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艺节目委托制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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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综艺节目委托制作协议

甲方:

乙方:

8/8

综艺节目委托制作协议

下列各方均已认真阅读和充分讨论本协议,并在完全理解其含义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在 市共同签署。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乙双方承诺和保证:

己方是合法存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保证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己方股东更替,法定代表人更替,相关负责人更替的影响。

为签署本合同,已经获得合法授权,该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己方有权机构或人员同意签署。

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向对方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一档《XX》节目(以下简称“目标节目”)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

约定:

第一条委托制作内容

1.1甲方委托乙方制作一档《XX》节目(以下简称“目标节目”),并支付目标节目的制作费用。

1.2乙方为目标节目制片方,负责节目的策划、创作、预算、拍摄、后期剪

辑、成片制作等。

1.3目标节目名称:

《XX》(暂定,具体以广电总局审核通过为准)。

1.4节目时长及期数:

1.5播出平台:

第二条制作费用及支付

2.1制作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目标节目的制作费用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20000000元),含税,(制作中产生的一切税金,由乙方承担)。

2.2费用支付

2.2.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金额的10%,即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作为乙方前期方案拟定、踩点、前期沟通的费用。

2.2.2乙方节目正式开拍之前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金额的

30%,即人民币陆佰万元整(¥6,000,000元夂

2.2.3乙方向甲方提交目标节目第一期播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制作费金额的30%,即人民币陆倌万元整(¥6,000,000元>»

2.2.4乙方向甲方提交前6期目标节目成片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制作费金额的10%,即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

2.2.5乙方向甲方提交12期目标节目成片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制作费金额的10%,即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

2.2.6目标节目首轮全部播出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制作费金额的10%,即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

2.3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乙方的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2.4乙方应在每次收款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应等额正规的发票。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负责目标节目的报批、播出等相关手续和事宜,乙方予以配合。

3.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内容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目标节目的制作费用。

3.3甲方有义务尽力配合乙方进行景区联系,以及选手推荐。

具体执行由乙方负责。

如需甲方深入介入景区联系以及选手推荐,产生的费用经乙方书面认可后由乙方负责。

3.4甲方拥有目标节目的终审权,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修改,修改以2次为限,满足甲方的播出要求。

甲方有权对乙方制作目标节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5乙方确保创作的内容以及制作的所有目标节目,版权为原创。

如与其他节目出现版权纠纷,甲方概不负责,由乙方负贵解决。

3.6乙方负责对目标节目进行策划、拍摄、后期创作,并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要求将目标节目因申报备案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

3.7乙方负贵提供目标节目的预算方案(详见附件一:

节目预算方案),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内容。

3.8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期目标节目的成片。

甲、乙双方须每月末对交付的成片进行书面确认.

3.9甲方负责目标节目在指定播出平台XX卫视播出。

如广告运营方考核甲方收视,则标准为〇.65(按央视索福瑞35城该目标节目12期整体平均收视率),如平均收视未达到考核标准,广告运营方以节目品质较差或节目收视偏低向甲方提出补偿要求,致使甲方承担赔偿(补偿)贵任的,甲方有权就赔偿(补偿)金额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将以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

3.10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节目进行招商,以及根据客户需求有机结合到

节目中。

3.11如乙方完成甲方的0.65收视考核,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三年内,如甲方有制作目标节目后续节目(例如该目标节目后续节目或其它季同名节目或同类型节目)的开发需求,在同等条件下甲方须优先委托乙方进行制作。

3.12乙方在目标节目开机前与选手签订合同,由乙方负责选手人身安全,选手在录制过程中出现受伤,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乙方应自行解决。

3.13乙方保证每期节目在播出日期前3个工作日交付甲方播出带,如未按期交付,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延迟交付书面申请。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节目误播的情况出现,责任由乙方负贵。

3.14乙方应对节目的合法性负责,乙方在制作节目过程中,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四条宣传推广

4.1甲方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该目标节目完整播出之日止,甲方负责在XX卫视平台对该目标节目进行宣传推广,单条宣传片版本时长不低于30秒,带客户资源宣传片10条/天,不带客户资源宣传片14条/天。

4.2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该目标节目完整播出之日止,甲方负责在四川广播电视台旗下其它宣传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户外、报纸、杂志、网站、微信、微博以及资源互换等)对该目标节目进行宣传推广。

4.3乙方负责在其自身的天择电视联供网内对目标节目宣传片进行无限次的宣传推广、播出,以扩大节目的影响力,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4.4甲方享有目标节目的全部版权,乙方仅享有作为制作方的署名权。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乃至本合同终止以后,甲方和乙方都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所获知的对方业务或技术上的所有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人公开、泄漏,也不得为履行本合同以外之目的加以使用。

5.2.依据有关法律向国家公务机关或为处理本合同产生的纠纷或事先征得对方同意而提供本合同的内容除外。

5.3.在本合同中,甲方有偿委托乙方制作节目,在甲方支付完所有制作费后,乙方最终制作的目标节目全部版权应归甲方所有,在支付完制作费之前,乙方有权保留目标节目的版权,但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延后支付制作费的情况除外。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包装、视频制作模式宝典或制作要求及意图、文字资料、图片、声音、光盘、视频素材、字体、音乐等),甲方应进行严格保存,采取特定的保密措施。

5.4•任何一方因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因泄密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等。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既包括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山爆发等,也包括特定行为,如法律的变更、政府行政行为、战争等。

6.2.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甲、乙双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6.3.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15日内向对方出具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应当按照约定和法定承担违约贵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由此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7.2如乙方逾期交付目标节目,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以现金方式或其他方式对甲方的损失进行补偿。

7.3如节目选手因为个人原因对节目产生不良影响,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消除不良影响。

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进行补偿。

第八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若出现了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如果不能通过友好方

式加以解决的,则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与本合同的争议提交给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通知

9.1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协议项下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应使用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挂号信邮寄、传真或特快专递送达。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日:

专人递送:

通知方取得的被通知方签收单所示日期;

挂号信邮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日期后第五日;传真:

收到成功发送确认的当日;

特快专递:

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发送凭证上邮戳日起第三日。

9.2任何一方的下述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该方应立即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通知对方。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变更自对方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1)甲方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2)乙方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第十条其他

10.1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10.2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0.3本合同当事人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通过书面的形式可以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增加附件,双方签字盖聿后,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0.4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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