药品消耗情况,制定采购计划,经逐级审批签字后,向资质

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4.特殊药品的采购按照有关制度,凭专用印鉴卡和申购单,到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5.特殊药品的保管、使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保持库内干净整洁,定期通风,做到“五防”即:

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霉变;每日记

录温度、湿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药品分类码放,垛位与地面的距离应不小于10厘米;与墙壁、房顶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8.药品入库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验收核对。

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

批号及有效期;有无产品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按月集中保管。

严禁不合格药品、

假药劣药入库。

9.药库建立完整的药品明细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定期盘点库存,并将盘库情况和结

果详细记录。

有问题时及时上报,查找原因,并将具体品种、数量上报。

10.药品会计、采购与库房保管等工作分别由专人担任。

11.各种账册、人出库单据、领药单据等分类保管,保存三年(特殊管理的药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超过保存期的账册、单据,经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统一销毁并应有记录。

12.严禁非库房工作人员因私人内,严禁在库房内吸烟,严禁在库房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13.单独设置医疗用消毒剂存放区域。

库房内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防爆器材,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14.按领药单所领的数量发放药品,发放麻醉药品时必须经双人核对并签字。

六、药房值班工作制度

1.药剂科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及临床医疗工作的需要和要求,设置相应的值班。

2.参加值班的人员必须是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并在药品调剂岗位工作至少半

年以上,才能独立承担值班工作。

3.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急病人之所急,保证病人的

用药安全。

4.建立值班日志和交接班记录。

值班员应将值班情况详实地记录在案,遇有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

并做好详实记录。

交接班时应将值班情况,出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详细地交接清楚并有

记录,交接双方应签字。

5.值班室内保持干净整齐,工作区与休息区应分隔开。

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值班室。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不得聊天,吃食物(就餐除外)、玩游戏等。

7.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在未经准许情况下,不得随意请其他人员替班,尤其严禁非药学技术

人员替班或值班。

8.调剂处方时,应认真核对处方各项内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确认无误后方可发药。

发现

处方有误时,应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9.发药时应向取药者交代药品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七、临床药师工作制度

1.临床药师由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药学技术人员担任。

2.临床药师应以服务病人为中心,遵循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治疗指南和循证医学原则,

积极参与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3.临床药师应当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实施与监测,重视临床用药的理论总结和用药实践

经验的累积。

4.定期参加临床查房、会诊和病例讨论,参与危重病人的救治和药物治疗方案的拟定与实施,对

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5.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和核

实ADR报告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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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

 

6.参与临床用药,协助临床搞好备用药品的管理;为临床提供用药信息和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

理用药知识。

7.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馈药物安全信息。

8.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经济学研究。

9.注意了解和收集国内外药学和临床用药最新发展动态,加强药学和临床医学的理论学习,不断

总结工作经验,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10.定期向科主任汇报参与临床用药和临床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向本科室的药学技术人员通报临床

用药情况和趋势,以便于掌握临床用药动态,保证合理的药品供应。

11.临床药师工作应有详实的工作记录和相关的工作报告,并分类建档保管。

八、处方管理制度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病人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病人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为加强我院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管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保障病人用药安全,依据卫

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3.处方权审批及有关制度

3.1本院医师处方权须经医务科批准并在医务科、药剂科签名留样。

医师处方时不得任意变动签名

式样。

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由医务科及时通知药剂科。

3.2助理执业医师、进修、实习医师无独立处方权,所开处方须经执业医师审核签名方可有效。

3.3医师应当根据病人治疗需要开具处方,处方一般为当日有效,最长不得超过3天。

3.4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及本院的相关制度。

3.5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外,医师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本院处方到其他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4.处方格式及内容

4.1处方由保健院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第二类精神药品和普通药

品处方为白色,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

4.2处方前记:

保健院名称、门诊或病历号,科别、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日期等。

4.3处方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4.3.1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

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院内制剂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名称。

4.3.2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重量以克(g)、毫克(mg)、微

克(u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

(1)、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1U)、单位(U)计算。

片剂、

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

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4.3.3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

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4.3.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根据癫痫病人的特殊需要,保健院对个别精神药品处方限量适

当放宽。

4.4处方后记:

医师签名以及调剂、复核药师签名。

5.处方书写规则

5.1处方记载的病人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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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

 

5.2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病人的用药。

5.3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5.4药品名称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

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5.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5.6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5.7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

次签名。

5.8为便于药师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

5.9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6.处方审核、调剂、发药及保管

6.1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

调剂、调配工作。

6.2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

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6.3药师凭医师处方调剂药品,遵守调剂操作规程:

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在药袋或包装

上正确书写用法用量;并应当对病人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调剂人及复核人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6.4处方审核内容:

6.4.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6.4.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6.4.3剂量、用法;

6.4.4剂型与给药途径;

6.4.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4.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4.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6.5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报告医务科。

6.6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

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处方调剂完毕,由

审核药师再次核查处方内容与调配药品是否相符,呼唤病人的姓名发药。

6.7处方应妥善保存。

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

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院长批准、登记

备案,方可销毁。

九、处方评价制度

为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特制订处方评价制度。

1.处方评价的形式:

对书写规范评价和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

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2.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

药品说明书及临床用药须知。

3.处方评价的标准:

《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

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理处方。

3.1不规范处方

3.1.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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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

 

3.1.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1.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

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3.1.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

3.1.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3.1.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3.1.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3.1.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3.1.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3.1.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3.1.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3.1.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

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3.1.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

有关规定的;

3.1.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3.1.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

煮等特殊要求的。

3.2用药不适宜处方

3.2.1适应证不适宜的;

3.2.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2.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3.2.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3.2.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3.2.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3.2.7重复给药的;

3.2.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3.2.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3.3超常处方

3.3.1无适应证用药;

3.3.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3.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3.3.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病人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3.4其它:

非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

具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具备使用限制使用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资格的医师开具限制使用或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处方(紧急情况除外)。

4.处方评价方法:

依据处方评价标准的各个项目,对处方的合理性、抗菌药应用情况和分线执行

情况进行评价;每月随机抽查门诊处方和病历,登记不合理处方;上报医务科。

5.考核与奖惩:

把处方的合理性评价纳入医师及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与绩效考核、评先评

优相结合,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对不合格处

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

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

十、药品盘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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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

 

1.药品管理实行金额核算、重点统计、实耗实销的原则。

2.库房实行数量管理,必须做到帐物符合率100%。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照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从入库、出库、领用、消耗、调配、库存都要进行

数量统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做到按处方统计,“日清月结”,实耗实消。

第二类精神药品做

到“日清月结”,实耗实消。

4.按药品调价通知及时调价,并及时盘存调价药品。

5.所有药品实行数量、金额双重管理,每季度盘点,盘点结果当日结存完毕;并将盘点结果交科

主任和药品会计,会计尽快提供盘点汇总结果。

6.药品如有丢失或其他原因造成账物不符者,相关人员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7.盘点结果误差超过0.2%以上的药房,应及时核对查找原因。

十一、药品报损制度

1.对于从药品经营企业购人的药品,有效期不足半年和外包装明显破损的必须向药品经营企业调

换或退回,不予报损。

2.药品出现下列情况可予申请报损:

①为了满足临床需要的特殊必备药品,因未使用而变质或过

期者;②在院内贮存期间潮解、风化、发生沉淀、变质者;③在搬运或调剂过程中所致的少量破损;

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禁止继续使用的药品;⑤药品意外损失,如被盗、水淹、冰冻等;⑥其他情

况的不合格药品。

3.药品报损首先填写药品报损单,明确报损原因,报科主任、主管院长审批后销毁。

4.西药、中成药报损率控制在0.1%以内。

5.因保管、养护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药品报损,可视具体情况扣罚绩效工资。

十二、借药管理制度

1.临床科室可因抢救、计算机系统故障等原因临时向药剂科借药,其他原因原则上不得借药。

2.借药时由调剂人员填写借药登记本,包括借药部门、借药原因、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日期

等项目,并由借药人签字、经手调剂人签字。

3.门诊危重病人所需急救药品,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需向药房借药的,经保健院总值班批准后,

暂凭医师处方借药,调剂者签字并移交主任或会计保存。

4.原则上当班借药当班归还。

本班次未能归还的,应在交班时说明并向主任汇报。

5.药品归还时一律不得接受药品实物,病房可用领药单抵偿,门诊只接受处方。

6.借出药品的调剂人员有义务督促借药部门归还,归还后应在借药登记表上注销该笔借药。

7.因病人出院等原因未能归还药品的,责成借药部门归还。

8.凡因公共关系或业务往来,所需有限药品可经院办主任和药剂科主任签字(必要时经院长批示)

后领销。

9.一律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借药。

十三、设备管理制度

1.药剂科设备的购置,由负责人申请,经科主任同意后报请院领导审批。

2.对购进的设备应逐一清点验收,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执行。

3.如设备有质量问题及时与器械科联系,根据情况采取维修、退货等措施。

4.使用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发现问题及时与维修人员联

系。

5.使用人员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附件不得丢失,设备不得私自外借。

6.对设备要进行日维护、月保养,有保养记录。

7.建立科室仪器清单,设备由责任人负责保管。

8.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者,当事人酌情赔偿,故意损坏者按价赔偿。

十四、药剂科差错、事故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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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工作制度与岗位职责

 

1.差错、事故的分类范围

①调剂差错:

配药、发错普通药,病人服用或使用后,未发生危害者;错发麻醉药、毒性药,由

病人及护理人员发觉退回者;分装药品药袋名称与袋内药品不符,发给病人未发生危害者。

②药库及其它差错:

药库发错药品或发出过期失效药者;因保管不当药品过期失效、变质造成经

济损失者;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者。

2.凡错发药被病人服用或使用,造成对健康损害或产生不良影响者,列为医疗差错或严重差错事

故。

3.登记报告

①凡发生差错、事故,应尽快进行补救并上报,严重者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

②一般差错应填写差错登记本,并注明其性质及补救方法。

③凡出现严重的差错事故,质量管理小组要及时召开专门会议,认真讨论查找原因,杜绝类似事

件发生。

十五、药剂科预防差错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药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督导本院临床科室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2.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制度,不采购“三无”药品,药品分类分区存放,陈列整齐、标签清晰。

3.建立健全药品的监督和检查制度,按规定做好自查工作。

4.定期对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做到知识扎实,业务熟练。

5.药房、库房配齐药品贮存、养护的设备设施,配备适应需要的工作设施。

6.加强计量管理,对所用仪器、量器、衡器等在工作前操作人员必须按制度进行校对,定期进行

校验。

7.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技术力量进行适当的调整,工作人员熟记岗位职责。

明确工作制度,上

班时不准串岗、闲谈、抽烟或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六、药品调剂差错预防制度

1.药品存放

①各药房药品存放应有相对固定的货位,货位按药理作用分类,以利于调剂。

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按制度单独存放。

③高浓度电解质、细胞毒药物等高危药品应有明显标示。

④包装相似或名称相似的药品间隔存放。

⑤药品货位和盛药容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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