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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简答题

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区别。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分类。

4、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

1、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主要特征包括:

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

(1)国家行为原则涉及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国在其境内所为行为加以裁决的问题;国家豁免原则是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2)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任何诉讼主体,国家豁免原则只可由外国政府首脑、政府机构及其代理等特殊主体所援用。

3、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4、具体表现为:

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

(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2)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总论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

2、有约必守原则

3、跨国公司

4、国家行为原则

5、情势变迁

二、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简述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3、在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承担上,各国有哪些对策?

4、简述国家行为原则的概念及其特征。

三、论述题

  试述跨国公司经济上的相互关联性与法律上的各自独立性的矛盾。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与各国涉外经济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2、当事国一旦参加签定双边或多边经济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3、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4、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效力或合法性。

 

5、在契约依法订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履行完毕以前,当初作为合同订立之基础或前提的有关事实和情势,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合同一切条款原有的法律约束力,要求全盘履行原有的约定内容,势必显失公平。

因此,允许当事人对合同中原有的约定内容,加以相应的变更,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简答题

1、

(1)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全球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4)有约必守原则

2、

(1)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2)合同或条约往往受“情势变迁”的制约。

3、

(1)有限责任原则;

(2)整体责任说;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

 

4、概念:

一国法院不能审查一个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的管辖范围内所作行为的效力或合法性。

特征:

(1)该外国的国家行为是在其本国管辖范围内作出的;

(2)当事人根据外国国家行为而作出的行为根据法院地法律是违法的,因而需承担法律责任;

(3)诉讼当事人可以是私人或私人团体,也可以是国家;

(4)法院应推定该外国的国家行为合法,因而当事人根据外国国家行为所作的行为也不需按法院地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三、论述题

  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主要特征包括:

1、跨国性:

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有庞大的网络,它包括总公司、母公司及下面的子、分公司甚至孙子、分公司组成,公司之间通过持股、换股、股权参与、技术转让、许可等多种方式将他们结为一体。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制定决策时,不再是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的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作为它决逐的目标,从全球范围去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和采购及策略,以最长远的目光去赚取利润,由此形成这一特点。

往往跨国公司在各国都有分公司或子公司,但他们都要听从来自总公司最高层决策层的命令。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它是由分布在各地的诸实体所组成的企业,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包括了、非股权上的安排和人事上的安排等,从而使得母、子、分公司等实体之间紧密联系在了一起,能够一起分享知识、资源,分担责任。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是由国内外诸实体组成的企业,这些实体包括分支机构、子公司、母公司等,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1、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由总公司对其行为承担责任。

2、子公司一般依东道国的法律设立,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东道国的法人,他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并承担责任。

3、母公司和总公司各自为独立的法人。

母、子公司各自为独立的法人,而总、分公司却视为一个整体。

跨国公司内出现形成了一个矛盾,即从经济来看,我们强调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从而拥有共同的经济策略,是单一的经济实体,但是从法律上来看,特别是从母、子、孙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来看,他们有各自为独立的法律实体,这就带来了矛盾和问题。

一方面,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为,另一方面,他的行为又要受制于母公司的决策。

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 

一、选择题

1、可保利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

A、现有利益 B、期待利益

C、责任利益

D、过去利益

2、下列各项买卖中,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是:

( )。

A、洗衣机

B、长虹股票

C、美元

D、来料加工

3、国际贸易术语明确表明的内容包括( )。

A、商品的价格构•成

B、货物风险的划分

C、买卖双方在交易中各种费用的负担

D、责任范围 

二、简答题

1、简述提单的法律特征。

2、简述《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重要修改和补充。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货物风险转移的原则是什么?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卖方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三、案例分析

1、美国甲公司发电报给中国乙公司称:

“供应40台发动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上海5000美元,合同订立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回电称:

“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请问: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阿登内斯”轮代理人对一批橘子的托运人口头保证:

该轮在西班牙港口卡塔赫纳装上该批橘子后,将直接驶往伦敦并卸货。

但是,“阿登内斯”轮并未直驶伦敦,而是驶向比利时的安特卫普,结果当托运人的橘子到达伦敦时,橘子的进口关税提高了,且由于其他橘子的大量到货,使橘子的价格下降。

托运人认为如果货轮是以口头约定直驶伦敦的,则关税的提高和橘子价格的下跌都应在该船到达之后发生。

于是托运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被告则辩称:

提单中载明有规定承运人可任意的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的运往目的地的条款,因此,认为自己不应为因绕道安特卫普而引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ABC

2、BCD

3、ABCD

二、简答题

1、

1)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货物的收据

3)货物的权利凭证

2、

1)明确了提单的效力

2)延长了诉讼时效

3)提高了赔偿金额

4)强调了承运人及其受雇人员的责任限制

5)扩大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3、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2)过失划分原则:

从交货时起风险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4、

(1)交付货物和单据

(2)品质担保

(3)权利担保 

三、案例分析

1、合同未成立。

因为美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构成要约,但是乙方的还盘对该要约作出了修改,即改变了装船日期,在CIF合同中,改变装船日期就是改变了交货日期,因此,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的规定,此改变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更改,因此,合同未成立。

2、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双方的口头约定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即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尽管该提单又可以转船的规定,但提单通常是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只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已经订立并已在履行。

因此提单不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承运人不能引用提单条款对抗运输合同。

 

第二章 国际贸易法 

一、选择题

1、根据公约规定,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时间为(   )。

A、合同成立时

B、标的物交付时

C、标的物特定化时

D、公约对此未规定

2、各种违法合同的情形都可采用的救济措施是(        )。

A、实际履行

B、损害赔偿

C、解除合同

D、减低价格

3、国际服务贸易的类型包括(     )。

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4、FCA适用的运输方式有(     )。

A、铁路

B、公路

C、空运

D、海运

5、银行可以拒付的情形有(    )。

A、货物数量与合同不符

B、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

C、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

D、发票与提单不符 

二、名词解释

1、国际贸易术语

2、根本违约

3、承诺

4、中止履行合同

5、所有权担保

6、提单

7、信用证

8、共同海损

9、关税壁垒 

三、简答题

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2、要约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4、在哪些情况下,买方不能宣告解除合同?

5、《海牙规则》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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