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门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及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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阀门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及管理办法
阀门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公司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遵照此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房、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五条公司鼓励推选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鼓励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
第六条工程改造办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全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工程改造办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加强公司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切合实际地参与编制招标工程的标底预算。
第八条公司对工程质量实行现场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公司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公司对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勒令停工或返工。
对出现的质量事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公司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建设材料质量管理,施工工艺管理等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方所供材料必须具有资质能力的公司家所生产并经我公司同意方可使用。
施工方将材料运到现场24个小时内必须通知我公司质量跟踪人员到现场检验质量,否则不准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方所编制的施工工艺,必须经我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
(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接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
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
第十九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我公司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公司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二十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
第四章返修和损害赔偿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
(一)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
(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
(三)建筑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二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四)室外的上下水工程为一年;
(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我公司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二)由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司向设计单位索赔;
(三)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负责;
(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及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天内到达现场与我公司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
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我公司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
不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我公司可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请竣工验收。
1、生产性工程及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试车合格,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符合
要求,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
3、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及房屋建筑附属的给排水,采暖具备正常
使用条件。
4、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
同时建成使用。
(二)工程项目,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请竣工验收:
1、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因工艺或科研设备,工艺管道尚未安装,地
和主要装修未完成。
2、生产、科研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已经完成,但附属配套工程未完成
响投产使用。
3、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已经完工,但由该施工单位承建的室外
线没有完成,不具备使用条件。
4、各类工程的最后一道喷浆,表面油漆活未做。
5、房屋建筑工程已基本完成,但被施工企业临时占用,尚未完全腾出。
6、房屋建筑工程已完成。
但其周围的环境未清扫,仍有建筑垃圾。
(三)、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对已完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他有关设计文件。
(二)施工图纸、说明书和设备、技术资料。
(三)招投标文件和工程施工合同。
(四)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
(五)国家颁发的环保、安全、压力容器等规定。
(六)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以及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按阶段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按工程项目的特点主要分为建筑工程验收和机电安装工程验收。
(一)建筑工程验收程序
1、监督施工单位作竣工予检验。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检验。
3、现场初检验合格后组织我公司、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监站等正式验
收。
4、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确定交接日期,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由质监站
布质量等级。
(二)安装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专检。
2、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
3、组织无负荷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公司相关单位参加,合格后
发无负荷试车合格证书。
4、负荷联动试车,由我公司负责,施工、设计单位参加。
必要时设备制
派人参加。
签发负荷试车合格证书。
5、交工验收(含单项工程),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交给公司相关部门。
6、竣工予验收,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并审查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
7、竣工验收,签发竣工验收证书,办理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处理遗留问题。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
(一)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手续,不按期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责任部门,一次考核责任人300-500元。
(二)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
由公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四)照竣工验收的条件(或标准),依据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进行竣工验收。
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根据工程情况可组织予验收工作。
(五)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六)遗留的尾工项目,根据初步设计的规定,参照实际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
结尾工程的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按项目隶属关系列出计划,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继续完成。
(七)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由安全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设计和专业有关的规程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锅炉,压力容器的竣工验收,严格按劳动部颁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办理。
8、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企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