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操作手册10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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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操作手册1026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

操作守册

 

用地规划科

2015年10月28日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4、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5、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1)教育(幼儿园、托儿所)、

(2)社区商业(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用房)、(3)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养老服务设施)、(4)体育健身设施、(5)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停车场库)、(6)行政管理及其它(防空地下室)

6、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2、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3、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配套(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1、社区体育设施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

2、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配建表

四、绿色建筑行动

五、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六、人防设施建设要求

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3.0.2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III、V

IV

居住区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注:

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Ⅰ、Ⅱ、Ⅲ、VII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

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5.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6.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3293

(2228~4213)

2172~5559

(2762~6329)

968~2397

(1338~2977)

1091~3835

(1491~4585)

362~856

(703~1356)

488~1058

(868~1578)

教育

600~1200

1000~2400

330~1200

700~2400

160~400

300~500

医疗卫生(含医院)

78~198

(178~398)

138~378

(298~548)

38~98

78~228

6~20

12~40

文体

125~245

225~645

45~75

65~105

18~24

40~60

商业服务

700~910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100~400

社区服务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16~28

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

20~30

(60~80)

25~50

16~22

22~34

--

--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40~150

(460~820)

70~360

(500~960)

30~140

(400~720)

50~140

(450~760)

9~10

(350~510)

20~30

(400~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

46~96

37~72

--

--

--

--

注:

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

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 (取消该款)

6.0.3.5  (取消该款)

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

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2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商业服务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5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公共中心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45

集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大于或等于7.5

大于或等于0.30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大于或等于3.6

大于或等于0.30

医院、门诊所

车位/100㎡建筑面积

大于或等于1.5

大于或等于0.30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3绿地率: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4.1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

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A.0.1附表A.0.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A.0.2附表A.0.2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A.0.3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附表A.0.1

项目

面积(公顷)

所占比例(%)

人均面积(㎡/人)

一、居住区用地(R)

100

1

住宅用地(R01)

2

公建用地(R02)

3

道路用地(R03)

4

公共绿地(R04)

二、其它用地(E)

--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

--

注:

“▲”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附表A.0.2

项    目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托儿所

--

幼儿园

--

--

小学

--

--

中学

--

--

医院(200-300床)

--

--

门诊所

--

--

卫生站

--

--

护理院

--

--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

--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

居民运动场、馆

--

--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综合食品店

--

综合百货店

--

餐饮

--

中西药店

--

书店

--

市场

--

便民店

--

--

其它第三产业设施

--

银行

--

--

储蓄所

--

--

电信支局

--

--

邮电所

--

--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

--

养老院

--

--

托老所

--

--

残疾人托养所

--

--

治安联防站

--

--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物业管理

--

--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变电室

--

开闭所

--

--

路灯配电室

--

--

燃气调压站

--

高压水泵房

--

--

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

--

垃圾收集点

--

--

居民存车处

--

--

居民停车场、库

公交始末站

--

消防站

--

--

燃料供应站

--

街道办事处

--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

派出所

--

--

其它管理用房

--

防空地下室

△②

△②

△②

注:

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每处一般规模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均应独立设置

--

4班:

≥1200

6班:

≥1400

8班:

≥1600

(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座不小于7㎡或9㎡计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

4班:

≥1500

6班:

≥2000

8班:

≥2400

(3)小学

6~12周岁儿童入学

(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

12班:

≥6000

18班:

≥7000

24班:

≥8000

(4)中学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1)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

18班:

≥11000

24班:

≥12000

30班:

≥14000

(5)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12000~18000

15000~25000

(6)门诊所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

(2)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地段

2000~3000

3000~5000

(7)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1~1.5万人设一处

300

500

(8)护理院

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1)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

(3)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

3000~4500

--

(9)文化活动中心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

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

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4000~6000

8000~12000

(10)文化活动站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

(2)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

400~600

400~600

(11)居民运动场、馆

健身场地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

10000~15000

(12)居民健身设施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其它简单运动设施等

宜结合绿地按排

--

--

(13)综合食品店

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

(1)服务半径:

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

(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下坡负重的原则

居住区:

1500~2500

小区:

800~1500

--

(14)综合百货店

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居住区:

2000~3000

小区:

400~600

--

(15)餐饮

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

--

--

(16)中西药店

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

200~500

--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300~1000

--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居住区:

1000~1200

小区:

500~1000

居住区:

1500~2000

小区:

800~1500

(19)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

--

(20)其它第三产业设施

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

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

--

(21)银行

分理处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800~1000

400~500

(22)储蓄所

储蓄为主

100~150

--

(23)电信支局

电话及相关业务等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

1000~2500

600~1500

(24)邮电所

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100~150

--

(25)社区服务中心

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

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

200~300

300~500

(26)养老院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1、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

--

--

(27)托老所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1、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20㎡

3、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

--

(28)残疾人托养所

残疾人全托式护理

--

--

--

(29)治安联防站

--

可与居(里)委会合设

18~30

12~20

(30)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300~1000户设一处

30~50

--

(31)物业管理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

300~500

300

(32)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

--

根据采暖方式确定

(33)变电室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30~50

--

(34)开闭所

--

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200~300

大于或等于500

(35)路灯配电室

--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20~40

--

(36)燃气调压站

--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

50

100~120

(37)高压水泵房

--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40~60

--

(38)公共厕所

--

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

30~60

60~100

(39)垃圾转运站

--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

--

(40)垃圾收集点

--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

--

--

(41)居民存车处

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

1~2辆/户;地上0.8~1.2㎡/辆地下1.5~1.8㎡/辆

 

(42)居民停车场、库

存放机动车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

--

(43)公交始末站

--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44)消防站

--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45)燃料供应站

煤或罐装燃气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46)街道办事处

--

3~5万人设一处

700~1200

300~500

(47)市政管理机构(所)

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

宜合并设置

--

--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1000

600

(49)其他管理用房

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

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100

--

(50)防空地下室

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

在国家确定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积2%配建。

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

--

--

 

二、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项目

市(地区)级

居住区(镇)级

小区级

老年公寓

应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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