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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合同

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

_________,开采矿种:

_________,储量:

_________,矿区面积:

_________平方公里。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X:

Y:

X:

Y:

开采深度:

_________米至_________米。

  第四条 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方式:

_协议;________

乙方在按本合同规定缴付采矿权价款后,进行采矿许可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依法取得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采矿权价款,按如下方式缴付:

  

(一)乙方向甲方缴付_________元人民币;

  

(二)乙方缴付采矿权价款期限为:

_________。

 

  第六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七条 乙方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将本合同项下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汇入甲方指定单位的银行帐号内,或者现金支付。

  乙方如不能按时缴纳有关费用,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2%支付滞纳金,逾期60日仍未缴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采矿权,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定金),乙方必须按成交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乙方取得本合同项下采矿权的有效期限为_________年(有效期间见采矿许可证副本)。

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乙方依法优先享有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权,并按本合同的约定另行缴纳采矿权价款。

但是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除外。

  第九条乙方在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未向甲方提出延续采矿许可证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该石山由甲方无偿收回,甲方有权重新出让本合同项下的采矿权。

   

  第十条乙方应当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乙方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工艺。

  乙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甲方不对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经济性、客观性负责。

乙方自行承担本合同项下采矿权有关地质储量资料的一切经济风险。

 

  第十二条 甲方应当维护乙方合法采矿权益不受侵犯,并会同有关部门保障乙方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

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合法采矿权益受到侵害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24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函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的定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

  第十六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采矿权合同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制

采矿权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开采深度米——米。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开采方式为开采,开采方法为法。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

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吨。

第六条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年,矿山生产规模为吨/年。

第七条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小写元)。

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元;上缴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元;上缴县(市)

元。

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八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

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十条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二条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

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

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八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

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

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

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

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矿口开采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合理有序地开采大理石,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的矿口大理石开采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起止时间:

年月日。

  三、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四、工资结算方式:

乙方开采出来的大理石交付甲方验收后,大料每立方价为320元,小料每立方为260元(小料未出售不结算)3个立方以下的边角料由乙方自行出售,甲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甲方先垫付每人每月生活费用300元,零用钱100元,第一板料未开出来之前,甲方按80%结帐给乙方(含生活费、零用钱、材料费、借支等在内)。

第一板料开出来后,甲方应按100%结帐给乙方(含生活费、零用钱、借支、材料费在内)。

库存石料如年底前没有卖出去,甲方必须验收结算付款给乙方,如乙方开采后在一个月内元一块料出售,乙方可以适当向甲方借支一些。

私自离职蹉工资不予结算,解聘离职工资源共享如数结算。

  五、验收规格:

大料长不少于2.3米,宽不少于1.6米,高不少于1米,小料应不少于3个立方。

(本文章来源于“文秘114”!

)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矿山开采的机械设备,乙方必须爱护矿山财产。

机械高备人为造成损坏,由乙方负现修理或者换新。

自然损坏的,由甲方负责。

钻杆以旧换新,人为造成断裂由乙方负现,自然断裂由甲方负责。

  2、今年内乙方必须在甲方矿口打两板料,第一板按双方口头协议处理。

第二板打进去六米,位置约定:

东与水沟为界,西与第一板侧面的板面为界。

如乙方今年内未完成两板料,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每立方30元的违约金。

如乙方完成两板料,每超一立方甲方必须奖乙方30元。

  3、矿口开采所需工人甲方不负责,全部由乙方雇请,工资、福利由乙方与工人自行协商,甲方不负责、不干涉。

  4、甲方必须及时供应乙方开采所需的柴油、爆破材料等,所需费用甲方垫付,每月进行一次结算,所垫付的材料费,甲方可以在结算时一并扣除。

如因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应适当赔偿乙方的损失。

不论乙方用多少钱的材料,甲方一次性补乙方1000元材料费。

  5、为降低甲方的风险,甲方出资为乙方及其工人购买意外保险一份,双方同意以后保险金归甲方享有。

如乙方及其工人中途离职,甲方所交保险费则由乙方负责,甲方可以在结算时扣除。

  6、乙方中途离职或本合同履行完毕时,应将各种矿山设备和生活用具(见清单)如数交还甲方。

  7、为保证安全生产,严防各种事故发生,乙方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持证施工,在拉石料下山时必须有甲方言主管人员在场。

  8、如石料有火节、白蛋需要炸毁,必须甲乙双方派人在场,甲方应按两方补壹方的钱结算给乙方(指做好了的大料和小料)。

  9、合同生效后,第一次矿口废石、土的清理工作由甲方负责,以后的清理工作则由双方共同负责。

  七、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单位存档一份,签字生效。

合作开发经营矿山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现甲、乙、丙三方依据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位于               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合作开发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甲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    万平方米,其地理坐标为:

X:

                   Y:

X:

                   Y:

X:

                   Y:

X:

                   Y:

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

(详见宗地图及房产证)。

二、合作矿的权属

矿性质为    ,甲方承诺对此享有合法的矿业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相关权利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受到任何来自司法、行政的限制,否则甲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

甲方应当提供的国土资源机构发放的相关矿业权、物权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合作开发方式

1、甲方提供上述矿资源与乙方和丙方进行合作,开采矿和开发矿旅游项目,主要合作目标有:

本合作项目建设期大约为3年至5年,分三期完成。

第一期:

基础建设及矿井下掘进设备的引进、改造巷道;

第二期:

完善配套设施及工程建设,推出重点景区,如:

矿业观光区、隔壁探险区、同时配套建设旅游风景区接待设施;

第三区:

全面开发阶段,健全各景区的旅游接待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景区文化内涵,加强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使其达到齐全完好高效的目的,争取申报评定质量等级为AA级旅游区。

建设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也相应顺延。

2、甲方以矿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物业回报,并负责办理规划等本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乙方和丙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

本项目合作中,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矿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乙方。

3、上述开发矿项目中,甲方占有30%的权重,乙方和丙方占70%的权重。

项目的日常经营由乙方和丙方成立专门的经营机构实施,甲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

该经营机构由丙方委派的   任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开发工作,协调、配合各方之间关于项目开发当中各中利益、义务和责任。

本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自2008年 月 日至2038年 月 日。

四、利益分配

......(本文为节录本,有需要此类合同文本者请与高律师联系)

八、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壹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方和乙方在2008年4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作废,终止履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代表人:

               

   年月 日

矿山合作开采协议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采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

就乙方位于南宁市吴圩镇祥宁村屯位于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开采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乙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20亩,其地理坐标为:

X:

Y:

X:

Y:

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13333.4平方米,折合约20亩。

(详见宗地图)。

第二条、合作开采矿山的权属

矿性质为黑碳土,乙方承诺对此享有绝对的、合法的矿山权、矿产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山相关权利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担保,亦未出租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乙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即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等)。

第三条、合作开发方式

1、乙方提供上述矿山资源作为与甲方进行合作开采开发矿山项目,本项目合作期限为6年,自2009年月日至2015年月日。

2、在双方合作开采矿山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开采或者转让该矿山及矿产,也不得与其他方再进行任何形式的合作开发此矿山项目。

3、甲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资金、设备投入和协调各方面关系,确保矿山顺利开采。

4、合作开发期限内,甲方对矿山开采过程中,乙方应当确保进出矿山机械设备,运输车辆所需道路畅通无阻,如有矿山土地权属与邻近他人矿山边界之间的争议事项发生,乙方应当积极出面协调解决,甲方予以配合。

5、乙方以矿山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回报,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协助甲方看管矿山不被他人盗挖、盗采。

6、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采开发,但乙方必须提供开发此矿山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甲方。

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为筹备本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合作开采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开采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亦相应顺延。

第四条、利润分配

上述合作开发矿山项目中,利润按月分配,在每月的纯利润分配时,甲方占70%,乙方占30%,即按三七分成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每月利润按纯利润分配,即除去开采成本(挖机费用、工人工资,车辆运输费用等)后的纯利润分配。

第五条、项目的开采与经营管理

项目的日常开采经营由甲方成立专门的工程队负责实施,乙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甲方负责全面的开采工作;乙方须积极起到协调、配合作用。

第六条、协议的生效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力求息事宁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提交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纳印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协议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乙方(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代表人(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代表人(签名及纳印或盖章):

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

居民身份证地址及号码: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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