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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运部分案例与计算题

局部案例与计算题

案例1

有一批货物共100箱,自转运至纽约,船公司已签发了〞装船清洁提单〞。

但货到目的港,收货人发现如下情况:

1.5箱欠交;箱包装严重受损,部货物散失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货物有缺少。

试问上述:

三种情况应属船方还是托运人的责任?

为什么?

如提单注明为100箱货物,船到目的港短交5箱,后经船公司查核大副收据与其它记载文件均为船公司实际收货为95箱,而不是100箱。

问托运人有无权利要求船公司按照提单交付100箱?

为什么?

案例分析

前2项是承运人的责任(第2项如果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且在保险的责任围,也可由保险公司承当),第3项是托运人的责任。

提单作为收据的法律效力,英美法认为提单作为收据的法律效力应被视为外表证据,因为单据是托运人填的,如果船方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缺少是托运人交货时所短交,船方收货件数与目的港的交货相符,托运人就没有理由找船方提出赔偿要求。

大陆法认为提单作为收据在法律上有绝对的证据作用,反证无效。

案例2

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当船方接收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该货有28箱外表破碎〞。

卖方T公司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据了如下保函:

“假设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当责任。

〞船方承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起航后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多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圆的损失。

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偿还其它十几箱的损失。

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发生了争执。

试分析本案中,买方可否要求卖方退回货款并要求给予损害赔偿。

为什么?

承运人是否有责任?

应由谁承当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可以,因为卖方装船时就提供了一局部包装破碎的货物,这本身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不仅如此,还同承运人一起隐瞒真相,从而构成对买方的欺骗。

承运人有责任,应由承运人承当赔偿损失。

计算题1

某轮从装载杂货—人造纤维,体积为20m3,毛重为公吨,运往欧洲某港口,托运人要求选择卸货港Rotterdam或Hamburg,Rotterdam&Hamburg都是根本港,根本运费率为,三个以选卸港的附加费率为每运费吨加收,“W/M〞。

问:

〔1〕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

〔2〕如果改用集装箱运输,海运费的根本费率为,货币贬值附加费10%,燃油附加费10%。

改用集装箱运输时,该托运人应支付多少运费〔以美圆计算〕?

〔3〕假设不计杂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两种运输方式的其它费用,托运人从节省海运运费考虑,是否应选择改用集装箱运输?

解〔1〕FreightTon为

运费=〔80+3〕

〔2〕可选用一个TEU

Freight=(1+10%+10%)x1100=

(3)因为〔1〕大于〔2〕,所以应选择集装箱运输。

计算题2

班轮公司规定,某航线上20ft干货集装箱装载货物的最低限量为22m3,或。

现有小家电10m/t,、20m3,费率USD22.5/m,按最低运费计算这批小家电应付运费。

运费=22x22.5=495美元

计算题3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共2640件,总重量为,总体积为立方米,由船公司装一个20英尺和两个40foot集装箱,从装船,在转船运至荷兰鹿特丹港。

运费计算标准:

M,等级1-8级,从到鹿特丹的直达费率和在转船费率分别为USD1850/20,USD3515/40和USD2050/20,USD3915/40。

装箱费率为USD120/20,USD240/40。

问:

〔1〕这批货物的总运费为多少?

〔2〕该批货原报价为每件USD24FOB,试求CFR鹿特丹价。

计算题4

〔1〕总运费=2050+3915X2+120+240X2=10480USD

(2)CFR=FOB+F=24+10480/2640≈28USD

案例3

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

船底被划破2米长的裂缝,海水不断涌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与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

为了使船舶能够继续航行,船长请求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圆的施救费。

船修理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

问:

以上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3

单独海损:

船底划破、B舱底层货物损失;共同海损:

请拯救队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

以上损失投保FPA时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A舱的钢材〔因救助无效果〕不属于GA,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只有在投保加保舱面险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赔偿。

而且如果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是集装箱货物〔按惯例可以装甲板〕,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如是非集装箱货物,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如果投保ICC〔B〕以上的险别也是能够得到赔偿的。

案例4

有一批货物以按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局部水渍,损失货值为10,000元;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局部损失,亦为货值10,000元。

试问,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赔付多少钱?

为什么?

答:

上例中的被保货物,在航行中连续遭到了两次损失,第一次损失发生于5月3日,是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

按照平安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这种局部损失是不负赔偿责任的,但是如果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使货物发生的损失包括局部的损失,如此属于平安险的赔偿围。

因此,按照平安险的责任围,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第一次损失是不负责赔偿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例中,存在着特殊情况,即在5月3日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货物遭到局部损失之后,又于5月8日发生了船舶触礁的事故,按照平安险的责任围规定:

“在船舶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互撞、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而货物在此前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局部损失也应列入赔偿围。

因此,保险公司对上例所发生的两次局部损失均应负责赔偿。

其金额为:

〔10,000元+10,000元〕*110%=20,200元

案例5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围的损失。

问: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

假设是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能否得到赔偿?

假设采用FOB或CFR,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为什么?

案例6

我某纺织品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坯布100包,我方按合同规定投保水渍险,货在海运中因舱食用水管破裂,致使该批坯布中的30包浸有水渍。

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题: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分析:

因投保的水渍险,水渍险只对海水浸渍负责,而对淡水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假设该批货投保了一切险,便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本例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可凭清洁提单向船公司进展索赔。

案例7

某货代公司承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

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

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萘,致使茶叶受精萘污染。

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

为什么?

(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当赔偿责任?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

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围,保险人应承当赔付责任。

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carriersowncontainer船公司箱〕,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当赔偿责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当60%,货代承当40%的责任。

案例8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置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

“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

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局部化肥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局部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当?

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当?

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当损失。

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当;而A公司购置了水渍险,赔偿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当。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当。

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案例9]保险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案

G公司已CIF价格条件引进一套英国产检测仪器,因合同金额不大,合同采用简式标准格式,保险条款一项只简单规定“保险由卖方负责〞。

一起到货后,G公司发现一部件变形影响其正常使用。

G公司向外商反映要求索赔,外商答复仪器出厂经严格检验,有质量合格证书,非他们责任。

后经商检局检验认为是运输途中部件受到振动、挤压造成的。

G公司于是向保险代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此情况属“碰损、破碎险〞承保围,但G公司提供的保单上只保了“协会货物条款〞〔C〕,没保“碰损、破碎险〞,所以无法索赔付。

G公司无奈只好重新购置此部件。

即浪费了金钱,又耽误了时间。

[案例分析]

G公司业务人员想当然的以为合同规定卖方投保,卖方一定会保“一切险〞或伦敦“协会货物条款〞〔A〕,按照《INCOTERMS》的解释,在CIF条件下,如果合同没有具体规定,卖方只需要投保最低责任围险别,即平安和伦敦“协会货物条款〞〔C〕就算履行其义务。

解决方法:

〔1〕当进口合同使用CIF、CIP当由卖方投保的价格术语时,一定有在合同上注明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具体险别以与附加险。

〔2〕进口合同尽量采用CFR,CPT等价格术语,由买方在国办理保险。

〔3〕根据货物的特点选择相应险别和附加险。

[案例10]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

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搁浅被迫抛锚。

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

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展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当6451英镑的费用。

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

试分析本案?

[案例分析]

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

从案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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