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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讲义

第一章 总论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2016年

第1批次

2017年

第1批次

2017年

第2批次

2018年

第1批次

2018年

第2批次

单选题

3题3分

2题2分

3题3分

3题3分

4题4分

多选题

1题2分

1题2分

1题2分

2题4分

2题4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简答题

——

——

——

——

——

综合题

1小问2分

——

——

——

——

合计

8分

5分

6分

8分

9分

2019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9年本章教材没有实质性变化。

在2019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8分左右,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第一单元 经济法基础

考点1:

经济法的渊源(★)

种类

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

司法解释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

国际条约、协定

——

——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2011年)

A.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D.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答案】B【解析】

(1)选项A:

属于部门规章;

(2)选项C:

属于法律;(3)选项D:

属于地方性法规。

考点2:

经济法主体(★★)

1.分类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2010年)

A.政府机关B.各类企业C.非盈利组织D.公民

【答案】ABCD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分类标准

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论是否已经年)

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自然人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1】小张今年3周岁,智力超常。

【评析】

(1)只要年龄不满8周岁,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智力状况如何,不影响小张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2】小王今年20周岁,先天腿部残疾,但精神状态正常。

【评析】

(1)小王年龄已经超过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小王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先天腿部残疾”并不影响小王的民事行为能力。

【案例3】小李今年17周岁,仍依靠父母供养在大学就读。

【评析】由于小李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虽然年龄处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区间,但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4】小赵今年17周岁,已经在汽车修理厂工作,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评析】

(1)年龄处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区间;

(2)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小赵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5】小钱今年8周岁,精神状态无异常。

【评析】正好等于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要精神状态无异常,应界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理,正好等于18周岁的成年人,只要精神状态无异常,应界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法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第二单元 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提示1】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完全不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例如,共进晚餐、代为在宴会上致辞等)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2】区别于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产生何种影响是由意思表示决定的,而非由法律规定直接决定的。

常见的事实行为有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侵权行为、创作行为等。

【提示3】无论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

典型举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行为(包括赠与合同)

 

(2)设立公司的协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几方意思表示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决议行为虽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第5章)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保证合同

 

 

 

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还需交付标的物,合同方能成立(第5章)

诺成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

 

实践合同

定金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有无对价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

 

非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商品零售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主)及相应的担保合同(从)

 

从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

(1)甲、乙订立赠与合同(甲将其吉他送给乙)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甲订立遗嘱(甲去世后将其全部财产送给乙)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该遗嘱根据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如果乙不想要甲的财产,可以放弃遗赠。

【例题1·多选题】甲、乙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甲、乙之间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将房屋出租给乙B.两人约定此生不离不弃C.两人共进晚餐D.甲送给乙一部手机

【答案】AD【解析】

(1)选项B:

该约定对甲、乙两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影响,纯属道德规范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C:

该行为对甲、乙两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影响,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属于纯粹的事务性行为。

【例题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2017年)

A.陈某拾得一个钱包B.李某种植果树C.杨某与某商场签订购买机器的合同D.王某盗窃他人财物

【答案】C【解析】

(1)选项A:

陈某拾得钱包,负有返还义务,陈某所负返还义务并非由陈某的意思表示决定,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陈某拾得钱包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选项B:

李某因种植果树而取得该果树、果实的所有权,李某与果树、果实的上述关系由法律直接规定,并非由李某的意思表示决定,因此,李某种植果树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3)选项D:

王某因盗窃行为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些法律后果均由法律规定,并非王某的意思表示决定,因此,王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例题3·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2013年)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解析】

(1)选项A:

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选项C:

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3)选BD:

法律后果不由意思表示决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考点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成立与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2)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

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某公民死亡之日)。

(2)当事人可以附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

①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②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相关链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自批准时合同生效。

(第5章)

【解释】

(1)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

(2)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20年8月8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即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会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⑤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例题1·单选题】孙某与赵某约定,赵某若于年内结婚,孙某将把其名下一套房屋借给赵某使用1年。

该约定的性质是(   )。

(2018年)

A.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B.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单方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解析】

(1)选项AB:

“年内结婚”,不一定能实现,属于附条件;

(2)选项CD:

借用合同虽为单务合同,但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例题2·判断题】陈某与李某约定,在李某结婚时,陈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李某。

该赠与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2017年)

【答案】×【解析】“结婚”不一定会发生,属于附条件。

【例题3·单选题】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是(   )。

A.甲对乙承诺,下次下雨时送给乙一把折叠雨伞

B.甲、乙约定,如果明天下雨,则甲将其雨伞借给乙

C.甲对乙承诺,如果明年乙获得博士学位,甲即赠予乙房屋一套

D.甲、乙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若甲的儿子明年大学毕业回到本市工作,则房屋租赁合同终止

【答案】A【解析】

(1)选项AB:

天总会下雨的(选项A属于附期限),但明天不一定会下雨(选项B属于附条件);

(2)选项C:

博士学位不一定能取得,何况还限定明年,属于附条件;(3)选项D:

儿大不由娘,回不回来实在难说,属于附条件。

【例题4·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既可以是将来事实,也可以是过去事实B.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C.既可以是确定发生的事实,也可以是不确定发生的事实

D.既包括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也包括法定事实

【答案】B【解析】

(1)选项A:

所附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选项C:

所附条件应当是不确定的事实;(3)选项D:

所附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考点3: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实施。

(1)行为有效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行为效力待定(结合第5章)(P209)

①经同意或追认,行为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②拒绝追认,行为无效

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被撤销,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考点4: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案例】甲、乙口头达成协议,甲从乙处购买一批毒品,为了躲避监管,两人签订了一个《面粉买卖合同》(以面粉买卖为名,拟行毒品买卖之实)。

【评析】

(1)面粉买卖合同并非甲、乙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表面行为,合同无效,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依约交付面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毒品买卖是甲、乙两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实质行为,但由于毒品为禁止流通物,毒品买卖合同仍为无效合同;(3)如果改为“名为面粉买卖,实为奶粉买卖”,则表面行为面粉买卖合同无效,但奶粉买卖合同(如无其他因素影响)有效。

2.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提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案例1】李某去小卖店买糯米粉,因店里刚刚进完货,摆放混乱,店主王某和李某一起分辨了许久后确认了一袋售予李某。

事实上,这是一袋面粉。

【评析】王某和李某将面粉误认为糯米粉,属于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王某和李某均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买卖合同。

【案例2】小刘因不知女友在其出国期间已与他人结婚而到商场购买了一枚订婚钻戒。

【评析】钻戒买卖合同双方并不存在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误解,是小刘与其女友之间存在误解,该钻戒买卖合同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不可撤销。

3.欺诈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2018年)

A.李某误以为赵某的镀金表为纯金表而花高价购买B.陈某受王某胁迫与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C.刘某超越代理权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D.孙某受蔡某欺诈与其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解析】

(1)选项A:

李某对买卖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

(2)选项B:

陈某受胁迫而订立合同,可撤销;(3)选项C:

属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4)选项D:

孙某受对方当事人欺诈而订立合同,可撤销。

考点5: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可因行为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而归于无效的法律行为。

【提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应由撤销权人主动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主动干预),与之对比的是: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法院、仲裁机关主动确认;

(2)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则通知对方即可。

2.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旦被依法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撤销权人不行使或不及时行使撤销权,该民事法律行为将自始作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对待。

【提示】是否撤销由撤销权人自主选择,一旦依法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如未依法撤销,行为自始有效。

是否“依法撤销”主要取决于两个要素:

(1)是否为撤销权人;

(2)是否在法定期间内撤销。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

(4)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欺诈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1)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类型

撤销权人

撤销权的消灭

重大误解

双方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2、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显失公平

受损害方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欺诈

受欺诈方

胁迫

受胁迫方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例题1·判断题】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撤销权。

(   )(2018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2018年1月5日,甲在乙商场购买一个标明“原装进口”的智能手机配件。

1月8日,甲将该配件拿到专业维修店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所买配件为国产。

甲遂与乙商场交涉,由于多次交涉未果,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手机配件买卖合同。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甲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   )。

A.自2018年1月5日起1年内B.自2018年1月5日起5年内

C.自2018年1月8日起3个月内D.自2018年1月8日起1年内

【答案】D【解析】

(1)看受欺诈方是否知情:

“检测结果显示……”,排除选项B;

(2)看因何种原因而享有撤销权:

该手机配件实为“国产”,而诈称为“原装进口”,不属于重大误解,选项C排除;(3)选项AD:

因欺诈而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2018年1月8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例题3·单选题】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祖传文物等待买主。

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

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

“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

”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

有关本案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

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答案】B【解析】

(1)选项AB:

探讨的是齐某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

齐某与乙正在进行买卖合同磋商时甲实施欺诈,而齐某对甲的欺诈行为知情;根据“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乙与齐某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又由于甲并非该买卖合同当事人,齐某才是该买卖合同当事人,乙应向“齐某”主张撤销。

(2)选项C:

探讨的是齐某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

齐某亲自欺诈甲,甲可以向齐某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

(3)选项D:

因欺诈而引发的可撤销行为,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考点6: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无效(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属于无效行为)。

(2)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如债务人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自己的朋友。

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主要是因为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均无真实的意思表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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