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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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

办理程序

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的办理程序

(一)在线申报

申请单位(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广州分厅”(网址:

(二)窗口收案

市、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窗口对在线申请资料进行收案处理并根据本细则第二部分“许可材料申报”的要求核对相关原件,并向申请单位(人)开具收案通知书。

(三)受理

收案后,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对在线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资料齐全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开具补交告知书,待申请单位(人)资料补齐后继续受理。

并联审批的工程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法〔2013〕679号);以及《黄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埔区贯彻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埔府办〔2013〕29号)的规定执行。

(四)现场勘查

受理后,组织现场勘查,做好以下工作:

1.核对用地红线与用地范围。

2.检查工地出口硬地化、现场围蔽、洗车槽、洗车设备及沉淀池的设置(具体管理要求见附件2)。

不能设置洗车槽的,排放(消纳)人应当按以下要求办理:

(1)设置活动式钢筋洗车架(采用移动式冲水设备冲洗车辆)。

(2)由于特殊情况,如建设工程场地限制、市政维修或管线施工工程无法设置洗车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洁措施。

(3)消纳场地没有水源或者电源的,出入口须保证有100米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属于重点区域的消纳场以石粉面代替。

3.现场勘查发现工地不符合相关要求,则暂停办理并开具补交告知书,待工地整改查验合格后,继续进入下一步审核环节。

(五)排放(消纳)量计算

依法须招标的工程按照招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排放量测算的依据。

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以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书为排放量测算的依据。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以上文件的工程,则按资料、图纸作为排放量补充测算的依据,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房屋建筑类的工程应执行房建类简化计算方法:

X=净地下室土方量a=常数项b=简化系数

一、有地下室

地下室土方量X(m³)

基础桩土方量方程式Y=a+bX

X<10,000

Y=a+bX=407.16+0.3237*X

10,000<X<30,000

Y=a+bX=38.31+0.2720*X

30,000<X<100,000

Y=a+bX=1620.98+0.1647*X

X>100,000

Y=a+bX=7291.04+0.0866*X

二、无地下室

基础部分Y=S*K

首层面积S

简算系数K

S<1000

0.66

1000<S<10000

0.4

S>10000

0.167

(2)工程清场建筑废料量计算按建筑总面积乘以2%折算;

(3)拆屋建筑废弃物排放量计算:

依据用地红线图上房屋类型,

按A类型为1.0立方米/层﹡平方米;B、C类型为0.8立方米/层﹡平方米;D类型为0.6立方米/层﹡平方米等折算为立方米。

(4)如不能用三种方法测算排放量,则按施工图纸计算建筑废弃物排放(消纳)量。

(六)审核

工作人员按要求现场勘查、计算排放量,将审核意见输入电脑业务系统,并提交审批。

(七)审批

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穗府〔2012〕16号)的工程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并联审批的工程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和《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建法〔2013〕679号)的规定,应当在城管部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完成审批后,通知排放人领取缴款通知书。

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排放人。

(八)缴费和发证

1.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的排放案件

除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市、从化市外的工程,其他区域的工程审批后,直接开具缴款通知书,排放人向市财政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发放《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

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市、从化市的工程,审批后,通知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开具缴款通知书,向工程所在区(县级市)财政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再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发放《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

跨行政区域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执行市收费标准。

免收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工程,审批完成后,由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发放《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

2.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审批的排放案件

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六区的工程,审批后,开具缴款通知书,排放人向市财政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区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

花都区、番禺区、增城市、从化市的工程,审批后,开具缴款通知书,排放人向工程所在区(县级市)财政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由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

萝岗区、南沙区的工程,根据现行政策属于行政管理无费区,审批后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

3.申请资料齐全的排放案件,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属于绿色通道、重点工程的项目,同时具备《临时施工复函》的排放案件,发放《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办理《临时建筑废弃物处置复函》的排放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尽快到原办理机构办理结案手续,领取《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

4.消纳案件

消纳建筑废弃物的工程不需要缴费,审批后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消纳)》。

(九)案件归档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案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发放《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案件进行登记归档。

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变更

(一)排放(消纳)证的变更

1.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人、消纳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建设工程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

(2)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

(3)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

2.申请资料:

序号

基本资料

材料形式

备注

1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申请表》(附件1)

doc

在线申报

2

变更许可内容的申请报告

pdf或doc

3

变更后的建设工程施工批准文件

Pdf或jpg

须在有效期内

4

变更后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Pdf或jpg

核对原件,运输合同应当与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运输单位直接签订

(二)运输许可变更(审批权限在市城管委,省略)

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延期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运输、消纳)》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有效期为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一)《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排放人(或者消纳人)应当在线填报申请表并上传以下资料后到市、区(县级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窗口办理延期手续:

1.申请资料

序号

基本资料

材料形式

备注

1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申请表》(附件1)

doc

在线申报

2

建设单位(人)委托书

Pdf或jpg

核对原件

3

申请延期报告

pdf或doc

4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复函

Pdf或jpg

核对原件,须在有效期内

5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

Pdf或jpg

2.原发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在《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发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期;对不符合条件的,进行整改,对整改合格的予以延期;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延期;

(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运输)的延期(审批权限在市城管委,省略)

四、备注

1.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书)的工程,无法统计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还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应的资料、图纸。

2.根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的,将依法予以撤销,并跟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按无证处置建筑废弃物移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处罚。

3.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未开通或使用在线申报和上传申请资料功能的审批系统前,依照本细则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纸制申请资料。

附件1: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消纳)申请表

附件2:

工地硬地化、洗车槽、冲洗设备及沉淀池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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