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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WU/JL/JWB/ZY012-14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刍探

学院:

年  级:

专业(班):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16年6月19日

重庆文理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题目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刍探

院系

专业

年级

2013级

开题日期

学号

姓名

王敏行

指导教师

1、选题目的和意义: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的民事法律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是民事审判活动实现社会价值的最后一道关卡,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它的正确执行与否直接关系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证,离开正确的执行,诉讼将失去它的现实意义。

而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日益凸显,严重困挠着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公信力。

这样的现实使得民事执行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但目前在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问题上,法院同检察机关的改革措施并没有很好的统一起来。

从法院一方来看,现有的执行监督机制虽然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这种主要来自法院系统自身对执行程序的内部监督机制极不健全,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和真正实现监督的目的,其缺陷性也在实践中逐渐显现;而来自法院外部的立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等也仅流于形式,“执行难”、“执行乱”这一社会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要更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法律的权威,一种来自外在的专业的、常规性的法律监督机制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明确规定,审判监督一章中也没有考虑执行监督问题。

目前在如何进行执行监督的问题上有各种观点,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在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探索中也已充分认识到应建立人民检察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由此看出,我国检察机关担有法律赋予的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然而由于诸多因素影响,我国检察机关未能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适度而有力的监督,在民事“执行难”、“执行乱”这一社会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解决的情形下,我国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执行这一法律活动中缺位是应该得到反思的。

为此,我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刍探为学位论文选题,以支持我国民事执行程序应建立检查监督制度为切入点,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应该担负起检察监督职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为建立这一项制度提出一些构想。

2、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法国是规定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比较早的国家,法国的检察机关在执行程序中的职权比较特殊。

法国在1991年7月9日颁布的新民事执行程序法中赋予了共和国检察官有保障判决与其他执行根据得到执行的使命,检察官有命令其管辖区内的所有执行员给予协助的权力,在持有具有执行力的执行根据的执行员进行各种尝试均无结果的情况下,共和国检察官可以收集有关债务人的情况。

因此,法国的立法当局将收集债务人情报规定为检察官管辖事项,并由承担监督执行义务的检察官负责具体实施。

意大利将民事强制执行法分别列于民法及民事诉讼法中,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将民事执行客体分为了动产、不动产和行为三大类。

其中法典第二章规定了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征收,第三章、第四章都是规定了对行为的执行,包括对交付(动产)、迁离(不动产)和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强制执行,其中交付(动产)和迁离(不动产)是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

债权人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其债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于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的第三编中,即第474条至632条,没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

当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强制执行。

这体现在程序的基本原则中,程序应当有利于债权人实现其应当获得的所有权利。

因此,立法者尽可能为两种不同形式的义务规定了特别的执行措施,即强制交付动产或迁离不动产和强制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然而,特殊的强制执行方式,往往需要求助于一般的形式的强制执行,即执行债务人的动产,执行第三人的动产或执行不动产。

瑞士的《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规定,执行工作分别由执行事务局和破产事务局完成,而不是由法院负责执行。

在执行救济制度的设置上,负责执行救济的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完全分离,执行事务局和破产事务局只是专门负责实现债权人债权的机构,而受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执行救济请求的机构是州监督机构、联邦法院以及州法院。

除该法规定必须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的情形外,对债务执行或破产事务局的任何处分命令均可以违反法律或裁量不当为理由,向监督机构提出抗告。

德国的执行救济分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两种。

执行异议主要是指债务人就执行中的程序问题所提出的异议,执行异议制度主要包括:

对于强制执行的种类与方式的抗议、已有足够债权保证时的异议及对假扣押裁定的异议。

另外,如果执行员不遵守执行程序的正式要求,债务人可向初审法院提起诉讼,反对执行判决。

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针对执行程序中涉及的实体问题所提出的异议,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如果第三人或执行当事人基于执行程序事项而请求执行法院为、不为一定行为或变更、撤销已为的行为,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提出申请、异议、抗议以实现救济。

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检察机关除了对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有权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外,还规定法院执行民事判决的活动享有监督权。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未就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争论不绝于耳,目前理论界存有以下主张:

一是“全面监督说”(检察院系统主流观点)主张对民事执行行为实行检察监督。

该观点认为:

检察机关对于民事诉讼应当实行全方位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权进行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范围应该涵盖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检察院的监督范围应包括从诉前到裁判后,包括对当事人不行使诉权的处分行为是否得当进行监督,审理过程中对法院是否遵守程序规范,审判人员是否枉法裁判实行监督,裁判后对执行人员在执行中有无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等等。

二是“有限监督说”:

(法院系统主流观点)否认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

该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不能进行全面监督。

具体又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作出的所有生效判决和裁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检察机关都可以提出抗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抗诉的裁判只限于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的某些裁判,不包括执行程序中的裁判,并且还必须满足“事后监督”的要求。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应当受到时间和程序的双重限制,不但对审判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等裁定不能抗诉,而且对于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或者不宜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的裁判,都不能进行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孙加瑞依据相关文件指出:

把执行活动作为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部分,由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司法界长期形成的共识。

曾发表文章论述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检察监督立法问题,监督方式上首次提出现场监督的方式。

孙加瑞博士在《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质疑与回答》回答完质疑后,随即发表了《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执行监督之程序设计》一文,在文中提出了七种在实践中可以考虑的监督方式:

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暂缓执行建议、现场监督和其它相关方式。

3、选题研究内容:

一、我国民事执行与民事执行监督现状

(一)民事执行现状

(二)民事执行监督现状

二、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争执

三、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二)可行性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想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法

(四)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

4、本选题研究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研究技术路线

(一)文献资料的的收集

(二)总结归纳相关调研信息

二、研究方法

(一)综合分析法:

对相关的各类材料进行收集,综合各类的信息。

(二)文献研究法:

通过对各类文献的收集、鉴别、整理进行研究,最后进行比较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

(三)比较分析法:

对不同的案件进行对比,分别其中的优缺点,最后进行比较得出自己的结论。

(四)个案研究法:

通过第一个案例的长时间、深层次的研究、研究其发展的全过程。

三、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民事执行改革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点,但目前在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问题上,法院同检察机关的改革措施并没有很好的统一起来,我将从支持我国民事执行活动应建立检察监督制度为切入点,通过理论分析论证提出相关制度设计来弥补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的不足。

5、调研计划及主要参考文献

(一)调研计划

第一阶段(2016年3月——2016年4月):

广泛收集选题相关资料,阅读选题有关文献。

第二阶段(2016年4月——2016年5月):

对收集的选题资料进行取舍整合,形成文献综述。

第三阶段(2016年5月——2016年6月):

构思写作提纲和思路,拟出开题报告。

第四阶段(2016年6月——2016年10月):

在充分占有资料的前提下,依照写作提纲着手写作论文并形成论文初稿,对写作过程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寻求指导老师的帮助。

第五阶段(2016年10月——2017年4月):

结合指导老师的修改要求和自己发现的问题,对论文初稿进行修改并定稿。

(二)主要参考文献

著作类:

1.[法]让·文森、雅克·普雷沃著,罗结珍译: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要义———强制执行途径与分配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张西安、程丽庄译:

《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2002年版;

3.江 伟:

《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版;

4.牟逍媛著:

《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谭秋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载《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6.陈桂明、王鸿翼主编:

《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监督制度完善——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0年卷》(下),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论文类:

1.王建中、翁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关对策》,《河北法学》2012年第2期;

2.胡胜、陈莺:

《浅议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6月第21卷第2期;

3.俞其林、沈建新:

《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河北法学》2008年第10期;

4.常怡、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课题组:

《民事行政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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