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外江堤防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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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外江堤防监理细则

 

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外江堤防监理细则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图纸,本项目施工《监理规划》。

2)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技术措施、进度计划。

3)由生产厂家提供的有关材料、构配件的使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1.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南沙区沙仔岛防洪排涝综合整治工程外江堤防施工测量、建筑材料质量、土方开挖(包括堤基清理)、塑料排水板施工、土石方填筑(含泥结石路面)、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

1.3监理部人员及职责分工

1.3.1监理部主要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监 理 员:

1.3.2职责分工:

总监:

牛江凌

工程技术组:

合同信息组:

1.4引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1)《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

2)《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

3)《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5)《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1999

6)《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96

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249-88

9)《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0)《混凝土及预制砼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

92

11)《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1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04版)。

14)《塑料排水板施工规程》JTJ/T256-96

等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与技术规范、标准。

1.5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1)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2)施工用地的提供和按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条件。

 

2.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2.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开工审批程序和内容

2.1.1.合同项目(单位工程)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

2)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部提交开工申请。

监理部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由总监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4)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部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部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2.2.分部工程开工:

监理部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核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2.2.3.单元工程开工:

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部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2.2砼浇筑开仓审批程序和申请内容

砼浇筑开仓,监理部应对承包人报送的《砼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3.质量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3.1质量控制标准与方法

3.1.1.质量控制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应符合技施设计、规程、规范要求和合同文件中的《技术条款》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04版)的强制性规定。

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04版)中“砼工程”(4.1,4.2,4.3)、“砌石工程”(《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第6.4.5,6.5.3)、“土石方工程”(《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第2.1.2)等强制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等级达到广州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优良样板标准。

1)基础开挖深度较大时宜分层开挖,每层开挖深度应根据土质条件和开挖深度确定。

2)基槽开挖允许平均超深0.3m,每边平均超宽0.5m。

3)砂垫层的砂料,采用含泥量小于3%的中粗砂。

4)塑料排水板桩位偏差不得大于30mm,套管倾斜度不得大于1.5%,打设时回带度不得超过500mm,且回带的根数不宜超过总根数的5%。

5)抛石护脚采用15~100kg块石。

抛大石按设计采用200~300kg块石。

6)贴坡反滤层施工时反滤层厚度允许偏差值为0~+30mm,平整度±30mm。

7)反滤土工布规格:

单位300g/㎡;狭长条抗拉强度不大于20KN/M,刺破强度大于550N,Q95=0.09㎜。

8)回填土分层分期铺料,分层碾压,均衡上升,不得顺坡铺填,分层厚度0.2~0.4米,压实度0.94。

3.1.2.质量控制方法

1)监理部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2)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3)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4)每周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5)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

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施工中工作。

3.2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质量控制

3.2.1.在开工前和施工中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进行检验,并检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3.2.2.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购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3.2.3.监理部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部应进行平行检测。

3.2.4.监理人员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指示进行补验,监理部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3.2.5.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3.3工程质量检测试验

3.3.1.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部有权拒绝验收。

3.3.2.监理人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3.3.监理人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

平行检测的数量,砼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砼最少取样1组。

回填砂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20%;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跟踪检测的数量,砼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回填砂试样不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20%(见《监理规划》中的附录四)。

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4.工程施工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3.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4.1.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部提交相关资料。

3.4.2.监理人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及各种违章作业方法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发出《暂停施工通知》。

3.4.3.监理人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

本工程的旁站监理部位为:

土方开挖、排水板施打、预制及现浇砼施工、浆(干)砌石及反滤层施工、回填土、泥结石路面压实及检测等。

旁站监理的监控过程按《监理规划》中第“2.4”的规定执行.

3.4.4.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人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3.4.5.监理人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它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3.4.6.监理人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防范。

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3.4.7.监理人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3.5工程质量评定程序

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真实、其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

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自评。

监理部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部应按规定参加工程各项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3.6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3.6.1.质量缺陷处理

1)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应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处理,该返工的坚决返工。

2)保修期前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复;保修期间若质量缺陷是由发包人或运行管理单位使用或管理不周造成的,应督促承包人修复,并应受理承包人因修复该质量缺陷而提出追加费用付款申请。

3.6.2.质量事故处理

1)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

监理人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的记录。

2)监理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

经监理部检验合格后,承包人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各单项工程施工质量控制详见各单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0.1~10.8项。

4.进度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4.1进度目标控制体系

各分项工程在计划工期内完成,项目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工。

开工、完工时间:

一期2006年8月16日开工至2007年6月11日完工

二期:

按合同规定执行。

阶段施工目标:

12月30日前完成K2+400~K3+700段施工,其它按交地情况调整进度目标。

关键节点时间(塑料排水板桩完成时间):

K2+400~K3+700段10月10日前完成。

4.2进度计划的表达方法

总进度计划采用横道图表示;每月在《施工月报》后附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横道图对照报表。

4.3施工进度计划的申报

工程项目开工前14天承包人报总进度计划、并在每月25前向监理部提交下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分部工程开工前7天报该分部工程进度计划;进度计划每次申报一式四份。

4.4进度计划的审批

4.4.1.监理部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季、月施工进度计划及分部工程进度计划。

4.4.2.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部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监理部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

必要时召集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3)如施工进度计划存在问题,监理部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4.4.3.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与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方式的适宜性。

8)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9)其它应审查的内容。

4.5施工进度的过程控制

4.5.1.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

1)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2)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3)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4)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每月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重点跟踪检查。

5)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每周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的顺利发展。

4.5.2.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适时调整。

1)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

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监理人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4.6停工与复工

4.6.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部可视情况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时。

2)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

3)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

4)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时。

4.6.2.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监理部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

3)发生了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4)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人的管理,不执行监理部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其它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4.6.3.监理部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证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部《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部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6.4.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部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申请后,监理部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4.6.5.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部应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4.6.6.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部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4.6.7.监理部应及时按合同约定处理因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问题。

4.7工期索赔

4.7.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防止发生暂停施工事情,控制工期索赔事件的发生。

4.7.2.监理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工期索赔事宜。

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要求后,监理部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监理部应通知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投资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5.1投资目标控制体系

5.1.1.投资控制目标:

本工程为总价承包合同,确保工程投资在总价承包合同总价33261366.31元额度之内为监理的控制目标。

5.1.2.投资控制的措施和方法

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

3)依工程实际进度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4)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5)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6)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7)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8)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9)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5.2计量与支付

5.2.1.工程计量的条件:

1)经监理人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程变更项目工程量。

2)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5.2.2.在监理部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5.2.3.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部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工程计量前,监理部应审查承包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部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计量所需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

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监理部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部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若监理部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修正与调整。

5.2.4.当承包人完成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部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最终计量工程量。

5.2.5.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部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规定的表格式样,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每月25日前)填报付款申请表。

3)监理部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每月30日前)完成审核。

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3)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未经监理部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5.2.6.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部签认的当月计量的应付金额。

3)工程预付款金额

4)价格调整金额

5)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工程预付款扣回金额

7)保留金扣留金额

8)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5.2.7.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部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5.2.8.工程变更支付。

监理部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5.2.9.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部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

2)当工程保修期满后,监理部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

如果监理部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5.2.10.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如下:

(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它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它金额

5.2.11.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部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支付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如下: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部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它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它金额。

5.3实际投资额的统计与分析

5.3.1.每月在《监理月报》中或《施工进度报表》中对每月和累计完成投资额进行统计,报发包人备查。

5.3.2.每月在工程款支付证书中对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审核签认,报发包人批准。

5.3.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实际完成投资额与计划投资额或资金流计进行对照分析,控制投资目标不突破计划。

5.4控制费用索赔的措施与方法

5.4.1.监理部应按合同约定审核工程计量和工程变更,控制费用索赔发生。

5.4.2.监理部要建立和健全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严格按工程计量付款签证程序办事,防止出现费用索赔。

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确认,未经监理部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6.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控制的内容,措施和方法

6.1监理部内部的施工安全控制体系

6.1.1.监理部应按施工合同及有关规定建立施工安全控制体系,明确现场监理人员的责任,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安全与卫生必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04版)第五篇水利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中第“0.0.9”、“1.0.1”、“1.0.4”、“1.0.5”“3.1.4”、“6.2.2”及“4.1.1”、“4.1.10“等强制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必须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04版)第七篇《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中第“3.0.4”、“3.0.5”、“3.0.6”、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中第“1.0.4”“1.0.7”等强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6.1.2.监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及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检查、监督。

6.1.3.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部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2承包人应建立的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保证体系,按合同文件中《技术条款》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工部分)(2004版)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保证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6.3工程不安全因素分析与预控措施

6.3.1.本工程施工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是塑料排水板桩、回填土和堤岸防护的防浪墙施工。

6.3.2.预控措施

(1)配置施工安全用品及设置

(2)设立警示标志、实行施工区隔离

(3)土方开挖控制好开挖边坡:

坡度大于1:

2,距离开挖边线20米范围内不准堆放土石和材料。

(4)施工机械年检证明文件报监理部复核。

(5)吊装作业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

(6)督促承包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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