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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曲靖市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麒区劳社〔2008〕42号

曲靖市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行政

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中心(大队)、劳动保障所: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增强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和市、区政府推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相关文件要求,为推动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在我局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行政事务行政问责△实施细则通知

抄报:

区人民政府

抄送:

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区人事局(共印35份)

曲靖市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08年5月27日印制

打字:

张静校对:

王方琼

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问责的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行政、严肃行政纪律,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机制,强化行政责任,提高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负责问责的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的对象:

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

第三条问责的范围:

在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问责。

第四条问责的原则: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负责人令不行、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我局党、政领导班子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不正之风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服务意识差,使群众和服务对象很不满意的。

第六条独断专长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依照规定程序进行科学民主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不请示报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拖欠、截留、挪用社会保险基金和再就业资金的;

(四)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执纪机关行使执纪、执法权的。

第八条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工作中需要与其它有关科室(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科室(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局领导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涉及人民群众就业、社会保障、劳动权益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第九条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不良风气听之任之,之致使整体工作效能低下,贻误工作的;

(二)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问不管,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影响社会安定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事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十条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不属于本单位、本科室范围或不能由本科室(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前来办事的人员不认真对待,甚至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

(三)对局党政领导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第十一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虚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对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等遭受严重损害的;

(三)对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

第十二条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小的,对干部职工采用诫免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结果和影响较大的,对干部职工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干部职工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恐吓、打击、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五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七条对干部职工投诉,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向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反映投诉。

(一)所投诉的问题应当具体、客观、真实。

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二)承担投诉办理的人员要认真及时组织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三)投诉事项办结后,应当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第十八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由局长办公会确定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了解。

(一)区委和上级监察机关干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区长、副区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局领导班子指定办理的;

(九)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九条经调查了解,反映的情况存在,调查组提出书面调查报告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给予相应问责。

第二十条由局长办公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由局长办公会确定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被调查的干部职工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三)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干部职工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四)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长办公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调查建议;

(五)调查终结后,由局行政领导班子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六)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享有的权利;

(七)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部门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被问责的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行政班子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提高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项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曲靖市麒麟区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度是指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作职能的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服务承诺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服各事项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职能中应当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全部项目,对社会和公众进行公示。

四、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开各类行政审批、管理、执法的法律依据、资格要求、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服务标准等。

其它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程序和办事时限予以公开。

五、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部门)要精简办事手续,减少办事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尽量缩短办理时间。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承诺办理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限。

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办理时限规定的,承诺办理时限以区政府和省、市劳动保障厅(局)及我局分类确定的办理时限为准。

六、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各类行政审批、管理、执法、备案事项,采取互联网上公布、建立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等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以提高工作透明度。

七、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真履行以下八项工作承诺:

(一)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

(二)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三)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四)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五)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六)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七)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八)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八、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科室、中心(大队)、劳动保障所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对执行本制度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为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增强政府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曲靖市麒麟区行政机关首问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部门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

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接待人。

第三条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

第四条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各科室(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首问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第五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均在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以便于工作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第六条首问责任制工作程序。

(一)首问责任人要以主动热情的态度接待每位来查来访人员,做到接待热情礼貌,说话温和文明,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一把椅子、一杯茶水、一次说清办理程序(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向来人(来电人)告知自己的姓名、职责和联系电话;

(二)认真听取来人(来电人)的意见、要求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并做好登记和记录;做到办事认真负责,登记和记录字迹工整,记述情况清楚准确;

(三)来人(来电人)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立即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应给来人(来电人)说明情况或办理时限,并在时限内负责办理;

(四)来人(来电人)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责任人本职工作范围,而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中心(大队)、劳动保障所办理(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五)来人(来电人)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接待人应予以登记,并向来人(来电人)说明情况,告知来人(来电人)应向哪个部门反映或投诉,尽已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确属重大问题的,应向领导汇报由领导安排向有关部门移交;

(六)

首问责任人在所受理的事项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收集整理或督促经办人收集整理有关背资料,移交相关职能科室归档。

第七条服务对象认为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有权向麒麟区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第八条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科室、中心(大队)、劳动保障所各位工作人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

对执行本制度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对违反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限时办结制

为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政府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即时办结制度是指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职能、职责,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便民的原则。

三、限时办结事项范围包含:

各类行政审批、备案、管理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由各科室清理、整理提出意见,由局领导审定后,报麒麟区人民政府确定办理时限。

五、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部门)必须优化内部行政事项办理流程,将各类行政审批、备案、管理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六、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七、其他能够缩短时间或当场办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

凡登记类,只要资料证件齐全有效,当场当时办结;凡备案类,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资料证件齐全有效,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果申报材料不齐、有误、失效的,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凡审批类,在我局权审批限范围内的,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资料证件齐全有效,7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情况特殊,需要延期的事项,必须及时向局领导报告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八、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科室、中心(大队)、劳动保障所及全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各科室、中心(大队)、劳动保障所负责人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岗、定责,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

各科室、中心(大队)、劳动保障所之间工作要实行AB角制,做到相互补位,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

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等方式实行告知。

九、麒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各科室、中心(大队)、劳动保障所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对执行本制度效果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不力、甚至违反本制度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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