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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住宅局

 

宝安区住宅局

安居房管理执法程序规定

 

宝安区住宅局

二OO八年一月

宝安区住宅局执法检查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

一、立案

主管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情,应当及时立案。

由经办人员填写《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呈批表》(附表1),并按程序逐级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审批,主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派承办人负责办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调查。

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有关证件,并向当事人下达《检查通知书》(附表2)。

执法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等;并根据案情需要分别制作《行政案件调查笔录》(附表3),《行政案件询问笔录》(附表4),《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附表5)等文书。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制作《行政案件调查报告》(附表6)。

同时,报部门负责人确定案件实施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

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骗租的安居房、按原价收回骗购的安居房;按市场租金收使用期内的房租,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购、租安居房。

  2、出租或转租、转卖安居房。

出租或转租安居房的,由房改科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转卖安居房的,由房改科或原产权单位按原价收回其转卖的安居房,并处以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擅自扩大安居房建筑面积。

责令行为人限期将住房恢复原状,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擅自改变安居房用途。

由住宅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将住房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

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购买的按原价收回),同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擅自入住安居房或由于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被责令限期搬出。

行为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并按行为人非法使用的时间,计收市场租金;逾期不搬出的,住宅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送达

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并要求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送达回证》(附表10)。

五、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执法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执法机关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1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结案

当事人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附表12)按规定呈报并归档。

七、执法依据

(一)《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十五章

第七十四条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骗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骗购、骗租的安居房(骗购的按原价收回),同时按市场租金计收使用期内的房租,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购、租安居房。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转卖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原价收回其转卖的安居房,同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严禁任何个人或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购买的按原价收回),同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出租或转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安居房建筑面积的,由住宅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住房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安居房用途的,由住宅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将住房恢复用途,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未经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批准,擅自入住安居房,或者由于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被住宅管理部门决定收回住房,并责令其限期搬出的,行为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并按行为人非法使用的时间,计收市场租金;逾期不搬出的,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一条 参与安居房出售、出租等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当事人对住宅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住宅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的,住宅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安区住宅局安居房管理执法流程图

(附表1)

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呈批表

案发来源

违法单位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电话

承办人:

房改科负

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局长审批

 

备注

填表日期

(附表2)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检查通知书

宝住   检字[200 ]第(  )号

        :

我局依据                   的规定,对你∕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现要求你∕你单位提供该项目的以下资料,三日内                        以供检查。

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  章)

   年  月  日

(附表3)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案件调查笔录

                 第   页 

案由: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单位:

            与当事人关系:

      

详细住址: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问:

                          

                              

答:

                          

                              

                              

                              

                               

                                

                              

                              

被调查人:

   (签章)调查人:

1、   2、  (签章)

(附表4)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案件询问笔录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询问机关:

                         

询问人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被询问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共  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附表5)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编号:

勘验、检查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案由:

                           

参加勘验、检查人: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            

事项及结果:

                              

                              

                              

                              

                              

                               

                              

                              

                              

                              

                              

注:

“参加勘验、检查人”一栏,填写姓名、身份、单位等。

(附表6)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第   页 

调查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组织调查部门             调查人:

       

案 由                           

当事人情况                         

                              

                              

                              

调查事实                          

                              

                              

                              

处理意见                          

                              

                              

                                

                              

                              

调查人:

1、     2、     年  月  日

(附表7)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

案件性质

违法

行为人

地址

简要案情:

 

 (签名)  年  月  日

物业办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

(签名)  年  月  日

局长审批

 

注:

“违法行为人”一栏,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个人)如是法人或单位名称、负责人等。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附表8)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宝住   告字[200 ]第(  )号

         :

经查,你∕你单位               违反了                        的规定。

我局依据                    的规定,拟对你∕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条及                       的规定,你∕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你单位可在接到本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行使上述权利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印  章)

   年  月  日

(附表9)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住  处字[200 ]第(  )号

        :

经查,你∕你单位                违反了                       的规定。

我局依据                   的规定,对你∕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                         

  2、                         

  3、                         

  4、                         

  5、                         

6、                         

  你∕你单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  章)

   年  月  日

(附表10)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送达回证

宝住送[]第()号

受送达人

案 由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名称

送达人

作出机关

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拒收事由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拒收时见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不能送达理由

备 注

(附表11)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示事项:

                        

                             

事实与理由:

                             

                             

                             

                             

鉴于上述情况,依据                    

                         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印  章)

    年  月

(附表12)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第   页 

结案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办案机关               办案人        

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                     

                              

                                                           

处理情况                          

                              

                              

                              

执行情况                          

                              

                              

结案建议                          

                              

                              

                              

                               

办案人:

       (签章)

行政机关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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