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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一、本校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院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学校治安管理实行“防治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注重思想教育和治安防范,辅之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坚持奖励和处罚相结合。

三、保卫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监督,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

四、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五、各重点部位的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防止财物被盗。

六、外来人员进入校园要在门卫处进行登记,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七、维护校园秩序,不在校园内打闹、起哄、斗殴和寻衅滋事。

八、爱护学院财产和他人财产,严禁损坏、盗窃、骗取、抢夺、侵占和敲诈勒索公共财物。

九、严禁购买或为他人窝藏、销毁、转移、转让赃款赃物。

十、严禁私造、私藏、私借和购买枪支、弹药、匕首、管制刀具和其他凶器。

十一、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

十二、严禁卖淫、嫖娼或为他人介绍、容留卖淫、嫖娼。

十三、严禁吸食和贩卖毒品。

十四、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带或其他淫秽物品。

十五、严禁侮辱、攻击、谩骂他人。

十六、严禁调戏、猬亵妇女。

十七、严禁用汽枪、猎枪、弹弓在校园内打鸟。

十八、讲究科学、不进行迷信活动。

十九、积极制止、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处侦破案件,不得隐瞒、包庇违法犯罪人员。

二十、及时调处各类矛盾和纠纷,防止民事转刑事案件的发生。

二十一、做好重大文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教职员工、学生、住在校内的家属子女、民工和其他来院人员。

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遵循职业教育规律,按照工学结合、产教合作,顶岗实习、半工半读的办学模式,教学做合一,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使教师从事教学工作有章可循、有序可控,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全日制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各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教师执行本规范的情况是对教师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奖惩、职称晋升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基本要求和师德修养

第四条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热爱高等职业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的教育法规。

第五条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研究,遵循教学规律,开拓创新,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与教学水平。

第六条服从工作需要,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教书与育人、理论与实践、教学与科研、个人与集体等关系,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第七条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崇高职责。

教师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从严执教,又要满怀热情,关心爱护。

要结合教学工作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

第八条严以律己,为人师表,以优良的思想品德、高尚的情操、严谨的教风、端庄的仪表、文明的语言,对学生言传身教。

第三章任课资格

第九条新教师(指选留、分配、引进的青年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对青年教师中的见习教师和助理讲师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

指导老师应是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由教研室提名,系主任批准。

应制定培养计划,报教务处、所在系各一份。

第十条新开课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担任过拟开课程的辅导工作已掌握该课程教学内容,熟悉各教学环节,且教师工作考核称职;

2.提出拟开课程的全部讲稿,由教研室安排1至2名指导教师审阅,确认符合该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3.由所在系组织试讲,经评议已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引进的教师曾讲授过拟开课程时,只要求符合条件

(2)、(3)。

符合上述条件者,于开课前一学期填写《教师新开课申请表》,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一条教师开新课(指本校新设置的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赴外校进修过该课程,成绩良好以上,或对新课程所属学科领域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积累有较多的参考资料;

2.提出新课程的教学标准和较详细的讲授提纲,经教研室讨论,报所在系审定后实施(面向多类专业的基础课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审定)。

第四章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教材(包括文字教材、音像等教材等)的选用由教研室讨论确定。

应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

因教学和教改需要,经所在系与教务处批准,教师可编写有本校特色的讲义或补充教材。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在授课前应注意做到:

1.明确所授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2.掌握所授课程教学标准的教学要求;

3.了解授课班学生的基本情况(学习情况、班风、优秀生和学习困难、成绩差的重点学生等)。

第十四条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标准和教学任务书,制订课程教学授课计划。

授课计划应明确:

每讲课的章节;授课方式与手段;参考资料等。

第十五条主讲教师在授课前应认真备课,编写讲稿(或授课提纲),并做好课堂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

讲稿应不断更新;主讲同一课程未满三届的教师,每届均应重新编写讲稿;之后,可重点备补充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连续使用亦不宜超过三届。

课程教学结束后,教师应将讲稿装订成册,封面写明使用的专业、班级。

学校或所在系需调用典型、优秀讲稿进行展览或归档时,教师应予支持、提供。

第十六条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

1.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准时上课,不提前下课,也不宜拖堂;

2.恰当安排进度,使每堂课有足够的信息量;

3.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使课堂气氛既严肃,又活跃。

对学生在课堂上的不良现象应及时批评教育;

4.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

(1)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寓德育于知识教育之中;

(2)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结合,提倡启发式,给学生留有思维空间,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自学的能力;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3)观点、概念、理论阐述正确、准确;

(4)理论联系实际;

(5)语言规范、准确、流畅、生动,并提倡使用普通话;

(6)板书、板图简练、清晰、醒目;

(7)注意学生反馈信息,教与学双向信息交流;

(8)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与效率。

第五章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

第十七条辅导答疑是对学生自学进行有针对性指导的教学方式。

通过辅导答疑应达到以下目的:

1.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掌握课堂教学内容。

对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教师应着重于指明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而不简单地直接提供答案;

2.密切师生关系,进行因材施教。

引导优秀生进一步钻研,深化学习内容;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式;

3.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征求学生对本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改进教学方式。

第十八条课程教学期间,每周至少安排一次辅导答疑。

应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性问题可适当组织集体答疑。

对学习困难、成绩差,又不主动答疑的学生,教师应进行质疑。

第十九条教师应配合课堂教学布置一定的课外作业(习题)。

作业要有启发性,应能激发学生思维,避免照套例题。

作业份量要适当,可指定必做题和选做题。

第二十条学生的作业应全部批改。

对于个别基础课,当作业量大时,可部份批改,但需经教师所在系同意,批改量亦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且应注意覆盖全体学生。

第二十一条教师批改作业应认真、细致、及时。

对学生在作业中的创新思维、独立见解等优点,可在批语中予以鼓励;对错误之处,应要求学生更正;对潦草、马虎应付的作业,应退回要求重做;对确认为抄袭作业的学生,必须给予批评教育;对缺交作业的学生,应及时督促补做。

教师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质量、是否按时等)应随时记入“平时成绩登记表”。

平时成绩可占课程总成绩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30%)。

对于缺交作业20%以上且未按规定时间补交者,应取消其考核资格,并于该课程考试前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系。

第六章实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实训课(包括单独设课的及未单独设课的,是培养学生通过观察、分析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

由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制订实验实训教学大纳。

实验实训课指导教师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性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实验,有计划地培养、提高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

第二十三条指导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明确每次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提示注意事项。

实验实训指导书应经教研室(实验室)讨论审定。

采用公开出版发行的实验课教材时,按教材的订购、供应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实训课前,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作好实验预习(包括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熟悉实验指导书)。

实验实训人员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基础课的实验实训课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每次实验实训开始时,指导教师除向学生提出本次实验实训的目的、要求外,应强调实验实训操作中保证人身安全和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

实验实训过程中,教师应巡视检查,在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的基础上,给予必要的指导。

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态度和科学的实验实训方法,决不允许擅自修改实验实训数据或抄袭他人实验实训结果。

第二十六条每次实验实训结束时,应要求学生按规定时间提交实验报告。

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实验实训报告,并记载成绩,对不合格者,应要求重做实验实训。

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期终应进行考试,或根据实验实训报告及实验实训过程中的表现综合评定成绩。

未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相应课程的总成绩,实验实训课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并于考试前通知学生及学生所在系。

第七章实习

第二十七条实习(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是使学生通过实践活动了解社会、国情、接受劳动教育,学习本专业的直接知识和技能的实践教学环节。

由教研室根据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制订实习大纲,确定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指导方式、时间分配及实习的考核办法等。

第二十八条逐步建立固定的或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对保证实习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

校外实习基地建设应与接受实习单位加强联系,长期挂钩,签订协议,合作共建。

选择校外实习基地应考虑以下原则,能满足实习大纲的教学要求;就地就近,便于解决师生的食宿、交通问题;生产正常,技术、管理较先进;对接受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第二十九条实习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实习的目的、要求、专业特点和接受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或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分散进行。

当比较分散时,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管理。

第三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应由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

生产实习的指导工作可由本校的指导教师和接受实习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指导小组,共同负责。

第三十一条实习指导教师要提前到实习场所了解情况,拟定实习实施计划,提出经费预算,落实各项准备工作。

实习前应进行动员,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目的、要求,并强调安全与纪律。

第三十二条实习过程中,应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使学生真正进入角色。

生产实习要尽可能把实习的教学要求和现场的生产需要结合起来。

教师应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经常检查,严格要求,随时给学生必要的指导。

教师应将各种情况记入实习日志;实习期间,应要求学生写好实习日记,逐日记录实习内容、完成情况、收获体会等,为写好实习报告积累资料。

第三十三条实习结束时,学生应写出实习报告(一般应包括技术报告和思想总结两部分),连同实习日记交指导教师审阅。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期间的表现(生产实习还应征求现场人员意见)评定实习成绩。

第三十四条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写出实习工作总结,经教研室主任审阅后交有关系、实训中心。

第三十五条教师的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总结和学生的实习报告,按教学类档案有关规定归档。

第八章课程设计

第三十六条课程设计是培养学生运用相应课程的理论知识,解决本学科领域综合性实际问题的实践教学环节。

应通过课程设计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路,提高运算、上机、制图等基本技能,使学生得到独立进行设计的初步训练。

第三十七条课程设计的题目和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由教研室组织编写“课程设计任务书、指导书”,印制后于课程设计开始前发给学生。

课程设计开始时,指导教师应进行布置,使学生明确任务、要求。

第三十八条课程设计指导教师一般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课程设计期间,指导教师每天都应到设计室检查、指导。

学生之间可相互讨论,但必须自己动脑、动手、独立完成,严禁抄袭、代作。

第三十九条指导教师应在课程设计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课程设计评阅工作并评定成绩,必要时可进行抽查答辩。

第四十条课程设计的任务书、指导书和学生的课程设计成果按教学类档案有关规定归档。

第九章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一条毕业设计(或论文,下同)是培养计划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教学环节。

通过毕业设计应达到以下基本教学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独立分析、解决一般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

3.培养学生调查研究、查阅文献(含外文资料)、设计计算、计算机运用、撰写设计文件(或论文)等技能,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方法与能力的初步训练;

4.学生的毕业设计应有自己一定的独立见解和创造性因素。

第四十二条毕业设计的选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使学生得到比较全面综合训练;

2.尽可能结合实际(工程实际、社会实际、科研实际),并力求使成果有一定实用性;

3.难度和份量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任务饱满,经努力能够完成;

4.贯彻“因材施教”原则,使程度不同的学生在水平和能力上有较大提高并有所创新。

第四十三条毕业设计指导教师应由讲师以上职称、并有指导经验的教师担任。

助讲一般不宜单独指导毕业设计,可协助指导。

第四十四条毕业设计课题应在毕业设计前一学期由指导教师提出,经教研室讨论后,报所在系审查,教务处批准。

每个学生的课题由所在系确定。

第四十五条指导教师拟定“毕业设计任务书”,并一般应在毕业设计前一学期末下达给学生,以便学生早作准备。

毕业设计开始时,应向学生布置任务,提出明确的要求,指定主要参考文献。

要求学生最后提交的设计文件(或论文)应符合学校规定的规范化要求。

第四十六条在毕业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1.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

2.重在引导,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创造性;

3.审查学生的总体方案;定期检查进度、质量、表现,并作记载;对原则性错误及时指出,给予必要的指导;

4.加强对撰写设计文件(或论文)的指导。

第四十七条答辩

1.由学生所在系成立答辩小组,以指导教师为主体,具体主持答辩工作。

2.学生应在答辩前三天提交毕业设计文件。

先由所在系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如不符合学学校规定的规范化要求(不包括对内容的审查),应退回并限期改正,合格后方能参加答辩。

3.答辩前,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毕业设计文本,并为答辩提问作好准备。

学生的毕业设计应至少送另一名答辩小组成员审阅。

4.答辩时,答辩小组成员的提问应围绕课题研究范围内的关键问题、相关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鉴别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八条毕业设计成绩评定必须坚持标准,贯彻“评优从严,评不及格慎重”的原则。

答辩小组在答辩工作结束后,讨论通过评语,参照学校制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评定成绩。

毕业设计成绩经答辩委员会审批后向学生公布。

第四十九条毕业设计工作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写出毕业设计工作小结。

第五十条毕业设计任务书、毕业设计工作小结和学生的毕业设计成果按教学类档案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章课程考核

第五十一条每门课程都应进行成绩考核。

考核方式分两类:

考试和考查。

由培养计划规定,并在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中明确。

考试课程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机试、答辩、操作演示等各种科学合理、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理论考核与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

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学时、教材、进度相同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考查课程不统一组织学期考试,以免影响其它课程的正常教学。

其成绩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作业、报告、平时检验等)和期末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第五十二条每学期的考试课的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日程、时间、考场),提前公布。

主考、监考教师由教务处确定。

任课教师不得自行安排考试,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五十三条命题:

1.命题的内容范围应以该课程的教学大纲为依据,要有较宽的覆盖面,突出基本的、主要的和关键的内容,着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综合应用的能力。

试题应有较高的信度(可靠性)、效度(准确性)和一定的难度、区分度(梯度)。

2.试题的表述,用词要恰当,表意要确切,文字要简练,不能使学生费解或误解。

3.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以90分钟为宜。

试题的份量应与限定的时间相匹配。

4.每门课程应出两套试题(即a、b卷),其题型、题量与难度相应大致相同。

由教务处选择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用作补考。

5.已建立试题(卷)库的课程应由试题(卷)库调用;无试题(卷)库的应考教分离,由教研室组织命题,并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五十四条试题在印制前要卷面清楚,确保无误,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印制手续。

试题的递送、校对、领取应有专人负责,严防泄密。

如出现试题错误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发生泄密情况时,按教学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五条教师要教育学生端正对考试的态度,认真地进行全面系统的复习,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作任何可能泄露试题内容的暗示,对学生的摸底、探问拒绝回答。

第五十六条主考、监考教师应按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核查准考证,清点考生人数,宣布考场纪律及考试时间,准时发卷。

考试过程中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考生违纪或舞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当场查清事实,明确作出结论,并记入《考场情况表》,考试后及时报教务处。

考试结束时应注意清点试卷,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五十七条阅卷评分要公正、客观,严格按评分标准执行,并应由另一名教师复核,以避免错评、漏评和统分失误。

对于有创见性的答卷,经两名以上教师评定,其评分标准可适当提高。

课程考试的总成绩一般应由考试成绩及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

非统考科目平时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总成绩是决定学生补考和学籍异动处理的依据。

计算机、英语统考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为准。

阅卷评分一般应在该课程考试后两日内完成。

成绩登记后,试卷应包封。

《成绩登记表》应有阅卷教师及复核教师签名,并及时交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

成绩评定后,任何人无权更改。

学生不得查阅试卷,如对成绩评定有异议,应提出申请报告,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指定专人进行核查。

课程考核的成绩由所在系书面通知学生,教师不得提前透露。

第五十八条实行课程教学小结制度。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报教师所在系。

小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该课程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对教学内容、方法与手段的改革及效果(经验、教训);考核成绩的统计分析;教学过程申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今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五十九条考试的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学生试卷及教师的《课程教学工作小结表》按教学类档案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一章奖惩

第六十条对模范执行本规范,在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书育人等某方面努力探索,勇于创新,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本人申报或教研室、所在系推荐、学校评定,可授予相应的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或优秀教师、教学名师等称号,并在考核、职称晋升和聘任中予以肯定。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规范或学校有关教学工作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构成教学事故的教师,学校将视情节、性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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