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
《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2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1/7/96d81e2b-a542-4b43-8791-22336ddf2c20/96d81e2b-a542-4b43-8791-22336ddf2c201.gif)
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精神,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6号),充分发挥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完善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逐级晋升机制,规范和加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考核工作,有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省里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它位于企业长期发展的战略制高点,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和组织保障,是实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决策与技术分离的问题。
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功能主要是:
(1)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
(2)组织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的创新技术投资决策与咨询;(3)组织协调企业内外科技资源的整合与互动;(4)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立与完善;(5)产学研合作与对外交流;(6)构建多元化激励机制。
第六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省和行业的重大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产业化,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增强创新能力,推动全省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1、技术中心的组织架构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2、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3、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技术、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研发方向、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议,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4、技术中心应聘请企业内外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究课题确立、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市场商业策划、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为决策服务。
5、技术中心应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选项原则,在对研发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经济评估、投融资评估等基础上,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6、技术中心应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并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7、建立在集团层面的技术中心在负责企业重大、关键、前瞻性技术创新项目的研发及产业化的同时,应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研发、行业技术开发及工程化、产品改良及工艺改进等多层次研究开发体系,整合企业科技资源,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具有自主开发能力高新技术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及运行机制,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整合内外资源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
为推进技术中心建设,对全省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着、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技术中心,省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相应资格,积极给予扶持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
全省各地(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九条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工信厅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十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认定范围为吉林省行政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通过市州级认定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技术中心建设专题会议,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7、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1、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向当地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
《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1)和《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
2、各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会同当地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和海关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
各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上报省工信厅,同时抄送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3、省直有关部门、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信厅,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4、省工信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咨询机构,按照《吉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省工信厅牵头商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省工信厅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依据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十三条已是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果具备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四条认定结果(含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由省工信厅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工信厅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六条对已认定的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评估指标体系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七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
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有关通知要求及时将评价材料报当地工信主管部门。
评价材料包括:
《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2)等。
2、数据初审。
各市、州、县(市)工信局(经济局)会同当地科技、财政、税务、所在地海关等部门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省工信厅。
3、数据核查。
省工信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
省工信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吉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开发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
该标准由省工信厅根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商省有关部门定期予以调整并公布。
第十九条 吉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结果由省工信厅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等部门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
其中具有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一致的,取消其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在单独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对评价得分65分以下(含65分)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由当地工信局(经济局)负责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l、评价不合格(60分以下);
2、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3、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的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项支持资金移作他用的;
6、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有走私行为,有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省工信厅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对调整和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文形式发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级认定。
第二十五条因第二十二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认定。
第二十六条各属地海关负责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走私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税务部门负责每年对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第二十八条省工信厅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厅通过科技计划对部分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省国税局、地税局通过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九条对连续两年评价得分90分以上的企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优先向国家推荐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十条省工信厅负责全省国家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快报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及时准确填报。
第三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属地工信局(经济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企业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信厅,同时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长春海关、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吉林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附件1:
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与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3、企业在国内及本省本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
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地方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单位的推荐意见
附件2:
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项
其中: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项
其中:
对外合作项目数
项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人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人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人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人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人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人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国内及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个
23
技术中心与其它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个
24
通过吉林省、国家和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个
25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项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项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项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项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项
29
企业获得的吉林省和国家驰名商标数
个
30
企业获得的吉林省名牌和中国名牌产品数
个
31
获奖项目总数
项
其中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数
项
获吉林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项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三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或省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附表1科技活动经济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万元)
主要经费内容
金额
备 注
企业内部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劳务费
2、科技活动消耗原材料费
3、非基建科技活动购买与自制设备支出
非基建项目
4、其它支出
其中:
前期论证费
调研差旅费
办公费
资料图书费
水电费
科研设备维修费
印刷费
专题会议费
成果鉴定费
1-4项小计
委外经费支出
5、委托外单位开展科技活动经费支出
1-5项合计
附表2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信息
序号
姓名
地区
单位
技术职称
工作时间(人月)
主要从事的开发设计工作
注:
地区指专家所在国家或地区,外国专家请注明国别,国内专家请注明所在地区
附表3对外合作技术开发项目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合作单位名称(系、专业或部门)
合作对方联系人
合作对方联系电话
合作方式
注:
合作方式:
①共同研究开发;②委托对方开发
附表4技术中心专家表
序号
姓名
出生
年月
学历
职称
工作
部门
职务
技术
领域
专家
类型
电话
企业外专家请注名单位
注:
专家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它(请说明)
附表5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信息
序号
发明专利名称
申请国别
申请号
授权号
注:
企业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6通过吉林省、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是否对外服务及服务收入
注:
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7—1拥有的驰名商标信息
序号
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认定商品与类别
注:
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7—2拥有的名牌产品信息
序号
名牌产品名称
评定机关
认定时间
证书或文件号
注:
企业拥有的名牌产品需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材料
附表8-1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软科学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注:
1.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省部级以上重点开发项目(请注明)、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它项目
2.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等
附表8-2在研重点技术开发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来源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注:
1.项目来源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省部级以上重点开发项目(请注明)、国际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它项目
2.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等
附表8-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日期
合作单位
技术领域
项目类型
注:
1.项目类型: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基础研究、新服务、软课题等
附表9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信息
序号
申请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国别
申请号
受理日期
注1:
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注2:
当年指报告年度
注3:
受理的发明专利需提供受理证书复印件
附表10三年内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主持或参与
颁布年月
是否现行有效
注1:
标准类型包括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注2:
三年内指在报告年及报告年的前二年三个年度内颁布的标准
注3:
需提供标准名称和能证明企业作用的资料复印件
附表11企业获国家或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信息
序号
获奖名称
级别
获奖时间
备 注
注1:
获奖需要提供证书复印件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前一年度。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在报告年度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