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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主体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编号:

(2013)第0203号

 

 

工程名称:

铜仁紫金寺主体建设

 

工程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清水村河上田组

建设单位:

铜仁市黔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紫金寺项目部

地点:

铜仁市碧江区          

 

施工单位:

地点:

                    

 

签订日期:

二〇一三年月日

铜仁紫金寺主体建设承包合同

 

发包方:

铜仁市黔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紫金寺项目部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兹因甲方将铜仁紫金寺主体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洽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铜仁紫金寺主体房建、装饰工程

1—2  工程地点:

 铜仁市清水村河上田组大坡垴

1—4工程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

 

第2条  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日期为准)

2—1计划开竣工日期:

2013年 月 日至  2015  年  月 日

2—2总日历工期共计823 日历天

第3条  工程质量等级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应运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条件。

本工程要求质量等级为:

合格

第4条 

4—1合同价款:

约1.3亿元(壹点叁亿元)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4—2合同价款计算的依据及承包方式:

计算依据:

按照《贵州省2004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扣除预留金、暂定价、雕塑等艺术品、甲方认质认价材料外)下浮5%计价,并执行施工当期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机械费及材料费的最新执行文件,政府规定的文件中不包括的材料、设备、艺术品等由双方协商认价。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第5条  图纸、资料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图纸、资料:

5—1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文件(复印件盖章)。

5—2  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地形图及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各一份,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5—3  工程施工图2份,图纸资料具体交付时间见本合同附表一:

若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资料、造成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应相应顺延。

第6条 甲方应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以下事项

6—1  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现场双方商定地点,并保证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开工前5日全部完成),乙方所用水、电由乙方装表、乙方按表计实耗量按政府规定价向甲方缴费。

施工现场场地平整(满足施工要求)(具体交费标准待商议后在补充协议内明确)

6—2  开通施工场地和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开工前5日全部完成)。

6—3  将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乙方正式放线后,由甲方负责及时请城建管理部门进行验线(开工前5日全部完成)。

6—4  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及时签发交底会议纪要(开工前3日全部完成)

第7条  乙方应负责办理以下事项

7—1  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并提供施工用电、用水计划,如有工程事故发生,两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供书面报告。

7—2  及时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线路、围栏、施工所需通道和警卫设施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延误、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

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7—3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甲、乙方按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7—4  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5  按约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坏引起的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7—6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

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工期不予顺延。

第8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1  乙方应在开工后10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甲方应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在不事先通知乙方情形下,逾期即认为已经批准。

8—2  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和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代表签认后执行。

8—3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之前,书面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应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48小时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若在上述情形下,乙方延期开工,应向甲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在开工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

8—4  工期延误:

下列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8—4—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8—5—2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8—5—3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8—5—4 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

它非甲乙双方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造成的自然灾害)。

8—5—5 基建施工中遇到不可预见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砂

需处理时。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天内向甲方提

出报告,甲方在收到报告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

逾期不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

约责任。

第9条 工期奖罚

     按期完工不做奖罚,如因甲方原因拖延工期,停工达15日者,乙方可提出索赔,并就已完工程量及乙方投入的临时设施及前期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方式结算工程款。

双方达成协议后可终止本合同。

如因乙方原因拖延工期超过5日,每增加1日,交纳罚款1000元(此费用从决算造价中扣除)。

第10条 质量和验收

10—1  乙方应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应接受甲方代表或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乙方应为甲方人员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不合格的部分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但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经检查检验不合格者,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0—2  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应由质量监督部门认定,认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负担。

10—3  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履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验收3天后,甲方无故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若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两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知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3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

甲方应承认验收和记录,事后若甲方提出复验。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履盖。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1条 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11—1—1 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30万元的合同履约金,甲方收到乙方交款凭证后开具收据及进场通知书,乙方进场5天内向甲方交纳万元工程质保金。

此款在乙方进场施工第四个月开始按交款总额的30%逐月退回,退清为止。

乙方设备进场7天内,甲方给付乙方单项项目7%的工程预付款。

11—1—2工程进度款支付:

1.每月25日前乙方向甲方报当月进度报表,甲方应在5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完成审核后5日内按照审定的工程量的85%支付。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国家规定预留2%做为质保金,并在竣工无质量问题6个月后无息退还乙方。

(质保金在本协议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在补充协议中体现)。

11—2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调整:

11—2—1  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11—2—2  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1—2—3  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5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同意。

11—2—4  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时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

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支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设计变更:

乙方因工程客观实际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提出书面变更依据及方案,且经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2—1  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追加投资。

12—2  送原设计单位审查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甲方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经双方洽商同意办理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费用支出和乙方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2—3  确定变更价款和工期影响:

变更发生确定后,7天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应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由双方商定适当的变更价格。

乙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7天内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

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7天后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在乙方提出后的7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对裁定仍有异议,按第17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13条 竣工和结算:

13—1  竣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两份和竣工验收报告。

乙方在甲方同意竣工验收后5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在同意工程验收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20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工程质量评定,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由于承包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3—2工程价款的结算:

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28天内向甲方提出结算报告,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在20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

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乙方在收到工程款后7天内将工程交付给甲方。

如双方意见不一致,依分歧原因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果,按本合同第16条第

(2)项解决。

第14条 保修

14—1  保修金:

甲方从应支付乙方之工程款内,予留2%作为工程保修金。

14—2  乙方在工程交工验收之日起5天内,应向甲方提交

工程保修书。

保修期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起两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自行修理。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非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4—3  甲方应在协商的保修期届满,且在乙方确已无需再履行保修义务后20天内,将该保修金退还乙方。

保修责任仍由乙方继续承担。

第15条 双方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甲方:

         乙方:

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并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

若需更换同样办理,双方代表依授权及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第16条 争议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采取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承包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本合同承包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7条 违约责任

17—1   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7—2  双方议定违约金数额为合同造价的1%

非本合同第22条所列情形,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8条 在施工过程中若遇不可抗力如特殊气象原因及自然灾害等发生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19条 乙方不得将工程倒手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否则甲有权终止合同,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如对部分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时,应事先书面向甲方告知,经甲方书面认可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建设单位一份备案。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义务和责任。

乙方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违约或疏忽。

第20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形式资料均应做为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和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21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22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竣工决算,甲方工程款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协商保修期满,结清款项。

第23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24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备案。

第25条 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甲方委托的总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合同的约定,部分或全部行使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合同中甲方代表的职责,但无权解除合同中乙方的义务。

第26条 增订条款:

凡增订条款,双方另行约定。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身份证编号:

         身份证编号: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

工程内容概算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

层数

层高 (m)

估算单价(元/㎡)

估算合价(万元)

备注

建筑单体

10397

 

 

 

 

 

天王殿

165

 

1

8.1

6200

 

观音殿

390

 

1

12.08

7000

 

大雄宝殿

585

 

2

16.43

9800

 

财神殿

文魁殿

寮房

185

165

290

 

1

8.1

8.1

6200

6200

5180

 

禅房

290

 

2

8.78

5190

 

居士楼

352

 

2

8.14

5180

 

藏经阁

270

 

2

12.73

6000

 

方丈室

270

 

2

12.73

6000

 

斋堂

528

 

2

9.81

5180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结构

层数

层高 (m)

估算单价(元/㎡)

估算合价(万元)

备注

钟鼓楼

90

 

2

9.59

 

钟楼、鼓楼

游廊

42

 

1

4.18

8580

 

六角重檐亭

12

 

1

 

31250

 

山门

110

 

1

9.1

7220

 

仿古石牌坊

1

 

 

 

833000

83.3

高8.58米,宽13米

管理用房

352

 

 

 

4795

 

观望台

130

 

 

 

5180

 

众生塔

3532

 

 

 

7220

 

服务用房

福满堂

534

1200

 

 

2

7.3 

5180

3280

按斋堂结构估算

活动中心

534

 

 

 

5180

按斋堂结构估算

建筑物彩绘

8402

 

 

 

 

雕塑

460

 

 

 

待定

观音

160

 

 

 

 待定

财神

140

 

 

 

 待定

如来

160

 

 

 

 待定

九龙壁

70

 

 

 

9000

待定 

室外总体

 

 

 

 

 

 

室外总体道路、

37545

 

 

 

508.27

石材为主

 

 

 

342.5

45.42

 

箱变及院内电

8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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