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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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TheActualWorkProductionManagement,InOrderToEnsureTheSmoothProgressOfTheProcess,AndConsiderTheRelationshipBetweenEachLink,TheSpecificRequirementsOfEachLinkToAchieveRiskControlAnd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

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供、用电管理,规范各级供、用电行为,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任何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安全供、用电管理。

  第三条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标志规范》和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编制。

  第二章施工供、用电管理内容

  第四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办理了正式用电手续的施工单位,才允许正式用电,并将用电批准手续交监理单位。

  第五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机构,要求将该机构负责人、电气负责人、一、二类工作票签发人及电工班组成人员,以文字形式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理单位。

无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或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单位,不予供电。

  第六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制度。

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施工资格。

  第七条 各用电单位安装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监察部及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者,有权停止供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任何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违者停止供电。

  第十条 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及有证电工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管理。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指导,接受公司和监理单位查证上岗监督。

无证者不准从事电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三)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法。

  (四)取得经施工单位培训、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发放的特殊工种岗位证。

  (五)各施工单位用电设施的安装必须办理用电申请表,并经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二)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同时触及不到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三)要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四)要有专人监护。

  (五)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施工用变压器应装设在不得低于0.5m的高台上,周围应装设不低于1.4m的栅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变压器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五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第十六条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得低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

  第十七条 一切用电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应采用接地保护,中性点接地系统应采用接零保护,接地保护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第十八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十九条 严禁用三芯软线再外敷一根导线的方式代替四芯制。

  第二十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一条 接引至移动式手提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采用软铜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第二十二条 地线及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

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挂勾。

  第二十三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器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接零,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作接零保护。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电源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由电气专业部门统一架设安装,正常维护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

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如发现违章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二十六条 进行高压作业应办理工作票手续并设专人监护。

工作结束后要办理终结手续,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异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二十七条 严禁约时送电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低压设备停送电,要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绳、绝缘靴、验电笔、验电器。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

  第二十九条 对准备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第三十条 凡在供电范围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及在各自管理的电压等级在380V以上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无论设备是否带电,必须办理工作票和工作许可证手续,作好安全措施,经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工作。

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需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报安全监察部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严禁无票和搭票工作,严禁超时停送电,杜绝习惯性违章。

  第三十二条 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

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开工前四小时交给工作许可人;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三十三条 各用电单位需在配电变压器台架或低压侧工作时,应断开变压器高压侧开关后,在本单位办理工作票及许可手续,必须悬挂有关警示牌并加强监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电气设备停止运行(包括事故停电和拉闸)后,在未拉开有关刀闸或断开开关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电气设备,更不得擅自进行工作,以防突然来电。

  第三十五条 事故紧急抢修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第三章第二节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作票有效时间为许可开工时间至计划工作终止时间。

如需延长工作时间,应由工作负责人于计划工作终止时间以前一小时,办理好延长手续并经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签字后,方可进行延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已终结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工作票的合格率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工作票中所列三种人应由各单位明文确定,并报安全监察部门及监理单位,非明文确定的人员不得在工作票上签字,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不得少于2人,工作班人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按公司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及各种标示牌。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及上级有关制度,制订强制性的安全施工用电奖惩制度。

各用电单位在进驻施工现场十五日内,将制订本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监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应保持电气设备的完好,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随时组织检查、抽查,不合格者立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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