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企业劳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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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企业劳动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企业劳动管理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职工及其劳动者,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的制度

第一节职工调动的管理

第五条场内职工调动的管理制度:

1、农业单位之间的调动。

本人提出申请,调出、调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到劳资科办理行政调令,回原单位办理各项手续后,到调入单位报到。

2、农业单位调入场直生产单位和服务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农场分管场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劳资科办理行政调令,职工在原单位办理各项手续后,到调入单位报到。

3、调入农场机关、事业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农场主要场领导签署意见后,到劳资科办理行政调令,职工在原单位办理各项手续后,到调入单位报到。

干部调动由农场人事部门办理。

第六条场外职工调入、场内职工调出:

1、调入;本人申请或用人单位提出,经农场场长签署同意调入意见后,到劳资科办理商调函。

干部的调入按干部管理权限签署意见后,由人事科办理商调手续。

2、调出;工人凭商调函到劳资科办理手续。

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管理权限签署意见后,人事科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节单位招用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单位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失业人员和外埠人员:

农场内实行空岗报告制度。

用人单位有空岗,需要招工时,应及时向农场就业局编报空岗报告。

空岗报告要写明空岗工种、招(聘)用人员和预计用工时间。

就业局接到空岗报告后,要按照用人单位要求的时间,有计划的组织劳动用人。

农场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人员时,需提前15日向农场就业局报送招工简章。

招工简章必须如实写明本单位的性质、地址、招用工种、用工时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基本情况,到就业局备案后,到职业介绍所公开招用

第八条新成长劳动力:

求职的(指已年满16周岁以上)是第一次就业,须持《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合法证件,到农场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求职登记,必须如实正确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九条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求职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单位。

第十条外埠人员:

外埠劳动力到农场求职的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农场职工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育龄夫妇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农场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求职手续。

第十一条单位录用职工不得收取押金,不能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在招工时,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用”,同等条件农场内求职人员优先的招工原则。

用人单位在招(聘)用人员时,对大龄失业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等特殊服务对象的求职人员,特别是零就业家庭的,应当给予优先的照顾。

第三章职工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农场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力转移培训和职工文化素质提高的培训。

第十四条农场建立劳动预备制度。

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前,应当参加职业培训或职业教育以及岗前安全教育。

经考试、考核合格、方可就业。

第十五条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当经过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教育,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农场将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农业单位按照垦区平均工资计算,其它单位按照实际支付的工资计算)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重点投向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

(1)场直、机关:

农场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7点至11点,下午13点至17点。

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以自行安排。

(2)家庭农场的职工:

一是承包土地的按土地承租合同中约定的执行,没有约定的按队规民约或自行调节休息时间。

二是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个别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各类休假的管理办法及标准

休假是指职工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

享受下列各种休假的人员必须是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的职工,但家庭农场职工、非工薪人员除外。

1、病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月工资的65%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月工资的7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月工资的85%发给。

职工病休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月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月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月工资的70%发给。

六个月以上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岗休养。

2、事假:

因私事需处理时,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每次连续不超3天,可以用代薪休假抵充。

特殊情况需要主要领导批准。

3、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

按国家规定执行。

4、带薪休假:

企业职工按规定享受带薪假期,但家庭农场职工农闲放长假超过带薪休假期限规定的不享受带薪休假,不足的补足;按规定享受寒暑假期超过带薪休假规定的不享受带薪休假,不足的补足。

第五章工资及福利制度

第二十条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劳动报酬。

1、家庭农场职工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职工:

按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

2、机关、各管理区:

工作人员(含管理者)执行年薪、岗位工资加奖金。

3、农场内事业单位:

(1)编制内的人员,执行事业标准。

(2)农场内事业单位中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人员和企业化管理人员,执行岗位工资加奖金。

第二十一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因职工原因给农场造成经济损失的,农场可以要求职工赔偿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赔偿执行时,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农场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六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五条职工必须遵守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农业单位职工除外)

(2)有事、有病必须向单位领导请假,领导请假按管理权限逐级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农场提交《辞职通知书》;

(6)职工辞职由单位主要领导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到劳动部门备案,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工作期间,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2)严格遵守农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3)爱护公物,小心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农场财物;

(4)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5)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6)敢于同有损农场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7)遵守农场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农场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劳动卫生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

(1)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3)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4)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7)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2、工人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否则不得上岗。

3、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

4、企业单位领导严禁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5、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节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农场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物资奖励、晋升、奖金四种。

第二十九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农场,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三十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物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农场经济效益,对农场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农场经济效益,对农场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农场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农场利益行为,使农场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场规场纪,农场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降级、解除劳动合同三种。

第三十二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经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降级处分。

(1)经常迟到早退,经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2)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3)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4)擅自带外人到工作地点的;

(5)携带危险物品到工作地点的;

(6)违反农场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工作地点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除刑事、行政责任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农场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农场财物,造成农场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5)违反农场保密制度、管理制度,提出虚假证明、泄露农场商业秘密,造成农场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6)未按规定履行应缴纳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给农场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7)擅离职守或串岗的,不按生产安全规定违章操作的;给农场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

(8)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农场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9)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农场利用受损的(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10)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追究行政、刑事责任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三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单位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上报农场党政班子研究通过后,报工会职代会备案,由单位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同时将处理决定书和处理结果报劳动人事部门存档,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第三十六条职工对农场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

申诉程序:

第一步向单位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单位再次处理不服的,向农场工会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农场工会再次处理不服的,向农场场长申辩事实与理由,农场场长做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农场最终处理决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须经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讨论,平等协商后,向全体职工公布实施。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生效。

 

备注:

各分场级工会要组织本单位的职代会代表对《黑龙江省八五三农场企业劳动管理制度》进行认真讨论,并在7月27日前把修改的“劳动管理制度”章节和内容,用书面形式或邮件(0040gq@)上报农场工会民管部。

八五三农场工会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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