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住宅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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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住宅局
宝安区住宅局
安居房管理执法程序规定
宝安区住宅局
二OO八年一月
宝安区住宅局执法检查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
一、立案
主管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情,应当及时立案。
由经办人员填写《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呈批表》(附表1),并按程序逐级报部门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审批,主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派承办人负责办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调查。
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有关证件,并向当事人下达《检查通知书》(附表2)。
执法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等;并根据案情需要分别制作《行政案件调查笔录》(附表3),《行政案件询问笔录》(附表4),《行政案件勘验、检查笔录》(附表5)等文书。
执法人员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制作《行政案件调查报告》(附表6)。
同时,报部门负责人确定案件实施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决定
1、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
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骗租的安居房、按原价收回骗购的安居房;按市场租金收使用期内的房租,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购、租安居房。
2、出租或转租、转卖安居房。
出租或转租安居房的,由房改科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转卖安居房的,由房改科或原产权单位按原价收回其转卖的安居房,并处以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擅自扩大安居房建筑面积。
责令行为人限期将住房恢复原状,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擅自改变安居房用途。
由住宅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将住房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
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购买的按原价收回),同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擅自入住安居房或由于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被责令限期搬出。
行为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并按行为人非法使用的时间,计收市场租金;逾期不搬出的,住宅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送达
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当事人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并要求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送达回证》(附表10)。
五、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执法人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执法机关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附表1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结案
当事人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附表12)按规定呈报并归档。
七、执法依据
(一)《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十五章
第七十四条 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骗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骗购、骗租的安居房(骗购的按原价收回),同时按市场租金计收使用期内的房租,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购、租安居房。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转卖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原价收回其转卖的安居房,同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严禁任何个人或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购买的按原价收回),同时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安居房上市前,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出租或转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扩大安居房建筑面积的,由住宅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住房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安居房用途的,由住宅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将住房恢复用途,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未经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批准,擅自入住安居房,或者由于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被住宅管理部门决定收回住房,并责令其限期搬出的,行为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并按行为人非法使用的时间,计收市场租金;逾期不搬出的,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一条 参与安居房出售、出租等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安居房管理规定,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以上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
当事人对住宅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住宅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的,住宅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宝安区住宅局安居房管理执法流程图
(附表1)
行政违法违规案件立案呈批表
案发来源
违法单位
法人代表
地 址
联系电话
案
情
简
介
受
理
建
议
承办人:
房改科负
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局长审批
备注
填表日期
(附表2)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检查通知书
宝住 检字[200 ]第( )号
:
我局依据 的规定,对你∕你单位 情况进行检查,现要求你∕你单位提供该项目的以下资料,三日内 以供检查。
1、
2、
3、
4、
5、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 章)
年 月 日
(附表3)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案件调查笔录
第 页
案由:
被调查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工作单位:
与当事人关系:
详细住址: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调查地点:
调查人:
记录人:
问:
答:
被调查人:
(签章)调查人:
1、 2、 (签章)
(附表4)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案件询问笔录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询问机关:
询问人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被询问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共 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附表5)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编号:
勘验、检查地点:
询问时间:
年 月 日 分开始至 时 分止
案由:
参加勘验、检查人: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
事项及结果:
注:
“参加勘验、检查人”一栏,填写姓名、身份、单位等。
(附表6)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案件调查报告
第 页
调查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组织调查部门 调查人:
案 由
当事人情况
调查事实
处理意见
调查人:
1、 2、 年 月 日
(附表7)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处罚意见书
案件性质
违法
行为人
地址
简要案情:
承
办
人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物业办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
(签名) 年 月 日
局长审批
注:
“违法行为人”一栏,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个人)如是法人或单位名称、负责人等。
“承办人意见”应注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
(附表8)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宝住 告字[200 ]第( )号
:
经查,你∕你单位 违反了 的规定。
我局依据 的规定,拟对你∕你单位作出 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条及 的规定,你∕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你单位可在接到本权利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行使上述权利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印 章)
年 月 日
(附表9)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住 处字[200 ]第( )号
:
经查,你∕你单位 违反了 的规定。
我局依据 的规定,对你∕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
2、
3、
4、
5、
6、
你∕你单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 章)
年 月 日
(附表10)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送达回证
宝住送[]第()号
受送达人
案 由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名称
送达人
作出机关
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拒收事由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拒收时见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不能送达理由
备 注
(附表11)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示事项:
事实与理由:
鉴于上述情况,依据
的规定,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印 章)
年 月
(附表12)
宝安区安居房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第 页
结案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办案机关 办案人
简要案情及调查经过
处理情况
执行情况
结案建议
办案人:
(签章)
行政机关领导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