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授课教案第四章财产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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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授课教案第四章财产保险

第四章财产保险

本章重点:

财产保险的概念、主要特征;财产保险的主要类别、特点及其责任范围;运用财产保险典型案例分析诠释财产保险的基本内涵;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与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比较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异同。

基本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财产保险的特征与种类,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正确认识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基本内涵,并能运用各种险种的条款分析具体案例。

本章内容

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先从财产保险的概念展开:

一、财产保险的定义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财产保险是一个庞大的业务体系,它由若干险别及其数以百计的具体险种构成。

在有关著述中,财产保险体系在第一层次的业务结构通常被划分为四大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特征

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及有关责任

2、业务性质是组织经济补偿

3、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

(1)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

(2)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

(3)危险管理复杂。

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等性

课堂提问:

财产保险的经营容易面临哪些风险

第二节火灾保险

^

一、火灾保险概述

(一)火灾保险及其发展

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

作为财产保险中最常见的一种业务来源,火灾保险的产生要晚于海上保险,早于工业保险与汽车保险等。

火灾保险制度起源于14世纪——15世纪时德国陆上的火灾“基尔特”制度。

1666年的伦敦大火,构成了火灾保险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重大事件。

经过300多年的发展,火灾保险作为量基本的承保业务,不仅是保险人立足市场的基础,而且一直是城乡保险客户转嫁危险失的首选险种。

(二)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

|

1、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2、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

3、保险危险相当广泛。

二、团体火灾保险

团体火灾保险,是以企业及其他法人团体为保险对象的火灾保险,它是火灾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

-

(一)可保标的与不保标的

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财产物资,但也并非一切财产物资均可以成为团体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

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可以通过划分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来加以体现。

(1)可保财产。

凡是为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而且是坐落、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下列财产,都属可保财产: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账外及已摊销的财产等

(2)特约可保财产。

是指必须经过保险双方的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

(3)不保财产。

是保险人不予承保或不能在火灾保险项下承保的财产。

;

(二)保险费率的厘定

团体火灾保险的费率,主要根据不同保险财产的种类、占用性质,按危险性的大小、损失率的高低和经营费用等因素制定。

中国现行的团体火灾保险费率采用的是分类级差费率制,具体包括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三大类。

(三)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1、列明的自然灾害。

如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冰凌、泥石流等。

2、列明的意外事故。

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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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损失承担责任。

如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前述列的保险责任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等。

4、合理的施救费用。

(四)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1)保险金额的确定:

按账面原值、重置重建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

~

(2)赔款计算:

比较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一般采用重置重建价值),是足额保险按实际损失赔偿,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1)保险金额的确定:

按照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余额或最近账目余额确定。

(2)赔款计算:

比较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一般采用出险时帐面余额),是足额保险按实际损失赔偿,是不足额保险按比例赔偿。

(五)团体火灾保险险种

1、财产保险基本险

2、财产保险综合险

3、机器损坏保险

4、其他附加险

三、家庭财产保险

·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为保险对象的一种火灾保险。

在经营实践中呈现出如下特色:

(1)业务分散,额小量大;

(2)危险结构有特色;(3)保险赔偿有特色;(4)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

有普通家庭财产保险、还本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等

课堂提问:

火灾保险在财产保险中的地位如何

第三节运输保险

>

一、运输保险概述

(一)运输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重要支柱,它承保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及所承运的货物在保险期间因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意外损失。

它可以按照投保标的的大类划分为运输工具保险与运输货物保险两大类,在具体的业务经营中则通常分为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航空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险别。

(二)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

1、保险标的并非存放在固定处所而是处于运行状态。

2、保险标的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从而相对增加了保险人的理赔难度。

3、是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有密切关系。

二、机动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附加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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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确定、赔款计算。

三、船舶保险

船舶保险是以各类船舶及其附属设备为保险标的的运输工具保险,各种水上装置如海洋石油开发中的钻井平台等也可作为船舶保险业务承保,但修理和建造中的船舶一般不在船舶保险中承保。

船舶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有船舶本身损失、碰撞责任和其他费用。

四、航空保险

航空保险是以飞机及其有关的法律危险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通常由若干可以独立承保的基本险和若干附加险构成。

五、货物运输保险

(一)概念、特点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

(2)保险合同可以背书转让。

(3)保险期限具有航程性。

(4)承运人的影响大。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

;

按照运输工具划分,可以分为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及联运险。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采取定值保险方式,并通常按如下三种价格标准择一确定:

离岸价、成本加运费价、到岸价格。

在厘定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费率时,保险人通常考虑下列因素:

货物运输方式、选用的运输工具、货物的性质与包装等。

(四)保险责任范围

·

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比较复杂,我们以水、陆运输货物保险为例,水、陆运输货物保险有基本险与综合险两种。

1、基本险。

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装卸或转载过程中因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的损失,以及共同海损分摊费用、合理的施救费用等。

2、综合险。

除承担基本险中的保险责任外,还承担盗窃、雨淋所致的损失。

课堂讨论:

为什么保险最初会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

第四节工程保险

一、工程保险概述

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标的财产保险,其特点有:

1、承保范围宽;

2、保险危险大;

3、扩展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4、不同工程保险的内容有交叉性;

5、采用工期保险单或分阶段承保。

二、建筑工程保险

(一)概念

:

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的工程保险,保险人承担着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

  1、建筑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以及工地上的物料

  2、建筑用的机器设备

  3、工地上原有的财产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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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安装工程项目

  5、损害赔偿责任

  (三)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

  1、列明的自然灾害,主要有雷电、水灾、暴雨、地陷、冰雹等。

  2、列明的意外事故,主要有火灾、爆炸、空中运动物体坠落、工作人员在施工中的过失造成的意外以及原材料缺陷等引起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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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盗窃及清理保险事故现场所需费用。

  4、第三者责任

  5、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未列入除外责任且不在上述危险责任范围的其他危险责任。

三、安装工程保险

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项目为承保对象的工程保险。

其特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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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各种大型机器设备则是基本的保险标的。

  2、承保的危险主要是人为危险

  3、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危险最大

四、科技工程保险

包括海洋石油开发保险、航天工程保险、核能工程保险等。

课堂提问:

工程保险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保险业务吗为什么

第五节责任保险

一、责任保险概述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作为承保责任的一类保险。

责任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壮大,被西方国家保险界称为整个保险业发展的第三阶段,也是最后阶段。

由此可见,责任保险在保险业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同时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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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保险的险种发展

责任保险产生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最早出现的责任保险是雇主责任保险。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强制手段并以法定方式承保的汽车责任保险,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二)责任事故处理原则的发展

一是契约责任阶段,它强调在处理责任事故时以受害方与致害方存在着直接的契约或合同关系为前提,并主要表现在雇主责任事故和早期的产品责任事故处理中。

二是过错责任阶段,它强调在责任事故中只有当致害人对受害人的伤害负有故意或过失责任时,才承担起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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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绝对或严格责任阶段,即只要受害人不是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的损害事实,均可以从实施行为的另一方面获得经济上的赔偿。

二、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责任保险适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亡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

具体而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如下几部分:

(1)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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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3)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4)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法人或个人。

(5)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6)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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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同时,保险人在责任保险合同中一般规定若干除外责任,主要的除外责任有: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致的各种损害后果。

(2)战争、军事行动及罢工等政治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

(3)核事故危险导致的损害后果。

但核事故或核责任保险例外。

(4)被保险人家属、雇员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但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对雇员的损害赔偿责任。

(5)被保险人所有、占有、使用或租赁的财产,或由被保险人照顾、看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6)被保险人的合同责任。

经过特别约定者除外。

  (三)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限额,凡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仍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此外,保险人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

(四)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责任保险费率的制定,通常根据各种责任保险的危险大小及损失率的高低来确定。

不同的责任保险种类,制定费率时所考虑的因素亦存在着差异,但从总体上看,保险人在制定责任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影响因素应当包括被保险人的业务性质及其产生意外损害赔偿责任可能性的大小、法律制度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赔偿限额的高低、承保区域的大小、每笔责任保险业务的量等因素;对于数量有限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通常还有最低保险费的规定。

三、责任保险的险别

(一)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在公众责任保险项下,它又可以分为综合公共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承包人责任保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四类,每一类又包括若干保险险种,它们共同构成了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体系。

(二)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危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产品的特点和可能对人体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大小,如药品、烟花、爆竹等产品的责任事故危险比农副产品的责任事故危险要大得多;二是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它与保险费呈正相关关系,与保险费率呈负相关关系;三是承保的区域范围,如出口产品的责任事故危险就较国内销售的产品的责任事故危险要大;四是产品制造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五是赔偿限额的高低。

综合上述因素,即可比较全面地把握承保产品的责任事故危险。

当然,在产品责任保险的经营实践中,保险人一般事先根据各种类型产品的性能等,将其按照危险大小划分为若干类型,并以此作为确定各具体投保产品的费率的基本依据。

(三)雇主责任保险

在许多国家,雇主责任保险都是一种普遍性的强制保险业务,普及程度极高。

一般而言,雇主所承担的对雇员的责任,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乃至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但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危险并非与此相一致,即均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列为除外责任,而主要承保被保险的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赔偿,或者将无过失危险一起纳入保险责任范围。

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一般而言,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有的是同一行业基本上采用同一费率,有的是对于有些工作性质比较复杂、工种较多的行业,则还须规定每一工种的适用费率。

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通常是规定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即以每一雇员若干个月的工资收入作为其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时的保险赔偿额度,每一雇员只适用于自己的赔偿额度。

(四)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外又被称为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它是由提供各种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如医院、会计师事务所等)投保的团体业务,个体职业技术工作的职业责任保险通常由专门的个人责任保险来承保。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包括如下两种:

一是以索赔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二是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承保方式。

主要的职业责任保险业务有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设计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等。

课堂讨论:

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法律的关系如何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受到哪些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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