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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干部在职教育请假规定

云南干部在职教育请假规定

篇一:

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XX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促进全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教育系统干部职工请假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种类

请假种类包括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及事假、病假等。

(一)法定假

1、婚假:

在职教职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的,可休婚假三天;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增加婚假十二天。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产假:

①正常产假九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产假二十天;对晚育独生者(即24周岁以上的女职工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产假十四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生育假增加十五天。

如果假期跨越寒、暑假的,可视情况给予适当延长以补足产假天数。

②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女教职工,根据医务部门证明,可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女教职工,可一次性享受九十天产假。

③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十天的护理假。

④女教职工产假、男方护理假起始时间为分娩当日或分娩前正式请分娩假之日算起。

3、丧假:

职工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死亡时,给丧假五天。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另给予路程假。

(二)事假:

事假是指教职工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情需要处理而需离开工作岗位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请假天数。

(三)病假:

在编教职工因生病需要治疗、休息无法上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根据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及建议,给予准假或签署意见后报县教育局批准。

二、请假程序

(一)凡请假者,必须由本人在请假前填写《XX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认真填写请假原因、请假的性质(事假、病假、产假等)、请假天数及起止日期,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凡请病假者,还需持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化验(体检)单、病历、住院发票、诊断证明书(必须有主治医师签名,注明病情、诊断结论、治疗情况、休息时间建议等),原件交领导查验后,方可请病假。

(三)凡请产假者,需提交准生证、出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教育局审批的《XX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经相关人员查验后,复印件存人事股,原件交回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属学校)。

三、审批权限

(一)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小学教职工请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的,由所在学校签署明确的意见(情况是否属实,建议是否准假,建议假期起止日期),加盖学校公章,报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初中、县直学校教职工请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校长审批;请七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任教所在学校和中心学校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学校公章,报分管副局长审批;请一个月以上五个月以内的(除产假外),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一名局领导审批;请五个月以上的,由局领导办公会决定。

(二)中心学校校长、初中学校校长、县直学校校长(园长)请假一至三天(含三天)的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以上,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到教

育局人事股备案;中心学校所辖的村级小学校长请假一至三天(含三天)须经中心学校校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校长出县到外地的,必须向局长请假。

(三)教育局及其二层机构干部职工请假一天内由股、室、站、办负责人审批并报告局办公室,两至三天要写书面报告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股、室、站、办负责人请假一至两天要写书面报告由分管副局长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

2009?

104号)的规定:

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我县义务教育学校中统一明确为岗位津贴。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给。

病假两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至六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70%,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80%。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长短,按照不同标准发放。

尚未实施绩效工资的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参照实行。

(二)事假:

根据《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X政办发?

2009?

104号)及二00一年三月,区人事厅在答复百色地区人事局《关于职工事假待遇问题的复函》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待遇暂按每年累计给假十五天掌握,十五天内工资照发,十五天以上的时间停发工资,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的规定,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

对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病假长短,按照不同标准发放。

尚未实施绩效工资的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后参照实行。

(三)产假、婚假、丧假等在规定的假期内不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规定的假期,按事假扣发绩效工资。

五、其他规定

(一)根据请假天数和审批权限,请假人在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才能起假,严禁先斩后奏或请霸王假,若没有极为特殊的原因请假先斩后奏或请人代请假的,一律不予准假。

(二)相关领导在审批签字时,要写明假期的起止日期。

(三)因急事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及时打电话按请事假审批程序请假,销假时完善相关请假手续。

(四)凡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事假满期后仍未处理完私事还需续假的,应在假满后立即请求续假,续假程序按请假程序办理,未请求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五)请假期间(除产假外)遇例行假日应合并计算,不能顺延。

(六)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追究校长或当事人的责任。

六、以上规定自制订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XX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XX县教育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篇二:

教育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一、总体要求

1、工作时间与集体活动,不能到岗出勤或离岗缺勤,均须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并且本人应亲自履行请假、销假、登记手续。

2、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坚决杜绝“霸王假”。

确因突发事件,未能事先办理手续的,方可电话请假,但随后须尽快补办;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方可托人代办。

3、请假期满后按时上班或提前返校当日,须立即办理销假手续;实际假期以销假时间为准。

4、零星假(迟到、中离、早退),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签到签离制”;整日假,实行书面请销假,执行“登记审批制”。

其中,分散下校、连日公出,实行报告单把关,执行“行程反馈制”;统一下校、集体活动(如会议、劳动、迎检、公益等),实行口头请销假,执行“点名公开制”。

5、事假、补休假、福利假、奖励假,以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为先(前提),以不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本(兼顾);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即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其中,统一下校、集体活动,不得准假。

6、离岗外出期间,务必保持联络畅通;学校急召回校,不得延误。

重要说明:

在学校制度中,⑴有关规定要求与处理办法等,均含“特殊情况除外”之意,而“特殊情况”均指本人或其直属遭遇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因素,如天灾人祸、突发疾病、意外伤亡等,要有实据为证。

⑵借入人员,有关处罚措施在其身上不能执行到位的,报请教育局,退回原单位。

二、操作程序

1、向校办提交证明或凭证,提出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

2、经校办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权限,由有关领导审批。

3、将手头未尽工作处理完毕,妥善安排好或交清后续工作,教研员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其他人员由主管校长审批。

4、将《请销假审批表》交校办备案存档。

5、假期结束返校后,到校办销假,填写《请销假审批表》,校办主任签字,到主管部室主任处报到。

三、审批权限

1、零星假、分散下校,由主管部室主任审批。

整日假,由当日值班人员审批;其中,公出、或一次事假超过5天,报请校长审批;一次事假超过10天,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事假超过30天,报请教育局审批。

统一下校,由领队人审批;集体活动,由召集人审批。

2、准假领导应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的协调、交接与安排;口头请假的,须及时告知校办。

3、批假领导须准确把握允假规定,合理使用允假权限,不随意准假,不越俎代庖。

四、类别界定

㈠公假

1、公务假

⑴涵义:

因公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

上级的请柬或通知,学校的委派或批假领导。

2、工伤假

⑴涵义:

因公伤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

学校查实,医院证明,社保行政部门认定。

⑶时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劳鉴委确认,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满后仍需治疗的,须持有医院证明。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劳动能力的,原则上经市劳鉴委确认,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定1-4级,办理公伤退休;其它,安排适当工作,给予适当照顾(缩时减量)】。

3、补休假

⑴涵义:

经学校安排或批准,因加班加点而产生的假期。

⑵时限:

①延长时间,按1.5倍计;②公休假日,按2倍计;但依照上级安排、属于本职工作,则按实际天数计;③法定假日,按3倍计。

⑶规定:

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4、福利假

⑴凭证:

主动提供有效证明。

⑵时限:

①尽孝假:

父母生日,每年1天。

②护理假:

★父母住院,住院天数/夫妻兄弟姊妹总数;★配偶或子女住院,住院天数/2;★父母、配偶或子女疗养期间,若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酌情给假。

③体检假:

★健康体检,每年1天。

★婚前体检,1天。

★产前检查,按需给假。

④看护假:

领有独生子女证,孩子读小学时,每学期10天。

⑤子女结婚:

5天。

⑥女性生理假:

每月1天。

⑦退休前一年,给予适当照顾。

⑧讲学进修、评职晋级、报名办证、扶贫献血、子女家长会等,酌情给假。

5、奖励假

⑴涵义:

因绩效突出、获得荣誉、特殊贡献等,由单位规定或校长特许的假期。

⑵规定:

视为公务假;计假以半天为最小单位。

㈡私假

1、事假

⑴涵义:

因私事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时限:

原则上一次最多15天。

⑶规定:

优先用补休假或奖励假抵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此部分方计为事假。

2、病假

⑴涵义:

因伤病离岗而报批并获准的假期。

⑵凭证:

①门诊病假:

区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检验单、处方、诊断书、收费票据、费用清单、病假条等。

②住院病假:

区级以上医院的入院证明、出院记录、收费票据、费用清单。

⑶时限:

①医疗期,按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②影响劳动能力(医疗期内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不能返岗复工)的,原则上经医院证明、市劳鉴委确认,定为1-4级,应办理病退(退休、退职);其它,从事原工作或安排适当工作。

③患有难以治疗的重病绝症(如癌症、精神病),病休不限期。

④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症愈返工,须持医院的康复证明。

㈢法定假

⑴凭证:

结婚证。

⑵时限:

3天+晚婚7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初婚)+配偶在外地工作的路程假。

2、丧假

⑴凭证:

直系亲属死亡证明。

⑵时限:

3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路程假。

3、产假

⑴凭证:

《计划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医院证明。

⑵时限:

98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n-1)×15天+【晚育(女满24周岁,初育)30天+独生子女证30天】。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

4、陪产假:

男方,晚育7天+独生子女证8天。

5、计生假:

⑴宫内节育器,放置3天,取出2天;⑵人工流产14天,妊娠引产30天。

6、哺乳假:

⑴婴儿未满1周岁,每天1小时(两次或合用)+多胞胎(n-1)×1小时+路程假;⑵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允许,给180天假。

附:

请销假审批表篇二: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的通知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严肃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巩固县乡机构改革的成果,保证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业务工作有序健康开展,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等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借用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制度及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以及公休假、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连续停工治疗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可请病假。

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津贴、补贴及奖金、福利待遇,工资按以下标准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办理(因重病确需长期住院治疗者除外,重症的界定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证明、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病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般干部:

假期1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由单位审批;假期2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假期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科级干部:

个人提出申请,假期2个月(含2个月)以内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假期2个月以上的,由县委审批。

病假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

4、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请假人必须在假期期满前1个月办理续假手续;假期期满后不需续假的,必须按以上程序在假期期满前7个工作日内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同旷

工处理。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的予以辞退,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5、对此前已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跟踪管理,对假期已满仍不能正常上班确需续假的,应督促其办理续假手续;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否则,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病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对重症患者和精神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补办请病假手续;对慢性传染病患者(不能接触服务对象),由主管部门调整其工作岗位,并限其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天内回单位上班,逾期不回单位上班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中心。

对其他病假人员,按规定办理病假手续。

符合病退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正当理由需要,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请事假,一次请事假不得超过15天,一年当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一次事假超过15天,一年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的,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般干部: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然后报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科级干部: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县委组织部认定后,再报县委批准。

事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

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及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照发;

事假30天至60天的,只发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事假61天(含61天)以上的,只发基本工资的60%,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全部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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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事假一次超过15天(含15天),一年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待遇。

(四)不再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长假离岗从事个体私经济经营活动,对此前已请长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09年月日前回原单位上班,逾期不归者,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2、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请长假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通知其2009年月日前回原单位上班,不愿回单位的,予以下编并将其人事关系挂县人才交流中心。

同时由批准其请假的单位负责收回请假人员期间的工资及福利补贴等。

二、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借用(含借调、跟班学习等)工作人员程序和借用人员的管理

(一)确因工作需要,县属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可以借用工作人员,但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借用手续:

1、借用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与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协商同意;

2、借用单位书面向县干部人事调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中公河南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篇三: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休假、请假有关规定

时间:

2011-06-29来源:

中顾法律网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

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1、探亲原则: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

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1

在单位报销。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

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

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

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

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篇三:

2016年云南干部在线学习课件答案《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下)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解读(下)

三、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职能

(一)地方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

第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第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

我国地广人多,各地情况具有差异。

因此具体地域的发展必须根据中央精神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第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地方党委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职能

党的地方委员会主要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第一,对本地区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二,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令。

第三,加强对本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领导,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第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第五,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等依法依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发挥这些组织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六,加强对本地区群团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

第七,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目标任务。

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职责和组织原则

(一)地方党委全会的职责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制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以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第二,讨论和决定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

第三,讨论和决定本地区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

第四,决定召开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第五,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

第六,选举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

第七,决定递补党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予党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

第八,研究讨论本地区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

第九,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二)地方党委常委会的职责

常委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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