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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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解除.docx

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解除

集体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解除

  篇一:

集体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篇一:

集体劳动合同范本

  xx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xx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与xx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双方代表,就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和职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职业培训、女职工特殊保护等问题,经过充分的集体协商达成协议而签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由企业与工会签订,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行为,加强经营管理者与劳动者的合作,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

  第二条本合同是双方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企业制订和修改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征求工会同意。

  第三条双方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

尊重职工的劳动,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发挥职工的生产、管理积极性,科学地规范企业与职工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巩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企业必须支持职工依法参加民主管理,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应支持企业正确行使职权,教育和培养职工热爱、关心企业,树立敬业爱岗的精神,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双方依据合同原则和内容,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履行各项权利和义务,共同保证企业方针目标实现,真正做到经营者与职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目标应以企业年度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准。

  第六条工会应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中心开展活动,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开展劳动竞赛和职工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七条企业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依法足额计提、按时拨交工会经费。

  第二章劳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择优招(聘)用职工,并分别与被录用职工平等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实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工会通报。

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违约责任,并应严格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企业与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法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如果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用工单位纠正。

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职工违约或受到行政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等,工会亦应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一)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除按以上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经济补偿金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十三条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实行上岗聘用制,并签订岗位合同。

  

(一)岗位合同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凡在岗人员都应签订岗位合同,按管理权限范围分级进行;

  

(二)职工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通过考试、考核、劳动组合,实行公开、平等竞争上岗;

  (三)因岗位定员限制或职工素质等原因未能签订岗位合同的人员、被解除岗位合同的人员为企业内待岗人员。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

  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的,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篇二:

新《集体劳动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乙方: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总则

  为保障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是双方促进企业发展和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单位行政应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形成定期举行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就签订、变更、续订集体合同,确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进行平等协商。

就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与协调。

  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平等协商中,双方均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对方协商代表。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一条本单位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本单位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事项,双方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进行充分协商。

工会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就约定事项进行协商,并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二条本单位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年。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十日内与劳动者办妥续订手续。

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除职工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单位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四条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劳动报酬

  第五条本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工资分配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审议通过,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并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

  第六条本单位于每月日以法定货币形式向职工支付工资。

如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单位则应提前支付。

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职工工资中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工资平等协商机制。

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年度调资增幅及奖金、津贴等,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工会代表职工在每年初,根据本地的生活物价指数和单位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等状况,向本单位提出增资要求,单位要予以明确答复。

  第九条单位对职工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本单位对职工实行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单位应当保证职工每周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周的。

因生产需要对某工种不能实施以上标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告知职工。

第十一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岗位的职工,单位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休息的办法安排职工休息。

  第十二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和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本单位对连续工作年以上的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由单位与工会协商确定。

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视为其已提供正常劳动。

  第五章保险与福利

  第十四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社会保险制度。

工会协助单位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职工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单位应创造条件,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并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落实。

单位的各项重大福利的设施、标准和实施办法,或由单位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单位应按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福利费用,由工会协助单位合理安排使用,工会应当协助单位搞好职工的各项基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单位应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条件,提供其他与单位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十八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医疗期制度。

对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及各类补贴等,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九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环保费用,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

  第二十条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时,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和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单位对岗位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工会发现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危及职工生命安全时,有权建议单位解决和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采取具体措施做好防暑降温、防寒保暖工作,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

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应建议单位减少职工工作时间,单位应予以考虑。

第二十二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按照不同的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保健津贴标准,每月按时发放。

针对不同作业工种和作业环境发给不同期限及不同作业的防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每年(季度)定期进行专项健康体检。

对全体职工每年组织全面的体检。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应支持单位对危及单位和职工安全的行为进行惩处。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二十五条单位应与工会就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殊保护进行平等协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级别以上的接尘、有毒、高空、冷水,高温、低温等作业,以及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渡、矿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业。

  第二十七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年满十八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超过半年,各进行一次体检。

  第八章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定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并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单位应建立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每年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制度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负责对职工的岗位、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及转岗教育和培训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工会有权协助并监督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应按年度向工会通报职工教育和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工会应组织或协助单位开展职工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的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岗位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每年要对在业余时间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文凭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制订职工守则、劳动纪律、岗位职责、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

所制订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审议通过,并向全体职工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单位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职工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单位对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给予职工处分的,必须查清事实、证据充分。

应经单位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受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后,制作处分决定书,由本人签收。

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必须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当的,有权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七条给予职工经济处罚的,每月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

扣除后的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单位因破产、兼并、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

  篇二:

自考劳动法学讲义第九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第九章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第一节集体协商

  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做背景性的介绍,背景要以整个劳动法的历法背景、社会背景为原则,集体协商或者集体合同都是出自一种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在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在现代的社会中,单个的劳动者的力量是非常薄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比是一个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单靠劳动者个人的力量和用人单位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形式上具有了平等协商、平等磋商这样一种表象,但是从实质上是达不到平等的,因为劳动者迫于生存或者是基于自己寻找工作的困难,自己力量的微弱很难对用人单位所拟订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来进行否定的权利,没有磋商的能力,各国就纷纷发展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集体谈判等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主要借用集体劳动者的力量、智慧、手段和用人单位进行抗衡。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和意义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二)集体协商的意义

  集体协商和集体谈判是一种法律制度,是具有法律后果的一种行为。

实行集体协商的意义在于:

  1.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2.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困为集体协商会产生集体合同,结果是集体合同的签订。

  3.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的不足。

  同时,集体合同还可以弥补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劳动者个体谈判力量不足的缺憾,起到帮助和救济个体劳动合同的实际效果。

  二、集体协商的代表

  

(一)集体协商代表的确定

  集体协商的代表,即集体谈判的主体,是指集体协商的直接参与者。

  我国,法律上将集体协商的代表确定为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

  集体协商的代表由工会和企业指派,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其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进行推举,每方的代表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每方的代表人数人3—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且各自确定一个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如果有工会,由工会主席来担任,如果工会主席没有担任代表的情况下,应该由工会主席来指派,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者是指派。

在没有设立工会的情况下,应该由职工民主推举职业职工代表,民主推举的代表必须要经过全体职工的过半数的同意,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例:

下列有关集体协商代表的表述错误的是()。

  A.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B.每方代表至少3-10人,并且人数对等

  C.各方都要有一个首席代表

  D.职工推举的代表需要经过半数职工以上的同意

  答案:

A

  

(二)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1.外部义务

  外部义务,是指集体协商代表一方当事人在参加协商谈判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5条规定的外部义务包括三项:

  

(1)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

  

(2)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3)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2.内部义务

  内部义务,是指集体协商代表对自己所代表的工会或企业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应当履行的职责。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的内部义务包括:

  应当了解和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应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应当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

  (三)集体协商代表的保护

  为了防止集体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我国集体合同第11条规定: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除了个人严重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针对劳动者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规定和协商,集体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工作时间、社会福利、保险以及劳动保障、劳动保护等等,还有集体谈判的一些程序、集体谈判的方法、集体争议解决的办法等等这些内容都可以是协商的内容。

  四、集体协商的程序

  集体协商一般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2.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3.正式进行谈判阶段。

  中止协商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

  4.签订集体合同。

  签订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必然的一个结果。

  集体合同一经签订,集体协商也就完成了它应该有的历史使命,集体协商就告结束了。

  主要掌握集体协商的概念、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代表所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集体协商的内容和集体协商的程序。

  第二节集体合同概述

  集体合同是劳动法区别于其它的法律、以及劳动合同制度区别于其它的普通民事合同制度的一个特征性制度,普通的民事合同它没有集体性的规定。

通常都是一方主体和另一方主体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

所签订合同具体条款效力只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对于其它的无关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是集体合同,前面讲到集体协商,是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之上对于用人单位和企业内部的全体职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协议,这个协议不仅仅约束到参与谈判、参与签订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代表、工会代表、企业代表、它还约束到整个企业,约束到工会或者是职工代表所代表的全体的职工,尽管是由集体代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但是它的效力却集于所有的劳动者,企业内部的全体职工以及企业。

  另外我们说对于企业和单个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会具有相应的效力,也就是单个的劳动合同不得违背企业内部集体的合同。

从这个意义上讲,集体合同应该是劳动合同当中的一个重要的并且具有区别性特征的一个法律制度,这堂课就来学习一下集体劳动合同的概念、含义、签订、以及所包括的内容、集体合同的效力、终止等等也是我们学习集体合同所要掌握的一些内容。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契约(或集体协议)、团体协约(或团体协议)。

在我国,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我国集体合同的主体仅为企业和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目前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劳动关系主体行为的意思自治成分不断扩大,为了确保职工集体劳动条件与生活条件,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已成为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客观要求。

  

(二)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雇主)。

工会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代表职工群体的意志和利益,依法为职工劳动者争取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个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他们的团体。

我国《劳动法》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代表作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职责与工会相同。

  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首先由双方依法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草拟集体合同草案;其次由工会主持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再次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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