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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农业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

 

东安区农业局规范权力

 

运行制度

 

一、关于国家良种补贴资金项目申报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区农业局

(二)责任人:

局长、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农业部《良种推广补贴实施方案》。

2、农业部《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下发《黑龙江省2008年专用玉米、高油大豆良种推广补贴实施方案》。

4、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下发《黑龙江省2008年良种推广补贴项目供种企业招标实施方案》。

(四)操作方法

1、确定供种企业。

供种单位应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工商执照。

此项工作由市农委确定,区农业局参照执行。

2、认定优良品种。

供种单位所提供的种子必须是经过省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推广、适宜当地种植和品质稳定及有市场需求的优良品种,质量必须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

3、落实补贴面积。

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面积,把补贴面积落实到具体乡、村和农户。

享受补贴的地块一般要与上年错开,扩大享受补贴的受益面。

4、明确资金拨付方式。

财政部门按照招标确定的供种量预拨70%的项目补贴资金给供种单位,其余30%由供种单位凭供种清册和销售发票原件等到财政部门结算拨款。

(五)呈报程序

1、认真学习省农委、市农委根据农业部《良种推广补贴实施方案》下发的年度通知。

2、核实享受补贴的范围和面积。

3、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申报粮食实播面积和申请良种补贴面积。

 

4、呈报区政府领导审阅。

5、向市农委呈报。

(六)监督检查

局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区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

关于国家良种补贴资金项目申报制度流程图(附表:

1)

 

表1:

关于国家良种补贴资金项目申报

流程图

核实区属乡镇、村享受补贴的范围和面积

组织乡镇、村填报相关手续材料

呈区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或区政府开会研究

向市农委呈送申报材料

通过财政渠道下拨良种补贴资金

 

二、关于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区农业局

(二)责任人:

局长、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1、《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2001年6月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黑龙江省省级财政支持绿色食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黑财农[2003]77号)。

(四)申报材料

1、企业或乡镇村、农户的申请报告。

2、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绿色食品、有机产品、无公害农产品或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证书原件。

(五)申报程序

1、符合省、市每年度下发申报通知的精神。

2、按照通知精神,企业或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初步审核后签署初步意见,上报区农业局。

3、专项资金的申报,应按项目实施单位的隶属关系申报。

由企业或乡镇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和财政部门实地考察审核。

4、由具体责任人提出初步意见,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并提出安排意见。

5、由区农业、财政部门分别上报到市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农财科。

6、专项资金使用意见获得批准后,由省财政逐级下达资金指标文件,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企业或项目单位。

(六)监督检查

局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区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关于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图(附表:

2)

 

表2:

关于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图

企业或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政府审核

区农业、财政部门实地考察审核

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室研究提出意见

上报相关申请材料到市绿办和市财政局

逐级拨付专项资金到申请单位

 

三、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项目申报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区农业局

(二)责任人:

局长、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财政部、农业部《农村劳动力转移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5]18号)。

(四)培训项目申报材料

1、每年度由乡镇提出具体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目标、人数、专业。

2、将年度培训计划上报区农业局,区农业局根据市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的安排,统一考察确定具有办学条件的培训学校或培训机构。

3、向市劳动力转移办公室上报区培训计划、目标,申报阳光工程培训任务。

(五)监督检查

局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纪委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附件:

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项目申报流程图(附表:

3)

 

表3:

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项目

申报流程图

乡镇根据精神,提出年度培训计划

区农业局向市劳转办上报区年度培训计划

市、区考察确定培训学校和机构

 

四、关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区农业局

   

(二)责任人:

局长、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

4、《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

(四)申报材料

1、在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之内,由乡镇提出具有发展前景的关于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请示。

2、由区政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五)申报程序

1、每年农业部下发《年度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指南》。

2、按照上级年度计划要求,规划区域内年度发展项目,组织申报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或项目建议书。

3、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咨询部门或自行组织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4、形成项目可研或项目建议书申请报告,上报上级审批。

(六)监督检查

局内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示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关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流程图(附:

表4)

 

表4:

关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

流程图

乡镇谋划项目并拿出可行性报告

区农业局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并上报区政府研究

区政府讨论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向上级申请立项

协助上级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五、关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品种认定申报制度

(一)责任单位:

区农业局

(二)责任人:

局长、协办科员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部长令发布)。

3、《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管理条例》(2001年6月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或《无公害农产品品种认定申请书》。

    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3、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8、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五)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区农业局提出申请。

2、受理

区农业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要求的,向市绿办出具推荐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3、审查

由省、市相关部门组织进行考核审查。

4、决定

由省、市绿办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监督检查

局内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区纪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关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品种认定申报流程图(附:

表5)

 

表5:

关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品种

认定申报流程图

申请认证的单位和个人向区农业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区农业局审查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区农业局审核申报单位和人个提交的申报材料

区农业局实地考察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划等

符合要求的向市绿办出具推荐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

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实地考察认定

六、关于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办理事项: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内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具体为:

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投资使用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防治水土流失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

(二)项目范围

建设项目包括:

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矿山、工业、民航、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地质勘探、通讯设施、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农林开发、区域开发、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征占地建设项目。

(三)单位个人涉及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企、民营私营合资企业、个体工商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完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验收申请(函)(原件2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原件5份);

(三)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原件5份)。

法律依据: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东安区水务局。

受理地点:

东安区水务局,联系电话:

6680715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牡丹江市水务局、水保办公室。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批——实施——组织竣工验收。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核发批复文件或审批意见。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设定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依法取得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竣工合格手续。

附: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流程图(附表:

6)

 

表6: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流程图

申报人向水土保持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需带法人证件)

编制水土保持实施方案

区水务局审核

市水务局水保办审批

项目建设实施

组织竣工验收

七、关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审批

一、办理事项: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审批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3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4、《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发改农经〔2004〕1644号)

三、申请材料

1、法人的开工申请报告表(2份);

2、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2份);

3、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2份);

4、施工图设计、主体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副本(2份);

5、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或中标通知书(2份);

6、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书(2份);

7、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2份);

8、项目主体工程的度汛方案(2份)。

四、审批程序:

部门、单位按要求上报所需材料--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经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复的书面决定。

五、受理机关:

东安区水务局.

六、受理地点:

东安区政府水务局

七、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含法定不计入期限内的时间)。

附: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审批流程图(附表:

7)

 

表7:

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审批流程图

乡镇农业(水利)部门申报工程项目建议书

 

资质部门编写可研报告

向省业务部门申报

资质部门初步设计

省相关部门审批

市相关部门招投标

项目建设实施

 

八、关于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鱼塘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鱼塘的工程建设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工程建设项目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原件3份);

(四)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环境及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原件3份);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申请人(个人、单位或法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东安区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权限的,由东安区水务局初审后,报牡丹江市水务局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批;

(二)总库容为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区水务部门初审后,报牡丹江市水务局审批;

(三)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东安区水务局审批。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市级机构审批

申请人向所在地西安区水务局申请——受理——东安区水务部门初审——专家论证——牡丹江市水务局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所需时间)。

法律依据: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有效期1年。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设定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及其他建设审批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附件: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鱼塘审批流程图(附表:

8)

 

表8:

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鱼塘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向所在地东安区水务局申请

受理

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专家论证

省相关部门审批

牡丹江市水务局审核

东安区水务部门初审

九、关于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

(二)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三)建设的位置、任务、规模和工程布置不影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不影响其他水工程;

(四)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原件2份);

(二)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报批的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原件1份);

(五)与建设水工程有关的技术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水利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东安区水务局

受理地点:

东安区水务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在界河、跨区域内建设水利工程由牡丹江市水务局作出许可决定,其它由东安区水务局作出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申请——受理——审查——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2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根据批准的工程实施情况设定有效期)。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后,方可报送工程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办理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建设手续。

附: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批流程图(附表:

9)

 

表9:

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向所在地东安区水务局申请

 

区水务局受理

 

市水务局相关部门审查

 

市水务局防汛办公室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目录

1、关于国家良种补贴资金项目申报制度2

2、关于绿色食品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制度6

3、关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项目申报制度9

4、关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制度12

5、关于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品种认定申报制度15

6、关于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20

7、关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审批24

8、关于在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鱼塘审批26

9、关于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批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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