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标准3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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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标准31doc
《苏州市人口计生事务社区(村)工作标准》征求意见函
各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为统一基层工作程序,规范办事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区(村)人口计生事务工作水平,在各区提供初稿的基础上,我们组织相关处室,修改整理成《苏州市人口计生事务社区(村)工作标准》14项,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基层讨论,修改意见于6月17日前报政策法规处。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苏州市人口计生事务社区(村)工作标准目录
一、申请再生育
二、办理《生育状况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
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五、申领0-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六、申领计划生育公益金
七、申领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到龄)人员一次性奖励金
八、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九、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十、申领《优生健康券》
十一、申领、查验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十二、办理《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十三、办理《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
十四、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一、申请再生育
(一)依据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苏州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二)条件:
(除特别规定,女方均需达到24周岁)
1、夫妻均为独生子女或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
2、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怀孕;
3、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4、第一个孩子或者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生育的),经鉴定为病残儿;
5、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
6、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1)一方为独生子女;
(2)男方兄弟均无生育条件;
(3)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4)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赡养女方父母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5)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
(6)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残疾或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
(7)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
(8)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
(9)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
7、一方未生育,一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1)一方丧偶(婚后即可提出申请,无女方24周岁要求);
(2)一方离婚且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婚后即可提出申请,无女方24周岁要求);
(3)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
8、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1)双方丧偶;
(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
9、夫妻均为归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内地定居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或双方所生育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可以申请再生育。
10、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外国人,后者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可以申请再生育。
(三)材料:
1、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身份证
3、户籍薄
4、结婚证
5、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
6、夫妻双方近期一寸合影照片
7、根据不同条件,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革命伤残军人证、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收养证明等)
8、外国人、归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须提供护照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
9、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可到社区村、街道镇领取,可上苏州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社区(村)委员会)签署意见;
2、受理。
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可在女方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会提交再生育申请表,提供规定材料;
男方本市户籍,女方非本省户籍,到男方户籍地街道(镇)提交再生育申请表,提交规定材料;
男方本市户籍,女方省内非本市户籍,到女方户籍地街道、镇提交再生育申请表等。
3、审核。
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街道(镇)、社区(村)应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街道(镇)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4、审批。
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自收到街道(镇)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子女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受理单位:
所在街道(镇)、社区(村)
(六)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七)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工作站)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八)收费标准:
无
二、办理《生育状况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
(一)依据:
1、《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2、《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158号)
(二)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0个月;
3、怀孕后或拟行计划生育手术前。
(三)材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口薄,流动人口提供《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4、女方单位职工婚育证明(男方婚育状况说明)
灵活就业或退休取环人员提供职工医疗保险病历
(四)办理地点:
居住地社区(村)。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情况清楚,当场办理。
(六)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七)收费标准:
无
(八)特别说明:
男方参加生育保险,女方未参保,生育后半年内凭《生育状况证明》,到男方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三、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简称《光荣证》)
(一)依据: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苏州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苏府计生[2004]52号)
(二)条件:
1、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收养;
2、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收养;
3、经批准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
4、孩子于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材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口簿
4.孩子出生医学证明
5.《光荣证》申领表
6.申请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7.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居住地社区、村领取或苏州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表中“申请理由”须详细说明婚姻及所生育或收养孩子情况,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村)签署意见;
2、受理。
孩子户籍地社区、村受理申请表及规定材料,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
3、审查。
街道、镇自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可当日完成审核。
4、送达。
街道、镇对符合条件的,签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告知书》;均委托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五)受理单位:
孩子户籍所在街道(镇)、社区(村)
(六)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七)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八)收费标准:
无
(九)特别说明:
当事人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光荣证》须收回。
四、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
(一)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生委令第7号)
(二)条件:
夫妻认为其生育的一个或二个孩子(第二个孩子系经批准再生育)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
(三)材料:
1.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申请表
2.结婚证
3.户口簿
4.身份证
5.病史资料
6.夫妻与子女近期合影二寸照片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表申请表》(社区(村)、街道(镇)领取或在苏州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到女方户籍地社区(村)提交申请表和规定材料。
2、初审。
社区(村)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女方户籍地街道(镇)。
3、复核。
街道(镇)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20个工作日内,应进行核实和社会家庭关系中相关病史的调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审核。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30个工作日内,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上报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5、鉴定。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3月、9月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鉴定时间在市、县、乡三级办公场所提前公示。
6、送达。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做出鉴定结论2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送达申请人。
(五)受理单位:
女方户籍地社区(村)
(六)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七)收费标准:
无
五、申领0-14周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依据: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二)条件: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无用人单位的本市户籍公民,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
(三)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劳动手册
(四)受理部门:
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五)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六)收费标准:
无
(七)特别说明:
每年所在街道(镇)、社区(村)发放一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六、申领计划生育公益金
(一)依据:
《苏州市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苏府人口计生规字〔2010〕3号)
(二)条件: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或未婚独生子女重病、伤残、死亡
(三)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户口簿
3.身份证
4.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派出所核发的死亡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向居住地社区(村)提出申请。
2、审核。
街道(镇)会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
3、公示。
审核通过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
(五)受理单位:
居住地社区(村)
(六)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七)收费标准:
无
(八)特别说明:
公益金实行一次性救助。
每年汇总审批一次;独生子女或其父母亡故,可实行即时发放。
当年发生符合救助条件未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
七、申领持《光荣证》退休(到龄)人员一次性奖励金
(一)依据:
1、《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
2、《苏州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苏府〔2010〕13号)
(二)条件:
1、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含终身无子女)
2、苏州市城镇户籍,无业,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材料:
1、退休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2、终身无子女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终身无子女证》或单位证明;
3、无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户口簿或《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
4、亡故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理,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与亡故人员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填写《一次性奖励申领表》(可在社区(村)领取,或苏州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
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
2、初审。
社区(村)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申请人生存状态;初审符合条件,录入计算机。
3、审核。
街道(镇)审核申请材料的有效性、真实性、是否享受过老年计生奖励,签署意见,上报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4、公示。
经市、区审核比对,符合条件的名单,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5天。
(五)受理单位:
居住地社区(村)。
(六)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七)、收费标准:
无
(八)特别说明:
一次性奖励金每人3600元。
每年7月1日前发放。
八、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一)依据:
《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实施方案》(苏府办﹝2004)151号)
(二)条件:
1、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农民
2、年满60周岁,未育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农民夫妇
(三)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结婚证
5.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由社区、村出具农村居民认定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填写《苏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社区、村领取或苏州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向居住地社区(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规定材料。
2、审议。
社区(村)委员会审议,提出拟上报奖励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讨论通过的名单在社区(村)公示10天。
公示无异议,签署社区(村)意见,于每年8月15日前上报街道(镇)。
3、审核。
街道(镇)对申请人资料审核,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4、审定。
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核确认后,将奖励名册印发至社区(村),于每年9月15日前在各社区(村)公示10天。
(五)受理单位:
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六)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七)收费标准:
无
(八)特别说明:
每年10月15日前将最终确认的名册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和奖励金委托发放机构。
自第二年开始,每月15日前将扶助金发放到个人。
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及户口迁到市外的,自行为发生之月起,终止发放。
十、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依据: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提高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苏财教〔2011〕25号)
(二)条件: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符合以下条件:
1.女方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三级(含三级)以上。
(三)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薄
3.结婚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提供规定材料。
2、社区(村)自收到申请表及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签署审议意见,上报街道(镇)。
3、审核。
街道(镇)审核,上报市、区人口计生部门。
4、审定。
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后,委托社区(村)公示7天。
(五)受理单位:
申领人户籍地社区(村)
(六)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七)收费标准:
无
(八)特别说明:
每月15日前扶助金发放到个人。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不计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数,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补助。
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的对象不重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十一、办理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一)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2009】第555号令)
(二)条件:
本市户籍、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外出已婚育龄妇女
(三)材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
3、户口簿
4、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三)受理单位:
居住地社区(村)
(四)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五)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六)收费标准:
无
十二、办理《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一)依据:
《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人口计生〔2009〕58号)
(二)条件:
18-49周岁,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流入苏州的育龄妇女。
(三)材料:
1、身份证
2、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3、孕环情报告单(无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相关有效证明,居住地指定计生服务机构提供免费检测)
4、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四)办理程序:
1、提交材料;
2、受理。
材料齐全,无孕情,社区(村)、指定计生服务机构当即办理;
《孕环情报告单》显示有孕情,上报街道(镇);
3、核查。
街道(镇)自收到孕情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政策内怀孕的,镇街道即时办理,委托社区(村)发放;
4、录入。
办理后实时录入省信息平台。
(五)受理单位:
居住地社区(村)、计生服务机构
(六)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七)收费标准:
无
十三、办理《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
(一)依据:
《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府人口计生〔2009〕58号)
(二)条件:
未参加苏州生育保险的非户籍已婚育龄人员
(三)材料:
1、身份证
2、《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四)受理单位:
居住地社区(村)
(五)办结时限: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七)收费标准:
无
(八)特别说明:
《技术服务介绍信》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十四、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一)依据:
《苏州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法》(苏府人口计生规字〔2010〕2号)
(二)条件:
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
(三)材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
3、居住证
4、女方《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男方婚育情况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
填写《苏州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申领登记表》(简称《登记表》,社区、村领取或苏州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
2、初审。
社区(村)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一并上报街道(镇);
3、核查。
街道(镇)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地乡镇(街道)核实。
4、办理。
核查无误,街道(镇)下载打印《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录入全国PADIS平台通报户籍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或暂缓办理的,书面告知理由;均委托社区(村)发放或告知。
(五)受理单位:
居住地社区(村)
(六)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七)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八)收费标准:
无
十四、申领《优生健康券》
(一)依据: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关于实施优生健康券制度的通知》(苏府人口计生〔2008〕23号)
(二)条件: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20周内;
2、结婚登记在平江、沧浪、金阊区的本市户籍孕妇;
3、在平江、沧浪、金阊区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非户籍孕妇。
(三)材料:
1、身份证
2、结婚证
3、生育保险联系单
4、第二个孩子,还需提供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四)办理单位:
社区(村)、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围产期保健门诊
(五)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情况清楚,当场办理。
(六)咨询查询:
咨询电话:
12345、(社区电话)
查询网站: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
(八)收费标准:
无
(九)特别说明:
孕16-20周期间,凭优生健康券在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免费接受唐氏筛查(检测血清α-AFP和β-HCG)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