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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离线作业答案

一、简答题

1、什么是法?

法的特征有哪些?

法可被定义为一种规范,即由国家权力机关规定、认可和颁布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的总和。

法的特征有:

1.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征4.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5.法是又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

2、简述法律的创制程序。

法的创制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在整个立法活动中,其程序一般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和法律的公布。

3、请从不同的角度对法进行简要的分类。

根据法律创制的主体和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据法律的内容、制定程序和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分成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作用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类;根据法律的适用效力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法律分为成为法和不成文法。

4、简述法的适用的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第二,司法平等原则。

准确说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

第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5、什么是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包括哪些方面?

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效力,即法的效力问题。

包括法的时间效力、法的地域效力和法的对人效力

6、何谓法律事件?

何谓法律行为?

事件,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因素。

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一切主观因素。

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最大量的法律事实。

l、简述法治的含义。

(1)法治是一种治图方略;

(2)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3)法治是一种法律精神;(4)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

2、论述邓小平民主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1)国要有国法;

(2)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3)邓小平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而其精髓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简述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1)国家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

(2)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3)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5)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1.什么是宪法?

宪法的基本特征有那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第一、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

第二,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第三,宪法的创制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2.为什么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在其他国家机关中任职?

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要对政府两院进行监督,监督也即权力制约,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到一府两院去任职,体现一个权力分开,监督制约的作用。

3.如何理解我国的国体和政体?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其他国家制度的关系如何?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表明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成立即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之后,就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

它拥有立法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本身,而且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它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权,凭借这项权力,与立法权配合起来,它可以建立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它拥有对国家一切重大事务的决定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种必须建立的制度。

4.简述公民基本权利的含义及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在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宪法权利,也即“宪法所保障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四)人身自由(五)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监督权与请求权(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5.民主集中制体现在我国国家制度的哪些方面?

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的辨证关系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与运行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首先,在人民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又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其次,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其他一切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处于从属地位;同时,各其他国家机关又依照法定分工行使各自的职权。

6.如何理解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宪法的作用是指宪法对实际政治运行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实际效用。

相对于普通法律,宪法的作用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引导性和相对稳定性。

宪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组织国家权力

第一,宪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达到巩固国家权力的目的。

第二,宪法主要通过两种形式来组织国家政权,一种是以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为基础产生的三权分立制度;一种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宪法主要通过两项原则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其一是合宪性,即国家机关须依照宪法所规定的职权开展活动;其二是合目的性,即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须服务于法定目的,不得滥用国家权力。

(2)保障公民权利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核心价值所在。

宪法主要基于三个基本原则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一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协调的原则;二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基本人权;三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这三项基本原则既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要求,也是对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要求。

(3)保障法治第一,宪法为法制体系的构建提供立法原则,明确规定立法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宪法为法制体系的统一完善提供标准和原则方向。

第三,宪法通过违宪审查、宪法解释等制度制裁违宪违法、制约权力滥用,保障国家法治秩序的有效存在。

(4)保障经济制度第一,宪法确认社会基本经济结构,即多种合法的所有制形式及其地位和相互关系;第二,宪法规定发展经济的各种基本政策,从而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宏观指导;第三,宪法规定专项条款,保障经济制度不受侵犯,保障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

7.怎样理解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各种文字或语言形式宣传自己的思想观点的自由权利。

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否则就是违宪行为。

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法,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加以调整,如新闻自由法,出版法,广播法等。

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之中、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的行为,指导行政法实践全过程的原则和准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

2.如何区别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力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相对人而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3.行政违法有哪些表现形式?

(1)行政失职。

是指法定行政主体,没有行使其依法享有的行政职权。

(2)行政越权。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超越职务权能或权限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例如,公安机关没收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只有颁发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有权吊销)。

(3)行政滥用职权。

即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

(4)事实根据错误。

如果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依赖的必要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该行为就会因缺少主要的证据或证据不足而成为违法行政行为。

(5)适用法律规范错误。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在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其条款时发生了错误。

(6)违反法定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反了法、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或时限。

4.何为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这是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

从该定义中,我们可以理解到,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是由行政违法而引起,且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2)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3)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2、简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进行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他们有权以自己的行为从事一切民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实质条件有三:

第一,行为人要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第二,行为人意思表示要真实;第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

任何法律行为均要符合此三条实质条件,否则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4、简述债的发生根据。

债权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发生同样要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一般而言,能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和当事人的单独行为也能发生债。

1、简述知识产权的含义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无形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它不同于一般的有形财产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性。

(2)法定性。

(3)专有性。

(4)地域性。

(5)时间性。

2、简述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具体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作品:

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计算机软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简述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具体包括四项权利:

(1)发表权,是指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如利用出版、表演、广播、讲授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使特定的对象感知到自已的作品。

(2)署名权,是指作者表明作者身份,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别名,甚至不署名。

不署名是作者行使自己署名权的一种方式,并不表明放弃署名权。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可放弃。

(3)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如删节、充实、改写等。

报社、期刊社在不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的条件下,可以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的权利。

4、专利权的客体有哪些?

答: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具体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种。

发明不同于发现,发现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事物。

科学发现依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两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5、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商标注册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四个:

①自愿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

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法规定的某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②申请在先原则。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时,商标管理机关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

③禁止恶意抢险注册原则。

是指申请在先原则必须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不允许盗窃他人已经使用并已经建立信誉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

④“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个申请”的原则,是指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限用于一类商品。

1、消费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有哪些?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这主要适用于争议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争议,双方把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亮出来,由未尽义务方承担责任;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请求行政保护;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等。

2、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在市场交易中采用假冒或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志、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利用独占地位,排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

(11)投标者串通投标和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的行为。

(4)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商业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

(5)商业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7)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8)经营者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9)从事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3、怎样解决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处理可分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简述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务院规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试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及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及区别:

①前者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不公开发行股票;后者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可公开发行股票。

②前者股东人数有较严格上限;后者股东应为法定最低人数以上。

③前者股东仅承担有限责在,并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后者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除此之外不对公司或公司的债权人负任何责任。

④前者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严格的限耐;后者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⑤前者公司的设立程序和公司的组织较简单。

在设立上,有限责任公司只允许发起设立而不能募集设立,只要有几个股东缴足出资额即可;在组织上,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个或几个董事管理,而不设董事会。

后者的设立程序和组织较前者复杂的多。

6、如何理解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一一对应,经营者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义务,无论哪种义务都必须履行。

经营者不履行义务,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违反法定义务的公法责任。

7、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平等主体的产品质量法律关系中,违反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律后果。

主要有两种:

一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二是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8、何谓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条件如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9、何谓合伙企业,其分类有几种?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2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从该条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个:

一是婚姻自由,二是一夫一妻,三是男女平等,四是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五是实行计划生育。

2.结婚应具备哪些条件?

必备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3.怎样理解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它是说男女双方有依法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或强迫。

这里的任何人当然包括父母亲朋。

有人说终身大事当然得咨询父母,对,可以咨询但不是代替你作决定。

离婚自由是对结婚自由的补充,要不要离婚只能是根据当事人自主的意愿而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为此,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4.离婚时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39条之规定,离婚时的财产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夫妻有协议,且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一方在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及协助另一方工作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补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此外,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5.什么是遗嘱?

遗嘱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遗嘱是指自然人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一种民事行为。

遗嘱只有符合下列四个条件才有效: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必须是年满18周岁、精神完全正常的公民或年满16周岁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亲自所为;在他人胁迫、欺骗之下设立的遗嘱和被篡改、伪造的遗嘱以及由他人代理设立的遗嘱一律无效。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德,如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等,否则遗嘱就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4)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6.什么是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的叫遗赠。

7.怎样进行遗产的分割?

答:

(1)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

(2)继承方式的适用。

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有合法遗嘱的,按遗嘱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同一次继承中,也有可能三种方式都适用,应该注意确定哪些遗产按哪种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3)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由胎儿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有关权利。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应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有利于发挥遗产效益的原则,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式来处理。

8.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顺序怎样?

答: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方式。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9.什么是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二者有何区别?

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先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这被称为代位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当继受的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的情形。

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1)发生条件不同。

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被继承人、继承人先后死亡导致两个直接继承相连在一起:

而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的,是具有替补继承性质的一次性的间接继承。

(2)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中;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中。

(3)主体不同。

转继承中先后两次继承的主体可以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而代位继承则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1、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要求犯罪与刑罚都要由刑法明文规定,定罪和量刑都必须以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为根据。

即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

(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是指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就是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什么是犯罪?

犯罪的特征是什么|?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定义揭示了任何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什么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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