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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操作手册1026.docx

1、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操作手册1026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 操作守册 用地规划科 2015年10月28日 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一、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4、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5、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1)教育(幼儿园、托儿所)、(2)社区商业(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用房)、(3)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养老服务设施)、(4)体育健身设施、(5)市政公用(环卫设施、停车场库)、(6)行政管理及其它(防空地下室)6、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2、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3、居民住

2、宅区体育健身设施配套(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1、 社区体育设施设置规定与控制指标2、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配建表四、绿色建筑行动五、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六、人防设施建设要求一、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3.0

3、.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1 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 公建用地(R02)152512226123 道路用地(R03)10

4、189177154 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居住规模层数建筑气候区划I、II、VI、VIIIII、VIV居住区低层334730432840多层202819271825多层、高层172617261726小区低层304328402637多层202819261825中高层172415221420高层101510151015组团低层253523322130多层162315221420中高层142013181216高层811811811注:本表

5、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 、VII气候区 气候区 、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日照时数(h) 2 3 1 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 915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

6、第A.0.1条的规定。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

7、.3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总指标16683293(22284213)21725559(27626329)9682397(13382977)10913835(14914585)362856(7031356)4881058(8681578)其中教育60012001000240033012007002400160400300500医疗卫生(含医院)78198(178398)138378(298548)3898782286201240文体12524522564545756510518244060商业服务70091060094045057010060

8、0150370100400社区服务5946476668592927632819321628金融邮电(含银行、邮电局)2030(6080)255016222234-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40150(460820)70360(500960)30140(400720)50140(450760)910(350510)2030(400550)行政管理及其它46963772-注: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

9、应自行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用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6.0.3.4 (取消该款)6.0.3.5(取消该款)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

10、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6.0.4.2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商业服务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11、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单位自行车机动车公共中心车位/10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45商业中心车位/100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45集贸市场车位/100营业场地大于或等于7.5大于或等于0.30饮食店车位/100营业面积大于或等于3.6大于或等于0.30医院、门诊所车位/100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大于或等于0.30注: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

12、.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7.0.5 居

13、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附录A附图及附表 A.0.1 附表A.0.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A.0.2 附表A.0.2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A.0.3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附表A.0.1 项目面积(公顷)所占比例(%)人均面积(/人)一、居住区用地(R)1001住宅用地(R01)2公建用地(R02)3道路用地(R03)4公共绿地(R04)

14、二、其它用地(E)-居住区规划总用地-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附表A.0.2 类别项 目居住区小区组团教育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医疗卫生医院(200-300床)-门诊所-卫生站-护理院-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商业服务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便民店-其它第三产业设施-金融邮电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电所-社区服务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治安联防站-居(里)委会(社区

15、用房)-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开闭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 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消防站-燃料供应站-行政管理及其它 街道 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所)-派出所-其它管理用房-防空地下室注: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附表A.0.3 类别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设置规定每处一般规模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教育(1)托儿所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

16、每班按30座计(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均应独立设置-4班:12006班:14008班:1600(2)幼儿园保教学龄前儿童(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座不小于7或9计(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4班:15006班:20008班:2400(3)小学612周岁儿童入学(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

17、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2班:600018班:700024班:8000(4)中学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1)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18班:1100024班:1200030班:14000医疗卫生(5)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2)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所300-400床医院(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12000180001500025000(6)门诊所

18、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立门诊(2)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地段2000300030005000(7)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11.5万人设一处300500(8)护理院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1)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3)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30004500-文化体育(9)文化活动中心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球类、棋类活动室: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40006000800012000(10)文化活动站书报阅

19、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地安排(2)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站400600400600(11)居民运动场、馆健身场地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1000015000(12)居民健身设施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其它简单运动设施等宜结合绿地按排-商业服务(13)综合食品店粮油、副食、糕点、干鲜果品等(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大于300m(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除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下坡负重的原则 居住区:15002

20、500小区:8001500-(14)综合百货店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居住区:20003000小区:400600-(15)餐饮主食、早点、快餐、正餐等-(16)中西药店汤药、中成药及西药等200500-(17)书店书刊及音像制品3001000-(18)市场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居住区:10001200小区:5001000居住区:15002000小区:8001500(19)便民店小百货、小日杂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20)其它第三产业设施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休闲娱乐、洗浴、旅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具

21、体项目、规模不限-金融邮电(21)银行分理处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8001000400500(22)储蓄所储蓄为主100150-(23)电信支局电话及相关业务等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100025006001500(24)邮电所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报、电话、信函、包裹、兑汇和报刊零售等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100150-社区服务(25)社区服务中心家政服务、就业指导、中介、咨询服务、代客定票、部分老年人服务设施等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可合并设置200300300500(26)养老院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1、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27)托老所老年

22、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1、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2、每床位建筑面积203、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28)残疾人托养所残疾人全托式护理-(29)治安联防站-可与居(里)委会合设18301220(30)居(里)委会(社区用房)-3001000户设一处3050-(31)物业管理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300500300市政公用(32)供热站或热交换站-根据采暖方式确定(33)变电室-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3050-(34)开闭所-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200300大于或等于500(35)路灯配电室-可

23、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2040-(36)燃气调压站-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50100120(37)高压水泵房-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4060-(38)公共厕所-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306060100(39)垃圾转运站-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40)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41)居民存车处存放自行车、摩托车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于组团的入口处12辆/户;地上0.8

24、1.2/辆地下1.51.8/辆(42)居民停车场、库存放机动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43)公交始末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44)消防站-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45)燃料供应站煤或罐装燃气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行政管理及其它(46)街道办事处-35万人设一处7001200300500(47)市政管理机构(所)供电、供水、雨污水、绿化、环卫等管理与维修宜合并设置-(48)派出所户籍治安管理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7001000600(49)其他管理用房市场、工商税务、粮食管理等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100-(50)防空地下室掩蔽体、救护站、指挥所等在国家确定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积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二、 老年人设施分级配建表(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项目 市(地区)级居住区(镇)级小区级老年公寓应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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