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献奖奖励办法终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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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奖奖励办法终审稿
贡献奖奖励办法(终审稿)
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
贡献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科技人员在产业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就,奖励为民营科技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努力和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07年10月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特设立“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以下简称民营科技贡献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宗旨是,倡导社会重视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的作用;弘扬民营科技企业、企业家以及科学技术人员勇于创新、脚踏实地、敬业奉献的精神;激励民营科技领域的广大企业家、科技人员为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以下简称中促会)设立,分设“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优秀民营科技管理服务奖”等三类奖项。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各奖励名额不超过30名,“优秀民营科技管理服务奖”奖励名额不超过10名。
获奖者将获得荣誉证书、奖牌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四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促会,是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奖励等组织工作。
第五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奖过程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机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是经科学技术部批准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国科奖社证字第0080号),获得“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由中促会推荐参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选,以及“钟南山科技创新奖”评选(钟南山科技创新奖的有关评审规定另见相关文件)。
第二章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非国有和国有控股的、以研发新技术和生产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产品为特征的民营科技企业;由民营科技企业主导研发出的重大创新成果;以及为推进民营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社团中介组织均在申报范围之内。
第八条:
申请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奖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三年以上,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誉;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企业连续三年利税保持增长。
产品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新技术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企业在本行业中处于领军地位或有较大影响力;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税后利润达到1000万以上;
8、企业建有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
1、技术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较好的市场前景,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或获得过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2、技术成果已在市级以上重要工程项目或重点产业领域得到成功运用,对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大影响,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技术成果由民营科技企业主导完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并有完整的保护与应用制度。
技术发明的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4、优秀民营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三个等级:
A)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B)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C)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优秀民营科技管理服务奖
1、在推动民营科技事业发展、提高民营科技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民营科技社会组织开展工作方面做出卓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科技咨询、风险投资、法律咨询等相关业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孵化器、民营科技园区的单位和个人;
3、热衷于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无偿捐赠民营科技事业的单位和个人;
4、优秀管理服务奖由地方民促会、科技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及相关部门推荐,中促会进行审核提名。
第三章推荐渠道和办法
第九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采用推荐单位推荐的办法产生候选人。
具备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推荐资格的单位包括:
面向企业或民营科技领域的全国性重点行业协会;地方民营科技促进会;中小企业协会和商会及科技中介机构;民促会分支机构。
第十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办法:
(一)由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向推荐单位发出推荐邀请函和推荐通知,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二)推荐单位按照推荐通知要求,组织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候选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优秀民营科技管理服务者下同)的筛选、推荐工作;
(三)被推荐企业按照推荐通知要求在民营科技贡献奖网上信息申报平台填报有关信息,完成相关材料准备,并打印出2份纸质材料,汇总至推荐单位;
(四)推荐单位审核推荐企业申报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并统一寄送至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推荐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必须客观公正。
推荐单位对推荐意见和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负有责任。
被推荐企业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工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如已获得奖励,则撤销其民营科技贡献奖称号,追回奖金,并在中促会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被推荐企业不得再次被推荐;被推荐企业的推荐单位停止推荐资格一次。
第四章评审组织和程序
第十二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评审采取专家评审制。
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设奖励委员会,是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最高决策机构。
奖励委员会由有关管理部门、知名科技专家、经济专家、知名企业家、中促会理事会领导以及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资金捐赠人等组成。
奖励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长1人。
第十三条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指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三)审议、批准最终获奖企业(科技成果、优秀管理服务者);
(四)审批奖励经费预决算;
(五)研究决定对重大评奖异议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奖励委员会下设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知名经济学家、企业家、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单位的专家、各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奖项分设三个专家评审组。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建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专家评审团;
(二)根据每年推荐情况,从专家评审团中选择评审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
(三)审议申报材料,评出获奖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为保证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推荐民营科技贡献奖候选人。
第十七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遴选程序包括: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被推荐企业(科技成果、优秀管理服务者)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候选名单;
(三)奖励委员会对获奖候选名单进行审议,确定;
(四)获奖候选名单在中促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五)中促会举行颁奖大会公布获奖者名单,并授予获奖者荣誉证书、奖牌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八条奖励委员会议实际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确有困难无法出席会议者,可委托同领域资深人士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最终获奖人选名单在中促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两周。
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需经核实后没有问题才能进入奖励程序。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必须遵循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
当评审专家与候选人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其做出公正判断的关系时,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评审专家有不公正评审行为,由评审委员会委托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调查,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一条中促会通过举办相关报告会、专题研讨会、媒体报道、出版专刊等形式,对获奖者的主要成果和贡献进行宣传报道,同时可根据需要提供投资推荐、国际合作、品牌推广和法律咨询等专项服务。
第五章评奖异议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提出异议者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详细说明异议内容;
(二)提交异议的事实依据;
(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联系方式。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异议。
在公示期或评奖后提出异议的,原则上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委托推荐单位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调查组进行专项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原则上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处理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问题报奖励委员会审议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的奖励资金由中促会募集,设立“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专项资金”。
成立由中促会及捐赠人组成的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民营科技促进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的修改须经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励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于2016年6月1日经民营科技发展贡献奖励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