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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黔西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毕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毕市交通〔2018〕108号),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循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运价结构和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企业转型升级提供网约车服务。

第四条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管理工作。

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区内的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商务、人民银行黔西县支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单位)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线上能力按规定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公安、通信、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信息数据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县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保障服务的办公服务场所,具有培训教育、网络技术、投诉处理、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能力和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风险管理及教育培训制度;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并报人民银行黔西县支行审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与保险经营机构合作,建立内部安全保障协调基金,有效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在本县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及复印件;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负责人、相应的网络技术及运营管理人员、服务电话等信息资料及复印件;

(六)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行业维稳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网约车平台实行经营许可管理。

在申请人提供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进行审核。

对受理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区域、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并在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经营区域为所在本县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续经营,每次延续许可期限为4年。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后,方可开展运营活动。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通过互联网和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

第十条 拟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毕节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且注册登记地在本县,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技术条件不低于我县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当前本县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价格。

发动机排气量不小于1.6L或1.4T,轴距2.6米。

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和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采用纯电动或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型的,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型;

(三)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三年;

(四)安装符合相关要求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装置、车内视频监控、应急报警装置、安全监管的采集装置,并可适时监控和提供事后查询;

(五)车辆按期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等保险;

(六)车辆所有人同意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车辆外观明显位置应喷涂网约车专用标识,标识图案应明显区别于巡游车,不得安装巡游车顶灯、计价器、空车待租等专用服务标志设备,车身颜色应使用出厂原色,不得使用巡游车专用颜色;专用标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县政府办公室广泛征求意见后使用;

(八)车辆所有人应与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接入协议,并在接入协议中承诺车辆在同一时间内只接入一家网约车平台公司;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县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由车辆所有人通过拟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业出具的委托书;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出具的委托书;

(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未挂牌车辆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明;

(五)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或接入协议(意向书或协议中需说明已安装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的型号和数据接入方式,拟安装的需要承诺在正式运营前完成设备安装工作);

(六)车辆彩色照片;

(七)车辆的购置发票及复印件;

(八)车辆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保险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进行审核。

(一)在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交验车辆5日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审核通过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通知单》,并将车辆信息向同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反馈;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持《车辆登记变更通知单》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通过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在受理申请5日内,对已通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馈;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反馈信息后5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机关反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上注明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名称和证件有效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自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四)车辆所有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应当与意向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并送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存档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发生变更的,应通过平台公司向原发证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由原发证机构重新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网约车应当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达到下列条件之一,退出运营:

(一)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

(二)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章网约车驾驶员

第十四条 在本县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县户籍或本县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

(六)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联合审查机制,按照职责,对申请人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在本县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申请人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六条 对核查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安排考试。

自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3年,到期后申请换证延续经营的,参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

第十七条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原持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可以向原发证机构申请,经背景审查合格,换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八条 持有本县以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申请到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除必须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参加本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区域科目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发放本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办理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加盖原发证机构公章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考试密封档案;

(三)原发证机构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上岗前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注册,通过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完成。

报备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二)驾驶员与拟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完成驾驶员注销注册。

第五章 经营服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有管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和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二)服务平台应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驾驶员、车辆投诉处理等数据及备份,并保证网络服务平台运行的可靠性,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

(三)与接入车辆的所有人签订接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本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按规定及时将车辆相关信息及变动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四)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备本县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按规定及时将驾驶员信息注册及变动情况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五)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日常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七)确保接入的车辆和驾驶员没有接入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

(八)对于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车辆长时间停留、注销软件等等异常情况,要建立安全监控和应急处置机制;

(九)应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十)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应当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或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十二)应当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确保数据库实时接入本县网约车监管平台,并提供符合交通部门对网约车监管要求的数据;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十三)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十四)建立企业投诉处理档案,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十五)向乘客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明确各方权责,以及平台公司应履行的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责任;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网信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七)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十八)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十九)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和车上设备性能良好,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不得接入未在本县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在本县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四)不得在运营服务中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不得在车内吸烟、吃食物;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招揽他人合乘,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轮排侯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通道;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规定的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九)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按照网约车平台客户端应用程序显示的金额支付车费,并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等影响公共乘车环境的危险物品;

(三)精神病人和酗酒者丧失自控能力、行为不能自理者乘车须有监护人陪同;

(四)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

(五)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损害车内设施。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中止提供服务,已经发生的费用,乘客应当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按照约定方式提供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招揽他人合乘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便民工作机制,构建网约车监管平台,共同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承诺材料进行审核,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联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约车各种违法行为。

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建立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乘客对网约车服务投诉及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在本县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八条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 加强网约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通信、公安、人民银行黔西县支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等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对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线上线下车辆或人员不一致、信息泄漏、不依法纳税、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联合监管,并按联合监管处置流程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 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和在本县从事经营服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成立出租汽车行业协会,该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息考核等规章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三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网约车行业联合监管应急响应和处置,因网约车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引起网约车行业聚集、停运、群众维权等群体性事件的,由联合监管发起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机制,召集相关部门紧急处置,确保社会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省或市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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