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区院220Kv电线跨越高速公路安全评价汇报资料标准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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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区院220Kv电线跨越高速公路安全评价汇报资料标准模板

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线路工程

BT72#-BT73#跨越徐连高速公路

 

安全评价

1.概述

1.1工程概述

本工程为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BT72-BT73的线路跨越徐连高速(G30)K53+200m处。

BT72塔(塔形5D2-SZ301)呼高为39米。

BT73塔(塔型5D2-SZ304)呼高为27米,跨越档距250米跨越角度85°。

高速公路宽约34米,两边路面边缘距围栏约8米,BT72塔距高速公路围栏72米,BT73塔距高速公路围栏128米。

架线完毕后,达到80℃气温时,最下层导线距路面为17米,新建路线跨越徐连高速(G30)导地线及光缆根数共计26根。

为确保施工安全,且不影响施工期间沿海高速的正常通行,需要在沿海高速两侧搭设越线架。

 

图1-1项目地理位置图

 

1.2现场情况调查

受江苏省送变电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委托,我院于2011年12月承担了本项目的安全评价工作。

接到任务通知后,我院便立即成立项目组,对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踏勘拍照及项目施工图、施工方案的资料收集等工作。

1.3评价内容

本报告为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BT72#-BT73#跨越徐连高速公路的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的主要对象为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BT72#-BT73#跨越徐连高速公路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

评价的主要内容为对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BT72#-BT73#跨越徐连高速公路进行道路安全性分析、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等。

 

2.评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3.《江苏省公路条例》(2011年修正,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4.《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5.《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6.《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

7.《道路交通标志及标线》(GB5768-2009)

8.《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9.《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5106-1999)

10.《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P)

1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DL5009.2-2004)

12.《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BT72#-BT73#跨越徐连高速公路施工方案》

13.《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BT72#-BT73#跨越徐连高速公路施工图》

 

3.安全评价

3.1设计情况

1、跨越处概况

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位于连云港市,线路需在徐连高速K53+200处(岗埠农场)跨越徐连高速公路。

规范关于220kv送电线路跨越安全的一些规定如下表所示;本次跨越具体参数见下表。

导线对地和交叉跨越距离

序号

名称

要求距离(m)

1

非居民区

6.5

2

居民区

7.5

3

跨越非易燃材料屋顶

6.0

4

最大风偏对建筑物

5.0

5

跨越树木按自然生长高度时对树顶

4.5

6

跨越果园、桑园按自然生长高度时对树顶

3.5

7

最大风偏时导线对树木

4.0

8

电力线与弱电线交叉时(不加保护)

6.0

9

电力线与弱电线交叉时(加保护)

4.0

10

电力线与电力线交叉时(不加保护)

6.0

11

电力线与电力线交叉时(加保护)

4.0

12

线路与公路交叉时(或平行时)塔外缘至路缘的最小水平距离

8.0

(最高塔高)

13

对桅顶的安全距离

3.0

14

对公路

8.0

15

对铁路(电气轨)

12.5

注:

1.塔位距离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的要求,按有关法规执行。

跨越点位置

徐连高速K53+200处

跨越公路

徐连高速(G30)

跨越塔

杆号

BT72

BT73

到公路隔离栅距离

72

128

杆塔呼高(m)

39

27

80℃下导线到公路垂直距离(m)

17

线路与公路交角(°)

85

其他

 

图3-1施工现场平立面图

 

3.2徐连高速公路被跨越段公路现状

徐连高速公路为双向四车道,路基全宽28m。

其各部分组成为:

中间带3+0.75×2m,机动车道2×7.5m,硬路肩2×3.5m,土路肩2×0.75m。

图3-2徐连高速公路道路横断面

图3-3跨越点道路现状

 

图3-4线路在BT72#铁塔与BT73#铁塔之间跨越徐连高速

3.3跨越施工方案简介

3.1.1方案设计概述及施工流程

对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后,制定施工方案:

在高速的两侧搭设跨越架,在交通中断期间,用连接钢丝绳的导引绳迅速通过高速公路,并将其连接张牵机牵绳升空至安全距离保持持续张力;引导钢丝绳以及导地线和光缆安全通过高速公路,最后的导地绳尾绳(保持张力用)借助跨越架上的循环绳导引过高速。

为了保障施工方案的安全实施,施工单位同时做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方案的具体情况在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中有详细介绍。

3.2.2应急预案

1、组织指挥体系

急救队队长:

赵东海

现场指挥:

史先超

队员:

叶民庆刑彭城周瑞峰李祥王兴徐

2、预警和预防机制

(1)跨越架搭设施工

防范类型:

物体打击、其他伤害、电网事故、交通事故、触电。

防范措施:

①应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相关行业安全规定;

②现场设安全员监护;

③拆除跨越架应自上而下逐根进行,架材应有人传递,不得抛扔;

④要求线路停电,并退出重合闸。

(2)跨越高速公路

防范类型:

人身伤害、设备伤害。

防范措施:

①全面掌握跨越情况,制订施工技术措施;

②跨越前与高速部门联系,服从管理部门指挥;

③跨越架与高速安全距离,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

④设专人监护。

3、应急响应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如: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跨越架倾倒、交通事故等安全事故时,同组作业人员大声呼救,求得相关人员帮助,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

并将受伤严重的送往就近的医院,及时清理公路上障碍物,确保公路运行畅通;如不能及时清理,应及时通知路政交警部门及现场监护人员,做到先防护、后处理。

4、保障措施

(1)健全包括所在地政府、派出所、医院等单位以及工程部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的联络信息表,保证能及时获取相关资讯;

(2)现场安全监护人为第一应急人,上岗前经过紧急救护培训及演练;

(3)最近医院为白塔镇卫生院。

3.4跨越施工安全评估意见

本次220kV姚湖-蔷薇双线改接临海送电线路工程BT72#-BT73#跨越徐连高速公路施工方案具体评价结论如下:

1、施工方案评价

(1)本方案跨越架搭设高度为18.5m,大于高速公路通行净高要求,跨越架尺寸符合《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规定要求。

(2)牵引导线施工时,为保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需在跨越点前后2km处分别设置安全警示牌,引导过往车辆减速慢行,安全通过跨越点,交通疏解措施能够满足交通安全需求。

(3)施工时如遇到特殊环境,特殊时间段。

如雨雪大风天气,禁止施工,尽量避免在夜间施工,如确需在夜间施工的,要有相应照明措施。

(4)跨越架搭设前检查地下设施,搭设时,跨越架设有醒目的示警标志,架线时有专人监测弧垂,保证施工中高速公路通行净空,施工安全措施到位,满足《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规定。

2、应急处理预案评价

(1)应急预案具有明确的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应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及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内容满足编制要求,。

(2)应急预案除了对电力设施施工危险点编制应急预案,同时针对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的特点,对跨越施工可能对高速公路产生的影响也提出了预防及善后处理措施,满足了交通安全应急处理需求。

3、综合评价结论

本项目施工方案编制合理,符合现有规范要求;应急措施严密,能满足紧急事故需要,方案整体和现场实际情况吻合,可以按此施工方案进行作业施工。

 

4.法律法规符合性检查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4.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3《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在上述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或者增设平交道口的,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设置规范、清晰、齐全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加强现场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施工需要分流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报经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并发布公告。

4.4《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国、省道自公路两侧路肩(无路肩的,自路面)外缘起向外延伸7.5米为公路用地;县、乡道自公路两侧路肩(无路肩的,自路面)外缘起向外延伸5.5米为公路用地。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下列行为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一)确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

(二)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管线及其他设施的;

(三)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或者与公路搭接的;

(四)需在公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路面的机具的;

(五)其他须经过批准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严禁损害公路行道树和公路花草绿地,不得任意砍伐。

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六条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公路坡脚线难以界定的,从公路两侧路肩(无路肩的,自路面)外缘起,国道向外延伸27.5米、省道向外延伸22.5米、县道向外延伸17.5米、乡道向外延伸12.5米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4.5检查结论

根据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检查结论如下:

(1)对于公路建筑控制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国道建筑控制区的规定为:

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

本项目没有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2)本项目属于“跨越公路架设电缆”,各项工作处于审批过程中,在实施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江苏省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九条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设计和施工方案、技术评价报告以及施工应急方案等材料,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3)根据《连云港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严禁损害公路行道树和公路花草绿地,不得任意砍伐。

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本项目实施时需搭设临时跨越架,对破坏的公路绿化需按原状恢复。

 

5.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

5.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第8.6.2规定:

“架空送电线路与公路相交时,宜为正交;必须斜交时,应大于45°。

架空送电线路跨越公路时,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必须符合相应送电线路标称电压规定的要求。

5.2《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的规定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2.1.5条的规定:

“公路与管线交叉设计适用于公路同500kV以下架空送电线路,陆上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交叉设计中有关交角、净空等部分的设计,而相关专业方面的具体规定应按电力、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执行。

该规范第12.5.1条规定:

“公路与架空送电线路相交,以垂直交叉为宜。

必须斜交时,其交叉的锐角应不小于70°;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应不小于60°。

该规范第12.5.2条规定:

“公路从架空送电线路下穿过时,应从导线最大弧垂与杆塔间通过,并使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的距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表12.5.2规定值。

表12.5.2架空送电线路导线距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

架空送电线路标称电压(kV)

35~110

154~220

330

500

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m)

7.0

8.0

9.0

14.0

该规范第12.5.3条规定:

“架空送电线路导线与路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根据最大风速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确定。

5.3《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的规定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5106-1999)第5.3条规定如下:

毛竹应采用3年生长期以上的。

立杆、大横杆、剪刀撑和支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mm。

小横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0mm,60~90mm的可双杆合并或单杆加密使用。

木、竹跨越架的立杆、大横杆应错开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m,绑扎时小头应压大头上,绑扣不得少于3道。

立杆、大横杆、小横杆相交时,应先绑2根,再绑第3根,不得一扣绑3根。

架体立杆均应垂直埋入坑内,杆坑底部应夯实,埋深不得少于O.5m,且大头朝下,回填土后夯实。

遇松土或地面无法挖坑立杆时应绑扫地杆。

跨越架的横杆应与立杆成直角搭设。

跨越架两端及每隔6~7根立杆应设置剪刀撑、支杆或拉线,拉线的挂点、支杆或剪刀撑的绑扎点应设在立杆与横杆的交接处,且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º。

支杆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0.3m。

各种材质跨越架的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表5.3.7的规定。

表5.3.7立杆、大横杆及小横杆的间距(m)

跨越架类别

立杆

大横杆

小横杆

钢管

2.0

1.2

1.5

木质

1.5

1.O

竹质

1.5

O.75

该规程5.4.4条规定:

“在采用中间支点跨越展放架空地线紧线中,当地线弛度超出辅助杆高度时,收回展放滑车后,地线高空挂线作业必须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跑线”。

该规程5.4.5条规定:

“中间支点跨越选用的支点辅助杆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应大于2;辅助杆竖立位置距带电线路边导线(考虑风偏)距离,应大于辅助杆高度1.2倍。

该规程7.3条规定,跨越架顶端两侧应设外伸羊角,宽度应超出新建线路两边线各2m。

跨越电气化铁路和35kV以上的电力线的跨越架,应使用绝缘材料封顶。

绑扎用铁丝单根展开长度不得大于1.6m。

拆除跨越架时,应由上向下逐根拆除。

拆下的材料应有人传送,不得向下抛扔。

5.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定

12.1.1.5跨越架与铁路、公路及通信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2.1.1的规定。

表12.1.1 跨越架与被跨越物的最小安全距离m

被跨越物名称

跨越架部位

铁路

公路

通信线

与架面水平距离

至路中心:

3.0

至路边:

0.6

0.6

与封顶杆垂直距离

至轨顶:

6.5

至路面:

5.5

1.0

5.5《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第16.0.1条规定:

“导线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的距离,应根据最高气温情况或覆冰无风情况求得的最大弧垂和最大风情况或覆冰情况求得的最大风偏进行计算。

计算上述距离,可不考虑由于电流、太阳辐射等引起的弧垂增大,但应计及导线架线后塑性伸长的影响和设计、施工的误差。

重冰区的线路,还应计算导线覆冰不均匀情况下的弧垂增大。

大跨越的导线弧垂应按导线实际能够达到的最高温度计算。

送电线路与标准轨距铁路、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交叉时,如交叉档距超过200m,最大弧垂应按导线温度+70℃计算。

该规程第16.0.2条规定:

“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16.0.2-1所列数值。

表16.0.2-1导线对地面最小距离(m)

线路经过地区

标称电压(kV)

110

220

330

500

居民区

7.0

7.5

8.5

14

非居民区

6.0

6.5

7.5

11(10.5)

交通困难地区

5.0

5.5

6.5

8.5

注:

500kV送电线路非居民区11m用于导线水平排列,括号内的10.5用于导线三角排列

该规程第16.0.10条规定:

“送电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应符合表16.0.10的要求。

表16.0.10送电线路与铁路、公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项目

铁路

公路

电车道(有轨及无轨)

导线或地线在跨越档内接头

标准轨距:

不得接头

窄轨:

不限制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不得接头

二、三、四级公路:

不限制

不得接头

邻档断线情况的检验

标准轨距:

检验

窄轨:

不检验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检验

二、三、四级公路:

不检验

检验

邻档断线情况的最小垂直距离(m)

标称

电压

(kV)

至轨顶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至路面

至路面

至承力索

或接触线

110

7.0

2.0

6.0

2.0

最小垂

直距离

m

标称

电压

(kV)

至轨顶

至承力索或接触线

至路面

至路面

至承力索

或接触线

标准轨

窄轨

电气轨

110

220

330

500

7.5

8.5

9.5

14.0

7.5

7.5

8.5

13.0

11.5

12.5

13.5

16.0

3.0

4.0

5.0

6.0

7.0

8.0

9.0

14.0

10.0

11.0

12.0

16.0

3.0

4.0

5.0

6.5

最小水

平距离

m

标称

电压

(kV)

杆塔外缘

至轨道中心

杆塔外缘至

路基边缘

杆塔外缘至

路基边缘

开阔地区

路径受

限制

地区

开阔地区

路径受

限制地区

110

220

330

500

交叉:

30m

平行:

最高杆(塔)高加3m

交叉:

8m

平行:

最高杆(塔)高

5.0

5.0

6.0

8.0(15)

交叉:

8m

平行:

最高杆(塔)高

5.0

5.0

6.0

8.0

附加要求

不宜在铁路出站信号机以内跨越

括号内为高速公路数值。

高速公路路基边缘指公路下缘的隔离栏

 

 

备注

 

公路分级见附录F,城市道路分级可参照公路的规定

 

 

5.6检查结论

经检查,本项目方案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具体评估结论如下:

(1)最小水平距离

根据《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第16.0.10条规定:

“开阔地区交叉情况下,杆塔外缘至路基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为8m”。

本项目符合规范要求。

(2)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

根据《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06)第12.5.2条、《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第16.0.10条,220KV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为8.0m,本项目为17m,符合规范要求。

(3)交叉角度

本项目送电线路与徐连高速公路交角为850,满足《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宜不小于600”、《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应大于450”的要求。

(4)跨越架搭设

本项目跨越架位于高速公路隔离栅外侧2.0m,顶面高出高速公路路面18.5m。

满足规范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面与路边水平距离大于0.6m,垂直距离大于5.5m”的规定

(5)毛竹跨越架的基本规定

本项目毛竹采用3年生长期以上,杆件直径不小于75mm,立杆垂直埋深不少于O.5m,竹质跨越架立杆间距不大于1.5m,大横杆间距不大于1.2m,小横杆间距不大于0.75m,符合《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DL5106-1999)的规定。

 

6.综合结论和建议

本次评价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技术,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进行了评价工作。

送电线路导线与公路交叉处距路面最小垂直距离、交叉角度、毛竹跨越架的搭设符合相关规范规定,跨路施工作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跨越施工方案基本可行。

针对设计、施工方案等提出以下建议:

(1)跨越施工使用毛竹跨越架,方案合理,应细化毛竹跨越架搭设方案,补充搭设跨越架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

(2)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可靠措施,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车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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