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684142 上传时间:2022-10-1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9.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我国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我国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我国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我国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我国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docx

《我国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我国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docx

我国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

浅谈近五年房地产税收调整对市场的影响

摘要:

房地产税不仅是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主要调控工具之一,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首先本文针对近五年为达到市场调控目标,当房地产税政策调整变化时,如何影响房地产企业和房地产购买者的行为决策。

其次,本文就近五年的房地产交易量、房地产价格等数据进行比较。

由此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房地产税对房地产市场具有显著影响。

第二,由于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不完善和房地产税征管执行力度不够,我国房地产税的调控效果目前较为微小。

第三,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不合理之处,无法达到预期调控效应。

最后,本文就房地产税收政策调整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的未来发展的评价及总结。

关键词:

房地产税收调整影响

当前我国商品住宅价格上涨过快,在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大环境下,针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正处于不断调整和改进中。

房地产税收是政府干预房地产经济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均衡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在引导不动产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以及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

在土地、金融等政策组合实施之后,利用税收手段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控制正在成为宏观调控的趋势。

为此,有必要针对房地产税收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作分析,从而理清房地产税收的调控机理,为利用税收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调控体系提供依据。

第一章房地产税收政策

我国房地产税制分析

税收是国家调控房地产价格的有效杠杆之一,当前我国的税收体系涉及到房地产运行的诸多环节:

1)房地产开发阶段的税费负担。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2)房地产流通阶段的税费负担。

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3)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费负担。

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可以看出当前的税收政策是重“开发和流转环节”,轻“保有环节”。

房产税,2.3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流转环节的各项税收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占总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大;受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2008年度部分相关税种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略有下降。

  2.房地产类收费  我国目前涉及房地产的收费门类繁多且有地区差异,包括土地登记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房屋工程质量监督费等等,可谓五花八门,数目繁多。

由于相当数量的收费由财政部门之外的市政规划,工商管理等部门征收,数据难以取得和统计。

这里仅从地出让收入(注4:

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土地开发成本(征地、拆迁、土地置换等)和土地出让金,不等同于土地出让净收益。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租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租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角度,以土地出让收入为样本进行相关数据分析(见表2.4,2.5)。

  从1998年开始,我国城镇居民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货币化分配取代了实行40余年的住房福利分配制度,住房分配、供应、市场、金融、物业管理、中介、行政管理和调控等七个体系的改革全面启动。

1998年至2003年是我国房地产发展的第一个重要阶段。

在这一阶段,政府将住宅作为居民新的消费热点,把房地产作为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并采取了优惠房贷、减免税、放宽商业住房信贷规模控制、实行预售房制度等一系列措施鼓励购房,刺激住房消费。

居民住房需求得到了充分释放,房地产业快速发展。

1992年至2003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收入累计1万多亿元,其中2001至2003年就高达9100多亿元。

自2003年下半年起,我国部分地区出现了房地产投资过热、房价上涨过高的现象。

2004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达到5894亿元;2005年达到5505.15亿元,2006年为7677.89亿元,2007为1.3万亿元。

在国家信贷、税收、利率、土地收益分配管理等领域调控房地产政策的作用下,2008年,土地出让收入规模略有下降,为9600亿元。

2009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突破1.5万亿元。

由表2.5可以看出,在我国房地产投资快速发展、房地产价格高速上涨的几年间,我国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本级收入的比重超过三分之一甚至二分之一;在房价飙升的2007年,该比重比超过50%,即便是在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房地产市场滑坡的2008年,该比重也高达30%。

土地出让收入对地方政府收入的贡献的确很大。

  (三)我国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国现行税制来看,主要存在内外税制不统一,重复征税,税基窄,税负不公,规模小,计税依据不合理,配套制度不完备等问题有待解决。

  1.税种多,重复征税严重  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涉及到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特定目的税等多个相关税种,例如,对土地课税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这些税种在形式上虽相互独立,但实质上却有内在联系,甚至造成对同一税基的重复征税。

例如对房屋租金收入,不仅要征收营业税,还要征收房产税,等等。

税种过多,既不符合简化税制的原则,还会导致纳税人的地下交易行为增多,偷逃税行为普遍,造成税款流失和税负不公。

  2.税基窄,税款流失较多  我国房地产税征税范围一般针对的是经营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房地产行为,而对于个人的生活用房等则排除在征管范围之外,相应地缩小了房地产税基范围。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小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已出现大量营业、出租用房,而现行房产税只对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征收,对农村的房产不征收,造成农村房地产税的流失。

  3.重交易轻保有,税负不公  我国房地产在开发流通阶段设置了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另外还要缴纳各种收费,这些税费一般占房产价格的30-40%。

而在房地产保有期间设计的税种只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低,且免税范围大,通常情况下只对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征收,私人拥有住房一般无须缴税。

这种典型的交易重保有轻的税制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税负不公平。

一方面,房地产开发流通环节的税费过于集中势必将提高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从而带动市场价格上扬。

例如,在开发前期阶段,土地受让方

 

建国初期就有该税,后被并入他税,1986年10月1日恢复开征。

该税以房产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分别为12%和1.2%。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开征。

开征此税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发,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征税范围为城市(包括市区、郊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纳税人为在以上范围内使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该税实行四档幅度定额税率,按年征收。

该税的纳税人专指国内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不缴纳该税。

2007年2月《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实施。

对1988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做出修改: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将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土地增值税为了获得土地不仅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开发完毕前每年还要承担土地使用税(费),再缴纳契税,仅仅为了取得土地使用权就要承担如此之重的税费是不合理的。

这种高价格在偏离建安成本、超出居民可承受房价的范围太远时,就会造成商品房的积压和空置,制约房地产市场正常的开发与再生产进程。

另一方面,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费种类相对少,税负较轻,阻碍了土地有偿使用市场的建立与健全。

对土地的保有税负过低,使得大多数由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仍然近似无偿地被持有。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进入市场流通的土地却要因其流转和交易而承受过高的税负。

这不仅抑制了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交易,助长了隐性流动的蔓延,还直接阻碍了划拨存量土地步入市场的进程,使得土地的要素作用无法得到发挥,土地闲置与浪费并存的现象日趋严重。

  4.规模小,不能满足地方财政需要  由于房地产税课征对象较难隐藏,税源比较稳定、容易控制和管理,因此在很多国家的地方税收入中占有较重要的地位。

如美国,其房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的40—50%。

而我国,房地产税开征以来收入规模一直偏小。

虽然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房地产税收入有了明显增加,但房地产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仍然不高。

  5.费大税小,扭曲了税费关系  目前,涉及房地产的收费五花八门,收费总额难以统计。

但费大税小是不争之实。

高收费一方面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大大削弱了税收的调节作用。

同时,各种收费由于未纳入预算管理,其使用得不到有效的监督,浪费、挪用甚至贪污的现象比较严重。

  6.计税依据不合理,背离房地产税的本质特性  我国现行主要房地产税收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房产余值、租金收入或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这些计税依据不能正确地反映房地产的现有价值、土地的级差收益和土地、房产的时间价值,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的增值而相应增加税收收入,也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的作用。

  7.配套制度不完备,制约房地产税的发展  我国现有土地使用制度是“批租制”,根据土地不同用途,批租期限从40年至70年不等,而其中部分税费,用地者须一次性支付。

实际上是将后40年至70年的土地收益一次性收取,是本届政府在花后届政府的钱,靠“寅吃卯粮”搞建设,其后果必然是导致对土地的滥用。

“批租制”的弊端就在于每届政府都无法实现货币共享,而土地储备是有限的,随着土地使用权的不断出让,政府在这方面获取的财政收入也在不断锐减,长此以往,最终将会出现没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尴尬局面。

  另外,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

加上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房地产税收入的流失。

(未完待续)

1994年1月1日开征。

这是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而出台的一个新税种。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实行30—60%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开征。

这是为了保护农用耕地。

限制对耕地的占用而开征的一个新税种。

该税以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一般以县为单位,按人均耕地亩数实行差别幅度税率,实行一次性征收。

2007年12月1日,为统一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国务院公布修改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将原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契税

现行契税于1997年10月1日开征。

该税是因不动产买卖、典当或交换而订立产权转移变动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为:

出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按成交价征收;赠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按市场价格核定;交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按交换差价征收。

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2.3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流转环节的各项税收呈现逐年增加的态势,占总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大;受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2008年度部分相关税种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略有下降。

  2.房地产类收费  我国目前涉及房地产的收费门类繁多且有地区差异,包括土地登记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房屋工程质量监督费等等,可谓五花八门,数目繁多。

由于相当数量的收费由财政部门之外的市政规划,工商管理等部门征收,数据难以取得和统计。

这里仅从地出让收入(注4:

土地出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