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贯彻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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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贯彻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

广东省贯彻《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

(2006-2010年)的实施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结合广东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全省人民富裕安康的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在全省广大农村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特制定《广东省贯彻〈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2006-2010年)〉的实施意见》。

“十五”期间,我省认真组织实施《全国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规划(2001-2005年)》(以下简称《“行动”规划》),不断加强“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省“行动”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由七个厅局扩展到十个厅局,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

全省各地逐步建立和完善“行动”网络建设。

到2005年底,全省有20个地级市,成立了“行动”领导小组,其中11个市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兼任“行动”领导小组组长;74个县(市)区(占63.8%)成立了“行动”领导小组,并开展了“行动”相关活动。

全省建立各级“行动”试点120个,其中建成“全国行动示范区”6个,“省行动示范区(镇)”6个。

五年间,全省各级“行动”办围绕《“行动”规划》总目标和各项具体目标,通过抓好“行动”试点和创建“行动示范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工作开展,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了农民的健康知识水平,推广了“行动”品牌,促进了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策略的落实与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对我省部分试点地区人群抽样调查显示,农民“行动”核心信息知晓率为80%,健康行为形成率为70%;中小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5%,中小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5%。

《“行动”规划》的实施为开创农村健康教育工作的新局面,推动“行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农村的疾病谱已经由过去以传染性疾病为主,转变为老传染病、新发传染病与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意外伤害、环境与职业危害以及心理疾病等并存的疾病模式,严重威胁农村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约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与此同时,我省部分地区的农村卫生发展严重滞后,基础设施薄弱,卫生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保健知识水平与自我保健能力亟待提高。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所关心突出问题的重要时期。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的,是每个居民和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因此,继续深入开展“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对于推动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的农村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行动,推动农村卫生改革,建立和健全基层公共卫生体系,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提高农民健康素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进而促进农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指导思想

1.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行动”全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行动”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2.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健全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行动”长效机制,确保本规划目标的实现。

3.以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重点,重点解决影响农村居民的重大卫生问题,预防控制农村重大疾病流行,提高农村居民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4.加强“行动”组织和工作网络的能力建设,确保人员、经费、和设施满足工作需求。

二、目标和工作任务

(一)总目标。

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到2010年,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行动”长效运行机制;围绕重大卫生问题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体制的建立进一步普及基本健康知识,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指标。

到2010年:

1.全省建立“行动”工作网络的县(市、区)达到80%;

2.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粪便无害处理率达到80%;

3.全省正常使用的农村户用沼气池达到48.2万户,占全省适宜推广沼气农户的比例从2005年的12.6%提高到33.4%,增加20.8%;

4.农村中小学健康教育实施率达到80%;农村中小学生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65%;

5.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

6.建成6个全国“行动”示范县(区),12个省“行动”示范县(区)。

(三)主要工作任务。

1.加强“行动”工作,扩大“行动”覆盖面。

推广示范县(区)、镇的经验,进一步扩大“行动”覆盖面,建立健全县级和镇“行动”网络,广泛开展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受益。

2.着力抓好农村重大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

结合本地区农村卫生与健康的主要问题,大力开展农村重大疾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包括:

艾滋病、结核病、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疟疾、登革热、乙脑、狂犬病等重点传染病;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碘缺乏病、地方性氟(砷)中毒等地方病;铅、汞、尘肺等职业病。

开展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健康教育,增强农村居民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提高农民卫生保健知识水平,促进行为生活方式向有利于健康的方向改变。

3.突出重点人群和重点健康问题的健康教育。

以场所为基础,针对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教育,促进妇幼保健,提高住院分娩率,提高计划免疫接种率,降低婴儿营养不良率,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培养青少年良好的健康习惯;针对各类疾病患者、乡镇企业员工的特殊健康问题,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企业的健康教育;加强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加大针对流出/流入地农民工健康教育需求的研究与干预;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宣传,提高农民的预防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理念,引导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4.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健康教育。

加强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环境保护与改造的健康教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要求,围绕改水改厕、利用清洁能源、绿色生态农业、环境保护等内容促进村容整洁和环境安全,保护农村劳动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行动”领导机构和组织网络。

各市县应在2006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的,卫生、爱卫、农业、宣传、广电、妇联、扶贫办、教育、财政、共青团等部门参加的“行动”领导小组,设置“行动”办公室,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场地和经费。

“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专(兼)职“行动”联络员,具体参与“行动”工作。

“行动”试点地区,应建立健全市—县(市)—镇三级“行动”领导机构,村建立健全“行动”实施小组。

(二)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

各市县应在2006年12月底前,根据上级部门的“行动”规划,结合当地的主要卫生问题制定实施规划,并由政府部门以文件的形式下发。

各级政府及“行动”成员部门出台有利于农民健康保障的政策。

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督导和“行动”骨干人员的能力建设。

“行动”是科学性、系统性较强的一项工作,需要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管理、效果评价等,而且“行动”是多部门联合进行,需要部门之间进行有效的协调配合。

因此,要在“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健康教育专业机构自上而下开展督导,每年至少1次逐级对参与实施“行动”的各个相关部门骨干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行动”的工作原则、技术要求、健康教育技能等。

(四)扩大试点,创建“行动”示范区。

各地要根据经济水平不同,选择试点,探索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省农民健康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

省“行动”办在第一批6个试点基础上,扩大省级试点范围,根据经济状况的发达、欠发达、贫困,再增加广州市番禺区、深圳市宝安区、佛山市禅城区、珠海市斗门区、中山市小榄镇、东莞市大朗镇,江门开平市、湛江市遂溪县、茂名市化州县,韶关市仁化县、汕尾市海丰县、清远市清新县等12个试点。

要求地级市应在2007年6月底前建立3个试点县(市、区),县(市、区)至少有3-5个试点镇,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促进工作开展。

开展创建“行动”示范区工作。

各市县(区)“行动”办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督导评估选效果好、代表性强、政府重视的1-2个县(市、区)、镇创建“行动”示范区。

省级“行动”示范区申报条件:

1.“行动”领导组织机构健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领导出任,办公室有专人负责;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组织协调好。

2.当地制定了“行动”工作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3.创建“行动”示范社区工作已经列入当地政府的目标。

4.各级政府有“行动”专项经费投入。

5.“行动”氛围好,多渠道传播核心信息。

广播、电视开设“行动”专题节目,核心信息传播渠道畅通。

健康教育形式至少3种。

至少1种核心信息传播材料入户率达100%。

6.能够执行上级“行动”规划任务,并按照国家“行动”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工作,每年开展1次自评,各项分数都在85%以上。

7.“行动”覆盖面广。

至少60%的镇(村)开展“行动”工作,30%的镇(村)被授予县级以上“行动”示范区。

(五)全面推广示范经验,扩大覆盖面。

各市、县将“行动”示范区经验进行总结,召开“行动”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全面推广经验,带动本地区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

2010年底前,“行动”工作覆盖60%的县(市、区),其中30%通过省级终期督评估。

四、策略与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行动”工作,加强对“行动”工作的领导,把“行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建立健全包括各级“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联络员、专业人员和基层骨干在内的“行动”组织网络,扩大“行动”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村居民在“行动”中获益。

逐步建立稳定的地方政府财政为主、上级项目经费支持投资机制,按照卫生部《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06年)》中提出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经费不少于当地当年卫生事业费的5%”要求,对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进一步倡导出台有利于农村卫生、农民健康的“行动”相关政策,确保“行动”持续有效地开展。

(二)建立完善“行动”技术网络,提高健康教育专业人员素质。

建立和完善“行动”的专家网络和信息网络。

建立由省、市健康教育所、医院和大专院校健康教育专家组成的“行动”专家网络,加强对基层“行动”的技术支持与指导,提高“行动”效果;建立省“行动”办、各部门“行动”联络员、“行动”专家共享的“行动”信息网络,共享“行动”信息资源,并对信息加以分析利用,使“行动”信息网络成为交流经验、沟通协作的平台,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基层人员健康教育能力建设。

逐步完成基层人员相关知识与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对贫困地区卫生人员的培训,提高健康教育人员社会动员、制定计划、信息传播与行为干预等基本健康教育工作的能力,逐步调整和改善人力资源结构,突出重点、保证效果。

结合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配置基本的农村健康教育工作设备、条件与经费,提高健康教育人员服务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多部门合作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协同行动。

立足于各部门工作的内容与特点,将“行动”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整合各部门与农民健康和农村卫生相关的各种资源,将“行动”工作与各部门职责进行有机结合,为“行动”提供政策与环境支持,形成长效机制。

1.卫生部门应发挥“行动”骨干和纽带的作用,有效发挥农村卫生机构的作用。

各级健康教育专业人员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健康教育。

组织农村居民健康教育材料制作与评选活动,不断推出适合农民需要的农村健康教育材料,并组织印制和下发;为其他成员部门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如培训师资和人员、提供健康教育材料、卫生知识与信息等。

2.宣传部门与广播电视部门积极开展健康卫生宣传教育。

结合当地的主要卫生问题、文化、民俗等开展公益性卫生宣传教育。

加大力度,增加卫生宣传报道数量,提高节目质量。

继续办好健康卫生类栏目和节目,将卫生保健知识送到老、少、边、穷地区,增加农民群众对“行动”的了解与认识,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卫生知识水平。

3.农业部门与爱卫部门继续加强农村沼气等清洁能源建设与发展,深入开展农村改水改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加强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预防疾病,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创建卫生村镇,促进农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

4.充分利用农业部门的农民书屋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共青团的农村青年中心、妇联的妇女之家及美德在农家示范点等资源,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使之成为农村健康教育基地,发挥青年农民、妇女的积极性,参与并带动农村居民接受健康教育,增进健康。

5.教育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农村中小学健康教育,提高健康教育实施率,开设健康教育课,做到有计划、有教案、有师资、有考评、有总结,从小培养农村青少年的健康意识,提高农村青少年的卫生知识水平,养成有益于健康的行为生活方式,成为健康教育的生力军。

6.团省委与教育部门倡导大学生志愿者农村卫生服务。

联合各级教育部门与共青团,积极培训大学生志愿者,发挥大学生志愿者的知识、技能优势与服务社会的积极性,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利用假期开展卫生与健康教育服务和调研。

7.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行动”列入专项预算,提供专项资金,确保“行动”工作长期而顺利开展。

8.扶贫部门结合贫困农户劳动力转移培训,安排疾病防治、卫生知识等内容。

(四)开展应用性研究。

由“行动”办协调各成员部门确定应用性研究的优先领域,组织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省市健康教育机构、医院及其他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

在创建“行动”示范县(区)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试点建设,摸索适合当地的“行动”经验与方法,解决“行动”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五、考核评价

修订完善“行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督导评估。

市级“行动”办每年抽取1/3的县(市、区),依据“行动”评价指标进行自评并将结果上报省“行动”办;省“行动”办在经济发达、欠发达、贫困的县(市、区)中抽取1/3进行复核,通报各市“行动”工作,并上报国家“行动”办;国家“行动”办每年公布各省“行动”工作,不定期对各省“行动”工作进行督导评估。

六、示范区的评审与管理

建立示范区申报管理制度,规范对“行动”工作的管理。

对条件成熟并申报省级“行动”示范区,省“行动”办组织考核验收。

广东省‘行动’示范社区”的评审每年开展一次,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报时间为每年的9月底前。

其申报程序:

1.由申报示范区的县(县级市、区)或镇“行动”领导小组向市(县)、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2.由所在市“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地组织资格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向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评意见。

评审程序:

1.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示范区的县(县级市、区)或镇的申报材料组织预评价;2.预评价合格者,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地区进行调研,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调研意见;3.省“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研合格地区进行考核评估意见,对申报地区提出合格与否的评审意见;4.省“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合格地区进行审定,并命名、授牌。

国家级的“行动”示范县(区)的申报。

被授予省级“行动”示范区者自愿申报,省“行动”办向全国“行动”办推荐,并由全国“行动”办组织专家考核验收。

对已命名的国家级、省级“行动”示范区实行复查制。

每二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国家级、省级“行动”示范社区称号。

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省级“行动”示范社区称号,并向全国“行动”领导小组建议撤消国家级“行动”示范区称号。

抄送:

全国“行动”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行动”领导小组、健康教育所

省卫生厅基妇处2006年月日印发

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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