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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项目贷款评审要点

煤炭项目贷款评审要点

一、煤炭项目信贷政策要点

(一)煤炭工业发展与改革的有关政策

1、指导思想

统筹煤炭工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统筹煤炭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统筹矿山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为主线,以建设大型煤炭基地和大型企业集团为重点,走科技含量高、安全和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煤炭工业发展道路,实现煤炭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发展目标

用3到5年时间,形成比较完善的煤炭工业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组建若干个亿吨级大型企业集团,使其市场占有率达到60%以上;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取得重大成效,形成一批稳定的商品煤供应基地、煤炭加工转化基地。

到2010年使煤炭工业步入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煤炭工业体系。

3、基本原则

坚持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保障煤炭长期安全供应。

坚持发展先进生产力和淘汰落后生产力相结合的原则,一手抓大型现代化煤矿的建设,一手抓中小煤矿的重组改造和联合提高。

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培育和发展跨行业、跨地区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坚持以煤为主与多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煤-电、煤-化工、煤炭-建材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坚持企业自主发展与国家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形成安全投入、衰老矿区转产发展、生态环境建设长效机制。

(二)煤炭行业的支持重点

1、重点开发的地区

结合我国煤炭发展规划和煤炭发展战略布局,主要支持地处煤炭消费中心的华东主要产煤地区和具有资源优势并有开发建设优势的中西部主要产煤地区。

2、贷款范围

根据煤炭行业尚未走出困境的发展状况以及我行历史上煤炭项目贷款风险高的情况,当前我行煤炭项目的开发重点为大型企业集团开发建设项目、煤电联营项目、重要的煤炭转化项目以及市场条件优越的矿井建设项目。

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神华集团、兖矿集团、中煤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建设和参与建设的项目。

2、煤电联营项目。

包括煤电一体化项目、“西电东送”配套项目及煤电基地中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合资建设的煤炭项目。

3、华东等煤炭消费中心地区资源条件好、效益好的矿井建设项目。

4、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成立的项目公司和经济实力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地方大型煤炭企业开发建设的资源条件好、市场可靠的煤炭基地建设项目。

5、资金落实、技术可靠、产品市场前景好的煤液化、煤气化、煤焦化、煤气化合成等大型煤化工项目。

二、关于借款人评审

煤炭项目借款人的种类、特点如下:

1、神华集团、兖矿集团、中煤集团、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等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和新组建的煤电、煤化工等联营的产权多元化、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项目公司。

2、部分老煤炭企业。

由于仍停留在粗放经营的阶段,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机制和观念比较落后,企业历史包袱重、效益低下,还款能力差,企业信用意识不强,甚至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

评审时要对借款人法人治理结构、经营机制、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认真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明确的判断,并针对借款法人制度缺损的状况,按开发性金融四项建设的要求,研究建立适合各地区煤炭工业和煤炭企业发展的投融资体制;为煤炭借款企业提供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管理体制方案、法人资源整合方案、资本经营方案和企业发展战略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同借款人共同制定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建立资金帐户,做好借款资金的收支统一管理;通过借贷双方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促进煤炭企业借款人的信用建设,不断提高企业信用意愿。

同时,结合借款法人具体情况,根据总行统一部署研究开展对法人建设、现金流建设的分类、考核和管理。

3、从老企业剥离出来的公司。

要分析是否真正具备独立经营的条件,防止因老企业影响造成信用风险和财务风险。

风险提示

特别需注重分析煤炭项目借款人风险。

特别是老煤炭企业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和财务风险。

三、关于项目政策、技术和完工风险评审

(一)常见政策风险

分析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区域能源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和环保政策、是否符合我行信贷政策、是否享受国家或地方在税收、资本金、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借款人是否合法拥有探矿权或已取得采矿权。

(二)常见技术风险

主要说明项目的设计单位情况,分析项目所采用的技术的来源、发展阶段和技术掌握能力。

煤化工等煤炭转化项目需分析其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三)常见完工风险

煤炭项目建设和生产条件主要有资源条件和外部条件,是煤炭项目建成风险及建成后能否发挥生产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

对以下方面应进行重点了解和分析:

1、地质勘探程度是否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2、是否存在影响建设和生产的重大地质和开采条件问题,如:

储量、水文条件、瓦斯等级、断层、地应力等,采用的主要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完善。

3、井田周边小煤窑开采对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的影响。

4、水源、电源、交通运输、可依托的生产生活设施等主要外部条件落实的可靠性。

四、关于项目建设资金评审

资金评审注意以下事项:

1、煤炭是为数不多的没有资本金渠道的行业之一。

煤炭行业总体上由于长期效益低下、欠帐较多,自身投资能力较弱;国家为煤炭项目解决资本金渠道的政策至今尚未出台。

落实资本金筹措的可靠性是煤炭项目评审中的重点之一。

当前国家鼓励多渠道投资煤炭项目,评审中要认真调查核实投资方或各股东真实的出资意愿和出资能力,根据资本金落实情况,必要时应要求资本金先于贷款到位或资本金和贷款同比例到位。

2、由于地质和其他建设条件的差异,煤炭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水平相差很大,应做到概算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五、关于项目市场评审

对矿井建设项目,要在深入分析、准确把握国内煤炭市场宏观状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项目产品市场是否可靠。

应结合整体国内煤炭市场的现状和走势重点分析项目产品销售地区的区域市场供需平衡、项目所在省区的市场供需平衡、借款人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能力、项目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和竞争能力、项目产品的煤种与煤质是否具有特别的竞争优势、是否有对口终端用户以及出口煤基地的国外市场和出口形势等。

对煤化工等煤炭转化项目,应分别不同产品按我行现行规定进行分析。

六、关于项目财务评审

(一)计算期

煤炭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经营期。

建设期可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生产经营期一般不超过20年。

矿井或露天矿(含带选煤厂的矿)的计算期一般不超过25年,选煤厂及其他单独评价项目的计算期可按20年计算。

(二)收入、成本和税费的内容及计算依据

1、收入

煤炭项目的收入主要为产品的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量根据拟建项目可研报告中推荐的规模和产品方案确定,产品销售价格按市场价格或和用户签订的合同价格计算。

2、成本

1材料费。

根据类似项目费用测算。

2动力费。

根据单位电耗和电价测算。

3工资及福利费。

根据职工人数和人均福利费用测算。

福利费按工资的14%计。

4修理费。

根据类似项目费用测算。

一般按设备及安装工程固定资产原值的%,综采按5%计取。

5折旧。

地面建筑及构筑物40年,综采综掘设备8年,一般采掘设备10年,露天矿采、运、排设备7~15年,洗选设备及其他设备15年。

煤炭工业企业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很小,一般仅为固定资产的3%。

为简化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可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

6摊销费。

无形资产摊销费从项目受益之日起按法律和合同等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计算,如无明确规定期限,按10年平均摊销;递延资产摊销费从项目投产起按10年平均摊销计算。

7井巷工程费。

无论矿井或露天矿,目前均按吨煤元和原煤实际(设计)产量计算。

因其具有折旧性质,评价中,矿井和露天矿中的矿建工程,不再另行计取折旧。

8维简费。

维持煤矿简单再生产等费用。

按产量提取,吨煤提取标准按不同地区分为:

东北地区及内蒙古东部元,内蒙古西部7元,贵州、四川、陕西、湖南、江西、重庆、北京8元,其他地区6元。

对有些省区已调整维简费提取标准的,测算时可按经正式审批调整的提取标准计取。

50%计入折旧,50%计入经营成本。

9地面塌陷赔偿费。

根据类似项目或可研报告测算。

10财务费用。

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在生产期间发生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和流动资金借款利息。

3、税金

①增值税。

煤气、原煤、洗煤、选煤产品的销项税按不含税销售收入13%计取,进项税按成本中扣税部分(材料费、电力、修理费)的17%计取。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增值税税额的1%-7%计取,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计取。

③资源税。

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税额幅度为吨煤-5元,吨煤资源税额按各地区规定执行。

④所得税。

按利润总额的33%计取。

七、关于偿债能力评审

项目的主要还款来源为项目的利润、折旧、摊销、井巷工程费和50%维简费。

如果项目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应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结构,落实其他还款资金来源。

八、关于信用结构评审

煤炭项目地质条件复杂、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长,导致项目建设风险高、市场风险较高、利润率较低,煤炭项目的贷款风险高于一般行业项目,落实可靠的煤炭项目信用结构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一)担保方式

煤炭项目的信用结构一般以企业信用为主。

有条件的,也应积极引入其他信用。

评审时要认真调查落实各种可能的担保方式,构筑覆盖效果好且易操作的信用结构,并积极探讨多种信用的组合。

主要担保方式如下:

1、具有担保资格和能力的担保人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

2、合法、有效的采矿权抵押,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

3、优质股权、相关发电装置上网电费收益权等权利质押;

4、其他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

(二)操作要点

采矿权抵押在我国是近几年才逐渐出现的新的法律制度,目前尚处于初步探索完善阶段。

设定采矿权抵押担保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并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1、遵循法律操作程序。

①审查批准。

采矿权用于抵押,须获得原发证机关的批准;采矿权的转让需经有权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②资产评估。

采矿权评估机构应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③签定抵押合同;④登记备案。

采矿权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

2、判断、评估采矿权的价值及其可变现性。

3、配套使用项目采矿设施、设备资产抵押担保。

①在有关地方法规规定“采矿权与采矿设备一并抵押”地区的贷款项目,必须采用采矿权与采矿设施、设备一并抵押;②在前款涉及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如有条件,也应争取采用采矿权与采矿设施、设备一并抵押。

项目建设期间暂时无法设定项目资产抵押的,可先设定采矿权抵押担保,项目建成投产后及时补充办理项目资产抵押担保。

4、应防范“采矿许可证”被吊销导致抵押权消失的风险。

要针对“采矿许可证”被吊销的主要法定原因,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设定相关条款,限制借款人、抵押人的行为,避免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法定原因出现。

风险提示

1、对由可能存在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等老的煤炭企业承担建设且一时难以实施企业重组或设立新的独立项目法人的项目,在落实可靠担保的基础上,还应同时采取封闭贷款的方式,并采取有效措施监控项目现金流。

2、需特别注重信用结构设计和可操作性。

由于煤矿固定资产变现能力差,一般不单独采用抵押方式,同时应尽量避免煤炭企业相互间“连环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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