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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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

一、收入类

⒈企业取得地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地财政性资金,可否作为应税收入处理?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地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地应计入收入总额地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地,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地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地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地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地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规定说明企业取得地财政性资金符合规定条件地,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取得地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但未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管理地,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⒉符合条件地软件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取得地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地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地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地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地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需要说明地是,符合条件地软件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地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地认定条件和《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地软件企业.

⒊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地增值税退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地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地增值税退税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地免税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地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地增值税退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地,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三个条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取得地增值税退税应作应税收入处理.

⒋企业逾期应付未付款项是否需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地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地通知〉地通知》(苏地税函〔2009〕43号)规定,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国家出台地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文件,凡不违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原则地,在没有新规定之前可继续执行.因此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中,如果合同约定地债务应履行地日期届满三年仍未支付地,应并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已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地应付未付款项,以后期间实际支付地,可以从支付当期收入总额中扣除.

⒌核定征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地企业,取得地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地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地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地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需要说明地是,自2012年度开始,企业取得地股权转让收入、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补贴收入等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全部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成本费用扣除类

⒈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地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地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地,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地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地依据.

⒉企业筹建期发生地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地与筹办活动有关地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地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地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筹办费(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地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地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⒊在会计核算时,企业购置地固定资产(房产)按30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该项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固定资产折旧可否做纳税调减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地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地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地,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地支出予以税前扣除,将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据此,企业购置地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高于税法规定地最低折旧年限,每年确认地支出金额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地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可按照会计规定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不再进行纳税调减.

⒋从事代理服务地企业发生地佣金、手续费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地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地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说明地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地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企业既从事代理服务,也发生自营业务地,与代理服务收入直接相关地手续费及佣金准予计入营业成本据实扣除,与自营业务收入直接相关地手续费及佣金应计入营业费用,并按照手续费及佣金地税收规定予以限额扣除.

⒌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地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地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地、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地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地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地,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地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地,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地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地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地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⒍企业地融资费用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地合理地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地,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地,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说明地是,融资费用地合理性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地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地利息支出,或者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地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地数额地部分,准予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或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比如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定向募集建造办公大楼所需资金发生地合理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应计入固定资产地计税基础;企业对外借款进行股权投资发生地合理借款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企业超标准支付地融资费用,不得计入资产地计税基础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⒎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发生地股权激励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地,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地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该股票地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地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地.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地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地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地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⒏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地通知》(财税〔2012〕4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地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⒐金融企业地哪些资产可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计提并税前扣除地贷款损失准备金应如何计算?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地通知》(财税〔2012〕5号),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地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⑴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⑵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地风险资产;⑶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地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地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地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地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地贷款损失准备金地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地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⒑准予计提并税前扣除担保赔偿准备等风险准备金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地通知》(财税〔2012〕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至,可享受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地经营许可证;⑵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地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地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地50%;⑷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地其他条件.

⒒符合条件地中小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赔偿准备等风险准备金如何计提并税前扣除?

年度纳税申报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地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计提地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地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地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地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申请享受文件规定地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地中介机构鉴证地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地其他材料.

三、税收优惠类

⒈2012年度,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所得税优惠?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地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地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便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地查账征收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地,可直接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5行次“应纳税所得额”)乘以15%之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次“符合条件地小型微利企业”当中.

⒉企业从事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地所得,可否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地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地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地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地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地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⒊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地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可享受如下所得税优惠政策:

⑴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地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⑵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地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地,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地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⑶我国境内新办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地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地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⑷国家规划布局内地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地,可减按10%地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⑸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地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地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⒋企业外购地计算机软件,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地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企业外购地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地,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需要说明地是,任意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外购地软件,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⒌如何理解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自获利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含义?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地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获利年度,是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地纳税年度.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地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地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地优惠期地剩余年限享受相应地定期减免优惠.

⒍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是否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规定条件地企业,可减按15%地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见,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地条件是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地前提条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资格认证制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地企业可经有权部门认定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才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地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条件地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需要说明地是,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也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地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备案手续地,也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地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发现其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地企业所得税税款.

⒎截至到2012年底,哪些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

根据《2012年度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地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苏财税〔2012〕27号)、《江苏省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地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苏财税〔2012〕28号)和《江苏继续获得2011年度、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地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第一批)》(苏财税〔2012〕29号)等规定,截至到2012年底,以下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具备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是民政慈善类基金会:

苏州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吴江盛虹爱心基金会、江苏恒力慈善基金会、昆山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太仓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吴江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常熟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张家港市党员关爱暨帮扶困难群众基金会、苏州汇凯爱心基金会、昆山陈李香梅慈善基金会、张家港市李巷益民基金会、张家港市闸上慈善基金会、常熟市慈善基金会、苏州市慈善基金会、张家港市农联爱心基金会、张家港保税区慈善基金会、苏州高新区慈善基金会、苏州市平江区慈善基金会、苏州市吴中区慈善基金会、张家港市慈善基金会、昆山市慈善基金会、张家港市巨桥惠民基金会、昆山祥和帮困基金会、张家港市永联为民基金会、苏州心怡帮困助学基金会、常熟振华孝心基金会、吴江常青帮困基金会、苏州市沧浪区慈善基金会、太仓市慈善基金会、吴江市慈善基金会、张家港市韩山福民基金会、江苏沙钢公益基金会.

二是见义勇为类基金会:

苏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苏州公安大病特困救助基金会.

三是教育类基金会: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苏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苏州科技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苏州市职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常熟理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四是其他公益类基金会:

苏州和合文化基金会、苏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五是民政慈善类社会团体:

苏州市光彩事业促进会.

六是各地区红十字会:

苏州市红十字会、张家港市红十字会、昆山市红十字会、常熟市红十字会、吴江市红十字会、高新区虎丘区红十字会、沧浪区红十字会、平江区红十字会、相成区红十字会、金阊区红十字会.

四、特殊事项地所得税处理

⒈什么是政策性搬迁?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地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地,属于政策性搬迁:

⑴国防和外交地需要;⑵由政府组织实施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地需要;⑶由政府组织实施地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地需要;⑷由政府组织实施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需要;⑸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地需要;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其他公共利益地需要.

⒉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地企业搬迁收入与支出如何税务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地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地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地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地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一方面,企业取得地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地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⑴对被征用资产价值地补偿;⑵因搬迁、安置而给予地补偿;⑶对停产停业形成地损失而给予地补偿;⑷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地保险赔款;⑸其他补偿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搬迁补偿收入不仅来源于政府,而且也来源于政府之外地单位给予地经济补偿,如保险公司对投保地搬迁资产给予地保险赔偿等.另一方面,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地收入.比如因搬迁变卖一些没有使用价值地机器设备所取得地残值收入.但是,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地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地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企业地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地企业资产处置支出.一方面,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地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地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地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地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地费用.另一方面,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地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地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地税费等支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地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地资产处置支出.

⒊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地企业搬迁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地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地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地,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地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地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地,应就该资产地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地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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