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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X年第05期

  摘要:

公证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法律效力关系着法律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意识的提升,公证在社会民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

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公证体制,充分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提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因此,本文论述了公证的概念和效力体现,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有效的举措。

  关键词:

公证;法律效力;司法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公证的法律效力就是指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效果以及对社会产生的约束力,是指公证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确定的效果。

  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公证的法律效力包括三种,即公证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

下文中将一一论述。

  第一,公证证据效力。

公证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效力对于法院案件判决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公证法》中均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直接使用。

公证书是一种调整经济、民事法律关系的可靠法律凭证。

相对与其他的证明文件,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具有的作用和影响力较大。

  第二,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相关债务所涉及的款项和物品在无异议(转载于:

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当一方债务人并没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我国法律对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指符合要求的债权文书,经过当事人的自愿申请,公证机构便可以依法进行受理,并赋予债权文书确定其强制执行的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的有效实施不仅有利于迅速解决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难题,还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和人力、物力的损耗,在保障经济生活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三,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

公证的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国际惯例以及当事人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证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

即对于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或者民事约定等,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该法律行为不能生效。

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由可以分为法定公证效力、约定公证效力以及涉外公证效力。

  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活动,其功能和作用体现在对纠纷的预防,为纠纷的解决提供可靠的证据,从而推动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

证明的效力以及信服力则是公证存在的根本意义。

保证公证法律效力的有效发挥则至为重要。

  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不断改革和发展,相应的公证体制也应该与时俱进,适应我国的法治和经济需求。

应该充分认识到加强公证体制完善和管理的重要性,我国公证制度恢复之初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模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诸多问题和矛盾。

因此,应该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和作用,实行由上而下的管理,提升公证管理经验,促进公证效力的有效发挥。

  公证的行业管理是指充分发挥公证协会作用,对公证活动进行的自治性管理。

对公证工作进行管理中,要加强对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应用,借鉴国际公证管理模式,立足于我国实际,建立起有利于对外交流、自律有序的运行和管理机制。

对于政府等相关部门而言,对公证机构进行直接管理和控制是不现实的,否则不仅影响公证机构的独立运行和正常运转,也会限制行业的发展,不利于公证工作的国际交流。

因此,就应该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在公证体系中建立行业管理的模式。

  政府对于社会运行中的多个方面和环节具有管理的职能,对于公证的监管不仅是政府自身职能发挥的要求,更是公证职业以及公证机构性质所决定的。

而政府对于公证机构的管理,也应该注重自身的角色以及职责的发挥。

具体而言,政府对其管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制定规制公证工作的行政规章;

  第二,对现有与公证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实施;

  第三,负责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的审批和登记工作;

  第四,审批公证行业的组织章程,对公证机构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监管;

  第五,对公证人资格的最后决定权进行取消的工作。

对于公证工作中需要审核和监管的工作需要政府进行及时的监管,而对于公证机构的其他管理工作可以交由公证协会进行负责。

  首先,对于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应该注重其职业道德以及执业水平,以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公证服务水平;另外,对于公证协会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培训管理,切实担负起公证职责,加强对公正机构的有效监督,保证公证行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保证公证协会的人员全部由执业公证员组成,以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其次,公证协会中应该设置常务理事和秘书长,专门负责公证协会的日常工作,以保证公证协会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另外,在公证协会内部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行业管理工作,并对公证机构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在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推动我国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其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愈加重要的地位。

有效的保障和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则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我国公证仍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完善和改进,需要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和管理作用,以更好的发挥公证的法律效力。

  房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公证效力或公证文书的效力。

揭阳资深房产律师表示,纵观整个房产公证制度,公证的法律效力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不仅直接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功能和作用,甚至还决定着一个国家公证制度的基本模式。

  房产公证具有什么效力,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将房产进行转让或赠与的方式主要有二种。

  一是双方进行协议,约定将房产进行平分或其他处置,其形式等同于合同,但这种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协议可以撤销。

  二是过户,即在房产证上“加名”,这种方式又涉及契税、营业税等费用。

还有一种是对房产进行公证,证明该处房产是有两人共同购买。

赣北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契税等费用,为了减少这项开销而考虑通过公证平分房产的基本只有未婚人群。

双方可到公证处进行该处房产共同所有权的公证,如果对单方所有权进行公证,则最好在买房子之后办理,将出资方单方购买的公证书放到房产证中,同时须告知另一方,以免日后产生纠葛。

不过,进行公证虽然也是一种方式,但还是只能作为权宜之计。

婚前房产后进行公证赠与,可以减少缴纳一些费用,但等到结婚后或住房居住满5年,仍需将公证转而落实到房产证上为佳。

  据介绍,财产约定公证,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房产认定是以产权登记为准,房产证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

  如果采取公证的方式,房产所有者一方私自将该房产变卖处置,另一方只能通过法院追索赔偿。

  房产证加名是民事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方与另一方的所有权交易,而公证则是赠与或转让的形式。

从法律上说,作为证据,房产证还是比公证书有保障,因为公证书还有可能被另一份公证书推翻。

专业人士表示,房产公证的效力是对合同所作的公证证明,在法律上能产生何种的效能和约束力。

一般认为合同的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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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在法律上的效能和法律作用。

对公证的法律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暂行条例》均作了明确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定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持公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

对公证的这一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当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公证即成为相应的法律行为设立、变更、终止的必备要件。

另外,如果按照国际惯例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某些法律行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必须办理公证,则公证也成为其成立的要件。

公证书效力分三种:

  

(1)证据上的效力。

一切公证书都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因为公证是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证明,一旦纠纷发生,公证书就成为特殊的书证,证明力较强。

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在审判人员认为没有疑义的情况下,即可将公证书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

  

(2)执行上的效力。

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对于追偿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的债权文书,经审查该项债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双方对债权本身无争议,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时,公证机关可以给予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

这种证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债权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

  (3)法律上的效力。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是该项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之一,如没有履行公证,该项法律行为则没有生效。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X年第02期

  摘要:

合同公证是一种十分常见的非诉讼法活动,其最基本要求是要保证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在合同公证进行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监督制度同时需要公证机关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指导从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完善性从而让合同双方能够按照要求履行合同并预防纠纷的出现,让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

合同公证;法律效力;登记

  从使用范围上来看合同在我国十分普遍,从内容上看合同的形式各种各样具有很高的复杂度,另外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专业性。

合同公证是保证合同发挥效力的基础,通过合同公证可以确定合同双方是否具备合法资格从而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促使双方能正常履行相关条款,以此来避免责任纠纷。

在对外合作当中合同公证也是重要的步骤,而在合同公证过程中需要公证机关全面核实来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从历史上看事实上公证制度是我国从西方引进的,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法律理念与西方法律理念的差异。

从宏观上来看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纠纷并让法律效力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另外它对市场交易风险起到了一定的预防性作用。

但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公证法》在某些方面依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部分界定明确方面进行了回避。

尽管如此合同公证依然维系着合同双方是否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权责的作用,它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体现了引导作用、预防作用以及监督作用。

在法律的强制性要求下当事人可以清晰地判断自己“所处的位置”以及法律层面上“扮演的角色”。

公证让这种作用得到了深化,有效地预防了当事人受到欺诈。

合同公证还提供了合同的有效举证并可以让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得到维护。

结合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公证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它承载了公益价值、政策价值以及道德价值,它所体现的作用是同意主义不能取代的。

  分析合同成立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需要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成为合同签订主体并且当事人对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持支持意见。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一般会包含两个阶段即要约阶段以及承诺阶段。

部分合同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因此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生效。

由于合同的应用面十分广泛,而针对不同场合、不同环境合同的内容以及形式也就具备了多种形式。

一直以来法律中是否应该存在公证形式学术界都持有不同的观点。

部分学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下部分法律行为一定需要经过公证才能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并且法律公证具有以下特性即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以及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

笔者认为合同公证主要体现了两种法律效力。

  程序法效力应该是合同公证当中最基本的效力。

在程序法当中具有明确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也就是说当合同经过公证之后可直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并能够对第三方的要求产生抵抗作用,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当事人履行合同公证。

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的追偿行为可被视为无疑义的,这也就体现了合同公证的强制性,而这种强制性也是保证合同公证权威性的重要基础。

对于单务合同而言强制性效力是十分重要的,例如:

当债务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时那么债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并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性执行,从而简化了处理过程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另外合同公证的强制性也可以从效益原则以及司法效率上体现。

对于合同公证抵抗第三方个人认为实质上是证据效力的延伸。

  在《公证法》中具有明确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从该法律条款中也可以充分体现出法律公证的实体法效力。

在公证事项存在差异化的情况下法定公证所承载的法律效力也是有所不同的。

学术界对上述内容也持有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可将公证看作为相关合同的生效要件,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公证是合同成立要件,还有学者认为公证需要同时具备了上述两种属性。

  为了让合同公证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并保证合同公证的合理性与公证性笔者认为在合同公证实施过程中应该遵从以下原则:

  ①首先应该对公证制度进行确定。

公证机构扮演了一个中介角色同时机构本身也参与了市场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证服务应该是属于有偿性服务,因此公证机构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应该为契约关系。

为了让交易信息安全以及真实性得到保障就应该明确公证机构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②从大环境上来看公证制度还未普及,因此在未来法律服务发展当中应该在法律中逐渐引进公证内容;

  ③公证立法若出现单独强制内容必然会导致法律效力冲突甚至会让法律承接性遭受破坏,这会给法律执行带来严重的阻碍和负面影响。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公证机构应该加大具体事务的审查工作并确定法定公证,通过监督手段来促进法律效力平衡来避免法律冲突。

  合同公证将会越来越普及,而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也会对合同公证越来越重视,为了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还需要对合同公证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从而促进市场能够持续稳定发展。

  理论调研参评文章论公证书的证据效力灞桥区公证处马丽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证据效力是公证书最基本的一个效力。

公证书在我国诉讼证据体系中处于证据至上地位。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公证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

  第一,公证是一种预防性的司法体制下的非诉讼的法律制度;

  第二,公证的宗旨是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第三,它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和专职公证人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第四,公证机构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证活动;

  第五,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

  第六,公证的标准是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绝大多数法律学者主张三效力论,即认为公证作为一种社会公信的证明

  摘要公证书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由适格的公证主体依公证程序出具,内容真实、合法并符合格式规范。

四项基本要件缺一不可。

  关键词公证主体公证程序公证内容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载体,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如何出具有效的公证书是各国公证立法与实践的首要任务。

在我国,公证书指的是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受理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用以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上、财产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公证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了有关的禁止性规定,结合我国的公证立法和实践,笔者认为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我国的公证书是由受公证机构指派的公证员具体承办,再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的,因此我国的公证文书必须同时具备公证员个人的签名和公证处的公章。

公证主体适格应同时满足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双重主体的要求。

  公证员具备任职资格在我国,一名适格的公证员必须持有执业证书,并且在公证机构履行职务。

我国对公证员规定了较高的执业准入门槛,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使得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具有同等的法律专业水平,实现公证员的专业化和高素质。

构实习一年以上的人员。

此外,《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对公证从业人员的法律执业经历也做了特殊规定,确保公证员拥有较丰富的公证实践经验和社会阅历。

满足上述公证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提出申请后,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只有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公证员才能出具公证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公证机构具有管辖权由于我国的公证员只有在某一公证机构中才能从事公证活动,因此公证机构的管辖范围就成了公证机构出证资格的限制条件,成为判断公证机构是否适格的因素之一。

首先,公证事项必须属于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公证法》在第11条非穷尽式地列举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公证事项,则当事人必须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如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资助出国留学协议等。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证的业务范围将日益扩大,同时法律、法规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公证事项的增减变动,因此公证的业务活动范围始终处于动态发展中。

其次,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属于公证机构的地域管辖范围。

我国为了贯彻便民原则,提高公证机构的工作效率,避免公证机构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对公证机构之间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进行了划分,设立了公证执业区域制度。

根据《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公证机构是国家的专门证明机构,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证明权,为了确保公证员处理公证事务时能够客观公正,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一般都规定了公证员回避的原则。

《公证法》在第23条规定:

“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如果所办理的公证事项的结果会对自己或前述近亲属的利益产生影响的,也应当回避。

  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保证,公证本身就是为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只有严格遵守公证程序,才能够保证公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证明活动不具有公证的效力。

因此,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必定是经过了法定的公证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公证活动成果。

  我国对公证的办证程序非常重视,不仅在《公证法》中专章规定了“公证程序”,而且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努力使办证程序做到客观、公正,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在程序方面的合法权益。

应当注意到的是,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时所必须遵守和执行的一般性程序,对某些特殊的公证事项如现场监督、遗嘱、保全证据和出具执行证书等还有特别规定,在办理这些特殊事项时必须严格遵守。

下面仅从公证程序的一般规定入手论述出具公证书的程序性有效要件。

  公证程序的启动必须由当事人申请开始,不存在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依职权启动的情形。

申请主体为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请求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10条的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二是当事人与该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人因此享有独立的公证请求权。

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是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项,这是法定的公证受理条件之一。

由于我国公证制度的定位是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因此公证活动多数发生在纠纷发生前,不以解决争讼为目的。

如果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对公证事项有争议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公证机构不予受理。

申请人既可以自己亲自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

但法律、法规对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重要公证事项要求只能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申办,这几类事项是:

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

由于这几类公证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公证员才能确认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这几类公证事项,若申请人没有亲自申请,公证机构不会启动公证程序。

  有效的公证申请必须是向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的,符合公证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的要求,前文已做阐释,这里不再赘述。

申请人提出公证申请后,若公证机构接受申请,同意给予办证,说明公证机构受理了此项申请,此后才能具体实施办理公证的活动,因此

  在公证工作实际中的作用要素式公证书在公证工作实际中的作用作者:

丁洁

  【摘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对于促进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及与提高公证的证明要求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推行要素式公证书应提高公证员的素质,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树立公证良好社会形象。

  【关键词】要素式公证书;公信力;证据效力;提供服务;树立形象;提高素质所谓要素是指事物必须具有的实质或本质,是构成事物的组成部分。

虽然没有人对公证书的要素给出确切的定义或表述,本人理解公证书的要素就是构成公证书必不可少的因素。

  要想抓住公证书写作的要素和核心,必须在注重特性的同时坚做到以下几点:

  1.公证书中的必备要素是证词中必须具备的内容,一个都不能遗漏。

  2.公证员组织的证词必须是纯客观的,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因素组织证词。

  3.公证书要直接陈述,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

制作时不能使用夸张等修辞手法。

  4.对被证明对象的真实性要准确把握。

公证书中出现的每一句话都要有依据,没有依据的不要在证词中出现。

  5.制作公证书要有严谨的逻辑思维。

公证结论的作出,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前提,要经得住逻辑的推理。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以要素式公证书取代旧式公证书,具有以下几方面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要素式公证书可以提高公证公信力公证的公信力是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公信力,是公证制度的灵魂和生命,是维系公证事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基石。

以往当事人在收到公证书后对公证收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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