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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设计

 

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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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诸多问题加速显现,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陈旧的监管制度已经严重的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这些意味着我国的金融改革必然要进一步的深化,因此,研究和改革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首先从金融监管体系理论知识方面作了初步介绍,然后对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金融监管体系问题对策

Abstract

Intheeconomicglobalizationtoday,ourfinancialregulatorysystemproblemsappearedtheaccelerated,Financialrisksobviousincrease,oldregulatorysystemhasseriouslyhamperingthedevelopmentofournationaleconomy.Thismeansthatourcountry'sfinancialreformmustfurtherdeepening,therefore,researchandreformofourpresentfinancialregulatorysystemhasbecomeatoppriority.

Thispaperfromtheaspectsoffinancialregulatorysystemtheoryknowledgemakesapreliminaryintroduction,Thenthefinancialregulatorysysteminthepresentstageofourcountry,theauthorsanalysetheexistingproblems,Finallybasedonfinancialregulatorysysteminaseriesofproblemsfacingputsforwardsome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

 

Keywords:

Financialregulatorysystemproblemcountermeasures

 

目录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概述………………………………………………………………………1

金融监管体系的含义…………………………………………………………………………1

金融监管的内容………………………………………………………………………………1

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1

二、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存在的问题…………………………………………………2

金融机构协调性差……………………………………………………………………………2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3

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方式较为单一……………………………………………………………3

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病……………………………………………………………………3

㈤高目标,低素质,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3

㈥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4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问题提出的解决对策…………………………………………4

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逐步从机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4

完善自律监控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4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4

改进监管方式………………………………………………………………………………5

㈤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5

㈥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5

四、结论…………………………………………………………………………………………6

五、参考文献……………………………………………………………………………………6

六、后记…………………………………………………………………………………………7

 

 

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金融是现代经济运行的核心和枢纽,金融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008年爆发了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因此,建立一种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体系,是各国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也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逐步开放,中国金融业在市场经济的考验下暴露出不少问题,分析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是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概述

(一)金融监管体系的含义

金融监管体系,又称监管体系,是指一国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对商业,专业金融机构经营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的制度,机构和组织,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在我国行使监管职权的机关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

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如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等;二是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监管,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三是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如对会计结算的监管,对外汇外债的监管,对证券业的监管,对保险业的监管,对信托业的监管。

(三)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维护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要长治久安,必须要搞好金融监管。

近年来,金融危机与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各国特别关注的问题。

这是因为,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这一性质与特点决定了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而且随着金融资产规模的急剧扩张、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以及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现代金融运行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也在迅速增加。

近年来因监管制度的不完善而引起的金融大案正在不断增多,并且给我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

2006年9月至2009年8月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基金经理涂强等人通过网络下单的方式,共同操作涂强亲属赵某、王某开立的两个同名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先于或与涂强管理的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买入相关个股,先于或与动力平衡基金等基金同步卖出相关个股,涉及浦发银行等23只股票,为赵某、王某账户非法获利37.9万元。

2007年6月8日,江西省弋阳县农信社代办员赖传太,以高额利息相诱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46余万元,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储户存款1947万元。

008年1月8日,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石雪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达14亿。

这三个案件集中暴露金融监管制度不严的重要问题。

这一系列金融案件反复证明,如果哪个国家在防范金融风险问题上不予以高度重视或处置失当,就会威胁到自身的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金融风险、金融危机就可能演变为经济危机、政治危机甚至国家危机。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虽然做了大量监管的工作,也防范和化解了不少金融矛盾和问题,但从近几年的金融运行效果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绩效仍不尽人意,一些消极金融现象屡禁不止,时有泛滥和反复。

如出现了证券回购、高利吸存、账外账、不良资产比例居高不下,非法金融资现象严重。

因此,改变目前较为低效的金融监管现状,面临的任务和形势艰巨而迫切。

从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运行的实践看,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

但是,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

业务主管与业务监管为同一个机关,同一班人马,业务政策与监管办法来源相同,前者主宰和领导后者,造成有问题根本无法发现,或是即使发现问题也无法解决的局面。

如此两难的境地,得过且过的思想,势必造成不思进取和无所作为,从而使监管起不到任何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作用。

主管机关主宰监管机关,结果必然是业务监管处于次要地位,相对于被主管、被监管单位来说,业务主管机关总是正确的,这就不容易产生其它意见。

实质上是弱化了业务监管。

这种“家长制”的复杂混乱的工作关系,不仅存在于金融体制,而且存在于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计等领域,使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沟通和联系更加困难,在当前金融危机一触即发的形势下,这种状况极不利于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确保经济秩序的稳定,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健全的金融监管体系,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问题根本无从解决。

这不利于发挥独立的监督优势。

需要从体制改革中加以解决。

(二)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金融国际化的步伐加快,来自国际的各种经营风险也会随之增多,尤其是国际金融环境瞬息万变,仅仅依靠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会滞后于金融市场的需求。

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应置于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地位。

(三)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方式较为单一

从金融监管的手段看,金融监管缺少必要的和严肃手段,从理论上说金融监管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三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是以法律手段为主要手段、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为辅助手段。

但是,现实状况则表现为法制建设滞后、法制观念淡薄,行政干预较多,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只注重金融监管问题的定性,缺乏对金融监管问题的量化标准,从而使金融监管部门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一定的制约。

从金融监管的方式看,没有形成统一规范、连续和系统性的监管。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行政监管,并且在具体的运作中大多数是一次性的、分散的和孤立的,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往往是忙于事后救火。

(四)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病

随着人民银行职能的调整和银监会的成立,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局面,金融监管更具专业化,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需要我们引起注意的问题。

同时,在各自的领域内,金融法律上的空白或缺陷还需进一步弥补和改进。

 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

目前我国三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

    其次,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各金融机构及其相应的业务界限越来越模糊,很难区分它们是什么类型的机构,例如金融控股公司等综合经营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空白。

目前,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金融综合经营是将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把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纳入法律轨道是当务之急,同时,我们应当研究综合经营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为金融综合经营立法工作做好准备。

    最后,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章、条例和监管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同,被监管者必然会不可避免的受到重复或交叉监管,这就增加了监管成本。

各监管部门为了本部门的安全和利益而出台的业务经营许可或禁止范围,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种监管部门不从全局考虑的监管方式限制了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动,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

(五)高目标,低素质,不能保证监管的高质量

市场化金融监管的目标,既不同于计划性金融管理目标,也不同于货币政策目标,其核心在于稳定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活动。

人民银行法规定,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是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这个目标虽然不能反应监管的全部内涵,仍然体现当前人民银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

在新形势下,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都应作为重要的监管目标。

然而,金融监管当局的许多现有监管从业人员的知识准备、知识结构不合理,知识更新的速度与金融监管目标的高标准和监管任务的艰巨性相比之下,存在较大的差距,跟不上金融监管的步伐,这些都影响了金融监管的力度和深度。

(六)尚未形成效率高的监管体制,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

监管的首要任务当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但监管本身并不是要绝对保证不出现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

实际上,市场的规则就是优胜劣汰,倒闭是资源配置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

通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可以起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金融效率的作用。

而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仍只强调防范风险,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十分僵化,这事实上保护了垄断,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效率。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由《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其中均规定了金融监管问题,但这些立法中存在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滞后于金融业发展现状,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

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问题也都没彻底解决。

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法律法规重复立法和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现象,这些都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三、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问题提出的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所提出的问题,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要想高效的完成金融监管任务,必须调整金融监管思路,构建严格有效的监管体系,化解矛盾,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从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建设向市场化金融监管的目标迈进。

加强金融监管建设,对目前的监管不足之处进行小修补,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

同样根据以上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供探讨:

(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逐步从机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

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法律上明确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世纪的主要部门包括: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直接的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与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综合调控部门。

这些部门之间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重大问题协商、联席会议等形式,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共同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目前,建立两个层面的监管机制,完善对三会的再监管应该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具体方案是,由国务院牵头、央行、财政部、发改委等相管部门共同设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负责确定金融体系的重大问题和趋势,制定金融监管的有效政策,并对三会执行监管政策的情况和监管绩效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实施有效的再监管。

由于依法拥有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等优势,央行将从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中占据主导地位。

需要强调的是设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可以将金融监管政策制定权和执行权分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三会的独立性,并建立对三会的在监管机制,完善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监管。

与此同时,积极为逐步从机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创造条件。

所谓结构性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立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真空,同时,其还可以使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而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的理论依据则在于,金融功能币金融机构更稳定,机构的形式随功能而变化,机构之间的创新和竞争最终会导致金融系统执行各项功能的效率提高。

(二)完善自律监控机制,提高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

建立、健全以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为基础的内部自律机制,维护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预警控制机制,以风险为核心对金融机构管理质量进行评估,提高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准。

同时,加强金融业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业协会等行业性组织工作,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赋予其行业保护、协调、合作与交流等职能,以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在政府监管范围之外,通过自律行业的道德范围加以补充,形成市场多元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同业协会的联系机制。

(三)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

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必须着力更新监管的手段和方式,要在强化风险监管这一核心前提下努力实现监管方式和手段的五个转变:

实现从合规监管为主向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的转变;实现从分割式监管向金融机构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实现从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实现监管重心从具体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转变;实现监管方式从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转变,以提到风险监管的水平。

(四)改进监管方式

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

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

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

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

(五)重视金融监管效率低下问题,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

市场竞争首先是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金融机构在未来的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中,要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决定性的因素。

首先,必须根据国际现代企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抓好自我监管;其次,积极建设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金融监管队伍,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职、权、利相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人才优胜劣汰和金融监管岗位竞聘、轮岗机制。

健全监管部门内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留住人才,有必要对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派到国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跟班操作,学习现代国际监管知识和技能,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还可以采取选拔抽调一批熟悉金融业务和法律、外语、外汇、统计、审计、会计、计算机等知识与技能的人才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通过各种办法全面提高和改善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效能,真正起到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六)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

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要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

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首先.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

其次,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规则,对于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修订,完善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依、有法难依的问题。

最后,鉴于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制定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金融市场开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摆在我国人民银行面前的金融监管任务将更多、更重。

立足实践,按照国际惯例和WTO金融开放规则,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并将WTO视为金融市场化与法制化的新起点,认真履行《巴塞尔协议》,结合我国国情,分阶段、分领域、分步骤逐步开放金融市场,坚持改革的发展方向,科学的务实做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必将日趋完善,使中国的金融业迈上法制的轨道,想信国际金融监管将有一个现代化的明天。

 

参考文献

1.叶之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魅力中国》,2009年第36期

2.张乐,权永辉,《金融危机背景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对策建议》,《海南金融》,2010年第9期

3.武传德,刘鸽,《金融结构优化与金融监管完善》,《理论学刊》2007年第3期

4.魏鹏,《我国上市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发展现状-基于10家上市银行2006-2007年年报数据》,《财经科学》,2008年第9期

5.袁帅,《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及启示》,《时代金融》,2010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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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宋美娇,《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中国商界》,2010年01期

8.任艳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分析及其改革取向[J]》,《东方企业文化》,2010年05期

9.郑维研,王蒙,《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与完善[J]》,《经营管理者》,2009年第08期

10.曹凤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与完善[J]》,《中国市场》,2010年第33期

 

后记

通过这次写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使我增加了很多的知识,虽然仍有很多不足之处仍在改良和增进,但这已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对金融监管又有了更深的了解,这对我以后的工作和学习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在大家的支持和帮助下,我会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努力迎接新的挑战。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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