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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会计科目表

商业银行业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

一、资产类

1

1001

库存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4

1011

存放同业

5

1031

存出保证金

6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7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

1122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9

1131

应收股利

10

1132

应收利息

11

1221

其他应收款

12

1231

坏账准备

13

1301

 贴现资产

14

1302

拆出资金

15

1303

贷款

16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17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18

1321

代理业务资产

19

1431

贵金属

20

1441

抵债资产

21

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22

1501

持有至到期投资

23

1502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24

150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5

1511

长期股权投资

26

1512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27

1521

投资性房地产

28

1601

固定资产

29

1602

累计折旧

30

1603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1

1604

在建工程

32

1606

固定资产清理

33

1701

无形资产

34

1702

累计摊销

35

1703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36

1711

商誉

37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38

1811

递延所得税资产

39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负债类

40

2002

存入保证金

41

2003

拆入资金

42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

43

2011

吸收存款

44

2012

同业存放

45

2021

贴现负债

46

2101

交易性金融负债

47

211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48

2202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49

2211

应付职工薪酬

50

2221

应交税费

51

2231

应付利息

52

2232

应付股利

53

2241

其他应付款

54

2312

代理承销证券款

55

2313

代理兑付证券款

56

2314

代理业务负债

57

2502

应付债券

58

2701

长期应付款

59

2702

未确认融资费用

60

2801

预计负债

61

2901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共同类

61

3001

清算资金往来

62

3002

货币兑换

63

3101

衍生工具

64

3201

套期工具

65

3202

被套期项目

四、所有者权益类

66

4001

实收资本

67

4002

资本公积

68

4101

盈余公积

69

4102

一般风险准备

70

4103

 本年利润

71

4104

利润分配

72

4201

库存股

五、损益类

73

6011

利息收入

74

6021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75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76

6061

汇兑损益

77

610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78

6111

投资收益

79

6301

营业外收入

80

6402

其他业务成本

81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82

6411

利息支出

83

6421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84

6601

业务及管理费

85

6701

资产减值损失

86

6711

营业外支出

87

6801

所得税费用

88

690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附录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一、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

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资产类

1001 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当设置“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终了,应当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和结余额,将结余额与实际库存额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3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

1011 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存放款项的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同业的各种款项。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应收分保账款”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应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应在本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衍生金融资产在“衍生工具”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借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将原计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可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返售日,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摊余成本。

1122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

二、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的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可按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成本法)或“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权益法)。

  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属于其在取得本企业投资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等科目。

  (三)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本科目,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等。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企业购入的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按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

  

(二)取得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该投资的面值,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按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应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按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

  (三)取得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比照

(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生减值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贷款”科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企业发放的贷款,应于资产负债表日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科目。

  (六)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利息。

1221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出资金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销售价格与原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按合同约定返售商品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收回或转销各种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

1231 坏账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

  二、本科目可按应收款项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坏账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期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坏账,转销应收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三)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应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分保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科目。

  对于已确认并转销的应收款项以后又收回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

1301 贴现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所融出的资金。

  企业(银行)买入的即期外币票据,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贴现类别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办理贴现时,按贴现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面值),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二)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面值),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存在利息调整金额的,也应同时结转。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办理的贴现、转贴现等业务融出的资金。

1302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拆出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1303 贷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包括质押贷款、抵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等。

  企业(银行)按规定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以及垫款等,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科目。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保户质押贷款”科目。

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质押贷款”、“1305 抵押贷款”科目。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本科目改为“1303 委托贷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贷款类别、客户,分别“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有差额的,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利息调整)。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收回贷款时,应按客户归还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收回的应收利息金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归还的贷款本金,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存在利息调整余额的,还应同时结转。

  

(二)资产负债表日,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同时,应将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余额转入本科目(已减值),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本科目(本金、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回减值贷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相关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按相关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已减值)。

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减少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额。

  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借记本科目(已减值),贷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原转销的已减值贷款余额,贷记本科目(已减值),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发放尚未收回贷款的摊余成本。

1304 贷款损失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贷款的减值准备。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包括贴现资产、拆出资金、客户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和垫款等。

企业(保险)的保户质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典当)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将本科目改为“1304 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贷款损失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各项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销各项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贴现资产”、“拆出资金”等科目。

  (三)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贷款损失准备。

1311 代理兑付证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银行等)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到期的证券。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兑付证券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而由企业垫付的,在收到客户交来的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证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收到客户交来的无记名证券时,应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证券时,借记“代理兑付证券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兑付但尚未收到委托单位兑付资金的证券金额。

1321代理业务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风险的代理业务形成的资产,包括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和受托贷款等。

  二、本科目可按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委托人的资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二)以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借记本科目(成本),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

  将购买的证券售出,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应结转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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