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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技术研究院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

管理规章制度(办法)汇编

(实验室管理分册)

 

编写: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页数:

28

版本号:

第2版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

【修订说明】相对上一版,修订主要内容如下所示:

编号

修改内容

修订人

1

用重新编写的“实验室开放运行细则及实施方案(试行)”替代原来的“研究院实验室开放服务管理办法”

胡乔曼

2

用重新编写的“研究院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替代原来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胡乔曼

3

用重新编写的“实验室卫生与安全检查制度(试行)”替代原来的“实验室卫生制度”

胡乔曼

4

用重新编写的“研究院实验耗材管理办法(试行)”替代原来的“实验耗材管理办法”

胡乔曼

5

增加“研究院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胡乔曼

研究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进入研究院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均需严格遵守研究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研究院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研究院实验室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分管院领导为一级管理人(即第三责任人);实验室主任和各二级机构负责人(教学设备为主管实验员)为二级管理人(即第二责任人);设备购买者(主要使用者,教学设备为当时使用者)为三级管理人(第一责任人)。

各级管理人承担的责任比重为1:

2:

7,三级管理人(即第一责任人)对设备及其场所负有最主要责任。

分管院领导整体负责研究院的实验室规划和管理工作,为一级管理人。

实验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其他二级机构负责人进行设备及其场所的安全、卫生、维护和资产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与各二级机构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共同为二级管理人。

研究院各二级机构的实验室管理负责人(各二级机构需明确并上报研究院实验室分管院领导备案),负责与实验室管理服务中心的沟通协调,负责根据研究院和实验室管理服务中心的工作要求合理规划、制定本机构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负责本机构内部的安全、卫生、资产管理和维护,与实验室主任共同为二级管理人。

研究院的每一台设备均需要确定具体负责人,即第一责任人(各二级机构需明确并报实验室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的设备及设备所在场所的安全、卫生、运行管理和维护,未经第一责任人许可,任何个人不得进行与该设备或场所有关的任何行为,为三级管理人。

同时,每一个研究室(房间)均需要确定该研究室的主要负责人(各二级机构需明确并报实验室管理服务中心备案),负责该研究室的安全、卫生的维护和管理。

对于单台套、或多台套设备但均属于同一第一责任人的,该研究室的主要负责人即为设备第一责任人;对于同一研究室放置多台套,且存在超过一名设备第一责任人的,研究室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其他设备直接责任人共同维护和管理好房间内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办法执行

自本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实验室管理服务中心定期对研究院资产、设备运行管理、卫生、安全进行督查,配合各二级机构负责人进行资产、设备的管理和有效利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按照相应规定提请主管院领导进行处理。

研究院实验室管理办法经研究院院务委员会表决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未尽事宜另行商议表决,形成补充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研究院人员及设备(物品)出入管理制度

一、进入研究院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中的条款和管理办法。

二、研究院各研究室(房间)是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主要场所,非本研究院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研究院科研工作场所,短期进入研究院的工作人员按《研究院实验室开放服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任何人不得在研究室内进行打闹、游戏等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无关的活动。

三、进入研究室的实验人员应注意着装,开展科研工作须穿着实验服。

在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爱护研究室内物品,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原始记录须由研究院保留。

四、实验人员应加强保密意识,教学科研中凡属要保密的,应按国家规定划分保密级别、时间及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五、实验室人员要养成良好的习惯,应自觉保持室内外的干净、整洁,不得向下水槽乱扔废纸、污物,实验完毕后请及时关闭所用仪器,检查所在实验室门、窗、水、电后方可离开。

六、研究室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对研究室进行卫生、安全检查,保持实验室的安全、卫生、整洁,节假日前应检查、排除室内的水、电、气等安全消防隐患。

实验人员在实验过程中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告知研究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人应尽快做出处理。

七、研究院各设备专人专管责任制,每台设备均由相应中心(所)明确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所管仪器、设备负主要责任。

设备第一责任人负责所管辖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认真保管仪器设备,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记录,使其做到帐、卡、物相符,同时保持设备及所在场所的安全、整洁,未经第一责任人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移动、调换和借出仪器设备。

八、研究院物品借出必须经过第一责任人同意并办理登记,并应按时归还,归还时要检查物品是否完好,对故意损坏仪器设备者,应按照《实验室仪器赔偿制度》进行赔偿。

实验室开放运行细则及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新材料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当前拥有重庆市高校微纳米材料工程与技术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光电材料与器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庆市光电材料与器件协同创新研究院、重庆微纳米光电材料与器件协同创新中心等四个科研平台,为有效提高研究院服务我校创新人才培养及对外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院将利用现有师资力量、仪器设备、设施条件等资源,向本科生、研究生、教师及外单位相关人员开放,为广大师生的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科技竞赛以及对外服务提供良好的实验环境和条件。

第二章研究院开放的形式

第三条研究院开放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面向本科生开放类型:

学生的课程、作为科研助手(以下简称助研)参与教师科研项目、毕业设计及各类学生实验技能竞赛等需进入研究院相关实验室。

2.面向研究生、访问学者开放类型:

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入研究院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研究;有研究院在职人员邀请或陪同的、各种类型的需要在研究院参与中长期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的外单位科研人员。

3.外来人员参观等类型:

外来人员来研究院参观、视察工作或测试样品等。

第三章研究院开放的申请程序

第四条参与助研、本科设计和各类竞赛的本科生进入研究院进行短期工作,基本程

序为:

1.先由科研课题负责人向研究院提出人员需求,由办公室面向全校公布相关信息,征集本科学生参与;

2.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后,由课题负责人与有意向学生进行双向选择;

3.经确定的学生填写“新材料技术研究院短期工作申请表”,并在研究院管理服务中心领取安全管理手册,学习研究院管理规章制度;

4.学生本人持填写好的申请表到研究院管理服务中心领取临时工作证、并进行指纹录取后方可进入研究院工作,工作期间的实验服在所在课题组领取。

第五条针对教学实验项目(本科生或研究生实验课)开放程序:

由承担该实验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前两周向开设该实验项目的实验室联系,并填写“新材料技术研究院教学实验项目实验室申请表”,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安排,确定实验课程时间,并将申请表交由管理服务中心存档。

第六条针对研究生和访问学者的开放程序:

由指导教师或访问学者邀请人提前一周向研究院管理服务中心报备该研究生或访问学者的相关信息(姓名、人数和学习工作时间等),经研究院领导批准后,由研究生所在课题组向研究生发放实验服,由管理服务中心和办公室对其发放安全管理手册和录入指纹,访问学者的安全管理手册可由邀请人代领。

第七条针对外来参观或检测等人员开放程序:

主要由负责接待的人员承担相应的接待或检测工作,如有必要可协调研究院其他人员予以配合。

第四章研究院开放的管理与要求

第八条对外开放人员应熟悉、遵守研究院的各项管理规章,进入实验室、运行实验仪器设备需征得管理责任人的许可。

第九条对外开放人员原则上不允许独自在实验室进行设备、仪器的操作;本科生严禁单独在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第一十条对外开放人员须注意人身、财产安全,若发现设备、环境异常,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并迅速报告给设备第一责任人和实验室房间管理责任人。

第一十一条对外开放人员应爱护实验室仪器,严格遵守仪器操作步骤和登记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物资,使用过程中将实验室物资、设备等损坏、丢失,核实后按规定酌情赔偿。

第一十二条对外开放人员应自觉保持并维护实验室台面、地面及公共区域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不得向下水槽乱扔废纸、污物;实验完毕后请及时关闭所用仪器,检查所在实验室门、窗、水、电后方可离开。

第一十三条对外开放人员不得在研究院从事与科研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一十四条本科学生(助研、本科毕业设计或参加各类竞赛等)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必须注意着装,穿实验服、佩戴临时工作证,遵守本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安排,爱护仪器设备,规范操作。

第一十五条学生应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按时参加实验,在实验目的完成后,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的要求提交相关实验材料(如实验报告或实物等实验结果)。

第一十六条实验室工作期间,若不服从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如未穿实验服、不佩戴临时工作证、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仪器设备等),前三次予以警告,若警告后仍未改正则由指导教师在一段时间内暂停其在研究院的工作,对于情节严重的,则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研究院工作的机会。

第一十七条对于外来参观或其他人员等,研究院所有人员要热情接待,认真解答各种咨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提供所需的实验仪器和设备,帮助制定试验方案,指导正确使用仪器,协助完成试验任务。

第五章对外开放人员的离开程序

第一十八条对于短期工作者和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其科研项目结束,需离开研究院时,其基本程序如下:

1.向所在实验课题组归还实验服及规定的文件资料。

2.向研究院管理服务中心归还临时工作证、安全管理手册,并上交按“新材料技术研究院学生实验总结模板”书写的实验总结材料。

3.向研究院办公室消除录入的指纹。

第一十九条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则按学校和研究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并通报给相关二级学院。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短期工作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

姓名

性别

学号

申请人确认已学习并同意遵守研究院的规章制度(手写签名)

院系、年级

及专业: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签章)

注:

同单位多人进入同一课题组(同课题负责人)的可增加申请人基本信息一栏。

课题(项目)负责人填写

申请人进入的中心(所):

导师已对申请人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

导师确认签名:

申请期限:

申请人主要从事工作:

实验室管理与服务中心填写

领取材料:

《安全手册》胸卡

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

培训人签字:

研究院领导

意见

指纹录入时间:

指纹编号:

有效时间: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实验室服务与管理中心制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教学实验项目实验室申请表

实验课程代码

实验名称

实验类别

实验类型

实验所属学科

实验要求

实验者类别

实验者人数

每组人数

实验学时数

周次

申请实验室名称

节数

星期

申请使用时间

实验室第一责任人填写

意见及签字:

管理与服务中心填写

意见及签字: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实验室服务与管理中心制

填表说明如下:

1.实验类别:

按代码填写:

1.基础;2.专业基础;3.专业;4.其它——除以上三种情况以外的实验类别。

2.实验类型:

按代码填写:

1.演示性;2.验证性;3.综合性;4.设计研究;5.其它。

3.实验所属学科:

按照最新版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大全》填写二级类代码(前四位)。

4.实验要求:

按代码填写:

1.必修;2.选修;3.其它。

5.实验者类别:

按代码填写:

1.博士生;2.硕士生;3.本科生;4.专科生;5.其他。

如果同一实验项目同时为多类人员开设,应分别填写多条记录,但“实验课程代码”、“实验名称”应相同。

例如:

某实验,同时为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开设,上报数据应分别填报3条记录,每条记录的实验者类别等相关字段不同,但实验课程代码、实验名称要相同。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学生短期工作总结

姓名

专业/年级

指导教师

短期工作时间

指导教师经费支出总额(万元)

主要使用仪器设备

(实事求是,主要从主持或参与项目及自己所做工作、申请或授权专利、各类竞赛获奖、发表文章等方面总结,可根据内容自行调整本栏或附页。

 

年月日

指导教师签字(签章)/时间

实验室管理服务中心签字

(签章)/时间

短期工作证明开具人签字(签章)/时间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实验室服务与管理中心制

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一、实验室是进行科研和教学的重要场所,对于安全工作应高度重视。

实验室人员、研究生和本科生应自觉遵守本安全制度。

二、安全第一,人人有责。

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指导人员、参加实验的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各研究所(中心)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应监督和提醒其分管实验室设备、仪器第一责任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

四、未经设备第一责任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研究院内的仪器设备,非研究院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长时间离开实验室要关闭水、电、气并且闭窗锁门。

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使用和保管药品。

对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毒药品要谨慎操作,并做好防范措施;有害有毒气体应经安全处理后方可排放;有毒物品的空容器、包装物和废弃物不得随意乱扔乱倒和当废品出售。

六、危险性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有必要的安全处理预案。

节假日及夜间进行实验应向相关负责人汇报同意。

学生实验必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

七、实验室内公共电器开关、照明灯具、线路设施必须经过电工安装,非电工同意不准拆动。

八、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不准非工作用火用电,停水停电要及时切断电源,关掉水源。

九、遇紧急情况:

水灾,应及时关闭总水阀;电灾,打雷应及时切断仪器、设备电源;火灾,应及时使用灭火器,必要时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十、需提高实验室人员的防盗意识,重视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持有实验室钥匙人员不得随意将钥匙转借他人。

十一、应保证实验室内消防通道及走廊的畅通,不准存放私人物品、生活用品及自行车不准存放,办公用品应及时处理,

十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二级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实施细则,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实验安全守则。

二、实验室管理服务中心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二级机构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

三、实验技术员应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掌握实验室内水、电、气的阀门和灭火设备的位置以及安全出口等,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或指导教师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

四、各种消防设备应有专人保管,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如发现短缺或失效应向上报有关部门。

管理人必须熟练使用各类消防器材,懂得各种操作方法。

五、严格安全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火源。

使用钢瓶、烘箱、压力容器、化学危险品等火险隐患较大的设备,应落实岗位操作责任制。

六、超高压汞灯在通电及断电后的20分钟内,不得检修和撞击,以防爆炸。

七、实验室内严禁吸烟,火种要当场熄灭;每天下班前必须检查室内有无火种,须切断电源,关闭水源和门窗。

八、各实验大楼应保持楼道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九、因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研究院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应学校相关部门要求并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使用年限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实验仪器和设备以及使用年限短但不属于耗材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设备的采购细则

第二条学校每三个月统计各部门采购要求并统一招标购买,资产部不招标的设备可由申请人自行购买,自行购买需获资产部批准同意。

第三条如遇个别特殊情况急需购买的设备,在经研究院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向资产部申请自行购买,自行购买需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参与询价;如在网上购买的,则不需要两人以上(含两人)询价,但应截图进行证明。

第四条设备招标、采购、到货环节均有实验管理服务中心参与,同时管理服务中心应与设备申请人及时沟通,待安装调试完毕后申请人应及时联系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设备验收手续。

第五条资产部统一采购的设备由资产部统一处理;个人购买的需联系管理服务中心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单,评验收单和发票等相关凭证,经部门领导签章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设备的采购流程

第三章设备的维修细则

第七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设备维修申请表(附件1),并在维修过程中与管理服务中心及时沟通,并应如实在设备运行维修记录本中记录。

第八条维修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需经研究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方能进行后续处理;维修经费为个人项目经费的,不受该条款限制。

第九条单次金额10000元以上的,经资产部出具意见后执行,视情况应纳入招标的应进行招标。

第一十条对仪器、设备部件进行了更换的,更换的废旧部件应交回资产部。

第一十一条设备的维修流程

第四章设备的管理细则

第一十二条各所(中心)资产管理人应督促部门人员管理好个人名下的资产,定期进

行资产清查,避免资产遗失。

第一十三条为延长仪器设备使用寿命,各仪器设备负责人应定期对名下设备进行检查

和维护。

第一十四条经查出有故意挪用、拆改、损毁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现象,将给予批评教

育和赔偿处理,情节严重者将上报研究院和学校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十五条本办法随上级管理部门规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一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新材料技术研究院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设备维修申请表

申请单位:

新材料技术研究院年月日

申请人

联系电话

设备名称

资产编号

设备型号

单价

购置日期

预计维修费用

申请理由

(详细说明)

经费出处

经费负责人意见

管理服务中心

研究院意见

资产部意见

注:

1、经费出处为研究院经费、平台经费、个人项目经费。

2、经费为研究院经费的,无需填写经费负责人意见。

大型仪器管理制度

一、单价10万元以上的仪器为大型仪器,大型仪器须由专人负责,负责人负责建立所管仪器的技术档案(使用说明书、维修和校检记录等),并定期维护。

二、使用仪器时必须按规范操作,使用前须熟练掌握本仪器的性能、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应急处理办法。

三、大型仪器的使用需预约,由负责人根据预约次序及轻重缓急安排实验时间,使用人因故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段做实验,须重新排序安排。

四、仪器使用前后应填写使用登记薄,并请负责人对仪器的完好性进行验收并签字。

对于拒不填写使用记录者,限制其以后使用该仪器。

五、仪器使用完毕后,使用人必须将各使用器件清理干净并放回原位,切断电源、水源,并做好清洁,锁好门窗。

六、为保证仪器的安全,仪器应远离水源、火源、气源和强酸强碱等不安全因素。

七、仪器一般不借出实验室,特殊情况需由研究院领导批准,并由借用人或借用单位开具借条。

八、仪器操作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关闭电源,并及时向负责人上报,严禁自行处理。

九、对于不按规范使用仪器所发生的仪器损坏、丢失等事故,按研究院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均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赔偿金应纳入中心设备经费,用于维修及补充仪器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二、属以下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1、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范进行操作;

2、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拆卸、改装仪器;

3、未经培训或指导,不具备操作资格出现严重错误操作失误;

4、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5、不按程序办理领用、借用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6、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恶意损坏。

三、属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坏和丢失,经所属部门证实,可酌情减少或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自身缺陷,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和技术造成损失的;

3、平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对仪器设备责任心强,因一时疏忽造成损失的;

4、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5、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赔偿处理办法

1、赔偿事宜须由设备第一责任人对事故情况作出书面说明,上报研究院按学校、研究院相关规定处理。

2、对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制造假象、态度恶劣的;一经发现查实,该使用人一年之内不得再使用研究院任何仪器设备,并视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损坏、丢失或被盗仪器设备可用实物赔偿,但其规格、型号、使用性能等必须同原设备相同,并须经学校资产部门确认同意,办理资产手续后,方可完成赔偿。

 

卫生与安全检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塑造我院良好的精神风貌,创造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研究院拟制订实验室卫生与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对实验室卫生与安全提出若干要求并进行评分,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优树先工作的内容。

评分细则拟定如下:

第二章评分项目与标准

第二条评分采用检查组成员现场打分制,满分为100分,卫生与安全检查小组对各实验室卫生安全检查项目进行打分,评分项目与标准如下:

1.地面(20分)

地面干净整洁;(15-20分)

地面存在少许灰尘等,但整体较为整洁;(10-14分)

地面有明显污渍较脏、物品放置杂乱、垃圾等;(0-9分)

2.墙面(10分)

墙面干净、无明显新增污渍;(5-10分)

窗台有杂物、墙面新增污渍明显且不及时清理;(0-4分)

3.实验台面(25分)

台面干净整洁;(20-25分)

台面物品摆放较规范,台面较干净;(15-19分)

台面物品归置不规范,台面较脏;(10-14分)

台面物品归置差,有大面积污渍;(0-9分)

4.实验仪器(20分)

干净整洁;(15-20分)

仪器有少许灰尘,外观较整洁;(10-14分)

仪器上面有污渍多、杂物堆放;(0-9分)

5.安全规范(25分)

无安全隐患、无违规情况;(20-25分)

实验室内操作人员未穿实验服、无安全警示牌等;(15-19分)

人员行为较危险、仪器设备长时间不用未关电源(除需要通电设备)水龙头未关、化学品归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10-14分)

化学试剂归置处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存在私扯电线、违规用电器等;(0-9分)

第三条卫生与安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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