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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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莆田市烟草专卖局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制度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断提高“两烟”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全市烟草行业依法经营、规范经营,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主任是教育培训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 市局教育培训的对象重点是:

全市行业内企业的主要领导,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

第四条 教育培训的内容重点是:

《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度。

第五条 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由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政工科、办公室根据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统一印发学习资料,统一进行考试命题,统一组织考核验收。

第六条 教育培训主要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辅导、讲座、考试考核相结合等形式。

第七条 教育培训批次要求:

(一)市局每年须组织一次对市局(公司)本部及辖区内各县(市、区)局(分公司)主要领导以及市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三)各县级局每半年须组织一次对全体职工的培训;

第八条 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统一组织进行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应当进行考试,考试成绩须存入人事教育培训档案,作为评比先进、奖惩、晋升、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级局要努力形成以法律知识教育培训考核为基础的上岗资格认证制度。

凡参加各批次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相应批次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仍不及格者,长聘工待岗学习、短聘工辞退。

第十条 新上岗人员,均须参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凡考试成绩不及格者,一律不得聘用上岗。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备案备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行业内部自律,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效率,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备案备查制度的落实,主任是备案备查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 全市行业内“两烟”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及时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莆田市烟草公司卷烟业务部门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有关卷烟规范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内控制度以及卷烟经营月度、年度自查报告、整改报告;

(二)卷烟订货合同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汇总明细表;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整份合同的退货或调整时,工商双方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卷烟购进、销售、库存情况统计表;

(四)卷烟营销策略;

(五)卷烟价格明细表;

(六)卷烟新品牌上市、促销活动审批或报备材料;

(七)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其它报表和资料。

第五条莆田市烟草公司卷烟业务部门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当月到货、入库、扫码情况;包括:

入库单、仓库保管帐、入库验收单、准运证、随货合同等。

(二)、当月分拣配送及出库打码情况;

(三)、省内、外烟品牌月购销存报表;

第六条各县(区)局(分公司)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备案备查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主要包括:

(一)各县级局(分公司)制定的有关卷烟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文件、内控制度及卷烟生产经营相关环节的统计报表、月度、年度自查、整改报告;

(二)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要求提供、报送的其它文件、资料和报表。

第七条财务方面需向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报备材料。

1、卷烟购进结算明细以及原始凭证;

2、每天的卷烟销售货款入账的情况;

3、分省内、省外分品牌每月的卷烟销量、毛利率、费用率。

4、年、季、月商品帐数据

5、销售年、季、月收入数据

6、分品种未达帐数据

7、需要资金结算部门提供人的其他数据。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或部门报送、提供的月、季度、年度报表须在每月、每季、年结束后5日内向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提供、报送,旬报表须在每旬结束后3天内提供、报送,临时性文件、资料、报表报送、报备时限另行规定。

第九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报表的汇总统计和整理存档管理工作。

备案备查文件、资料、报表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对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时,各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主动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有关单位或部门提供、报送相关资料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内部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同级业务经营部门“两烟”生产经营行为的专卖管理监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主任是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卷烟业务部门及物流部门。

第四条 同级卷烟业务部门及物流部门,各县级烟草分公司应当主动接受同级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实施的同级专卖管理监督,并为其依法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市局信息管理部门须将有关信息系统向专卖监督管理人员开启,并保证信息管理网络运转正常。

第六条 卷烟业务部门召开的有关“两烟”生产经营工作会议必须邀请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派员参加,主动接受其依法实施的专卖管理监督。

第七条 卷烟业务部门凡涉及“两烟”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等事宜必须征求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第八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认真履行同级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参与行业内有关“两烟”生产经营工作会议以及涉及“两烟”生产经营决策的制定等事宜,了解日常生产经营情况;管理监督卷烟出库、入库实物扫码等情况;检查计划和合同的落实执行情况;管理监督卷烟购销计划和卷烟销购合同的实际执行以及准运证到货确认、卷烟销售等情况,认真负责地提出专卖管理监督意见或建议,切实提高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效率。

第九条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实施同级专卖管理监督过程中,应当注重加强对行业内企业“两烟”生产经营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专卖管理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由莆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严格依法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的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员是本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卷烟业务部门及物流部门。

第四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需要,在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驻业务经营部门进行执法检查;

(二)询问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业务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三)要求业务经营部门提供、报送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

有关业务经营部门应当如实、及时提供、报送有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并对其所提供、报送的相关文件、报表和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查阅、复制业务经营部门有关的文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予以封存;

(五)充分整合、利用已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对业务经营部门组织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计划、价格、进货销售渠道等情况有权实时进行专卖管理监督;

(六)对业务经营部门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当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措施予以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报请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对业务经营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专卖管理监督检查方式。

第六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对各县(区)烟草分公司组织一次检查,每半年对同级业务经营部门组织一次检查,并根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不定期抽查。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结果一般应由检查组组长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字后存档备查,并须在全市行业内部通报检查结果。

第七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结果,作为市局对各级领导干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五)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本市行业内企业发生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制度的落实,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员是本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 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实施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应当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举报邮箱,认真负责地接收、处理举报投诉事宜。

第四条 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对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举报线索,须在2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专卖监督管理人员依法进行调配查处理或者责成有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 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对于由省局交办的重大案件线索必须认真进行调查,并及时向市局和省局报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处理结果。

第六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对于行业内部发生的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及时报经市局研究后,依法作出相应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对于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凡依纪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上报上级局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对于行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报经市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移交制度

   第一条各县(市)局内管监督部门要建立与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协助机制和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协调会议,交流情况,促进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任务完成。

第二条严格按照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违法违规案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范围,进行案件移交,内管工作人员要协助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第三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移送单位做好移送案件的资料保存。

第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对移交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上的作用,不断增强内部专卖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市局内管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移交案件的审理,及时收集案件的调查情况,按报告制度规定上报给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第六条严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当事人采取包庇袒护,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基本态势,根据国家局、省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的落实,主任是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的具体承办人。

第三条 行业内生产经营企业、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自查情况。

各级局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局报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

(一)县级局每月向市级局报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

(二)市卷烟业务部门、物流部门每月向市局报送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

(三)市级局每季度向省局报告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情况,并在本市行业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的时间:

(一)县级局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应当于次月的5日报出;

(二)卷烟业务部门及物流部门每月3日前报出;

(三)市级局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应当于本季度结束的10日内报出;

 第五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本辖区行业内企业开展专卖执法检查的情况;

(二)辖区内企业如实、及时提供、报送相关的备案备查资料的情况及调查核实的情况;

(三)对同级业务部门开展专卖管理监督的情况;

(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查办情况;

(五)对业务经营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各单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必须由负责人签发,以确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的真实性。

第七条 各单位凡发现和查获的涉及行业内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案件线索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上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八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单位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凡采取隐瞒欺骗或弄虚作假等手段造成该报不报或者导致报告严重失实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明确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强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推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制的全面落实,根据国家局、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行业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局内部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全市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第三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负责制。

各级局领导班子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对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负总责;分管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局长负直接领导责任;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级局的主要领导、分管专卖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局长没有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内部专卖管理制度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没有建立本辖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的;

(二)没有按要求制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或没有严格按制度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的;

(三)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到位,同级烟草公司或辖区内其他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对象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的;

(四)对下级烟草专卖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或工作失职、不作为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的;

(五)没有及时发现查处本辖区行业内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问题,而被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查处的;或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而被上级烟草专卖局发现查处的;或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责任人包庇袒护,不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的;

(六)没有按要求组织开展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工作的;

(七)对上级烟草专卖局交办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不办理,敷衍塞责的;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检查考核的。

第五条 各级专卖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按本办法认真履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职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要求的;

(二)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中不认真、走过场,没有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或对发现的问题包庇隐瞒、不如实上报的;

(三)不接受上级烟草专卖局、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检查、考核、监督的。

第六条 专卖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违背有关程序和纪律要求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行业内企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二)不按专卖管理监督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报送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转移、隐匿、损毁有关文件、资料的;

   (三)拒绝、阻挠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履行专卖管理监督职责的。

第八条 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工作程序负责办理。

第九条 本制度由莆田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九)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全面推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责任制的落实,保障新密烟草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以烟草专卖“一法两条例”为依据,以国家局《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省局《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细则》为指导,以促进自律为目标,通过督查考核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在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中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营造全员参与内部专卖管理监督的氛围,努力巩固和完善烟草专卖制度,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平稳协调发展。

第三条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考核的主要对象是:

卷烟营销部门,卷烟配送部门,专卖管理监督部门。

第四条考核内容

(一)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本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四)依法行政、规范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行为的情况;

(五)组织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学习培训情况;

(六)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类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检(自)查报告、文书、资料情况。

第五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

原则上每月对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考核一次,对重点单位、重要问题可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结果纳入当月考核。

(二)考核工作由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查阅资料和市场调查相结合等办法。

(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考核实行百分制。

(见附表)

(五)有以下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年度评先资格:

1.发生上级部门规定的违规经营行为的;

2.发生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被查处的;

3.被上级局查处的内部专卖管理监督案件;

4.违法行政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引起诉讼或行者复议的;

5.行政行为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附表一:

专卖部门考核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比例

扣分标准

报告制度

(6分)

专管所每周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3分

缺一次扣3分

专管所每月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3分

没有不得分

三级督察检查制度(30分)

是否有拆单分摊

3分

此项查看专管所督察记录或工作底稿,没有督察记录、底稿不得分,缺项的该项不得分

截留挪用客户订购的卷烟

3分

是否有超限量供应卷烟

3分

是否有假入网、存在虚拟商户问题、集中销往区外

3分

是否有违反卷烟价格问题

3分

超许可范围经营卷烟问题

3分

是否接受工业企业样品烟、礼品、礼金等问题

3分

是否有搭配销售问题

3分

是否有服务质量问题

3分

是否有违反《烟草专卖法》行为的其他问题

3分

通报制度落实情况(10分)

部所联系会召开情况

5分

缺一次扣2分

督察情况

5分

依法行政(20分)

举报有记录、有落实

5分

无举报记录不得分

案件立案查办及时

5分

有案不立不得分

监管人员廉洁自律、遵守办案纪律

5分

违反者不得分

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

5分

违反者不得分

检查监督情况上报(24分)

专管所每周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12分

不按时上报少一次扣3分

专管所每月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12分

没有上报不得分

学习培训

(10分)

定期组织专卖管理监督人员学习培训

5分

没有不得分

培训有方案、有教案、有考试、有通报

5分

没有不得分

附表二:

营销中心(客户部)考核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比例

扣分标准

规范经营报告制度(10分)

营销中心每月自查报告

4分

没有不得分

客户部每周自查报告

3分

缺一次扣1分

客户部每月自查报告

3分

没有不得分

规范经营三级督察检查制度(36分)

是否有拆单分摊

4分

此项查看经营部门的经营数据报表和档案资料,查微机。

缺项该项不得分

截留挪用客户订购的卷烟、

4分

是否有超限量供应卷烟

4分

是否有假入网、存在虚拟商户、集中销往区外

4分

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卷烟问题

4分

是否接受工业企业样品烟、礼品、礼金等问题

4分

是否有搭配销售问题

4分

是否有服务质量问题

4分

是否有其他违反《烟草专卖法》行为的问题

4分

自查情况(10分)

自查资料(11套表格以及相应的其它表格)

5

缺项的不得分

整改情况

5

通报制度落实情况(10分)

部所联系会召开情况

5分

每少一次、项扣1分

部门、部督察情况

5分

经营数据、报表、自查报告上报情况

(24分)

每周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12分

不按时上报少一次扣3分

年、季、月自查报告、报表资料上报情况

12分

没有上报不得分

学习培训

(10分)

定期组织生产经营人员学习培训

5分

未进行培训不得分

培训有方案、有教案、有考试、有通报

5分

没有不得分

附表三:

物流中心考核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比例

扣分标准

规范经营报告制度(6分)

月自查报告

6分

没有不得分

规范经营

三级督察

检查制度

(40分)

是否有拆单分摊

4分

缺项的该项不得分

截留挪用客户订购的卷烟

4分

是否有超限量供应卷烟

4分

是否有假入网、存在虚拟商户问题、集中销往区外

4分

超许可范围经营卷烟问题

4分

是否有违反卷烟价格问题

4分

是否接受工业企业样品烟、礼品、礼金等问题

4分

是否有搭配销售问题

4分

是否有服务质量问题

4分

是否有其他违反《烟草专卖法》行为的问题

4分

自查情况

(10分)

自查资料

5分

每少一次、项

扣1分

整改情况

5分

通报制度

落实情况

(10分)

联席会议召开情况

5分

每少一次、项

部门、部督察情况

5分

扣1分

数据资料

上报情况

(24分)

每月是否及时上报

12分

不按时上报少一次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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