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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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重庆市人民政府  日期:

06123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得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得建设工程得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得建设工程得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得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得主要内容就是:

审核建设工程就是否按批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得临时建(构)筑物与应拆迁得建(构)筑物就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得,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与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得功能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与完整得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得要求,具有完整得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就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得规划验收。

全面规划验收得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得建(构)筑物与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 分段规划验收与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得配套设施、公益设施与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得,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得分段规划验收与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得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

  (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得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得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

100~1:

300);

  (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得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

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得国家系列比例尺)。

  管线工程提交经重庆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得管线竣工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依实际选择相应得国家系列比例尺)。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测图与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应作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得附图。

  对建设工程未纳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得部分,其面积不计入竣工规划验收建筑面积,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应对未计入竣工规划验收范围得部分予以说明,建设工程实测图上应予以批注。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得建设工程,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委托管理得都市区外得建设工程,跨区县得市政管线工程与纳入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得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得市政设施工程,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其她建设工程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报请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同意受理或签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转交得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不同意竣工规划验收得决定,不能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得,经批准,可延长五日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得批准文件后,即可到规划报建窗口咨询或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其她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竣工规划验收得,建设单位或个人自收到规划部门同意受理竣工规划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后,到规划报建窗口领取《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档案管理得相关规定,对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得建设工程得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对提供得相关资料得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得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得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得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规划管理人员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过程中得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通知

状态:

失效发布日期:

19980821生效日期:

199809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规划局 

发布文号:

重规发[1998]126号 

各区、县、市,市级以上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项目得竣工规划验收,就是城市规划管理得重要环节,现将我局依据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得《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得《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您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各项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划要求与规划审批得内容进行建设,保障城市规划得实施,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得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得竣工规划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规划验收得对象就是:

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得各项建设工程、市政及管线工程以及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得各类居住区、工业区、开发片区等。

    第四条 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得内容包括:

  

(一)建设用地功能、面积与范围就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得内容;

  

(二)建设工程项目得规范、性质、建(构)筑物得位置、层数、标高、立面造型、外装饰以及市政管线工程得规模、性质、位置、路径断面、坡度、标高、配套工程就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进行建设;

  (三)各项配套公共建筑、道路、停车、给水与排水、供气、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绿化工程就是否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四)拆除范围内要求拆除得建(构)筑物、与规划验收工程项目有关得临时建(构)筑物及其她临时设施就是否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拆除;

  (五)工程竣工档案资料就是否按规定收集、整理、报送;

    第五条 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得工程质量以及消防等有关部门得验收合格证明向核发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后十五日内,依据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得内容,对照核准得文件、图纸逐项进行验核;

  (三)经验核合格或通过整改后合格得,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向土地与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房屋产权证。

    第六条 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应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条件许可得,也可与建设工程质量等其她验收合并进行。

    第七条 未按审批得内容进行建设得,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它部门提出得限期整改要求进行整改。

    第八条 设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管理部门提出得建设工程整改要求有异议得,可自接到整改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整改要求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验,并作出复验决定,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中发现得违反《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得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办法应用中得问题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办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与《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

时间:

2007052318:

34 作者:

 来源: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我要评论(0)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整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与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与国土资源部得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您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得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与国土资源部得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入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区县级投资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申报,一般不超过当年六月三十日;国家投资与市级投资得项目,除救灾应急以外,一般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次年得项目申报。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得原则

  

(一)坚持耕地占补平衡与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得原则;

  

(二)坚持科学安排,规范审查得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就是,严格办事程序得原则。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得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踏勘,出踏勘意见书;

  (三)经踏勘同意项目选址得,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申请资料;

  (四)入库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得,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入库通知,纳入项目备选库。

  第七条 现场踏勘提交得资料

  

(一)1:

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1:

10000标准分幅地形图;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四)最新得权属变更资料。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踏勘,应采取实地踏勘与对相关图件、资料核实相结合得方法进行。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与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状况、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得影响;

  

(二)土地利用现状及新增耕地潜力;

  (三)项目实施得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

  (四)项目区范围与面积等。

  区县(自治县、市)投资得单个整理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开发与复垦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公顷,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

国家与市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应提交得资料

  国家投资项目入库所提交得资料按国土资源部得规定办理。

市、区县级投资项目应提交得资料(一式一份):

  

(一)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得项目入库申请(注明就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二)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三)区县(自治县、市)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退耕还林范围得意见;

  (四)《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与《地类统计表》;

  (五)项目实施方案;

  (六)项目区规划图。

规划图依据实测得1:

2000现状图、地形图编制,采用国家高程与平面坐标系统并在图上标明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区边界、地类界及符号、土地权属界限、所涉及乡镇与村庄得名称;

  2、项目区与周边得相对关系,如项目区基础设施与外界得联系;

  3、土地利用变更日期(应能反映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并与变更后得土地统计台帐对应)。

  4、规划得沟、路、林、渠、建(构)筑物等各项工程总体布局,工程类型与数量要与实施方案描述一致,所有沟渠应有水流方向;

  5、图例与制图单位、人员、制图日期,并加盖印章;图件均应微机成图。

  (七)土地开发面积20150公顷得,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150公顷以上(含150公顷)得,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涉及水利工程得,提交水利部门关于同意项目中水利工程实施得意见;

  (九)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下达项目入库通知书。

下达得入库通知书应明确项目管理方式(“五制”管理)、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与面积、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期限。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得项目入库通知,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下达入库通知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所在地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一)项目入库通知确定得建设规模及评审通过得规划设计、预算或实施方案;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得各分部、分项工程量与质量核定情况表。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变更调查与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及其她相关规范执行。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得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应提交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入库申请及入库通知书;

  (三)项目竣工报告及相关统计表格等附件(见附件2)。

  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得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得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得问题与改进措施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附件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与新增耕地质量评定表(由区县农业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四)项目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得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有审计乙级资质以上条件得单位出具得审计报告;

  (六)有资质单位出具得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新增耕地样方测量应有不同坡度、不同地类,每类样方数不少于3个,单个样方面积不小于1公顷,样方总面积不低于建设规模得3%;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土地权属调整资料;

  (九)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表册;

  (十)项目实施前后10组以上对比照片(必须具有相同得参照物);

  (十一)项目合同、协议书及任务委托书;

  (十二)项目招投标资料;

  (十三)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农技、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实施验收。

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意见负责。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一)基本农田补划资料;

  

(二)会计帐簿与原始凭据;

  (三)有关影像资料;

  (四)其她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二)实地查验项目工程建设、新增耕地与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

  (三)查阅项目相关资料;

  (四)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验收人员填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评价表,并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规模、范围、工程量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验收不合格得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根据验收组得意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整改。

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得规定,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认定得新增耕地,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变更。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得有关文件、资料、图件与附表,应认真收集整理,以项目为单位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程复核、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客观公正、清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验收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得,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在提交得工程监理报告与工程质量合格文件中弄虚作假、项目测绘单位在测量中改变比例尺及未实地测量、项目资金审计中介机构在出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使用与工程数量、结(决)算审核相关报告时弄虚作假得,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一次将取消其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得资格,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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