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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滨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滨州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BinZhouCitybuilding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为BBIA。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滨州市从事建筑业活动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是经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地方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提升产业素质,加快行业发展这一主题,树立桥梁和纽带意识,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引导会员依靠科技进步,拓宽市场发展空间,提高经济效益;联合建筑界各方面的力量,坚持双向服务,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反应会员诉求、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企业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推动建筑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为滨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滨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

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55号中金盛德商务写字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及其他有关政策措施提供预案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研究,推进行业管理,协调解决行业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施工、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等建筑业企业或机构面向市场,转方式调结构,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技术合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的竞争力;

(四)发展同各省、市和国外等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建立信息网络,收集国内外有关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有关资料,编辑出版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宣传、交流行业技术动态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五)同先进地区、省、市加强业务沟通和工作交流,学习

宝贵经验和做法,组织开展行业间、省际间、市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业网络平台管理工作;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动态管理工作;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表彰和奖励行业中的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

(七)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举办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开展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素质;积极推广和展示建筑科技,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与鉴定工作,积极推进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工作,为社会提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咨询、评估服务;

(八)积极组织会员企业争创国家、省、市优质工程,开展评优评先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九)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提供建筑业务法律咨询服务;

(十)对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进行指导,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规范行业行为;

(十一)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与建筑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

凡在滨州市境内注册和备案的建筑业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三)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

凡热心建筑业,在建筑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实践经验的行业管理者、专家、学者、劳动模范等,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经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人才培训、咨询等各项业务活动;

(五)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种业务、技术资料和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依照章程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秘书处公布。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或经各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若干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在任职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请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修改本会章程,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3人。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

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到会或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由常务副会长代行会长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本会财务日常管理,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单位、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会业务范围,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不少于3000元,总承包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不少于2000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不少于1000元(其中劳务分包企业可缴纳500元,没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可免交会费)。

第三十五条为资助协会活动,会员单位可自愿多交或捐赠。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按年度计收,协会直接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会员单位应及时交纳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

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滨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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