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南京晓庄学院教育管理研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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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南京晓庄学院教育管理研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
南京晓庄学院
教育管理研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育管理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工作水平和研究能力,促进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育管理研究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第三条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包括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四条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管理育人,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中任何一种情形的,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出现“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有一般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
2.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不称职)”者、受“记过”以上处分、有严重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
第五条学历、资历要求
1.申报研究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副研究员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5年以上人员,可申报研究员职务;仅具有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须担任副研究员职务8年以上。
2.申报副研究员的学历、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申报人员,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5年以上人员,可申报副研究员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2年以上人员,可申报副研究员职务。
仅具有本科学历的申报人员,须担任助理研究员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8年以上。
第六条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七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育管理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八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来,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根据所从事管理工作需要,参加过相应培训或进修。
申报研究员、副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任现职以来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
平均每年不少于72学时(每天按照8学时计算),本人提供结业证书或其他学习证明。
第三章副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九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管理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能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提出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明显成效。
第十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清晰,富有成效。
较好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
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7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起草过高水平的管理文件、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1项以上,经实践,取得良好效果。
3.注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且年度考核有1次为“优秀”。
第十一条科研业绩要求
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级以上期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
自2018年起,至少有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或1篇在本学科核心A类期刊发表。
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省级以上期刊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2.主持并完成校级与本岗位相关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或主要参与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前三名);或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的校级及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副研究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0年以上,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6年以上,业绩显著,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二)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以来,除具备第九条和第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2条和第3、4条中一条:
1.有一定的改革创新精神,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
2.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A类期刊发表。
自2018年起,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核心A类期刊发表,或1篇在二级权威期刊发表。
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10万字,视同核心期刊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3.承担并完成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本人为主要承担者或组织实施者(前3名),或主持市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
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等学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4.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以上。
第四章研究员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具有宽厚精深的教育管理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内外教育管理研究的前沿成果和发展趋势,熟谙高等教育管理工作规律,能系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和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指导中级教育管理人员开展工作的能力,开拓进取,在本校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工作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学校某一方面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卓有成效。
近三年内未出现较大工作失误。
经学校民主测评,优良率在80%以上。
2.结合本岗位工作,独立或主持制订过学校重要管理文件、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或撰写调研报告等2项以上,经实践,取得显著成效。
3.工作业绩突出,对学校改革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工作经验在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工作会议上发言交流,或被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简报宣传推广,或收入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交流文集;或本人因工作实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
第十五条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3条中一条: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在本学科核心A类期刊发表,或1篇在二级及以上权威期刊发表。
自2018年起,至少有3篇在本学科核心A类期刊发表,或2篇在二级权威期刊发表,或1篇在一级权威期刊发表。
撰写正式出版的教育管理方面的专著20万字以上,视同核心期刊论文2篇(仅限视同2篇)。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或主持市厅级教育等主管部门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2项。
研究成果有较大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指导作用。
3.获得教育管理方面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1项。
第十六条破格申报研究员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员资格8年以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
(二)取得副研究员资格以来,除具备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育类、社科类或管理类核心期刊发表对教育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和较高水平研究论文10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A类期刊发表,或2篇在二级权威期刊发表,或1篇在一级权威期刊发表。
同时出版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2018年起,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专业学术论文10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5篇在本学科核心A类期刊上发表、或3篇在二级权威期刊发表或2篇在一级权威期刊发表。
同时出版高水平的教育管理研究方面的专著1部(20万字以上)。
2.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研究课题或工作课题。
研究成果有较大的改革创新力度,对高校管理改革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获得教育管理方面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高校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不实行资历破格申报。
第十八条从其他单位调入学校从事教育管理工作人员,申报教育管理研究高级职务资格,须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满3年,申报成果中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不超过申报成果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本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纂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期刊(含我校认定的核心C类期刊中的其他期刊);权威期刊:
以《南京晓庄学院科研量化、奖励与资助暂行办法》(南晓院[2010]121号)附件2《南京晓庄学院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与权威出版社目录》所列为准。
第二十条有关教学业绩考核与评定由教务处负责,有关科研业绩评定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有关继续教育达标审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有关申报资格(学历学位、资历等)审核由人事处负责。
上述职能部门可制定相关评定细则。
第二十一条省级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教育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本文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
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本文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四条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文件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参考执行。
未涉及的其他事宜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文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