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剧院舞台音响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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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剧院舞台音响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条款

市人民剧院舞台音响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文件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甲方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2.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1合同的主要条款;

2.1.2合同的一般性条款;

2.1.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1.4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2.1.5有关图纸、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2.2合同的主要条款的效力优于合同的一般性条款的效力。

3.合同文件使用文字

3.1合同文件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

3.2合同文件使用技术性条款约定的为国家标准和规范;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可使用行业标准、规范。

非标货物应按约定的技术性条款的标准和规范。

(二)标的物的一般条款

4.完整物权

对于出卖的标的物,乙方应当拥有完整物权,并且乙方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5.质量保证

5.1乙方应保证所供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5.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5.3除合同主要条款规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且质量保证期不低于二年,具体质保期按国家标准和乙方承诺的高于国家标准的质保期(甲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6.包装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方式包装,或者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7.伴随服务

7.1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7.1.1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

7.1.2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须的工具;

7.1.3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7.1.4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7.2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进行支付。

(三)标的物的交付、检验和验收

8.标的物的交付

8.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8.2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8.3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9.检验和验收

9.1在交货时,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合格检验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9.2甲方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必须经地市级以上的国家专业检测部门进行质检后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9.3验收期限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三十天内。

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9.4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某市具备国家检测资格的检测单位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四)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对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0.1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0.2如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10.3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五)合同价款和支付

11.合同价款和支付

11.1本合同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单位元。

11.2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并在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持下列单据结算货款:

11.2.1合格的销售发票;(进口货物需要提供保关单据)

11.2.2甲方盖章签收后的送货回单和验收合格证明。

11.3甲方应按合同主要条款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付款。

11.4根据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3.甲方违约责任

13.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所退货物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13.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3.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14.乙方违约责任

14.1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十五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14.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15.不可抗力

15.1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但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5.2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七)索赔

16.索赔

16.1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它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6.2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6.2.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6.2.2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6.2.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6.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

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16.4甲方提出索赔的书面材料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乙方同意的索赔方案应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

(八)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17.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

17.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保证金或保函的有效期应不低于合同有效期。

17.2乙方如提供履约保函,则应按照第三章所给定格式或甲方可接受的其它格式提供。

17.3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7.4履约保证金(无息)将在乙方履行完合同义务,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五天内退回。

(九)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8.合同的解除

18.1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8.2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8.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8.2.2因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8.3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9.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合同的生效

20.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且经甲方确认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21.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代理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附则

22.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代建单位各执二份、备案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解释。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为明确采购单位(甲方)和供应单位(乙方)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定义:

以下术语有特定的含义:

“货物”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乙方基于其已中标的投标文件而应向甲方提供的符合招标要求规格及功能的设备及其全部备品备件,它还应包括由乙方送交给甲方的所有的必须文件和与使用及测试有关的应进行的任何规定的服务。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义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以及送货上门提供技术援助、培训、配合措施、维修响应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检测”系指经地市级以上的国家专业检测部门对货物及工程质量的测试、检验,并出具相应检测、检验报告文件。

“合同价”系指根据中标的投标文件和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乙方的价款。

“甲方”系指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实际购买货物和接受服务单位。

“乙方”系指合同中规定的提供货物和提供服务的单位。

“损失”本合同所指损失是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致另一方及第三方的各种损失及损害的费用,还包括守约方为减轻损害或维护权利而需支付的各种调查费用,车旅费用、律师费用等。

二、合同内容

1、根据某市政府采购招标编号号招标文件及该文件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并负责安装、调试及验收等事项。

2、货物清单:

3、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①中标通知书;

②乙方中标的投标书;

③招标文件;

④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它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4、交货地点:

某市人民剧院项目工地

三、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按此次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人民币元),投标总报价一次报定,包括全部设备、运费、保险、安装、调试以及质保期间的一切费用等。

2、付款步骤:

合同签订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甲方支付中标价格的10%(乙方须提供10%中标金额的银行保函),待主要设备进入现场验收合格后付至中标价格的50%,设备安装及系统施工结束验收合格后付至中标价格的90%,验收合格后付至中标价格的95%,同时退还5%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预留5%保修金,在两年保修期满后(正常情况)一周内付清。

3、付款方式:

银行转帐。

四、交货内容:

1.符合本合同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或服务。

2.保证货物使用及维修所需的全套技术资料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货物清单;

出厂合格证;

操作的标识和中文标注;

使用中文说明书;

使用维修保养中文说明书;

3.其他必备材料和必备工具、货物等。

五、货物颜色、储放和保护

颜色以甲方提供或确定的色样为准。

货物由乙方运至甲方指定地点,验收交货前存放及保管概由乙方负责。

六、技术条款

乙方所供货物须符合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乙方投标文件中列明的设备及元器件品牌、生产地、制造厂商、质量保证等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范。

七、质量保证

货物及其各部件应为全新,未曾使用过之优质产品,与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相符,并保证该产品确系原厂制造,同时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书、技术性能说明书、有关部门的检测测试报告、质量标准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在设备安装工程隐蔽前,乙方应提请甲方、技术监督局及本工程监理对货物及各部件进行检查确认经检查认为货物及各部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后,乙方方可进行工程隐蔽。

八、本合同应为完整货物及功能的提供。

对于甲方在标书中所要求的及乙方在投标文件和合同中所承诺提供的功能,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由于设计及其他原因所造成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由于甲方要求删除的部分及功能,乙方应予以在合同总价中扣除该部分的价格。

九、保修期: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货物免费维保期为二年。

维修或更换配件后产品保修期顺延15个月。

十、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见合同附件二及投标文件中的承诺。

十一、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造成延期或不能交货,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但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乙方将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仍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交货。

意外事故持续15天以上,甲方有权取消此合同,并保留要求乙方赔偿的权利。

十二、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违约情况之一,并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乙方违约通知书”的当日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过失,甲方有权单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

1.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或因运输及安装中货物缺损需要更换而影响实际交付使用时,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延期交货或延期交付使用的违约金,具体标准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2.延期交货时间超过15天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乙方仍需向甲方支付全部延期交货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关损失,双倍返还定金及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

3.乙方因违反合同及招标文件其他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违约程度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支付,由此引起的后果,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4.乙方应在年月日前(或甲、乙双方另外规定的时间内)货物经验收后交付甲方使用,除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误期或延期外,任何交付期限的延长,乙方均应按合同总价款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本条款项下的违约金计算不影响上述三项违约金条款的执行。

5.乙方全部履行合同,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付款通知并审定无误10天内按期付款,如有违约,甲方按合同总价每日万分之四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6.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十三、索赔:

如在货物交货、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货物或货物中设备的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及根据甲方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技监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时,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乙方在收到甲方索赔通知后2-5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索赔方式除上述规定之外,甲方还有权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索赔:

1.乙方同意退货,并双倍返还定金及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甲方直接损失、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4.从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因急需更换有关部件或紧急维修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以及因索赔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用。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四、资料提供:

合同签订一周内乙方提供货物图样套和安装图套。

十五、技术培训:

乙方负责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乙方应提供一份详细培训计划及相关资料报甲方审定。

经培训后甲方相关人员能熟练操作、了解构造原理、日常维护、排除一般故障。

十六、特别条款

1.双方签约人为各自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

2.本合同系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其中招标文件、中标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的澄清、承诺等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必要组成部分,如上述文件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拾份,甲乙双方、项目代建公司各贰份、备案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签约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本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要求、同意、许可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均应书面作出,可专人送交,也可通过邮寄送交或传真通知,邮寄送交的,发送地址为本合同内双方留存的地址;专人送交,收件人签收即为送达;邮寄送交,邮件寄出后48小时视为送达;传真通知,收件人签字确认并回传方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均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变更一方承担通知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页无正文)

 

甲方:

某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开户行:

帐户:

建设单位:

某市东方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某市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开户行:

帐户:

备案方:

 

合同签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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