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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签证管理程序.docx

工程索赔签证管理程序

工程索赔签证管理程序

(ISO9001:

2015)

1目的

结合前阶段索赔工作存在的问题,保证工程索赔和签证工作的顺利执行,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工程索赔和签证管理中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与接口关系,规范工程索赔和现场签证的提出、记录、报批、跟踪,满足工程索赔工作和经济签证工作的需要,将《工程索赔签证管理程序》(A版)作废,制定《工程索赔签证管理程序》(B版)并发布执行。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项目部所承包的核电厂1、2#机组土建工程所有项目。

3参考文件

《核电厂1、2#机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经济签证接口管理程序》(工程公司发布,编码:

CNPE-CJ-1-PSB-310)

4定义

4.1工程索赔:

在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或延误,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包含合同风险范围外的费用、工期索赔)。

4.2经济签证:

是指对施工承包商完成其合同以外CNPE指令、CNPE委托的零星工作、会议纪要等发生的实物工程量及零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或完成合同内工作但又无法通过施工图纸计算的实物工程量以及对施工承包商完成不直接构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所耗费的人工、材料、机械用量的确认。

现场签证记录单(格式见附件三)。

4.3经济见证:

一般指承包合同范围以内暂无施工指令或委托函的非施工承包商原因而发生的现场变更或索赔。

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CNPE现场工程师先以见证单的形式对发生工程量予以确认,待CNPE商务部合同人员确认应以支付费用后按签证事项处理。

经济见证属于经济签证范围,现场见证记录单(格式见附件四)。

5责任

5.1本程序由商务部负责编制、修改和解释,经商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发布执行。

5.2成立项目部索赔小组,项目总经理兼组长、项目副经理兼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副职以上人员为组员,负责项目索赔、签证工作的开展。

5.3商务部是索赔、签证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召开月、年度索赔小组会议,商务经理主持索赔小组的常务工作。

5.4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索赔小组成员的主持下,负责提出、记录、报送索赔、签证工作的基础性数据。

6索赔、签证范围

6.1增减预算:

主要针对核岛和常规岛及其附属构筑物子项工程,BOP子项工程按合同条款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约定据实调整。

6.1.1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编制增减预算,并及时办理工程索赔:

——原设计规模修改,基础加大加深、结构和装修变更、平面位置改动;

——超出原定的清单综合单价范围、数量或超出原工程预算造价、议标造价或投标造价且在增减范围外的设计变更、基础处理。

6.1.2投标报价中其他项目未列的承包范围内与承包工程项目配套的零星工程所需的每次费用,该费用包含:

超过10个工日的临时用工、超过2000元的零星材料费、超过1个台班的零星机械费、80m³以外的零星土方。

6.1.3工程合同签订后,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变化,致使我方缴纳的规费、税金等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应及时做出增减预算,办理索赔。

6.1.4施工过程中,国家、省、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发生了变化,或主要材料(钢筋、水泥、黄砂、石子、型钢)依照海南造价信息单价发生变化,按合同规定及时做出增减预算。

6.2设计变更

因设计变更造成的损失,除计算变更增减的工程(单张变更超过5万元,超过部分予以调整)外,还应计算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原已施工部分的损失,包括:

——因设计变更对工程需进行返修、加固和拆除的人工、材料费用;

——因设计变更造成的人工窝工、施工机械停滞费用;

——因设计变更或修改设计,使已加工和采购的成品、半成品无法用于原工程所造成的损失费用;

——设计图纸本身有误,会审时没有修改,造成已施工完部分的停工、窝工、返工损失。

说明:

设计变更单(设计修改通知单、设计问题澄清单等)在工程施工前已经发出者,根据业主要求,将变更费用单独成册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报出。

设计变更单(设计修改通知单、设计问题澄清单等)在工程施工后发出者,造成工程返工、人工窝工、施工机械停滞,已加工和采购的成品、半成品无法用于原工程等情况,按索赔处理。

其中:

设计变更滞后引起的现场拆除(及重新施工),按经济签证处理。

6.3工程范围变更

6.3.1CNPE或工程师要求完成超出合同工作范围的工作,即该工作在原合同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入。

没有用以计算工程量的图纸和施工方案,需通过现场直接计量方式计量的零星实物工程量或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及费用的认可。

6.3.2CNPE或工程师要求完成施工承包合同范围以内且在合同风险以外根据CNPE指令、会议纪要等非承包商原因所发生的零星实物工程量或零星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和费用。

6.4CNPE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进行变更,以及对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变更及其他实质性变更由此发生的费用。

6.5现场条件的改变

6.5.1招标文件描述现场条件失误,即招标文件对施工现场中存在的不利条件虽然已经提出,但严重失实,或其位置差异极大,或其严重程度差异极大,导致现场工作量或工作难度增大。

6.5.2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利自然条件。

不利自然条件指即使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阶段利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通过现场勘察也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

如施工中遇到丰富地下水、地质断层、天然溶洞、沉陷等,影响或改变原定的施工方法、降低或增大工程量。

6.5.3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

6.5.4土石方工程的土壤类别、土方运距与施工图不符。

6.6不可抗力

因台风、地震、火山、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应及时办理索赔。

6.7设备

由CNPE提供的设备或装置,发生下列情况者,都要进行索赔:

——提供的设备或装置与图纸说明和要求不符;

——提供的设备或装置有缺陷,造成停工、返工;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设备,造成的停、窝工损失;

——提供的设备不合格,需新增零配件及修理的费用;

——提供的设备、配件不带合格证或对其质量有怀疑,需要施工单位复检而发生的费用;

——由于CNPE提供的设备、装置有缺陷,不适用我方已经抵运现场就位安装的,要计算设备运输费、安装拆卸费、返工损失费。

6.8材料

6.8.1由CNPE提供的材料,发生下列情况者,都要进行索赔:

——CNPE未按约定提供材料和相对应的产品合格证明或CNPE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合同约定或施工图要求不符。

——提供的材料数量不足、包装不好、品质低劣、有质量缺陷或与产品合格证明不符而影响使用时。

6.8.2材料到货时间迟于约定的供应时间,造成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

6.8.3由于CNPE中途停建、缓建或因重大结构改变引起的材料积压或不足,原备料计划所依据的设计资料中途变更,发生的材料积压或不足。

6.9停工、窝工损失

6.9.1CNPE中途停建、缓建造成的人工、机具停、窝工损失。

6.9.2由CNPE各种因素造成的比较长时间的延长工期,引起我方工人、机具等多次进入现场,现场警卫、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增加的费用。

6.9.3拖延中间验收时间,造成现场停歇工。

6.9.4一周内非我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9.5因CNPE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

6.10措施费

6.10.1技术措施费。

施工中采取预算定额内没有包括的技术措施和超越一般施工条件的特殊措施,而发生的技术措施费,经CNPE同意后,做出调整预算。

6.10.2季节性措施费。

因工程的特殊需要搭设的大型防水棚和大型排洪沟及其他防雨措施,事前经CNPE认可的应及时办理索赔,雨季施工的一般性雨水排除也应办理见证。

6.11检查检验

6.11.1由于技术文件批复不及时,超过程序规定的审批期限,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对H点及时进行检查验证,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而影响工期时。

6.11.2CNPE或监理对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除检查检验不合格之外,由此因影响施工正常进行造成损失和工期延误的。

6.11.3CNPE或监理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检验合格,造成我方重新覆盖或修复时。

6.11.4CNPE或监理提出要求我方进行合同规定范围、项目、数量以外的检验、试验而发生的费用。

6.12加速施工

6.12.1非因我方的任何责任和原因,CNPE发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我方加速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包括:

——采购或租赁原施工组织设计没有考虑的新的施工机械和有关设备;

——因此多投入的人力、财力及各种交叉作业、加班加点,

——增加建筑材料供应量;

——利用电热、蒸汽、雨棚、暖棚多投入的周转材料等;

——工地管理费增加。

6.12.2采取加速措施前应事先取得CNPE的认可,协商相关费用,办好索赔手续。

6.13CNPE违约

6.13.1CNPE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而影响开工及工程正常施工时。

6.13.2CNPE未按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时。

6.13.3CNPE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提前占用的部分永久工程造成损坏,或者影响了我方的后续工程时。

6.13.4CNPE未按已批准的进度计划要求提供设计图纸(含技术规格书、相关规范、技术标准),工程师未按规定的进度计划表提供施工图纸,或发出必要的指令。

6.13.5施工组织设计经工程师确认以后,因CNPE原因需要修改,改变了原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施工工艺及施工顺序,打乱了已制定的施工部署而发生的费用。

6.14其它配合承包商未按已批准的进度计划要求及时配合施工,或对我方已完项目造成破坏,导致我方不能按计划进行下道工序而影响工期并造成损失时。

6.15其他合同包干范围外应索赔的项目。

7索赔、签证依据

7.1项目部各部门应负责保管施工文件及资料,建立起严格的资料累积制度,为索赔的进行提供翔实完备的证据资料。

7.2施工过程中需要收集、积累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十二项:

(1)招标文件

(2)投标书

(3)工程合同及其附属文件

(4)工程图纸、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5)来往信件及文件。

包括工程师或CNPE的工程变更指令、口头变更确认函、加速施工指令、施工单价变更通知等,以书面形式分类存档。

(6)会议纪要。

对于重要的会议纪要,要建立审阅制度,即由作纪要的一方写好纪要稿后,送交对方以及相关各方传阅审核,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纪要稿上修改,也可规定一个核签的期限,期限内不返回核签意见,即认为同意。

(7)施工现场记录。

主要的如施工日志、施工检查记录、工时记录、质量检查记录、施工进度纪录等,重要的记录文本还应有工程师派遣的监工员的签名。

(8)工程检验记录。

如建筑定位放线记录、基础验槽记录、钻探记录、轴线检查记录、回填土检验记录、材料试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设备开箱验收记录、试验记录等。

(9)工程财务记录

(10)现场气象记录及气象资料

(11)市场信息资料

(12)政策法令文件

8索赔程序

8.1索赔程序

8.1.1索赔事件将要发生或已发生后,相关部门及施工队要及时通知商务部相关人员,商务部在索赔事件开始之日后24小时内向CNPE发出索赔意向书,告知CNPE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索赔事件,请CNPE对即将或已发生的索赔事件进行现场见证或确认,相关施工队要认真做好同期记录,对索赔事件中涉及的人员窝工、机械停置、材料消耗及其它损失情况“按日”作好详细记录,及时填写索赔事件报告单(格式见附件一)交工程部。

需要进行合同外用工签证的,相关施工队做好签证日记录单。

8.1.2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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