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习(55):抽逃出资问题解决之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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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习(55):

抽逃出资问题解决之道

(2011-06-0620:

50:

04)

【案例情况】

一、恒顺电气:

公司边增资边偿还股东借款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清源投资持有本公司2,36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44.95%。

公司控股股东为清源投资。

清源投资于2005年7月由贾玉兰、张宗有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800万元。

其中,贾玉兰出资7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0%;张宗有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06年11月18日,经清源投资股东会决议,同意贾玉兰和张宗有分别将其持有的80%(640万元出资)和10%(80万元出资)清源投资股权转让给贾全臣。

转让完成后,贾全臣持有清源投资90%的股权(720万元出资),贾玉兰持有清源投资10%的股权(80万元出资)。

2009年,清源投资进行了四次增资:

①2009年2月25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增加至1,860万元,其中:

贾全臣增资560万元,合计出资1,280万元,出资比例为68.82%;贾玉兰增资500万元,合计出资580万元,出资比例为31.18%。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18号)审验。

②2009年2月26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860万元增加至2,920万元,其中:

贾全臣增资560万元,合计出资1,840万元,出资比例为63.01%;贾玉兰增资500万元,合计出资1,080万元,出资比例为36.99%。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62-Y0045号)审验。

③2009年2月27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920万元增加至3,460万元,其中:

贾全臣增资270万元,合计出资2,110万元,出资比例为60.98%;贾玉兰增资270万元,合计出资1,350万元,出资比例为39.02%。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20号)审验。

④2009年3月2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460万元增加至4,000万元,其中:

贾全臣增资290万元,合计出资2,400万元,出资比例为60%;贾玉兰增资250万元,合计出资1,6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23号)审验。

2009年清源投资进行了四次增资的主要原因是:

清源投资成立时,注册资本较小,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无其他融资渠道,主要依靠向股东借入大量资金,截至2008年12月31日,清源投资对股东贾全臣、贾玉兰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32,169,174.00元;鉴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于直接以债权进行增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存在一定障碍,故采取了以少量资金作为启动资金,边增资、边偿还对股东贾全臣和贾玉兰的欠款的滚动增资方式。

上述增资过程并未实质增加清源投资的货币资金和银行存款。

虽然增资后,清源投资应收南宁恒川大酒店有限公司750万元,但是其发生时间在贾全臣和贾玉兰对公司增资前。

贾全臣和贾玉兰对清源投资增资后,清源投资资本实力大幅增强、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公司融资能力增强。

2010年3月清源投资取得银行贷款4,000万元,该部分资金用于代青变集团还款2,100万元,并形成了对关联方南宁市恒川高新商务酒店和南宁恒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借款,但上述关联方借款与上述增资之间无直接关系。

经核查,保荐机构与律师认为:

贾全臣和贾玉兰对清源投资增资后,清源投资并未以增资资金向其股东及股东的关联方借款,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第一次反馈: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就清源投资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2)】

2009年清源投资进行了四次增资,具体情况如下:

1、2009年2月25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800万元增加至1,860万元,其中:

贾全臣增资560万元,合计出资1280万元,出资比例为68.82%;贾玉兰增资500万元,合计出资580万元,出资比例为31.18%。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2月25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18号)审验。

2、2009年2月26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860万元增加至2920万元,其中:

贾全臣增资560万元,合计出资1840万元,出资比例为63.01%;贾玉兰增资500万元,合计出资1080万元,出资比例为36.99%。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2月2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62-Y0045号)审验。

3、2009年2月27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920万元增加至3460万元,其中:

贾全臣增资270万元,合计出资2110万元,出资比例为60.98%;贾玉兰增资270万元,合计出资1350万元,出资比例为39.02%。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2月2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20号)审验。

4、2009年3月2日清源投资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460万元增加至4000万元,其中:

贾全臣增资290万元,合计出资2400万元,出资比例为60%;贾玉兰增资250万元,合计出资1600万元,出资比例为40%。

上述增资已经青岛康帮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9年3月2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青康帮内验字【2009】第15-Y0023号)审验。

根据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阳分局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清源投资股东的增资已经足额缴纳,清源投资股东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

【第二次:

清源投资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情形重新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重点关注其财务处理是否构成抽逃出资,如果不构成抽逃出资,请说明原因。

2009年清源投资进行了四次增资的主要原因是:

清源投资成立时,注册资本较小,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无其他融资渠道,主要依靠向股东借入大量资金,截至2008年12月31日,清源投资对股东贾全臣、贾玉兰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32,169,174.00元;鉴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对于股东直接以债权进行增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时存在一定障碍,故清源投资股东采取了以少量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先增资后偿还对股东贾全臣和贾玉兰的欠款的滚动增资方式。

贾全臣、贾玉兰对清源投资的上述增资已经验资机构验资出资到位,增资完成后清源投资将资金返还贾全臣、贾玉兰系归还对其借款的还款行为。

虽然增资后,清源投资应收关联方南宁恒川大酒店有限公司750万元,但是其发生时间在贾全臣和贾玉兰对公司增资前。

贾全臣和贾玉兰对清源投资增资后,清源投资资本实力大幅增强、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公司融资能力增强。

2010年3月清源投资取得银行贷款4000万元,该部分资金用于代青变集团还款2100万元,并形成了对关联方南宁市恒川高新商务酒店和南宁恒川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借款,上述关联方借款与上述增资之间无直接关系。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贾全臣和贾玉兰对清源投资后,清源投资并未以增资资金向其股东及股东的关联方借款,不存在抽逃出资情形。

二、鸿特精密:

向股东借款以增资的经典解释

(一)重大事项提示: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对股东提供借款的情形

发行人前身肇庆鸿特于2006年5月与当时的股东宇丰喷涂签订借款合同,向其提供无息借款784.26万元,该笔借款折港币737.08万元用于对肇庆鸿特的增资,占当时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的12.28%。

2008年11月,宇丰喷涂将其持有的肇庆鸿特股权转让给曜丰经贸,同时将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曜丰经贸。

该笔借款得到当时肇庆鸿特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同意,2010年6月肇庆鸿特当时股东对该等情形再次予以确认。

该笔借款已于2009年6月由曜丰经贸以肇庆鸿特2008年度分配的利润抵减借款金额,抵减金额为784.26万元,至此该笔借款全部偿还。

肇庆鸿特于2009年10月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曜丰经贸收取该笔借款资金占用费的决议。

2009年10月7日,肇庆鸿特与曜丰经贸签订《关于计收资金占用费的协议》,约定由曜丰经贸向肇庆鸿特按照资金占用起止时间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010年2月3日,发行人收到曜丰经贸因上述借款而产生应付发行人的资金占用费126.26万元。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意见认为:

宇丰喷涂将该笔借款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曜丰经贸后,曜丰经贸清偿了该笔债务,因此并未损害肇庆鸿特的合法权益

该笔借款占肇庆鸿特净资产的比例为9.09%,宇丰喷涂以向肇庆鸿特借款用于认购其增资未影响肇庆鸿特对债权人的清偿,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宇丰喷涂以向肇庆鸿特借款认购其增资,其增资款来源存在瑕疵,即如果该笔借款最终因为某种原因未得到清偿,肇庆鸿特的净资产将因此减少,但并不构成《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该笔债务转让给曜丰经贸后,曜丰经贸已依约归还了借款。

因此,宇丰喷涂以借款认购肇庆鸿特增资的瑕疵已经消除,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或风险。

(二)关于借款事项的基本论述

1、公司向宇丰喷涂提供借款的原因

2004年10月及2005年7月,公司分别将注册资本增加至4,000万港元及6,000万港元,由各股东同比例进行增资。

在以上两次增资过程中,宇丰喷涂分四次以人民币折合1,425万港元缴足其认缴的出资额,其中的第四次增资人民币784.26万元,折港币737.08万元是来源于肇庆鸿特向其提供的免息借款,占以上两次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的12.28%。

肇庆鸿特成立时注册资本仅为1,250万港元,为持续发展需要增资扩股。

宇丰喷涂由于资本实力较弱,其及时、完整缴足认缴注册资本存在很大困难,但如果其无法与其他股东同步增资,其在肇庆鸿特的股权比例将被稀释。

考虑到宇丰喷涂是公司设立时最早的三家股东之一,并对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做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公司的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对宇丰喷涂提供一定的财务资助。

肇庆鸿特成立之初资金匮乏,万和集团和南方电缆在将资金借给宇丰喷涂之前为帮助公司发展已经向公司提供了较多借款,当时万和集团和南方电缆向肇庆鸿特提供的借款金额分别达到1,948.80万元和1,393.60万元。

万和集团和南方电缆考虑到其自身资金周转等问题,在实际执行向宇丰喷涂的借款过程中,经宇丰喷涂同意,公司董事会决定由肇庆鸿特向宇丰喷涂提供免息借款以帮助其缴足对肇庆鸿特增资部分认缴的份额。

2、借款提供及归还的过程

2006年4月28日,肇庆鸿特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向宇丰喷涂提供借款,借款金额不超过8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

2006年5月,肇庆鸿特与宇丰喷涂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宇丰喷涂向肇庆鸿特借款不超过8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年,自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止,若借款付出的实际日期、金额与上述起始日期不一致,则借款起止日期、金额以借款实际付出的起止日期和金额为准。

该等借款为免息借款,借款款项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由宇丰喷涂以其所有财产向发行人作为保证。

2006年7月10日,公司向宇丰喷涂提供借款260万元,2006年7月12日,公司向宇丰喷涂提供借款524.26万元,合计提供借款784.26万元,该等款项均被宇丰喷涂用于认缴肇庆鸿特增资。

2006年7月31日,广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正验字SD(2006)第014号”《验资报告》,验证宇丰喷涂以人民币784.26万元折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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